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間」負責人范定甫,為台灣修復師青壯輩菁英。(攝影/鄭又嘉)
建立中心思想的重要
台灣修復領域深化與發展缺乏以台灣文化脈絡和審美系統為本的中心思想,范定甫提出根本性的思考:「應該進一步整體思考文物修復在物質與外觀表層下的內在意義與價值,不論是由誰修、怎麼修、哪個技術系統或理論派別執行修復,都還是需要以物件的所在地、流傳歷程、文化脈絡和審美系統為本,如果無法將這當成政策安排、資源分配、文資系統建立時最重要的考量要素,若沒有前述的價值原則,忽略或失去了此意義的價值形塑與彰顯,便只能單純在兩個看似都可以的修復方案中選擇,而無法區別優劣,結果只會變得流於表象與紛亂。因為文物修復不單只是形而下的材料運用與技術執行後而取得的相對成果,更重要的是具有對文物蘊含的歷史、社會學、美學,更甚是哲學的探索與揭露。因此需要將這些事情想清楚、並放在最前端,可避免很多困擾的議題出現以及奇怪的現象結果。博物館與相關單位一定也要有完善的要點與準則,依典藏政策需要選擇符合的修復方案,以及思考對其推展所展現的意義與價值結果,可是在採購標案形式下的我們現在卻都鮮少討論這些,若失去文化原則,只能單純在技術與材料面向上看修復這個事情該怎麼辦。當我們失去原則,便只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這是在畢業之後自身從工作經驗、遊歷,還有觀察台灣修復領域這十多年來的一些發展與現象,慢慢思考這方面的問題後的粗淺看法。」
「相較之下,一些文化大國的文化產業能做得比較好,就是因為他們先有文化中心思想,或有一些價值是擺在第一個位子,價值確立了,才去規劃下面的執行方案;我們不是這樣的,長期以來沒有明確、具體的中心價值依託,所以系統來回搖擺,很多方案提出來之後,常會有相對的兩派角力而相互削減運作,而沒有一個核心價值能夠去憑藉、也無法去發展或分辨好壞。這不是一件簡單、短期就能達成的事,像英國、德國就是先探討中心價值,綱要抓出來之後才去訂後續的文化方案,因此我們應該開始先談根本的價值和意義。」
修復師資窄化及後續影響
關於台灣修復師資窄化的原因,以及所造成的後續影響,范定甫表示:「在投注產業多年後才真的親身發覺產業人才優化與環境升級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台灣修復師資的不夠多元,各資源圈與機構不夠相互開放與交流,皆限制與突顯了這個現象,另外,也跟國內很多其他產業遇到的是類似的問題,包含市場需求改變波動還有大環境因素的限制。以國立台南藝術大學(以下簡稱南藝大)的經驗而言,在校方與系所老師的努力下,雖然也能夠請到國外的老師來教學,可是來台灣之後,就會發現我們的環境與修復委託標案系統、運作方式、觀念系統跟國外是有滿大差異的,待一陣子之後會覺得受到諸多限制而萌生不久留的想法,慢慢的也許是後來沒人要來的原因之一,這是一個嚴重的問題。當然有些老師也希望來台教學,但台灣相對的還是不夠國際化,而聘任外籍師資法規上的現狀,以及對教師待遇與資源也不夠好,近年更有人打趣提到是因為南藝大地處偏遠而缺乏誘因,因此都只能是短暫的停留。在台灣,同業間或國際間的研討會及交流的機會也相對較少,雖然說十多年來台灣的修復環境與水平已大幅提升,有些人覺得沒有影響,但的確是慢慢形成一種發展停滯的氛圍感。」
