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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文杰專欄】談幾位北市首長與他們的文化局如何處理文化資產

【蕭文杰專欄】談幾位北市首長與他們的文化局如何處理文化資產

【Column by Hsiao Wen-Chieh】 How Mayors of Taipei and Their Respective Department of Cultural Affairs Handled Cultural Heritage

臺北市潛力文化資產被遷移、被認定不具文資價值後拆除,其實與市長、文化局長態度相關,現在若要指望現任市長能有一點擋拆的表現,根本是緣木求魚,還不如思考如何透過市民參與文化,讓下一任市長多關愛臺北市僅存的一點點文資。

臺灣的潛力文化資產,往往還沒有還沒進入實質文化資產審議就被破壞,其中屬於都會區的臺北市,惡意的損壞也最為厲害。

針對臺北市文資潛力點被拆的亂象,有人質疑臺北市政府毫無作為?甚至嘲弄臺北市有文化局嗎?乾脆把文化局稱為「焚化局」。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是全臺灣各縣市中,第一個地方文化事務專門負責機關,在1999年11月6日成立。只是歷屆臺北市長大多不愛文化資產,文化局守護文資的作為每況愈下,近年來讓人感覺淪為政治上替首長擦脂抹粉。

難道臺北市歷屆文化局局長,面對文化資產都這樣積弱不振嗎?而沒有文化局的年代,就無法保護文化資產嗎?

由沒有《文資法》的年代談起:要毀文資何患無辭的林洋港

我國1982年5月18日才有所謂的《文化資產保存法》(簡稱《文資法》),在此之前即便有學者專家稱老建築為「古蹟」,但那些「古蹟」,都沒有獲得國家的法定認證。

不過《憲法》166條明文規定:「國家應獎勵科學之發明與創造,並保護有關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物。」因此筆者認為,並非沒有《文資法》就不能保護具有價值的老建築,只能說是法律較不周全。

當時不具文資身分,卻具有高度潛力的老建築能被保留,往往是當時的政府願意尊重《憲法》精神,也願意花一點公帑,給予文化一些保存的空間。

舉例來說,1952年,彰化士紳吳上花與潘清潤等人,請彰化縣長陳錫卿向省政府申請補助,重修彰化孔廟。這裡的「重修」或許不能用現在的古蹟修復辦法來看待,但是至少是避免殘破不堪的維護。

同一個縣市,不同的縣市首長,作風也不同,1971年左右,彰化縣政府曾經也為了開發,有意將位於火車站附近的孔廟拆除,遷建至八卦山上,後經「地方異議人士」反對而作罷。

而若沒有「地方異議人士」力阻不當開發,就不會有1978年再次重修彰化孔廟,也不可能在有《文資法》後的1983年12月28日指定為一級古蹟(註1)。

彰化孔廟曾一度可能遷建八卦山,後經地方人士反對而作罷。圖為彰化孔廟大成殿。(本刊資料室)

彰化孔廟的保存事件其實就是發生在沒有《文資法》的時代,說明了即使沒有《文資法》,政府首長諾願意尊重《憲法》對歷史文化保存的精神,這些潛力點是有機會保留的,日後當然能成為法定的文化資產。然而就在1976年,臺北市也發生了林安泰古厝因都市計畫道路必須被拆遷的事件。當時內政部找多名專家學者研商,臺大教授楊雲萍、文史專家林衡道等人都認為林安泰古厝該原地保留,認為異地保留技術難以克服,更重要的是會破壞「形成歷史和發生地點」。

內政部更根據楊雲萍等說法,發文給臺北市政府,指出民間宅第亦屬古蹟之一種,建議臺北市政府參考《憲法》166條精神就地保留。(註2)不過當時臺北市林洋港市長堅持道路需筆直,更表示林安泰古厝不是內政部公告的古蹟,拒絕原址保留。

