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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文杰專欄】司法院知法犯法?要拆除華山貨運站櫛形月台,文資相關審議程序有完備嗎?

【蕭文杰專欄】司法院知法犯法?要拆除華山貨運站櫛形月台,文資相關審議程序有完備嗎?

【Column by Hsiao Wen-Chieh】Judicial Yuan, Knowingly Breaking the Law? Was the Cultural Heritage Deliberative Process Complete for the Dismantlement of the Comb-shaped Platform at the Huashan Freight Station?

司法院於2022年12月7日舉行「華山司法園區」動土典禮,由於「華山貨運站」的櫛形月台,將被解構拆遷,引來了文資保存人士的陳情,希望能留下僅有的歷史遺跡。

司法院於2022年12月7日舉行「華山司法園區」動土典禮,由於「華山貨運站」的櫛形月台,將被解構拆遷,引來了文資保存人士的陳情,希望能留下僅有的歷史遺跡,其理由概略是:

一、華山貨運站櫛形月台符合立法院所通過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5條,是威權統治時期,統治者大規模侵害人權事件之發生地,是當時迫害人權的路徑重要結點,本應依法保存或重建,並規劃為歷史遺址。

二、交通文資團體認為:華山站貨物月台有全臺灣唯一的「櫛形」設計,符合《古蹟指定廢置辦法》第2條第3項「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如今臺鐵貨運式微,臺北車站周遭的倉庫等貨運服務設施幾乎拆除殆盡,月台再不妥善處置,曾經輝煌的鐵路貨運記憶將永遠自市民視線淡出。

三、華山貨運站月台是工業產業遺跡,依照文化部文資局亞洲產業文化資產平台描述的《臺北亞洲工業遺產宣言》(Taipei Declaration on Asian Industrial Heritage)理論分析,此類型地景見證日本殖民與近代工業,但是卻因都市開發等因素大量消失,因此殘存的地景文資保存是必須且立即執行的工作。(註1)

華山貨車站櫛形月台。(黃謙賢提供)

而司法院認為,台北市政府文化局2020年3月25日公告登錄「華山貨運站」為歷史建築,經北市121次文資審議的結果,並不包含櫛形月台,該車站與附屬的櫛形月台不在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的42處不義遺址名單之中。且「歷史建築華山貨運站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已經辦理過公聽會,經台北市政府通過,還被促轉會肯定。但是文化資產審議是否依法完成所謂的相關程序?促轉會是否真的肯定拆遷月台?司法院想要移築拆遷月台,真的完成了相關法定程序嗎?

魔鬼在細節:華山車站櫛形月台擬拆遷相關程序有疑義

司法院理論上應該很懂法律,但是筆者認為就華山車站月台擬拆遷而論,程序上充滿文資相關法律上的瑕疵與爭議。

華山貨車站的確有過兩次文資審議。第一次2009年,先透過「專家」文資審議,走完合法程序,認定華山貨車站建築體不是歷史建築也不是古蹟,不過爭議頗大。因此在中華民國鐵道文化協會與若干文化界人士和台北市議員陳玉梅的奔走下,鐵道文化協會、台北市政府與華山車站所在的梅花里居民針對華山站建物的去留召開公聽會,會後決議,被認定為「不具文化資產價值」的華山車站原址,由台北市都市更新處代管至2012年6月止,車站建物在代管時間內將會原地保存。(註2)但因為沒有文化資產身分,在郝龍斌市長任內被「合法」塗鴉,曾任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主任的洪致文教授當時也對此痛批。

台北市政府推動「台北好好看」計畫,原華山車站遭市府委託的藝術家塗鴉。這個台北市唯一留存的日治時期車站,一直到2020年才被公告為歷史建築。(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不具文化資產價值」的華山車站、櫛形月台及周遭公有土地,迅速引起各方覬覦,公部門也各自展開角力。例如2010年行政院與2011年立法院分別提出了大型興建案,如立法院遷建華山案,預算高達三百多億元,引起各界側目,當時被牽扯與「炒地皮」等利益輸送有關,立法院最後考慮社會觀感不佳而放棄。

2016年中央政府政黨輪替,民進黨政府上台執政,司法院於取得司法園區遷建計畫用地,當時編列經費91億2,469萬6千元。隨著計劃的調整,預算也大幅增加,根據司法院主管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目前是總經費120億4,948萬9千元,分12年辦理。

已經於2009年完成文資審議的華山貨車站,被判定不具文化資產價值,理論上應該在2012年代管期間結束後遭到拆除。不過2019年卻相關團體以「國家人權館」公開的調查資料,提出所謂的「新事證」提報文資。由於相關資料皆是官方報告,市府難以否認事證,該年華山貨車站本體取得歷史建築身分。

2019年華山車站才取得文化資產身分。(黃謙賢提供)

2019年12月9日之公聽會紀錄,文資委員意見如下。

詹添全:

