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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文杰專欄】洲美聚落與汾陽居等文資審議,當時真的沒違法嗎?

【蕭文杰專欄】洲美聚落與汾陽居等文資審議,當時真的沒違法嗎?

臺北市政府在洲美聚落與汾陽居的文化資產審議過程中,涉嫌違反《行政程序法》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導致多處列冊追蹤建物未依法保護即遭拆除,包含六處「暫定古蹟」。監察院於108年糾正市府未利益迴避,本文也回歸當時時空背景,說明為何110次與112次文資會議有違法之嫌。

日前筆者譴責洲美聚落與汾陽居等文資審議是重大弊案,涉及違反《行政程序處理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且前文化局蔡宗雄局長涉及未將破壞「暫定古蹟」的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等單位移送檢調,還引用錯誤的《文化資產保護法》法條替其開脫,有圖利之嫌。

最後慘遭輾平的洲美聚落。(攝影:蕭文杰)

不過現任蔣市府文化局卻斬釘截鐵地表示:

「『汾陽居』與輝達未來總部所在地(北士科)差得非常遠,並非在同一區塊。」

「當時汾陽居被「誤拆」並不嚴重,並非拆了以後就無法做文資的審議,之後文資再一次審議,確定沒有文資身份,邊角的拆掉並沒有影響到文資審議整體的判斷。」文化局長蔡詩萍也說明,「汾陽居」當時不是古蹟,只是列冊,作為文資審議的順序依據;列冊也是不公開的,以避免被拆掉的道德風險。

文化局又表示:「被指參與三王宮審議的首長藍世聰、鍾永豐及副市長鄧家基、都發局長林洲民、工務局長彭振聲未利益迴避,當時的法令是合法的,是在之後有人告發,監察院調查後覺得相關首長對與自身相關的案情應該要迴避,文化部文資局才啟動修法要求迴避,這是108年4月22日以後才有的新規定,現都照這個規定,但當年柯市府處理該案時是沒有這規定的,所以不能說違法。」

筆者必須說明,針對市府違法的控訴,並非空穴來風,其中一部分違法行為已經在108年遭到監察院糾正,監察院所引用的法源背景皆符合當下,本文將回歸當時時空背景的法律,清楚說明為何110次與112次,這兩次文資會是違法。蔡詩萍局長若認為指控不實,也請維護蔣市府尊嚴,速對外界說明。

洲美聚落被夷平,遠方廟宇為三王公。(攝影:蕭文杰)

關於北投區洲美街建物列冊追蹤說明

文化部(前文建會)表示:曾於91年左右,補助各縣市政府辦理歷史建築普查作業,爰歷年來進行古蹟或歷史建築普查或清查之建造物,若經主管機關依文資法第12條列冊追蹤,主管機關自得本職權,依據文資法第14條、第15條、第16條規定辦理指定或登錄審查程序。惟倘遇所有權人欲逕行拆除或有其他破壞、買賣等行為之緊急情形,致建造物有滅失或減損之虞時,主管機關應立即依上開規定,辦理指定或登錄審查程序,以符合「列冊追蹤」之精神,並達到保護文化資產的目的。(文資綜字第1053000494號函: 民國 105年01月14日)。

關於洲美街包括汾陽居在內等多棟古厝建築,10年擔任台北市文化局的田瑋副局長於112次文資會表示,為民國94年列冊追蹤(田瑋:107年11月30日錄影)。經管道查證除了汾陽居(原住址洲美街61巷7號)與洲美街129巷10號列冊之外,尚有洲美街280號、洲美街254巷6號堂號「郭順發」之民宅(後兩者未依法審議)……。

民國98年洲美聚落實施區段徵收,成為公有土地,面臨全區開發,依據民國105年《文資法》第十五條:「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

再依據民國106年07月27日版《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15條:「列冊追蹤屬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者,應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也就是要進行洲美聚落的開發,必須有全區的「文化資產價值評估」報告,供文資委員參酌及文資審議,有關洲美聚落內的相關列冊之建築也是依法應公開而未公開,並非如蔡詩萍所言可以不公開,依照上述法令,台北市文化局已經是怠惰市政,違法在先。

區段徵收案的開發案,等同洲美聚落內相關列冊追蹤建物「遇有緊急情況」。依據民國民國105年《文資法》20條:「未進入前項審議程序前,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逕列為暫定古蹟。」

不過文化局皆在107年之前,不曾主動將列冊追蹤列入「暫定古蹟」,直到居民提報文化資產進入審議程序之後。這顯然是應作為而不作為,危害文化資產保存。(註1)

汾陽居古厝「暫訂古蹟」期間被拆,現任文化局長蔡詩萍卻宣稱邊角的拆掉並沒有影響到文資審議整體的判斷。(攝影:蕭文杰)

關於110次與112次文資審議違反利益迴避說明

監委王美玉、楊芳玲對於臺北市政府的糾正案已經直接說明是:「臺北市政府審議暫定古蹟『汾陽居』未依規定迴避,出現程序瑕疵爭議」。

這裡直接說明遭拆的是「暫定古蹟」,依照民國105年《文資法》20條:暫定古蹟是指主管機關為了保護文化資產,在進行審議或尚未進入審議程序但面臨緊急情況時,對該建物所採取的臨時保全措施。暫定古蹟於審議期間內視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拆暫定古蹟等同拆古蹟,是刑法,必須送檢調偵辦,法院判刑,其刑責依照民國105年《文資法》103條第2項:「毀損古蹟、暫定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經相關新聞查證,台北市政府未有移送法辦之新聞,顯然市府縱放,讓市府與全體公民皆遭受損失。