「師資窄化會造成一些問題,台灣修復產業和修復師人數的需求慢慢的還是會達到一個飽和,而某一種類的修復師可能太多了,有些類別的修復師卻又缺乏。像美國幾間修復學校會討論各類修復師訓練的數量,如果某材質領域的學生已經足夠多了,今年就少招收一點學生,以確保大家未來的求職機會,也維持修復師進入業界之後的就業質量;因此他們會從需求端來思考,但我們的教育政策就鮮少從這個角度考慮這件事。若說招生時學生數量不夠會造成開課的問題,這是從學校教育需求端來看的,而不是從學生畢業後的市場端來看的;僅從教育需求端來看,將不夠實際與全面。因此美國已經發展出這樣同時兼顧教學與學生就業市場的運作機制,從市場端的需求出發,每個學校去追蹤學生畢業之後的就職情況,不同學校間會交流訊息,做為學校招生與教學時評量的考慮依據也同時做出調整。台灣也有類似的追蹤機制,這當然是很好的數據,以呈現出學校與老師辛苦付出的教學成果,但這些數字若能在主要當成學校和教育部宣傳教學的基本功能之外,實際用以評估學生學習專長與未來職涯前景的招生評量參考,將更有意義。」
遇到比較缺乏市場性的修復師種類,應該由國家來主導培育,范定甫指出:「學校沒有開某類材質的修復課,可能是沒有找這方面的老師,或是學校的確去找很多的老師來,可是近來都沒有成功,所以台灣有些材質的作品不是送到國外修復、就是請國外的修復師來台灣修。所以市場是一個原因,制度能否配合也是一個重要原因,而制度的建立應該以直接的實際需求面為對像,以實質的成效面做考量,而且要訂得很靈活,當然這需要花更多時間投注與行政單位配合。有些類別、材質或許在台灣只需要兩、三位修復師就夠了,因此教學與制度要有某種靈活轉換的彈性機制。」
(范定甫提供)
質變的建教合作
對於由學校研究所訓練出來的畢業生卻不見得能修復文物,范定甫說明原因:「這是個包含多面向因素的問題,有些人真的是適合當修復師,有些人則不是。修復師需同時具備良好的修復技術及經驗、廣泛的材料與科學知識,再來是隨著學習與修復操作時鍛鍊的良好心理素質。具體綜合在學生於學習時實質的工作經驗、參與度、參與成效以及自學的成效,而修復師的工作經驗會影響與鍛鑄他的心理素質,很像體育選手一樣,因為還是以實作為主,都嫻熟了即有信心;再來就是實質的操作技術,還有處理的案例經驗累積,例如雖然都修紙張、水彩,可是修席德進、廖繼春的水彩作品、或其他畫家的水彩作品其實都是不一樣的,材質不一樣,藝術表現形式不一樣,還是有差異的;在專業技術之外,我認為修復其實更是一個跨平台性質的職業,所以要當一個好修復師不是這麼簡單。」
學校以建教合作來增加學生出校門之前實質工作經驗的方式,范定甫認為很好,他說:「這個部分學校做了很多成果,也讓學生在理論和實際執行的驗證和經驗上得到很好的訓練,就實質操作案例來說,雖然只有兩三年的累積還是不夠多,但已經是很好的開始與出發。從另一個角度看這個初期是利於學生的方案,目前已慢慢浮現出一個隱性的問題,就是當學生畢業進入市場就業後如果不在博物館工作,想當一位獨立的修復師,就會發現一個困難:原本訓練他的學校單位,在市場上已經轉變成為是他的競爭者。而相較於其他一些職業,修復似乎還是一個相對高知識密度、高技術密度、高資本密度的產業,因此初期投注修復產業時不是光僅需要具備技術就可以了,還需要修復材料與相關設備,因此需要投資一定的資本方能提供基本條件,更需要一個比較好的修復工作空間,之後也還是要不斷的投資成本以維持工作室,也要想辦法累積一定程度的信譽。這對剛進入市場工作的畢業生在爭取政府、公部門或私人修復專案時,就顯得是一件頗有門檻的事;相較於一些成熟的私人修復工作室以及設備完善的學校機構,目前初入社會的修復畢業生則面臨相當大的劣勢與挑戰。」