1. 華山貨運站為臺灣鐵路史重要車站之一,且為由臺北西端鐵 道部鐵路局往東,鐵路臺北站、華山站、松山菸廠、台北機廠等,鐵道文化之連線重要節點。

2. 為司法院華山司法園區之範圍內(臺灣高等法院、台北地方法院)。

3. 除人權、鐵道文化與文化科學保存因素,且為白色恐怖解送政治犯之重要節點,作為司法園區應更有結合之歷史意義。

劉淑音:

1. 華山貨運站為貨運站區僅存建物,建物內部空間尚存車站設施及設計;就鐵道文化的歷史脈絡而言,亦為重要節點;且為昔日經判決的政治受難者移送至綠島服刑的重要交通節點,具歷史建築保存價值。

戴寶村:

1. 華山貨運站是臺北車站旁重要的貨運車站,往東延線有甚多產業設施,因舊臺北車站完全改建,唯留華山貨運站是留存的建物。

2. 華山貨運站在1950年代供作軍用車站,又靠近原警總軍法處看守所,早年政治犯常從此車站移送乘船至綠島服刑,有其人權歷史意義,綜合前二項,可列歷史建築。

2019年12 月30 日台北市第121次文資審議,出席的12位委員全數通過「華山貨運站」登錄歷史建築,隔年2020年3月公告,理由如下:

1. 建築風格屬 1930 年代現代主義表現手法,整體造型為平面不對稱,建物為二層樓建築,一樓外貼溝狀面磚、二樓外牆粉灰白色,門窗採用圓形牛眼窗,富圖案之變化,建物仍保存設計初期之特色 。

 2. 華山車站是日治時期臺北火車站之外最大的貨運站,往東延伸設立甚多產業設施,具有見證都市發展紋理之歷史價值 。

3. 本車站為昔日經判決的政治受難者移送至綠島服刑的重要交通節點,見證白色恐怖時期臺灣人權發展歷程。

4. 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2 條第 1項第 1 、 2 、 3 款登錄基準 。

2020年「華山貨運站」歷史建築的公告中的1至4項,在2009年文資審議時都已被民間團體提出。也就是說,即使沒有後來人權館關於白色恐怖地景的調查報告,「華山貨運站」也應該是符合登錄歷史建築標準。所以筆者認為2020年的公告,某種程度就是台北市文資會自我打臉,也讓人質疑2009年的文資委員缺乏專業,或是良心淪喪。然而也是這一份2020年的台北市政府文化局公告,讓司法院一口咬定華山貨運站歷史建築的登錄不含「櫛形月台」的原因。

華山貨車站櫛形月台。根據訪問白色恐怖受難者提到,他們會由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出發,兩人一組,彼此手銬相連,另一手提著行李,腰部有麻繩與前後受難者綁成一串,走至月台旁的倉庫,隨後被關在火車載貨的車廂開至基隆,再押往綠島。(黃謙賢提供)

不過司法院的說法並不公允,也刻意隱瞞市民不知道的事實。根據121次的文資會議紀錄分析,該次文資審議僅僅審議了貨車站本體部分。「櫛形月台」並沒有審議,文資委員認為「櫛形月台」用「文化景觀」來登錄較為適當。會議記錄紀載如下:

丘如華:

本案地籍圖上綠框部分是站體月台亦應當保存,現在只談藍色粗框建物,指定名稱叫「貨運服務總所華山貨運站辦公室」或許更確切,而非「華山貨運站」。車體範圍更大,為了貨車、火車轉運設計的,鋸齒狀月台明明也還在,鋸齒狀月台就是綠色線框起來的部分,設計成月台南側停汽車,月台北側設軌道停火車。

米復國:

一、為日治時期臺北地區鐵道運輸的貨運車站。

二、外觀為現代主義風格,二樓建物,現況尚佳。

郭瓊瑩:

建議就整體文化景觀保存與都市發展格局重新檢核,未來司法院是否仍應於此興建辦公大樓?

黃士娟:同意。

劉淑音:同意登錄華山貨運站為歷史建築。

薛琴: 同意登錄為歷史建築。

戴寶村:同意。

由此會議記錄可知,所謂的華山貨運站、櫛形月台等周遭的文化景觀保存,事後並未依照文資委員要求,進行後續審議。

而為何華山貨運站櫛形月台當時沒有審議?筆者就文資法與文化部過去的釋函分析,歷史建築的登錄與文化景觀的登錄標準不一樣,因此應該再次啟動現勘及專案小組的評估。這也就是類似案例如國父紀念館、故宮的文化景觀範圍也都沒有與建築本體一起審議的原因。

任意拆除華山車站櫛形月台違反《文資法》15條

華山車站月台既然沒有經過正式的文資審議,所以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規定:「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且依規定評估報告必須公告。

翻閱台北市政府評估報告,並沒有華山車站櫛形月台,亦即任意將櫛形月台及周遭等逾50年建築物拆除就是違法,即使《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沒有訂定罰則。司法院的華山車站月台拆除遷移案亦沒有完成法定程序。

另根據監察委員浦忠成的調查,建造完竣逾50年之公有建物,近兩成未辦理文資價值評估,就遭違法拆除。試問櫛形月台這一案,台北市政府文化局或是中央政府不用負起責任嗎?文化部要與台北市政府文化局的怠惰失職,成為一起摧毀月台的共犯嗎?

