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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文化專題】為何需要開放資料,藝文授權政策的轉向與思考

【開放文化專題】為何需要開放資料,藝文授權政策的轉向與思考

近幾年來,世界各地的博物館與美術館陸續以開放資料(open data)的方式,提供更為便民的藝文近用 ,甚至無償提供後也容許後續的商業使用。隨著館藏資料日益開放,各地藝文機構也越來越注重其授權政策的同時,台灣的現況又是如何?在開放模式與商業模式間該怎麼找到平衡,又該如何調整政策去串聯、活化這些開放共享的資源?
近幾年來,世界各地的博物館與美術館陸續以開放資料(open data)的方式,提供更為便民的藝文近用(註),甚至無償提供後也容許後續的商業使用。隨著館藏資料日益開放,各地藝文機構也越來越注重其授權政策的同時,台灣的現況又是如何?在開放模式與商業模式間該怎麼找到平衡,又該如何調整政策去串聯、活化這些開放共享的資源?2019年,李梅樹紀念館所舉辦的「比開放更開放的故事─創用CC授權講座」系列中,邀請了開放文化基金會法制顧問林誠夏,以「善用CC授權活化文化資產:論雙重及多重授權之應用」作為主題講演。本文記述了這場講座的要點,對照在台灣的藝文領域中,關於授權政策思維的轉變與現況。
林誠夏以「善用CC授權活化文化資產:論雙重及多重授權之應用」為題,分享開放授權的應用與轉向;背景圖為李梅樹《愛孫》,1965 © Li Mei-shu,CC BY-SA 4.0 @ Wikimedia Commons。(攝影/王萱)
開放的「活」資料
長期關注開放授權(open licensing)的林誠夏,自2017年起分別在文化部、陸委會、國發會和行政院擔任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的委員,並曾協助國家發展委員會訂定《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而國立故宮博物院當前的資料開放專區,正是採用這份條款來制定其文化素材的授權政策。此外,包含文化部、交通部等二級機關若要申報開放資料相關的績效指標,目前也都是使用這份條款進行檢核。在幾年的推廣下,此條款亦成為六都地方政府提供開放資料時適用的準則。
在2017至2019年間,台中市府基於文化首都的政策方向,其中一項政策是發展數位文化中心及配套條款。當時林誠夏亦參與訂定《台中自由文化授權條款1.0版》及《台中開放文化授權條款1.0版》,希望建立一套言簡意賅的開放文化授權條款,協助藝文工作者更加願意使用這套授權條款來發布自己的創作素材,期待藉此產生更多激盪文化創意的契機。但在市長換任後,這項計畫最終並未有明確後續發展。有著豐富開放授權研究歷練的林誠夏認為,即便有了與時俱進的法令與條款仍僅能作為框架,必須有相應的文化近用政策以及作品與之搭配,才能讓開放文化資料產生正向循環和真正的「生命力」。
國立故宮博物院open data網站。(圖片擷取自國立故宮博物院)
「加速流通、普及文化素材」概念的轉向
著作權法的基本框架高度保護著作權利人的地位,然而對於素材的流通與推廣,也同步設下了相應的屏蔽,近年來許多重要的國際文化館藏單位,不約而同有放寬公有文物的近用政策,有的是為學術使用、教育使用開一扇窗,有的是提供公眾流通,僅限制進一步的商業使用,然而,由於著作權法的基礎法律架構,這些嘗試在加速流通面向,所帶來的改變或效應,皆不能算是顯著。
在圖像授權中,常見的符號「©」,意為著作權利人保留所有權利(all rights reserved)。「©」之所以被通用,源自於著作權利在1970年以前是需要主動登記後才得以生效,此符號作為提醒與標示該作品是受到著作權保護。然而,1970年後,多數國家都採行「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當創作完成時著作權便自動生效,不需要再另行登記申請。林誠夏以美國電影《活死人之夜》(Night of the Living Dead, 1968)為例,這部電影完成於著作權自動賦予的兩年前,上映時因剪接之誤而將著作權聲明標示刪除的《活死人之夜》,被認為無法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故進入現在所謂的公眾領域(public domain),這造成後續該片不斷地被翻製、上映到各個平台。雖然這並不是世界上第一部喪屍片,但這部電影因為陰錯陽差所造成的大量傳播,成為殭屍類型電影與文化的濫觴。
1968年的美國電影《活死人之夜》(Night of the Living Dead)劇照。(by Direction and cinematography both by George A. Romero-Screenshot from timeinc.net, Public Domain)
