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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CSI】面對偽作,猶如一齣無可奈何的嘲諷劇

【藝術CSI】面對偽作,猶如一齣無可奈何的嘲諷劇

【Art CSI】Confronting Forgeries: A Tragic Comedy of Inescapable Irony

當鑑定「生意」產生之時,往往就是糾紛發生的時候。有需求就會有人尋找空隙,創造另一種利益結構,同時吸引專業能力欠佳的單位接案。廖和信表示,過去確實發生公家單位的研究員私下成立公司協助訴訟中的一方進行鑑定,基於法院更信任公家單位出具的證明,當法院委託此單位進行鑑定時,該訴訟方其實早已事先打點好,確定判決結果有利自己。要防範這類舞弊,廖和信認為最好的方式就是鑑定者必須具名,而不是將鑑定結果籠統地概括在機構名下。

作為藝術家的家屬,可能都有過類似這樣的經驗:你凝視著一張陌生的作品,然而畫上的落款以及說明牌上的名字,卻大辣辣地寫著你熟悉得不能再熟悉的名字,那個名字可能是你的父親、祖父、兄長甚至摯友。你心知肚明眼前的是一件託名偽作,但對於這一切,你其實莫可奈何只能接受眼前這嘲諷般的荒謬劇。曾任中央標準局(智慧局的前身)專利審查官的廖和信專利師,其另一個角色為前輩藝術家廖繼春次子廖述文的公子,從父執輩開始,家族便不斷經歷祖父偽作在市面上流通問題的困擾。

臺灣前輩藝術家廖繼春。(本刊資料室)

鑑定是門好「生意」

仿作自然有等級之分,廖和信表示,從過去與不同研究者接觸的經驗中,臺灣確實存在學有專精的研究員能在材質、布料等檢測之外,從筆觸等肉眼可辨識的結構中即辨真假,現在也不乏學習鑑定或是因為從事修復,而熟悉鑑定事務與實務的專業人士。不過這些藝術鑑定專家並不為人所知,所以即便有藝術鑑定的需求,譬如訴訟發生時,法院、原告或被告也不知求助於誰。奠基於家族與自己過往的工作經驗,他認為比較理想的狀態還是應由美術館或學校單位建立由專家學者組成的鑑定組織,當法院遇到有疑似藝術品仿冒時,法院可委派此類具一定公信力的單位或專家進行鑑定。這就如同車禍事故鑑定,危老建築鑑定,專利侵權鑑定等等。

當鑑定「生意」產生之時,往往就是糾紛發生的時候。有需求就會有人尋找空隙,創造另一種利益結構,同時吸引專業能力欠佳的單位接案。廖和信表示,過去確實發生公家單位的研究員私下成立公司協助訴訟中的一方進行鑑定,基於法院更信任公家單位出具的證明,當法院委託此單位進行鑑定時,該訴訟方其實早已事先打點好,確定判決結果有利自己。要防範這類舞弊,廖和信認為最好的方式就是鑑定者必須具名,而不是將鑑定結果籠統地概括在機構名下。當鑑定者必須肩負責任與個人名聲,舞弊的情況就會減少。當然很多人不願意具名或參與鑑定是因為怕招惹不必要的麻煩,但廖和信分享,早期外界要求專利審查官必須為審查結果具名,當時也曾遭到相當多的反彈,但事實證明,很多擔憂都是庸人自擾,這就像法官、律師、建築師,技師也需要具名一樣。由於法官基本上都不具有特殊專業的知識,需依賴鑑定人之協助,鑑定人出面具名非常必要。譬如某藝術學院成立藝術品鑑定中心,當有仿冒藝術糾紛產生,藝術品鑑定中心的鑑定報告,一定要有鑑定人出面具名以表負責,否則容易有弊端產生。

廖繼春,《有香蕉樹的院子》,畫布油彩,130×97 cm,1928,臺北市立美術館典藏。(臺北市立美術館提供)

拍賣場常也是偽作洗白場

什麼地方是家屬最常看到偽作的地方?廖和信表示,拍賣會其實是作品洗白的重要中心,廖繼春許多假畫便是在拍賣會上不斷流通進而被認為是真跡作品。有時候,畫廊也會藉由出版畫冊來為經手的作品背書,或偽畫先經過畫廊再到拍賣會。為什麼廖和信與其家人堅信某些作品有問題?廖和信表示,首先是長輩(廖繼春子女)一看就知道沒看過或是筆觸的直覺不對。當再同時請教從事研究的研究者看過後也認定為偽時,基本上家屬間就會確認這件作品不可能是祖父的作品。當然這種因為大量參與、閱讀而產生的直覺到了孫輩便不再那麼敏銳,但有時候透過理性的資料分析,也可判斷一件作品真偽的機率。

