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文杰專欄】古蹟、歷史與名士:臺灣何以「紀念建築」?
2016年之前《文資法》固然沒有「紀念建築」這一項,但是「紀念建築」等字眼屢屢出現在新聞標題中,或許正因如此,民間對「紀念建築」的定義廣泛,甚至連已經指定的古蹟、登錄的歷史建築也被視為一種可以紀念的建築物。可能是因為媒體傳播,或是國外旅遊看到一些實例,例如林肯紀念堂、廣島原爆紀念館、越戰紀念碑、韓戰紀念碑、美國911事件紀念館與紀念碑。筆者認為「紀念建築」類似英國遺產管理機構營運所提出的倫敦「藍色牌匾」,不以建築物宏偉為評斷標準,重點在於將過去的人們與現在的建築連結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