「初期的學校修復畢業生少,比較不會產生這樣的問題;多年後的現在,絕大多數的修復學生畢業後都將面臨這樣的問題。因此初期如果無法自力投注一些資本與比較好的設備到工作室,也沒有人脈或商譽,概念上又是回到原點,以這些政府修復案源為例,在正常的評選機制下,通常會把案子委託給設備好、人力足、環境條件佳的學校或成熟的私人修復室來執行。新鮮人此時也會明顯感覺到遭遇激烈的市場商業競爭顯得弱勢而無助。因此除了自助的努力之外,如何從體制改善或是協助這些訓練出來的修復師新鮮人可以順利獲得或一定程度的參與一些勞務型或研究型的修復案,成了政府與學校必須儘速要去思考與討論的一部分,這件事應該是需要從台灣整體的、長期的修復人才培訓角度來看才知道其所包含的必要性與重要性。在政府標案之外,修復教學機構是否需要介入一般市場以利於協助學生就業,就學校的教育屬性來說我覺得不必要;正常的模式,學校還是應該優先執行博物館的案子,確保以正確的物件、正確的概念和修復方式來教導學生。而學校該不該做市場的案子則又是另一個問題了。」
大學修復中心亂入,不利產業發展
面對部分藝術大學成立修復中心與民間業者同場競爭的情況,范定甫深感應有討論與研議的必要:「這幾年一些學校接續成立與修復相關的修復中心或產學中心,目前也有各自的營運發展與跌宕。」
「大致現況是基本主要還是要透過標案程承接公立美術館、博物館的案子,或接受委託執行私人單位的文物保存維護與修復案,而學校執行修復委託案也牽涉到為學校籌措財源,目前似乎已是難去撼動的現狀;只是當具有公部門背景的學校或成立的修復中心在市場機制中營運,或以產官學合作稱號,並可以跟政府取得補助,但其中主要任務內容和民間業者是一樣的以經營修復案為出發,如何避免模糊地帶產生,而運用公部門經費或學校資源所成立、並由學校教授領導的修復中心確實比一般民間私人的工作室擁有更好資源、更好設備,因此事實上也有較好的條件與一般獨立業者或修復新鮮人爭取公部門的修復案以及市場其他修復案的競爭優勢。各修復中心雖然也提供部分工作機會給一些修復師,但就如前面的例子一樣,多年下來還是一定程度的影響了一些專案的分配方式與修復行業發展的生機與可能。主要造成的現象就是年紀輕的修復師或資源少的工作室無法與其競爭,就只能盡可能在市場夾縫中求生存,執行一些小型或利潤不高的案子或轉職或慢慢消失在這個行業中;當然,修復最終的成果基本是視投注資源多寡而定的,最終的結果與品質當然也不能減損,當修復放進市場機制自然會產生這樣的結果,但參與者的身分屬性、資源多寡所產生的虹吸與排擠效應,在個人生存、機構發展與公利於社會整體發展的現實中,對所有參與的人來說是不可不去觸碰面對與思考的議題,這當然需要尋求一個解決之道,減緩年輕與弱勢的修復師在現實上面臨生存與競爭困境,也避免在心中淺淺的疑惑公器是否與民爭利呢?」
「這初看是一個負面又複雜現象,但卻又有實際的需求性,首先在實質回收效益相對不高的條件下民間鮮少會投資千萬去蓋一個設備完善的修復工作室、花幾十萬或幾百萬去買一些科學檢驗設備,因此私人單位通常是無法進行這種規模的擘劃經營、也無力支出負擔。但部分公部門的修復案又需要執行一些科學分析檢測以滿足實際修復需求或研究需求,也就形成學校的修復中心才有條件可以進行這類專案的承攬,端高了門檻,也慢慢形成排擠一些單位承攬不需要執行科學檢測修復專案的吸引力,進而造成一些私人修復工作室或修復新鮮人的競爭弱勢的現象場產生。因此諸如此現象,我們不能僅以商業間的競爭現象看待之,更全面的思考以開啟台灣整體修復產業官學的前進之道;因此各層級的修復單位依序建立與修復人才的生存、培訓與發展,以及科學分析與資料蒐集以建立修復學科知識系統都是同等重要的事,才能有機、和諧地建立與發展台灣整體修復體系,所以應該從一體多面的模式看待與思考之。」