廖和信分享到,曾經有一個西班牙拍賣行想拍賣一幅廖繼春作品,並希望將此畫作作為其拍賣目錄封面,因此來信希望取得廖繼春作品的著作權授權。然而,這幅畫雖然畫得極好,除了家人從未見過、未曾出現在過往畫冊外,它的購買來源也不可能是當時廖繼春作品可能的販售管道,過度成熟的抽象畫風也早於廖繼春抽象畫開始成熟的時間,因而斷定該件作品是仿作。而另一件曾在拍賣市場交易、被家屬認定為偽的作品雖然也是一件品質較好的仿作,但因為筆觸過度刻意,色調、色感的組成並非廖繼春的風格,其繪畫抽象風景的方式,也更像是拼湊各種廖繼春風景的表現於一身。當時只是一位愛好廖繼春作品的朋友分享其對廖繼春與該幅作品的喜愛,才引發廖和信深入探究這件同樣未曾出現在過往畫冊的作品。與此同時,這件作品在拍賣時書寫了一段來源有序的故事。在廖和信與長輩確認的過程中得知,這段贈畫的故事確有其事,但贈與的畫作卻不是該件作品。

令人不無感慨的是,過去曾有許多人在買畫前前來諮詢父親廖述文的意見。一開始廖述文往往據實以告,但隨著遭人威脅、質疑其判斷依據的次數增加,漸漸地廖述文不再協助相關的判斷。有趣的是,儘管拍賣場是最容易看到廖繼春作品交易的地方,廖和信表示,拍賣公司從未諮詢過父親或其他家族成員的意見。

現今常見的名作複製畫如米勒(Jean-François Millet)《拾穗》、維梅爾(Johannes Vermeer)《戴珍珠耳環的少女》等,因藝術家已過世超過50年,其作的複製畫便再不受到著作權規範。 (Public Domain)

無從伸張的權利

面對猖獗的偽作,站在法律層面,家屬有辦法主張權利嗎?廖和信表示,從法律層面來看,當假畫是一張全新創作的偽作時,其實並沒有侵害作品本來的著作權,因此無法從著作權的角度伸張。當藝術家過世超過50年,就算有人販售完全一模一樣的複製畫也不會有侵權的問題。而偽作固然有詐欺罪的問題,但其犯罪的對象不是家屬。基於業務考量,拍賣行未必會真切地探究作品的真偽。微妙的是,受害者通常也不會出面,一來或許礙於顏面,二來只要作品能順利轉手,真偽問題就不是他的問題。即便下一個受害者出現並證明其為偽,拍賣行與委託者都可能是無辜第三方,站在相信其為真的立場進行交易。更遑論拍賣行均言明拍品不保真的立場。而這也正是拍賣市場為何是偽作洗白大本營的原因。當其中尚且牽涉畫廊、鑑定者、所有利害關係者共同打造偽作為真品的環境時,拍賣行與不斷接手的收藏者確實有可能同樣是受害者,但卻無法有究責的對象。

荷蘭國家博物館(Rijksmuseum)曾在館內公開林布蘭(Rembrandt van Rijn)畫作《夜巡》(The Night Watch)的科學檢測作業與修復過程。

那麼家屬是否可以主張假畫波及真畫的價格造成權利受到侵害?廖和信也表示因為畫作模仿不同於商標模仿,所謂權利受侵害的因果關係很難證明。此外,如果藝術家尚在世,確實可以破壞名譽、損害人格權的角度聲張,但因為人格權無法繼承,也無法對提供偽畫者提出訴訟。只有買到偽畫的受害者能提出詐欺訴訟,但前所述,買到偽畫的受害者即便知道,也往往不願張聲,只想脫手以免損失更大。家屬最多擁有的就是繼承的著作權。由於偽畫基幾乎都不是完全模仿原畫,因此也無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國美館「致未來世代的美術史」一展的修復展區中,完整呈現一件藝術品入庫典藏後所經歷登錄、檢視、清潔、修復、分類、上架等系統化保存及修復過程。 (攝影/嚴瀟瀟 )