另外監察院也直接說明此糾正案是未依規定迴避,監察院直接引用的法源是民國106年07月27日版《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本案建物屬臺北市政府所有,該府之「機關代表」於107年11月30日文化資產審議會議審議本案時並未依據相關規定迴避。

至於「機關代表」為何要迴避?監察院王美玉、楊芳玲兩位委員指出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是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為之。

北市府「機關代表」再處理市府開發,已經符合:「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因此本來就應該迴避。

且108年政大化南新村案,政大校方向市府提出文化局未利益迴避行政訴願,台北市政府就於4月10日撤銷登錄「化南新村案聚落建築群」,同理可證市府知曉「機關代表」應迴避無誤。

這些說明顯示與市府所提的108年4月22日新修訂的《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無關,新修訂的辦法只是將舊法:「有關機關與第二條審議事項有利害關係時,其代表委員應比照前項辦理。」改成「相關機關與第二條審議事項有利害關係時,其代表委員應迴避討論及表決。」說白一點就是都必須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

再依照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6條,由於「機關代表」必須迴避,也就是無論是110次或是112次的文資審議,市府的召集人(副市長或文化局長)根本不能擔任文資審議主席。投票也必須依照《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7條:「應將迴避之委員人數予以扣除,作為委員總數之基準。」

由上述說明可知,無論是參與第110次審議會議的文化局長鍾永豐、民政局長藍世聰,或是第二次的副市長鄧家基、都發局長林洲民、工務局長彭振聲、文化局長鍾永豐、民政局長藍世聰,都直接涉入會議非法投票,其實都違反行政程序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與,依《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主管機關應予解聘委員職務。

汾陽居古厝最後僅剩下牌匾。(攝影:蕭文杰)

監察院沒有發現的違法新事證

而台北市政府真的只有造成汾陽居一棟「暫定古蹟」被拆嗎?實則不然,翻閱112審議會資料可以得知,案名為:北投區「洲美街129巷2號、10號、51巷16號、81巷10號、 洲美三王宮、洲美聚落」文化資產價值審議案,也就是這一案內有5建築物1個聚落建築群是依照民國105年《文資法》20條進入審議程序,這6個依法當下都是「暫定古蹟」。

不過錄影資料顯示,在第112次審議,副市長鄧家基以所謂「共識決」干涉會議,造成3個建物與1個聚落建築群沒有討論與投票,即遭到市府副市長鄧家基用違法方式「做掉」。這些違法作為導致6處暫定古蹟遭拆。

未來若法院認定拆的是6處暫定古蹟,1處最高2000萬,6處等於要罰1億2000萬,不過至今查無送辦紀錄,請蔣市府必須追究相關責任。(註2)

後續應罰而未罰的罰則

由於監察院是糾正「機關」,而非彈劾個人,這也導致違法公務員不痛不癢,但是既然被監院認定「未依規定迴避,出現程序瑕疵爭議」,台北市政府就要依照民國107年06月13日公告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16條來處理,也就是應該對5位違法公務員處以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但柯市府卻未有任何處置,顯示掩護罪刑。

前文化局長蔡宗雄引用錯誤法條縱放拆暫定古蹟者

洲美聚落與汾陽居等古厝遭拆引發社會譁然,2018年10月25日,有八縣市文化局經驗的文化局副局長田瑋接受中央社記者採訪,針對汾陽居案他表示:「轉述會議結論指出,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103條,對破壞暫定古蹟的行為人可處6個月到5年有期徒刑,且可併科罰金新台幣50萬到2000萬元;事發後文化 局已報案,將交由法院判定包商及怪手司機刑責與罰鍰。」

顯然文化局非常清楚必須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103條將違法者送辦,不過至今查無交由法院判決紀錄,北市府有無報案,顯得撲朔迷離。

筆者經議員調閱資料顯示,文化局僅對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亞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用文資法106條罰最輕的30罰金。

而文資法106條是行政罰,並不代表就可以逃避文資法103條,有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的刑責,若一案一罰非同小可。

若未來法院認定這樣的行為是縱放、是圖利,是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可能會依照《中華民國刑法》第131條,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若法院認定此案是「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可能要依照貪污治罪條例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結論與對臺北市文化局的忠告

文化資產遭拆就是國家文化的損失,汾陽居遭拆監察院已經指出是未依規定迴避。

我認為,蔡詩萍說的:「『汾陽居』與輝達未來總部所在地(北士科)差得非常遠,並非在同一區塊」是誤導視聽,因為這同屬同一個洲美的區段徵收案。

蔡詩萍認為「汾陽居被『誤拆』並不嚴重」,顯示他缺乏捍衛文化資產的決心,因為即便被拆一角就喪失完整性,以往諸多古厝皆因市府認為「殘破不堪」價值遭到否決。

而北市議會曾經針對北士科成立調查專案小組,國民黨籍議員張斯綱總結8字揭一大弊端,他的結論「政策搖擺,招標放水」,在行政調查的範圍內,所看到弊端是「規畫與需求脫節,特定財團發大財。」怎麼蔡詩萍局長認定是合法呢?蔡詩萍局長要不要將新證據提供給北檢調查呢?

三王公原本擁有北台灣重要彩繪磁磚力固公司的作品,一樣遭到拆除殆盡。(攝影:蕭文杰)

註1  汾陽居等建物是依照文資法20條,進入審議程序,才進入「暫定古蹟」程序。

註2  戴寶村委員與郭瓊瑩委員皆表示三王公等具有文資價值,奇特的是頭鰾結果是0票贊成,事後觀看錄影資料得知根本沒有實質審已與投票(文化部要求審議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注意不得採共識決或表示無意見。(文資審議辦法§6Ⅴ)

蕭文杰( 100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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