林安泰古厝不能保留,還跟其保存運動的時運不濟有關(註3),因為林安泰古厝家族代表獲悉臺北市政府以不是內政部古蹟作為搪塞藉口時,也提出:「若能原地保存,林家分文不取貢獻國家。」學者專家聯名致函林洋港。不過在尚未解嚴的時代,此新聞只有《民族晚報》願意刊登,豈料當天下午發生影響臺灣民主政治的「中壢事件」,古蹟保存者被抹黑為「選舉期間打擊政府威信」,文化資產保存運動遭到打壓(註4),不得不鎩羽而歸(註5)。

遭到遷建的林安泰古厝。(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彰化孔廟保存事件與林安泰拆遷事件時間點相近,命運卻截然不同。

而林安泰古厝事件也可看出不想保留文化的政客,採用手法就是將文資保存人士抹黑(註6),在尚未解嚴的年代,想必讓人噤若寒蟬。當時的內政部長張豐緒,也與林洋港沆瀣一氣,內政部僅將《憲法》提供臺北市政府參考,而非以《憲法》精神拒絕北市府拆遷林宅。內政部軟弱,北市府又蠻橫,終於導致林安泰古厝拆遷。

林安泰遭拆遷之後,為了避免引起眾怒造成政權動盪,政府終於在1982年立了《文資法》,但是中央政府仍將大權一把抓,公民沒有提報權,古蹟指定權屬於內政部。更讓人感到啼笑皆非的是,《文資法》立法通過那年,內政部長就是拆遷林安泰古厝的林洋港,而第一批內政部指定的古蹟也是較無爭議的(註7)。筆者認為,林安泰古厝的遷移,是破壞「南蛇環北斗穴,蛇頭向七星」的歷史脈絡,讓大安區少了經典的安溪樣式建築。如果文化資產保存的目的包含了記取歷史教訓與轉型正義,如今林安泰古厝的書面簡介是否應該寫下:乾隆48年林志能興建的林安泰古厝,是被臺北市林姓的市長,以不是古蹟為由,給強迫移築呢?

有《文資法》可用卻沒有文化局的臺北市政府作為

《文資法》歷經數次修訂,公民逐步爭取,終於權力由中央政府逐漸下放到地方政府。

1997年4月18日版公告修訂後的《文資法》,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分別由內政部、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審查指定及公告之,並報內政部備查。初步獲得文化資產審議權力的臺北市對於文化資產的指定可以說是躍躍欲試,由1997年4月18日起,至1998年12月25日陳水扁卸任,時間不過一年多,陳水扁市府就在沒有文化局的狀態下(註8),指定了將近40處的古蹟(註9)。雖然陳水扁任內,其文資成績也非完美,曾發生善導寺列冊文資被拆(註10),但大抵而言,成績仍值得肯定。

龍應台、廖咸浩、劉維公三位局長面對「準文資」遭拆的作法

臺北市的首任文化局長出現在1999年(註11),在當時的臺北市長馬英九的邀請下,龍應台由德國返臺,成為全臺第一位,也是臺北市第一位文化局局長。

龍應台時期也遭遇到潛力文資在審議前就被偷拆的狀況,例如南港八卦窯審議前被夷為平地。文化界對龍應台評價不一,因為她任內日治時期的中山橋被大卸分屍435塊(註12),先分屍再給歷史建築文資身分,而一年後異地重組的政治承諾,事後也成為馬英九政府的謊言。不過,龍應台在處理臺北市文化資產時,經常是親自到最前線參加文資現勘,佔盡媒體的文化版版面。

曾經是台北最美麗的橋樑的中山橋在馬英九市長任內被分割拆卸成435塊。(攝影/蕭文杰)

南港八卦窯被拆之後,文化局在後續案例採取了較為強硬的方式,遭拆一半的北投農會穀倉,不僅被文化局要求復原蓋回,龍應台還接受媒體採訪,痛罵偷拆的農會可恥,文資會上,這棟殘缺的建築仍全數通過指定古蹟。

另李春生所建的大稻埕教會亦發生類似偷拆事件,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請求轄區員警二十四小時巡邏,事後李春生教會也登錄為歷史建築,將拆除的立面蓋回(註13)。