法庭上的鑑定書

那麼大家就應該噤若寒蟬,避免提出偽作質疑嗎?法庭上,鑑定書的意義是什麼?什麼樣的鑑定才有意義?對此,典藏ARTouch專欄律師蘭天表示,在我國法院訴訟程序中,法官除了聽取當事人之陳述外,更重要者係必須根據「證據」(包括人證、書證、鑑定、勘驗等)之調查,形成自由心證後,始能作成判決。因此法庭中對於「證據」之取得及調查,分別在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中,均有嚴格規定。其中對於「鑑定」之證據調查,必須符合法定要件,始能在法庭上被視作「鑑定」之證據。例如在民事訴訟法中即規定,「鑑定人」之選擇,須由法院選任,或經兩造當事人合意指定專業人士。此外,鑑定人可以使用法院資料以輔助進行鑑定工作,於必要時,法院亦可命證人或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資料;且在進行專業鑑定之前,鑑定人必須進行「具結」,宣誓如有虛偽鑑定之情事,鑑定人願受刑事偽證罪之處罰,因此鑑定人作成之鑑定意見(法庭上陳述或鑑定書),對於法官而言,通常會有較高之證明力。

換言之,根據訴訟法規進行鑑定所作成之鑑定書,在臺灣法庭中可以作為有力之證據。因為當事人在訴訟中,可以提出自行聘請專家製作之鑑定書,供法官/檢察官參酌,此類鑑定書亦屬證據之一種,但僅係一般性之「書證」,與上述必須符合法定要件之「鑑定書」,並不相同。倘使法官/檢察官評估後認定當事人自行提出之鑑定書(書證)內容之可信度頗高,對於其心證亦有高度影響力,可能因此作成有利於該方當事人之判決或處分。換言之,當事人自行提出之鑑定書,在台灣法庭中也可能成為有力之證據。

國美館「致未來世代的美術史」一展的修復展區中陳列手套、放大鏡、刷具、鑷子等用具,館員會先評估作品現況再登錄建檔。(攝影/嚴瀟瀟 )

公信鑑定機構的建立

儘管藝術家作品偽造防制或反擊的可能途徑令人覺得洩氣,但廖和信認為,我們還是應該催生具公信力的鑑定機構或由專業機構肩負鑑定的責任,並以具名的方式執行鑑定。如此的目的並非僅為了當爭議發生時扮演辨真鑑偽的角色,而在於對國家美學與文化價值的捍衛。若我們從建立客觀鑑定標準的角度來看,科學檢測實際上也扮演著「眼力」之外的重要角色;其重要性在於提供一個相對客觀而非流於自由心證的證明。當專業人士表達藝術家不會如何處理畫面時,「這是藝術家的神來之筆、想像力的發揮」就可能是一個有利的託辭,但物理、化學、生物性的跡證只能符合當時的情境。諸如藝術家慣用的顏料是什麼品牌?同樣是鋅白或鈦白,不同品牌不同批號都會有不同的成分比例與顯色光譜,當我們以確真的作品(諸如美術館收藏、家屬手中的作品等)詳細建立屬於一個藝術家不同時期的顏料資料數據庫時,當比對結果不符合,便能有相對客觀的證據作為質疑的基礎。

國美館「致未來世代的美術史」一展的修復展區中展示作品外觀形式及現況檢視所用表格。(攝影/嚴瀟瀟 )
國美館「致未來世代的美術史」一展的修復展區中展示作品入藏後,館員製作保護措施所用之工具。(攝影/嚴瀟瀟 )

除了顏料、畫布、材料的使用,筆跡、筆觸、乃至於微妙的手勢等,今日都有更多成熟的分析工具可以協助資料庫的建立。資料庫的建立並非在於以科學檢測全然取代專業判斷與背景資料查核,但越多的檢測工具,將越有助於我們建立健全的鑑定機制。而這樣的工作理應由國家單位與美術館帶頭建立,一則我們的美術館絕大多數是國家、公立單位,在保存、教育、研究外,同時扮演了保護作品與文化價值捍衛的角色。這並非商業價值的捍衛,而是文化價值的議題。當粗製濫造的作品大量流通,便是對國家美學標準、文化價值的傷害,而政府有義務與責任作為標準建立的機構。除此之外,藝術品的鑑識科學其實也有機會成長為一個完整的產業。而這些過往圖像識別、生平、文獻之外的研究材料,也有可能開啟我們對藝術歷史另一面向的嶄新認識。


本文原刊載於《今藝術&投資》2024年9月號384期

朱貽安(Yian Chu)( 153篇 )

大學學習西班牙文,後修讀中國藝術史,有感於前生應流有鬥牛士的血液,遂復研習拉丁美洲現代藝術。誤打誤撞進入藝術市場,從事當代藝術編輯工作。曾任《典藏投資》編輯、《典藏.今藝術&投資》企劃主編,現為典藏雜誌社(《典藏.今藝術&投資》、典藏ARTouch)副總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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