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蔣萬安市府2024年11月以「人本交通」與使用率低為由,將新生南路與和平東路交叉口之人行天橋拆除,此事成為蔣市府的年度爭議大事,也引發是否為「文化資產」討論的議題。
是否拆除天橋正反兩面意見都有,吸引民眾高度關注,支持保存天橋的公民以提報文化資產當中的「文化景觀」及「紀念建築」申請保存和平新生天橋, 不過2024年11月5日,蔣萬安市長在聽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新工處)報告後,舉黃大洲拆中華商場為例,強調「對的事情大膽做」,不要「父子騎驢」支持拆橋,旋即不久臺北市文化局召開文資現勘,6位現勘委員火速判定該天橋不具文資價值,在提報人尚未收到回文之下,於11月19日深夜由新工處快速拆除,宣告走入歷史。
此案市府聘任的文資委員陳彥良以專業者之姿接受聯合報訪問,他說「天橋是人們創造出來,難符合文化景觀定義」;又說:「未激發重大社會影響力,也不符合紀念建築」,不過,他也宣稱肯定保存者行動,指出守護天橋團體應找適當窗口對話。
筆者多年來長期參與文資守護活動,就我個人觀察認為,市府與市府文資委員面對所謂市民的「文化資產提報」是以「專業知識」與「文資沙文父權」來屠殺潛力文化資源,而拆除和平天橋並非就是人本交通,其分析如下。
和平天橋文資處理的瑕疵
主張拆橋的計畫是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工處提出,但是文化資產業務單位是文化局,工務局與文化局是平行單位,新工處是工務局下屬單位,面對是否要保留天橋這樣的公共議題,應該有充分的公民討論與溝通,可是蔣市長於文資審議之前,就發表言論,支持新工處拆橋,這樣公開的言論當然可能影響文資委員是否因外在環境的因素而投市府之喜好,等同明示委員看眼色來辦事。因為依照目前法令,文資委員皆為市長所聘,讓人有「裁判,球證,旁證都是我的人」的聯想。
翻閱和平天橋的爭議,早在郝龍斌任內就有,相關新聞得知,郝市府時期臺北市新工處副處長池蘭生回答議會說:「新生和平人行陸橋,我們在103年2月份,有辦過存廢的評估,結果是要保留下來」。郝市府的文化局長劉維公針對此橋表示:「真的世界設計之都,不是好像只是做得美美的,事實上是想解決問題的,因為剛剛一再強調,這個人行天橋,目前遇到政策上的兩難,尤其附近的學校他們認為,尤其他們要求小孩子都要走人行天橋。」
再以當今臺灣的《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分析,我國法定的文化資產共有14類,公民固然想以文化資產為由,來達到保存目的,卻因公民不熟悉文資相關法令,選擇「文化景觀」及「紀念建築」這兩類來提報。支持保存天橋的公民不是《文資法》專家,顯然是在類別的選項是不利的。
因為依照《文資法》第3條,「文化景觀」:指人類與自然環境經長時間相互影響所形成具有歷史、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價值之場域。「紀念建築」:指與歷史、文化、藝術等具有重要貢獻之人物相關而應予保存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所以臺北市文化局的文資委員也就理所當然的判定不具「文化景觀」、「紀念建築」文化資產價值。
可是在14類文化資產選項中,臺北市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文化景觀…都是屬於同一個文資委員會,臺北市政府文資會本應基於職責,本來就要建立完整個案資料做出評估與建議,因為不具紀念建築、不具文化景觀價值,不代表不能用「歷史建築」或其它選項來評估、會勘。
值得關注的是同樣是專業者,曾任中央文資委員、雲科大文資系教授的現任國家教育研究院林崇熙教授,他提出天橋文資保存的論述(2024.11.12),他說:
一、文化資產
文化資產乃值得人們珍惜/紀念/傳承/發揚的人地事時物/精神/記憶/技藝。為此而盡力維護、修復、保存,成為厚實的文化內涵。
年代不是判斷文化資產價值的依據。澳洲雪梨歌劇院(Sydney Opera House)登錄為世界遺產時年方 34 年;前龜山陸光三村活動中心登錄為桃園縣歷史建築時,年資僅僅 16 年;中正紀念堂指定為國定古蹟時年方 27 年。