臺灣長老教會大稻埕教會,立面曾遭拆毀,後重修復原。(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龍應台卸任文化局長之後,繼任的廖咸浩也在其任內,發生過潛力文資蘭州派出所,遭市府所聘的學者辛晚教以「風水說」(註14)助勢下拆除,當時的文化局也飽受批評(註15)。而當時即使有些老建築已經通過歷史建築審議,仍會在市府默許或是不採取保護作為下被拆除。

但是,廖咸浩局長任內也有較強勢作為,2004年9月20日齊東街日式房舍保存事件,53巷9號在審議前夕,發生遭地主僑果實業公司拆除的遺憾(註16),不過當時的文資會,不僅將拆毀部分登錄為歷史建築,還要求復原毀損部分,對於拆文物先斬後奏,市府還表示將凍結建照核發,防止「準古蹟」遭破壞。

郝龍斌擔任市長時期,劉維公擔任文化局局長任內,發生青雲閣事件,這一棟列冊多年的潛力建築也在未取得拆照下被偷拆。由於青雲閣文資列冊不公開,也遲遲未審議,導致郝龍斌被罵無能,臺北市政府臉上無光,但仍表示:「會要求地主蓋回來。」事後也將殘跡登錄為歷史建築。綜合上述,即使馬、郝兩位市長任內,處理文資有不少爭議,當時版本的《文資法》也有不少漏洞,例如針對歷史建築遭到拆除,當時的《文資法》沒有罰則(註17)。且馬、郝兩位市長任內有公賣局球場、內湖庄役場、原專賣局後站倉庫、南港煙囪等已經取得歷史建築身分的老建築,在市府放任下遭拆,難怪開發商敢有樣學樣。但此段時期對於審議前偷拆潛力文資,或是將剛登錄的歷史建築拆除者,市府若採取凍結建照核發、要求地主蓋回來、強勢將其文資指定或登錄,仍能達到相當程度的防範。

柯文哲市長任內無數潛力文資被拆、被移

馬市長任內拆除中山橋、蘭州派出所,郝龍斌時期對華光社區、南港瓶蓋工廠、松山菸廠與臺北機廠的漠視,使2014年時市長候選人柯文哲以「改變臺灣從首都開始,改變臺北從文化開始」為競選口號。

不過,柯文哲上任後馬上毀其對文資團體的承諾,嘉禾新村、南港瓶蓋工廠全區保留跳票,這兩區域的文資僅局部保留。觀察柯市府時期的文資政策,可以發現,只要擋到開發案的潛力文資或是歷史建築,大多數的命運不是被拆就是移築,而移築遷移案中又以拆遷三井倉庫最知名。

與剝皮寮興建年代相近的康定路街屋已經遭到判定不具文資價值,隨時可能拆除。(攝影/蕭文杰)

針對三井倉庫移築案,文資委員黃英霓曾公開指出,北市府透過管道要求她配合官方開發,事件因此留下了「柯P很生氣,你都不配合」的經典名句。而黃英霓事後不被續聘委員,也讓文資圈懷疑是柯市府介入。

而除了三井倉庫移築,柯市府期間,文資會也決議將龍口町塵芥燒卻場、楊家古厝聚落的第一口古井異地遷移。

移築歷史建築固然淒慘,至少勝過文資身分被廢除及被判定不具價值遭拆。在柯文哲任內潛力文資被認為不具價值拆除,宛如中國文化大革命時期的破壞運動。被判定不具價值的有陳茂通宅、康定路街屋、迪化街清朝時期街屋、松山療養院舊病棟、曾經是亞洲最大的北投製片廠C棚等,連被記載在臺北市《北投區誌》的北投教育起源地「學仔內」也在柯文哲任內拆除。

北投教育發源地「學仔內」在柯文哲任內拆除。(攝影/蕭文杰)
北投教育發源地「學仔內」建築細節。(攝影/蕭文杰)

知法玩法,摧毀文資,當然也是柯市長拿手絕活,除了「圓山景觀工程案」,市府未依照文化部規定,施工造成不可逆的破壞之外。市府主導的北士科開發案中的暫定古蹟汾陽居,被議員發現市府疑要求文化局研擬「說帖」說服文資委員,好讓其拆除,之後還發生「誤拆」事件。不過柯市府不僅沒有要求「誤拆」廠商將建築復原,之後北市府5名機關代表還未依利益迴避規定,違法將汾陽居判定不具價值,好讓廠商快速拆除。

