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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古蹟的「花蓮王」有沒有違法?

撤銷古蹟的「花蓮王」有沒有違法?

Did "King of Hualien" Break Laws by Revoking Heritage Site Status?

由於文化局局長圖利事件已經在媒體鬧得「沸沸揚揚」,我個人不願意「拾人牙慧」,將媒體的新聞照抄來批評文化局。不過花蓮的文化局採購弊案反而讓我想到過去荒謬的花蓮「福住橋暨第二福住橋」文資審議舊案。花蓮「福住橋暨第二福住橋」曾經是古蹟,但是也是全臺灣最短命的古蹟,指定古蹟之後半年遭到傅崑萁的文化局撤銷古蹟身分。

傅崐萁夫婦長期擔任花蓮縣縣長,評價兩極,因而有「花蓮王」的稱號。但是在文化資產政策方面,卻較少有專人評論。

近日花蓮縣爆出文資弊案,擁有古蹟與歷史建築身分的美崙溪畔日式宿舍(又稱將軍府1936)採購招標案,文化局局長吳勁毅涉嫌圖利遭到收押。

由於文化局局長圖利事件已經在媒體鬧得「沸沸揚揚」,我個人不願意「拾人牙慧」,將媒體的新聞照抄來批評文化局。不過花蓮的文化局採購弊案反而讓我想到過去荒謬的花蓮「福住橋暨第二福住橋」文資審議舊案。花蓮「福住橋暨第二福住橋」曾經是古蹟,但是也是全臺灣最短命的古蹟,指定古蹟之後半年遭到傅崑萁的文化局撤銷古蹟身分。

根據101年11月29日召開之「花蓮縣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第一類組委員會101年度第3次會議」決議,「福住橋暨第二福住橋」指定為花蓮縣定古蹟,並且在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公告。

古蹟指定理由是:(1)為花蓮市街計畫中公共排水、城市建設及河川整治之重要構造物,具歷史價值。(2)展現當時代營建技術與風格,具時代特色。(3)鄰近水道與堤岸,保存狀況良好,具再利用之價值與潛力。

福住橋暨第二福住橋。(圖片來源:花蓮縣文化局

不過同一年,花蓮縣政府以違反行政程序為藉口,認為會議並沒有邀請所有權人花蓮市公所列席,因此無具法律正當性。然而要推翻原本的「福住橋暨第二福住橋古蹟」的認定,就要依照訴願法,也就是在處分書到達之次日起30日內,書寫訴願書,可是提出訴願,花蓮市公所並沒有在30日內提出異議。

而這個撤銷「福住橋暨第二福住橋古蹟」的動作,也被公民質疑是為了傅崑萁縣府打造「日出香榭大道」的藉口,因為施工範圍與古蹟福住橋與第二福住橋重疊,有古蹟身分的古橋,顯然對傅崐萁而言是一個大障礙。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古蹟不能遷移或拆除,除非有國防安全或國家重大建設等特殊情況,且經中央主管機關審議核定。

花蓮文化局撤銷了「福住橋暨第二福住橋」古蹟身分,重啟文資會之後,「福住橋暨第二福住橋降級為「歷史建築」,事後「福住橋暨第二福住橋」遭到切割移築,最先移到花蓮市殯儀館對面的三角公園,多年來乏人問津,雜草叢生,鮮少有民眾敢進來,後來又搬遷到和平路與南濱路口。而脫離脈絡的古橋遠離了紅毛溪的歷史脈絡,意義也大為喪失,文資價值當然是減損。

花蓮撤銷「福住橋暨第二福住橋古蹟」其實也有法律上爭議。

即使之前違反行政程序,沒有邀請所有權人花蓮市公所列席,重啟的文資會只是補程序,撤銷「古蹟」身分,降級為「歷史建築」顯然是違背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且古蹟指定之廢止的理由是:(1)古蹟因故毀損,致失去原有風貌者。(2)因火災、水災及震災等天災致古蹟主構件滅失者。(3)其他喪失古蹟價值之原因者。

「福住橋暨第二福住橋古蹟」並沒有上述之理由。依照《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廢止程序,廢除古蹟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辦理公告。中央文化部文資局對於「福住橋暨第二福住橋」廢古蹟是否同意且核定?

花蓮縣政府本身就是「日出香榭大道」的開發案,依照利益迴避相關規定,機關就審議事項有利害關係時,該機關代表委員應行迴避。不過相關會議記錄與簽到表並沒有公開,是否有利益迴避就有待資料透明化。而古蹟拆了就沒了,花蓮人對於溝仔尾就宛如故鄉的異鄉人。


本文原刊載於典藏《今藝術&投資》2025年7月號394期

蕭文杰( 104篇 )

大學擔任兼任助理教授,研究專長為美術史、文化資產。思想受殷海光「是什麼,就說什麼」影響。搶救文資是主要日常,教書、寫文章是餬口。自認文章針砭時弊,一不小心就變成了各地政府頭痛的文化恐怖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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