(范定甫提供)
研究型與勞務型修復案應各有所屬
有心要改善現狀,可以解構再重新建構現有的機構資源,以及先區分出研究型修復案和勞務型修復案的執行模式,范定甫指出:「首先研究型修復案需要設備、研究與執行人力,可以優先委派給學校或修復中心執行,如果是單純的勞務型修復案、沒有什麼分析研究需求或太大困難的,就讓畢業的修復師執行,這樣除了可以確保他們的就業需求,避免設備欠缺的困境,也可以讓他們專心的把作品修好,逐步提升整體修復技術水平,更能專注修復品質。而學校或修復中心每年則可以執行研究型的修復案,有諸多優點,首先可以讓老師帶學生專心去做這些專案的修復與研究工作;避免把勞務型的修復案委派給學校,也確實由有豐富修復經驗的修復師來執行。學校學生則可以集中花更多時間學習、並與老師共同利用學校資源做更多新的、進一步的修復相關研究,提升台灣修復研究與人才能力。」
「這關係到整個台灣修復系統建立與修復師的養成。有人認為勞務型案子在學校由學生參與執行是職前實務訓練,我卻寧願希望學生參與的是研究型的修復案,因為科研和技術與材料研究還是要持續前進,這也是修復師訓練中最難養成的一環,研究型的案子也包括實際的修復勞務操作在裡面,所以作品修復完成後還是有實務經驗的訓練與累積。研究型修復案委派到學校機構或修復中心,除了可以善用整體資源,研究案例成果更可以回饋和分享到業界,這樣才是一個好的循環。相對的,在這種機制內,政府單位也可以將這些各層級的第一手的修復與研究成果集中管理,建立一個聯合性、全國性的,標準一致的資料系統,成為可便利取得、有效利用的可用數據。」
「進一步思考,我們應該建立一個協作機制,並開放公部門研究設備資源與合適的參與模式,可以避免學生畢業之後進入業界,若承接執行公部門的修復案並附帶要進行一些附屬檢驗或研究,還要到處去租、借機器的窘境,以避免最後或許有些專家會覺得實驗環境不是那麼標準,結果數據不能用;以及公部門所費不貲採購的機器設備放在那裡形成研究資源閒置的情形。」
「目前有些人認為開放這些設備資源,讓一般私人修復師在執行政府修復案使用是圖利廠商,首先觀念上我覺得應該從全民資產以及總體文化資產的角度來思考這個制度建立的價值與意義,再建立符合法規的制度。這個機制的建立,可以避免現時情況中無法透過目前許多已執行的修復案中累積調查成果的缺憾,在修復過程中,透過機制讓公部門研究資源投注參與,最終再將調查與研究累積在公資源系統之中,既解決現實問題,也可以促成多方獲益以提升整體專業成果的結果。例如在勞務型的修復案之外與學校或機構合作研究型的部分內容,只是各單位參與與執行是不同部分而已。我不是反對學校以及成立修復中心或是在市場機制中運作,在明確區分出勞務型或研究型修復案屬性後,建議應以研究型的修復案為主,以有效利用與發展各層級資源,與民興利,而利於台灣修復產業整體的發展。」
應建立重視成效的博物館典藏與修復思維
與公部門接觸機會多的范定甫,指出台灣政府目前於政策思維和執行上的問題,以及事情無法完善的原因,他說:「若政府官員或代表去國外取經時需要切實的親身參與,去深入了解對方的思維、整體運作的系統和脈絡,並非只是要單純的移植國外作法,更重要的是要想如何轉成適合台灣的方式。台灣在各方面都在移植、轉換以及自我長成的現有模式中間運作得很跳躍。我們可能還不是很了解自己需要什麼,所以選擇的有一點片面。加上目前政府單位做事情講求績效,每年需要考核,結果這就變成以表面速度、績效成果來論斷,如此會變得更片面與斷裂,文化也無法生根。當文化還要用時間、用績效來衡量,明顯是個錯誤的政策執行方式。」