老舊堪用不是判斷文化資產價值的依據。只要有價值,都會盡力維護與修復;如此方能有深化城市文化內涵的文化資產留存至今。
臺北市太平國小天橋 55 年、銘傳國小天橋 54 年、行政院天橋 54年、和平環河天橋 52 年、南港國中天橋 51 年、懷生國小天橋 50年等皆沒有所謂的「40 年年限已到」而需拆除,透過結構補強與定期安全檢測即繼續使用。
「建設讓城市巨大,文化讓城市偉大」。但是,建設與文化並不是矛盾對立,而是可以相輔相成或融為一體,如此才是優秀城市所繫。
二、被忽略的都市交通文化資產
交通是人類文明發展的重要向度。因而許多國家都設立交通博物館及指定登錄交通類文化資產。臺灣對於交通類文化資產的指定登錄是非常晚近的事,且大多是鐵路(臺鐵、糖鐵、林鐵等車站或宿舍)。公路類文化資產幾乎都是位於郊外的橋樑(如西螺大橋)與隧道。
都市內的公路交通類設施大都在都市更新/開發中被拆毀而難以保存。如此,城市將難以有記憶的留存與深化。
三、和平新生天橋的歷史價值
臺灣的都市規劃中,交通以車行為主;每天有大量周邊衛星城鎮人口進出城市工作,捷運、巴士、單向道等建設都以車行順暢為指導方針。但也因為以車為主,「行人地獄」、「馬路如虎口」惡名始終縈繞。
臺北市從 1960 年代開始設置天橋就是為了維護行人與學童上下課的通行安全。維護行人安全是維護人權的一環。因此,設置天橋就是歷屆臺北市政府願意重視人權的表徵。
和平新生天橋位於有眾多各級學校的文教區,其旁就是大安森林公園,往來的行人非常多。而新生南路口寬近 50 公尺,車流量大,對於高齡者與身障者都是很大的障礙與風險。為了維護行人與學生的通行安全即於 1982 年落成此天橋的用意。
和平新生天橋鄰近大安區戶政事務所的地利之便,不少人選擇在此登記結婚並拍攝結婚紀念照。亦即此天橋留存於許多家庭的相簿之中。
四、和平新生天橋的藝術價值
和平新生天橋於 1982 年落成時,臺北市政府新工處表示,「該橋為四方形,橋梁結構採鋼桁架不鏽鋼欄杆,主橋頂篷為彩色鍍鋅納版,全橋形成甚為靈巧美觀。」
和平新生天橋特殊的造型和城市天際線,吸引不少影視創作者來此取景,包括楊德昌導演的《一一》、李安導演的《飲食男女》、五月天的〈終於結束的起點〉MV 等,可謂為城市的文化景觀。
五、和平新生天橋的科學價值
和平新生天橋的螺旋式爬梯是臺北市所有天橋首創,如此可消除行人上天橋的心理疲勞。同時,和平新生天橋因應冬季多雨及夏季酷曬的臺北市氣候,所設計的頂棚兼具美化市容和遮雨防曬功能。
和平新生天橋的結構設計具有前瞻性,即透過可拆鋼樑讓維修很方便。臺灣整合防災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2024 年 5 月 17 日定期檢測結果為「人行天橋外側飾板及直桁多處鏽蝕至穿孔,穿孔部分建議一年內維修。」可見不但沒有結構安全之虞,要維修也很容易。
天橋的科學價值不僅在於建造物本身,還在於對行人友善。車流量甚大的和平新生路口號誌週期是 200 秒,東西向行人 42 秒,南北向行人只有 38 秒,行人過一個路口平均要停等 160 秒。行人若是要到斜角對向的路口,所需花費時間更長,這就是和平新生天橋存在的必要性。
六、小結
在來去匆匆的都市生活步調中,和平新生天橋四十餘年來守護著行人的安全。在歲月流變與累積中,和平新生天橋不斷地滋生豐厚的歷史價值、藝術價值、科學價值及體現對行人人權的重視,足以成為值得保存且稀少的都市交通類文化資產;包括此時的守護運動,都將是歷史價值的一部份。(以上擷取臉書資料)
由林崇熙教授所提出的價值論述,可以發現是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當中對「歷史建築」的認定符合:
一、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
二、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
三、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
市府文化局與其所聘文資委員都是專業者,怎麼可能不知民間團體只是提報項目上的錯誤,就文資委員的職責,只要改以「歷史建築」的方式審議,天橋即可能留下,而這些專業者不僅沒有主動啟動「歷史建築」審議,也沒提供專業上的建議,還要守護天橋團體「應找適當窗口對話」,而這個窗口不就是文化局嗎?熟悉文資法令的文化局裝聾作啞,沒有主動提起可用「歷史建築」來審議,這豈不是將這座天橋推入拆除的虎口嗎?