被台北市政府「誤拆」的汾陽居內部。(攝影/蕭文杰)
被台北市政府「誤拆」的汾陽居外觀。(攝影/蕭文杰)

汾陽居一案,雖然事後監察院糾正臺北市政府違法,5名參與投票的機關代表本應依照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解聘,但是市府不僅沒有,當時的工務局長彭振聲委員還已經高升為副市長,利之所趨下,當然有人肯為破壞文化的柯文哲為虎作倀。

由上述案例判斷,《文資法》本來就是一套破破爛爛的法律,雖然歷經多次修法,但是始終不夠完備。而近日北市又發生列冊多年的陳復禮宅被開發商所拆,柯市府的文化局局長,其實已經墮落到比過去馬、郝時期還不如,連最基本的凍結開發建照、要求復原蓋回都沒做。而臺北市潛力文化資產被遷移、被認定不具文資價值後拆除,其實與市長、文化局長態度相關,現在若要指望現任市長能有一點擋拆的表現,根本是緣木求魚,還不如思考如何透過市民參與文化,讓下一任市長多關愛臺北市僅存的一點點文資。

列冊仍遭拆除的松山陳復禮宅拆除前樣貌。(攝影/蕭文杰)

註釋

註1 當時稱為第一級古蹟,現在稱國定古蹟。
註2 參閱臺內民字第748479號公文。
註3 林安泰古厝保存運動發生在戒嚴時期,筆者認為並非是單一的事件,推測保存運動與臺灣退出聯合國後的鄉土文學、鄉土美術的興起是有關係的,算是戰後文資保存的萌芽時期,不過就此被打壓,也造成後續採用移築的不當方式在臺灣大量盛行。
註4 戒嚴時期高壓的《懲治叛亂條例》等法條,若定罪可判處死刑。
註5 部分資料引用馬以工說法
註6 1977年林洋港擔任市長時期用「選舉期間打擊政府威信」來當抹黑文資保存人士的藉口。同樣的2015年,柯文哲市長任內,一樣將文化保存人士汙衊為「文化恐怖份子」,可見其手法如出一轍。
註7 內政部主導文資審議時期,也曾發生遭遇爭議就廢除古蹟的憾事,例如北斗奠安宮、三峽老街廢除古蹟身分。另根據前臺北市民政局局長李逸洋說法,中山橋曾審議為二級古蹟,但遭到內政部反對,拒絕公告,所以並非有了《文資法》文化資產就能保留。
註8 沒有設立文化局的原因筆者不詳,但是那是全臺現象,當時臺北市文資業務由民政局辦理
註9 陳水扁擔任市長任內,文資法的項目並沒有歷史建築,所以只有指定古蹟。
註10 1998年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有意指定古蹟,3月25日現勘後,4月28日預訂召開古蹟審查大會前,寺方火速拆除。
註11 該年地方制度法通過。
註12 龍應台擔任文化局局長並非沒有引發爭議,例如他雖然認為中山橋與水患無關,但由於拆除中山橋是馬英九選舉提出之政見,龍應台並沒有力保中山橋保留。
註13 李春生教會的修復工程仍有移築。
註14 辛晚教以蘭州派出所會破壞大龍峒風水,主張將蘭州派出所拆除。
註15 蘭州派出所事件發生在馬英九市長任內,當時都發局主張興建六藝廣場,遭主張文資保存的市民曾發起請「文化局局長廖咸浩重視民眾的聲音」運動,據傳當時有上萬人聯署,不過事後仍遭拆除變成一片水泥地。夏鑄九等學者曾批評指市府「胡搞」、根本是對公共痕跡「粗暴地抹去重寫」。而拆除蘭州派出所後,竟然陸續發現疑似頂下郊拚遺跡及史前陶片,但都喪失原地保留契機。
註16 當時僅遭到建管處開罰新臺幣3萬元
註17 《文資法》一直到了2016年版本才增處罰破壞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者的罰鍰,之前《文資法》並沒有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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