台北市政府文化局並未完成華山貨運站櫛形月台的文資審議,前文已經說明,不再贅述。不過文化部對於市府未依法行政,仍有監督與代行之責,但文化部至今仍然神隱消失,無任何反應。另司法院稱華山車站及月台不在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的42處不義遺址名單之中,此說法有欠公允,更顯示文化部之失職及失責。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結束後,相關不義遺址的工作轉移交接給文化部,由行政院長蘇貞昌主持的促轉會任務報告資料中,可以發現華山貨運站是被列為尚未審議的「潛在不義遺址」。文化部要不要處理所謂的「潛在不義遺址」審議呢?

由行政院主持的促轉會任務報告中,華山車站是潛力不義遺址,尚未審議。(網路截圖)

關於車站月台事宜,行政院推動轉型正義會報委員葉虹靈投書《自由時報》:

本案究其根本,在於我們如何看待潛在不義遺址的建物保存,是實體構造重要,或其所在的環境也重要,或需視個案而定?試想,六張犁政治受難者的墓碑群,如果哪一天面臨大規模遷葬(前曾討論),我們會覺得留一兩個墓碑在現場就好,其他都遷走沒關係。還是會思考,構造物與地理位置、環境的鑲嵌,俱為保存歷史的要素?循此,則會發現糾結標的是否具備不義遺址身份、審定過程如何,其實無關宏旨。因為促轉會與人權館的「建議清單與資料庫」都肯定其價值,列入華山貨運站,但這「兩份名單」均僅有宣示意義,無實質法律效果,因為法律體系還待建立。而月台歷史,刻正由人權館委託研究中,故討論應該回到,當面臨拆遷危機的是一個高潛力的不義遺址時,該怎麼辦?

用通過「華山貨運站」修復再利用計畫審議來拆遷月台,不符合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司法院以通過文化局「華山貨運站」修復再利用計畫為藉口,稱台北市政府文化局曾於138次文資會通過拆除月台之審議及公聽會。觀察細節,其程序仍有相當之問題。

首先,「華山貨運站」修復再利用計畫,就字面上的意思就是針對「華山貨運站」的修復再利用計畫討論與投票,豈可夾帶「櫛形月台」的文化資產審議?試問該審議是用《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還是《文化景觀登錄廢止辦法》來判定「櫛形月台」部分的價值論述?怎麼沒有述明「櫛形月台」不具價值的理由?

另外,台北市整府若要審議華山貨運站櫛形月台的文化資產的價值審議,應予公民參與的權利與機會。為何台北市政府沒依照《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六條第四項,邀請當年的提報單位團體參加,這豈不是嚴重的行政瑕疵嗎?

筆者私下詢問參加「華山貨運站」修復再利用的促轉會代表,該名人士表示,台北市文化局並未提供200餘頁的書面報告書,由於疫情期間採用線上會議,由其簡報內容,根本無法得知包含了「櫛形月台」的拆除案。所以促轉會代表說只有肯定「華山貨運站」的調查研究,而非肯定司法院去拆除「櫛形月台」。而詢問相關文資委員後,委員亦表示,此案不應夾帶「櫛形月台」的拆除案,造成委員在不清楚細節下,背負背負破壞不義遺址罪名。

司法院該有的文資態度

筆者認為司法院必須思考其自身的價值,依法行政、不鑽法律漏洞、轉型正義不就是最基礎的嗎?

對於要拆遷「櫛形月台」的司法院,民間團體好民文化行動協會代表林芳如表示:「 感覺司法院一副業主的姿態,這是不對的。轉型正義是由國家去執行的反省,司法院是主角啊!」

因此,在此請司法院思考文化部鄭麗君前部長所說:「文化保存是個觀念,法律僅是底線。」司法院願意反省過去白色恐怖時期對人權的迫害(註3),將車站的櫛形月台保留。司法院主動談保存,也是最好的反省教育。

請建築師適度調整相關計畫,修正設計,甚至重新選址,相關費用由司法院吸收。或許這樣會多花一點時間、金錢,但是如同行政院長蘇貞昌所說:「願意承擔責任,持續推動轉型正義,盡全力彌補威權時期侵害人權的過錯。」這才是現在司法院該有的態度。


註1 建築學者李東明也提出必須保存的論述,但角度並非文化資產,他主張保留大廣場、後面有大草原,可以讓小朋友自由盡情奔跑、玩耍,也是年輕父母心中的孩子放電聖地。

註2 相關論述引用楊博丞之說法

註3 司法院在威權時代曾經也是迫害人權的機關,例如釋字第129號,大法官卻做出違反「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與無罪推定原則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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