拆除和平天橋是臺北市文化資源的損失
保護城市的文化資源,有時候並非是依靠《文資法》,因為文化部在鄭麗君前部長時期就說過:「文化保存是觀念,法律是底限」。
郝龍斌時期,其所屬的工務局原本也想計畫在2014年拆除市府口中「使用率低」的平樂人行陸橋。
平樂人行陸橋又稱俊成橋,當地方人士聽聞平樂人行陸橋要拆當下,居民紛紛奔相告,地方人士找出平樂人行陸橋的歷史,指這座天橋是1968年所建,興建的理由是解決學童上學路途須與車爭道、險象環生。建橋經費由一位出身貧苦,後來在大稻埕發跡的中藥商人游俊成慷慨解囊。
俊成橋雖然沒有用《文資法》來保存,但是郝市長基於市民連署,因此承諾保留,這個保留其實正是文化資源的態度已經轉向庶民化的表現。
郝龍斌時期的文化局,也曾提出用設計之都的概念來將和平天橋再利用與美化,當時初步提出「將使用量低的天橋改造為旅社」,也獲得一些肯定,可見這些有故事的天橋是一種文化資源,要如何使用應該經過公共的討論。
我認為在和平天橋事件中,文化局儼然失去應該扮演的角色,因為市府未經完整的討論就將和平天橋快速拆除,不僅無法展現魄力,反而呈現獨裁的一面。
文化局該不會忘記,無論是設計之都劉維公局長時期或是到了蔡詩萍局長任內,天橋都曾經是他們口中的文化資源,例如現在文化局網站目前還將孝字號天橋(中華商場孝棟招牌)、華江整宅,當成文化點故事,蔣市府的文化局怎麼遇到都發單位就成了啞巴呢?
以設計解決問題讓城市保有故事
一個使用率低的天橋就應該拆除嗎?和平天橋下方其實早已經有紅綠燈及斑馬線提供行人穿越,天橋因此降低使用率這是必然的,但是使用率低不是沒人使用,好的設計必須兼顧少數人,例如幼兒園或是小學低年級教師要帶一群學生過馬路,往往無法瞻前顧後,這時候行走天橋反而是安全的。
好的設計必須符合人性,近年來也有不少天橋加裝電梯,這樣的設計讓長者、身心障礙反而可以更安全的過馬路,因為老人與身心障礙走路的速度可能來不及通過紅綠燈,有些老人身體退化、視力退化無法挺起腰桿,因而看不見紅綠燈。有些老人怕跌倒,走路都盯著自己的腳,而非看紅綠燈,因此有一座好走安全的天橋,是提供社會弱勢的保障。
至於臺北市政府將和平天橋形容成「A柱」這也是有問題的,因為這是可以透過簡單的路型規劃改善的,更重要的是汽機車轉彎本來就要先暫停,確認沒有行人,然後才可以轉彎。因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及第48條第2項規定,汽機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或轉彎時,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最高可處新臺幣3,600元罰鍰。市府怎麼將駕駛人不守規矩肇事的責任推給無辜的天橋?
和平天橋就在大安森林公園旁邊,我想我們能否將這種有遮蔭的綠帶觀念延伸呢?走在天橋上方或是下方,原本都是可以遮雨遮蔭的,這頗符合亞洲高熱的氣候,使用率低的天橋能否比照「首爾路7017」,進行改照變成一條花園廊道呢?
無奈我們的社會缺乏溝通與想像,所以城市缺乏可以講故事的地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