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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鈞專欄】「圖」刑:藝術史中那些毀滅人與被人毀滅的圖像

【李立鈞專欄】「圖」刑:藝術史中那些毀滅人與被人毀滅的圖像

1418年,拿騷.狄倫堡(Nassau-Dillenburg)的公爵約翰三世在7月底以後就開始心煩於催促拜昂(…
1418年,拿騷.狄倫堡(Nassau-Dillenburg)的公爵約翰三世在7月底以後就開始心煩於催促拜昂(Bayern)約翰伯爵還債。明明說好在7月25號前就必須結清因為接受戰爭協助所積欠的債務,但拜昂伯爵既沒有還錢,更沒有依照當初在合約中約定好的,將24個人質送到安納姆(Arnhem)作為日後還錢的擔保。在經過了幾年不斷斡旋、奔走,甚至是將拜昂伯爵告上法庭未果之後,拿騷公爵使出了殺手鐧:將拜昂伯爵畫成一個「騷擾」母豬的變態,並將這張圖片寄給當時的王宮貴族、騎士乃至於尋常百姓。
拿騷.狄倫堡(Nassau-Dillenburg)公爵約翰三世(Graf Johann III)製造的「毀謗圖像」,約1420年。(© 維基共享)
在畫面中,衣冠端正的拜昂伯爵用他的右手把一隻母豬的尾巴舉起,左手則拿著放大尺寸的徽章,自若地把代表自己的印章戳入母豬的肛門。在畫面左上方則用第一人稱寫著:「我,拜昂約翰伯爵,站在一隻母豬背後,把印章蓋在牠的肛門上,作為我積欠拿騷約翰公爵的抵押⋯⋯」
在當時,拿騷公爵在公開這張圖片之後,更進一步威脅,倘若拜昂伯爵仍舊無視他的要求,他將繼續把這張圖片散布給地痞流氓、娼妓、劊子手,讓拜昂伯爵的「名聲」流傳千里。
從今天的角度看來,我們或許會懷疑類似這樣的圖像只是一種債主討債的極端手段(這讓人直接聯想到今天討債集團到欠債者家外面噴漆的行為)。然而,事實上,從14世紀末起,在今天德國北部到荷蘭一帶,這樣的圖片不僅廣泛地被運用來當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發生糾紛時,作為在法庭外解決問題的工具。在法律上,債主更被賦予了合法製造這些「毀謗圖像」的權力。
在當時,這類用來對背信之人施加壓力的圖像大致有三種題材:除了把人呈現為正在「猥褻」母豬或是驢子之外,也會在圖像中,將債務人吊死或是分屍。無論是哪一個主題,畫面中通常都會加入「紋章」、「盾徽」,讓所呈現人物的身分得以被識別出來。而這些圖像往往是平民百姓得以用來控訴上層階級的唯一管道。
貝森哈德(Hans Besenrade)用來控訴貴族馮克讓(Asche von Cramm)失信的圖像,1524年。(© 維基共享)
公爵馮襄伯格(Graf von Schaumburg)製作的討債圖像,1541-1542年。(© 維基共享)
馮錫金根(Franz von Sickingen)製作的圖像,1520年。(© Hessisches Staatsarchiv Marburg)
從歷史上看來,這些圖像的大量出現反映出了中世紀末期對於「自我形象」概念的轉變:人們開始在意自己的「名聲」與「形象」,而「羞恥心」也成為自我約束的重要動機。不過,從圖像史的角度看來,這批圖像的使用其實也反映了在西方文化中「身體」和「圖像」的緊密關係:雖然這些影像並未造成真正的傷害,不過褻瀆、懲罰圖像中的身體在某個程度上也被視作象徵性地損害了實際的身體。在這邊,我們可以說,這些圖像之所以有一定的效力,正是因為人們認為「圖像中的身體」與「現實中的身體」是彼此相連且可以互相替代的。
事實上,這個對於「身體」與「圖像」的概念也體現在其他領域,譬如,在普魯士(Preußen)地區一直到19世紀都還存在著,行刑完畢之後,繼續懲罰「犯人畫像」的習慣。而且一如上面提到、用來對欠債不還之人施加壓力的圖像,這些「懲罰犯人圖像」的習慣並不是一種「民間風俗」,而是經過法律嚴格定義、規範且應允的行為。
話說回來,如果「身體」和「圖像」在西方文化中如此緊密地連結在一起,甚至可以象徵性地取代彼此的話,有趣的是,這個概念也在西方不斷地推動著人們去消滅、毀壞圖像。從把異教的雕像用作供人洩憤的物件,到抹除、搗毀敵方的畫像,歐洲的歷史事實上充斥著無數「破壞圖像」的案例。因此,西方藝術史絕不只是一段「創造藝術」的歷史,而也是一段「毀滅圖像」的歷史。只不過,一如那些不知名的亡者,那些被毀壞的圖像也總是被歷史的書寫者最先遺忘的對象。
德國敏斯特(Münster)大教堂中一位女修道院院長的棺上被破壞的雕像。(圖版出自Martin Warnke所編《毀壞圖像》之封面)
李立鈞( 8篇 )

柏林洪堡大學( Humboldt-Universität zu Berlin)文化學系博士。 長期關注影像理論與文化技術,論文中處理的則是醫學裡的身體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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