「現實政府制度運作條件下大家做很多事情,卻常因政策改變而改變,不是在一個永續框架下規畫未來的角度思考。現實面上博物館文物典藏或修復執行上也常常會遇到政府經費編列與核銷制度的限制。諸如博物館的典藏維護與修復工作,本應以延續性質執行成效會較佳的計畫,卻因為只有今年有經費才執行,明年則還不一定,或者是5月突然撥出一筆經費,然後11月要核銷結束,因此實際可執行時間可能只有2個月,這都說明了一些現行制度的不完善。博物館承辦人員也很辛苦,要臨時想出合適內容,承包的執行單位也要盡力配合達成目標,但明年也還不一定能延續辦理。也有主管、承辦人換得很頻繁,政策經常性的改變,所以計畫執行永遠無法趕上變化,發展成應該要完成的樣子。當然深諳公部門運作之道、很有經驗的承辦人也有,盡力在這種弔詭的機制中,憑藉其專業能力努力維持其業務持續推動與成果品質,但只是鳳毛麟角的人員也常感嘆心力交瘁。這似乎已是經常性的現狀,因此短期執行績效是有的,但整體而言的長期成效通常卻是無法有效、有序的深度累積或發展,這樣的條件下,文化政策該怎麼推動?其實相關主管單位應該經常性聽聽這些基層的承辦人員執行經驗與心聲。」
「國外博物館可以累積經費,有些館在經費運用上比較自主;另外,法規制定也利於國外可以捐錢贊助博物館的館藏修復工作或提供修復職務,以利文化政策執行與推動,但是國內似乎沒有類似的明確方案,如果台灣政府經費編列不是從需求面去思考,只從總額限制或經費使用績效來考核,就會造成目前分配不均、不切實符合需要並發生資源浪費的情況。」
(范定甫提供)
專業同儕認證重於修復師證照設立
范定甫基於前人的意見,提出台灣修復領域值得關心的兩個重要議題:「第一個議題,台灣應該成立一個國家級的修復中心,思考人才培育和發展,以及應該做哪些事情;第二個議題,確立修復師的證照制度。目前修復人員雖叫修復師,但和會計師、律師是不一樣的,只是從國外轉譯的名稱,並非法規規定的職業名稱。」
「關於職業認證的這個議題,是政府怎麼去看文化事業和修復的發展,牽涉層面廣泛,由於文物價值的不可取代性與重要性,因此大家關心的是到底是誰可以去修復那些藝術品、那些文物,該具備什麼樣的資格才是符合的修復師,因此一個概念是藉由認證的方式來確認修復師的資格,目前全世界只有幾個國家有修復師的證照,認證除了個人層面的修復技術、知識的考核,也會涉及政府法規與整體制度的建立,這部分需要政府相關單位的研擬規劃,台灣長期以來都有相關機構在研議或討論,但目前可惜尚無具體共識。」
「對比最近其他國家的修復發展如大英博物館成立新的修復中心,以及與很多國家間成立的合作計畫案,美國蓋堤藝術中心(Getty Center)成立新的修復計畫中心,北京故宮也已落成的新修復中心,相較這些國家在資源投入和標的項目、具體目標和落實遠見時,我們長年以來似乎少有類似的成果與進展。」
針對證照制度,范定甫繼續提出另一種思考角度:「證照制度其實可以有法理與實務兩個角度來想,最好是兩者結合。法理規範的證照通常還是會需要用考試的方式去測定修復師的學術科項目,但目前沒有幾個國家有修復師證照的制度,這部分需要政府主關機關討論必要性以及建置相關法規與內容。當前的修復師訓練多已是在學校內進行,畢業後已經確立基本的學識與技術程度,所以已經了有文憑制度,而多數修復人員認為畢業才是修復師鍛鍊成長的開始,加上由於修復操作中常有許多無法量化、而需要經驗評判的部分,所以對於是否為一個修復師,實務上運用的方法即是透過專業同儕中的認證,因為每個修復人員都可以從每位修復人員各自的學習與修復經歷中去判斷及相互驗證,包括是否受過相關學科訓練、什麼系統與觀念、工作資歷和修復提案去看實質與非實質的部分來確立。有人舉例:在證照度下,有一位受過專業修復訓練的修復師早已取得法理上的認證書,但多年都沒有修過作品,或是取得證照後修復觀念或技術偏差時是否可仍以稱為修復師?這也是為什麼許多修復師都會覺得不一定要修復證照,或並不表示取得證照的人就真的能做修復的一些原因?但在確保文物修復安全的前提下,積極地來看修復師的認證確是有其需求,但是否一定是需要透過法理規範上的認證以及認證制度如何執行,的確需要再詳細討論與制定。」
(范定甫提供)
日本證照制度成兩面刃
他並舉日本情況為例補充說明:「日本書畫修復師的證照制度,當初是為了傳統工坊技術訓練外,對專業學科知識的學習不足而設計,目前已具有成熟運作系統與規範。修復人員從技術執行提升到明白背後的學理知識,接下來還要能講述與教學,確保你的知識和技術是可以達到一個水平。技術和學科兩個系統要完整到一個程度,才能被政府、工坊和社會所接受,但這系統是至少十年的養成期。而書畫修復師的養成真的是不容易,尤其是在裝裱技術部分,比如以前老師跟我說掛軸沒做滿100件別跟他談手卷。而修復師的訓練也沒那麼簡單,學校訓練的修復師在四年內其實要學很多東西,各種材料、科學知識,作品損害修復的技術練習,而裝裱的技術練習通常還會包含冊頁、掛軸、手卷等各種形式,因此多數四年學習畢業後通常還是要六至十年以上的養成時間,才能是既要修復技術好、裝裱技術好又要相關知識好的書畫修復師。」
范定甫緊接著說明日本傳統工坊認證系統:「日本修復工坊會收學徒進行訓練與技術傳承。政府也會對修復工坊進行認證考核,包含工坊的規模、人員和修復成果等,仔細的把工坊當成個別修復師的考核一般,以確保修復品質。目前台灣傳統工坊的傳承都很短,業務多以裝裱為主,少有修復訓練與教學,不像日本工坊那樣的發展。日本修復系統建置成熟,但相對而言競爭也大,個人修復師如果離開工坊系統基本上也會面臨壓力,因此一個系統一定有它的好與壞。」
儘管日本傳統工坊體制成熟穩固,卻也對比出台灣環境的自由,他說:「日本朋友常羨慕台灣的修復師可以進行博物館文物的修復專案。比如我現在能做過這麼多的專案,正是因為我有機會向很多很好的老師學習修復技術與知識,而台灣機構與社會也給予我比較多的機會參與及成長。」
應設立國家級修復中心
國家修復中心成立的目的是為了修復國家文化資產,在目前大型博物館有自己的修復部門和人員的情況下,范定甫提出:「基於前述的想法概念,台灣的國家級修復中心或許並不是真的需要是一個實體的機構組織,而是就現有資源機構不變,採類似聯合任務編組的模式進行,如此只要改變調整或增設最小的幅度就可以得到想要達成的結果。」
「十幾年來很多專家和老師都曾經建言說,應該成立一個國家修復中心,最近立委陳學聖也曾提出政府主要跟文物保護相關的領頭機構共同組成國家級的聯合修復中心,但不知目前進度與結果為何?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文資中心)當初設立應該是定位成國家的文物保存與修復中心,但十幾年的政策變化與發展下來,似乎又有新的定位和功能,目前隸屬於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任務與組織架構似乎已經與原本的設定目標不同。因此目前我們的國家級文物保護中心何時能成立,以及何種規模跟樣式,真的是還無法預見。但台灣如果真的要成立國家型修復中心,就現況最有效與經濟的條件下,建議不一定是一個新的實體機構,只要能有效利用跟串連現有台灣的修復資源即可。台灣不大,其實不需要到處都有修復中心,也不需要大小館都投資大筆經費設備成立修復工作室。台灣有很多博物館蒐藏單位的收藏只有幾千或幾萬件,這和有幾百萬件收藏、多有藏品狀況不佳或常常要借展、展出和修復的博物館不完全一樣,而且每個館的蒐藏品屬性和材質也都不完全相同,因此依目前現況,如果台灣常有機構館舍配置設立修復室、或高價的科學檢測儀器與相關設備,但沒有人操作,加上每個館若是真只能聘任一位單一材質專長的修復師,這些也都可能是一種總體資源的浪費,因此需要重新思考整體資源再配置的可能性。」
「所以我常說不贊同政府花更多資源投注在重覆的建置上,第一個是財政問題,我們沒有這麼多錢,再者是我們更應該要先檢討目前資源到底是如何分配和使用,應該去把重複資源找出來,然後更有效且合理的去分配使用,不足的才來建置與編列;台灣不是沒有資源投注在這方面,而是資源分散或重複設置、進而造成浪費,所以才會造成現在看起來人員與資源設備缺乏的現象。而一個聯合、可移動非固定式配置組織可能是解決現有困境的一種方法,又比如北中南或北南各一個檢測中心(科學分析中心),每年統計出來台灣各博物館要修復的作品,依勞務型或研究型修復案規劃分類,其實數量是可控制與規劃的,前期就可以透過這些中心的合作去進行分析檢測、蒐集資料,再依現行制度發包執行,並輔導目前眾多的小型修復工作室與各級、大型修復單位,使其能融入在整個台灣的修復體系當中,合理和有智慧的去運用整體資源,才是最重要的事情。當然我也不覺得非要成立一個國家修復中心,只要有一個合理行政的流程將資源進行合理的整合分配與安排就會比現況好很多,再思考怎麼進行下一步,但重點是需要有人能真正去規劃與執行這個事情。」
對文資中心的期許
由於文資中心目前並未扮演國家修復中心的角色,范定甫談到對其之期許,及互動時的感想,他說:「文資中心從籌備處到現在成為正式的機構,歷經不同的主委、主任、委員,結構框架調整表示任務也已經跟著調整,初期台灣修復界曾希望他們在軟性和硬性上都能做到國家修復中心的角色,軟性指制度結構面,硬性指由國家資源投注的實驗室和修復工作室的整個空間、設備等,他們修復工作室所占的面積可能是目前全台灣最大的,比故宮還大,更包含科學實驗室和辦公室設置,原先設定的目標便是國家修復中心,所以才有這樣的規格,因此還是希望思考規劃如何引入、串聯全台修復人才,進行更全面性的應用這樣的資源,達成更高的價值。」
「此外,在這麼多年台灣的工作經驗以及國際參訪的交流經驗後,我覺得台灣目前的修復人力規模與政府投注的資源,整體累積相較於十多年前已有一個程度上的水平提升,當然希望可以更多更好,只是當下在做更多投資與發展之前,更應該檢視目前是否有無法善用的資源、過於限制性的作業法規,並創定更多合適的制度規章,創造出更多不論公、私文保修復單位都可以協同合作與資源交流的平台與機制,讓不同層級的單位或修復機構都能夠善用目前台灣整體的修復資源與修復人力,才是最重要的事,而這正是主管國家文化資產的單位應該極盡努力的任務。」
代表台灣書畫修復師青壯輩菁英的范定甫,身在民間卻深入學校體制與公部門運作,以豐富的實務經驗與寬闊的國際視野,深刻剖析台灣書畫文物修復領域各個層面的亂象與困境,並提出沉痛的呼籲與宏觀的建言,期望能引起有關單位的重視並做為參考,從而改變思維與作法,以健全台灣書畫文物修復環境。
原載於《典藏古美術》第293期(2017年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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