事實上,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範圍非常廣,舉凡重製、散布、出租、改作、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目前仍在草案階段的再公開傳達等,以及屬於著作人格權的公開發表。因為可以移轉的「著作財產權」和不可易主「著作人格權」的差異,故判斷著作人是誰便非常關鍵。林誠夏特別提出,其中「改作」的概念非常奧妙,基本定義是基於原著作另為創作,例如翻譯就是最基礎的改作行為,是需要取得原著作的同意授權才能夠進行。而大家熟悉的「二次創作」一詞,並不是一個法律定義的詞彙,但因為多數「二創」是基於原作進行衍生,故往往會被歸類為「改作」的範疇,著名的案例如今年5月脫口秀演員曾博恩關於《TAIWAN》影片的二創爭議等,多數評論家皆認同此已進入「模仿式改作(仿作)」的範圍,但能不能援引著作權法內設的「合理使用」抗辯機制來阻卻侵權責任,則見仁見智。所謂合理使用(fair use)是基於公共性,或在一定使用比例範圍內,認為不會對原作的市場價值產生影響等狀況下,有機會得以主張阻卻侵權責任的著作權衡平機制。話雖如此,在紛雜的認定標準下,何謂合理使用的評判標準只能依個案來判斷,並沒有放諸四海而皆準的標準,這使得是否得採加速流通、普及文化素材的態度,利用他人著作來進行創意再發抒的條件顯得更為模稜兩可。
著眼於公共利益及開放帶來的外溢效應
雖然在現行的《著作權法》第42和43條中,闡述逾保護期的著作會進入所謂的公眾領域。然而當人們想使用收藏在博物館、美術館中的重要文物資料時,若提供方未就素材的公眾領域狀態做明確標示,使用者在無法具體判斷的情境下,僅能主張具有風險的「合理使用」,難免會讓使用者欲步或產生疑慮,也離所謂「加速流通」有些遙遠。難道沒有更加無疑慮的使用方式嗎?
近年,博物館界存在著另一種強調公共利益的思考路徑。為了讓大眾能夠安心使用這些館藏資料,部分的博物館及美術館主動釋出藏品,並透過標準化的標註方式指示其不受著作權保護。因為機構清楚地標示可利用的指示,也較不易產生紛爭與疑義。但是,當藝文機構投注了龐大的數位化成本後,是基於什麼樣的價值意識或是考量,讓機構仍然願意釋出這些資源供公眾所用?
歐盟的「公部門資訊再利用指令」(Directive on the re-use of Public Sector Information)旨在要求參與國修訂法令,讓各國公部門以法律作為開放公共資訊的準則,而該法也在2013年有一個明確的轉向,便是將公共資料的範圍擴大到國立博物館及美術館的藏品。 此外,在Open GLAM的積極推動下,也讓國際間逐漸對於開放藝文機構與資料的共享價值廣為人知。在講求公共利益的核心價值前提,開放資源可作為機構提升公共性的指標,但如此一來是否會減損博物館原本的收入來源?對此,林誠夏則強調,看似會削減博物館收入的方式,事實上是以另一種觀點去看待收益。若將館藏開放商業使用,並不見得會具體提升機構的營運資金;然在有明確基礎下開放近用,所產生的周邊效益與延伸稅收反而可能增加額外收益。
Open GLAM(Open Galleries, Libraries, Archives and Museums)是國際間以開放美術館、圖書館、文獻與博物館的專有名稱,透過工作坊、指導原則、文件、工作小組來協助文化機構開放內容和資料,希望能建立全球文化共享資源,讓每個人都能使用、取用和享受這些文化資產。(圖/By Open Knowledge Foundation, CC BY 3.0)
值得一提的是尼德蘭國立博物館(Rijksmuseum)的經驗,本身即是古蹟的尼德蘭國立博物館自2003年起,開始了長達十年的建物整修,時常需要進行部分封館維護。為了讓民眾在封館期間仍能接觸館內藏品,館方將數位化的藏品進行線上展示。甚至為了吸引群眾,還將部分特色館藏以最寬鬆的政策,即CC0-公眾領域貢獻宣告,明白拋棄所有著作權的方式來發布。館方一開始只是以試驗政策的性質入手,後續評估卻逐漸認同,這些創作早已被收藏逾兩、三百年,無論如何認定,恐怕都已超越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因而願意明白揭示陳年古物的數位化物件不再主張任何著作權利,選擇最為開放的流通方式。而這樣的選擇結果相當成功,尼德蘭國立博物館的做法不僅成為文化政策、新聞報導的話題,也讓尼德蘭境內的公益基金會認為此舉是值得支持、並具備公共性的政策,而提出未來十年持續捐助博物館的數位開放計畫。 
尼德蘭國立博物館(Rijksmuseum)積極推動館藏數位化,並以CC0的方式供公眾利用,只要註冊Rijksstudio後免費下載圖片。(圖片擷取自Rijksmuseum)
歡迎使用,但請遵守遊戲規則
無論是上述的尼德蘭國立博物館、大都會藝術博物館(Metropolitan Museum of Art)、大英博物館(British Museum)等機構,當館舍以CC0或公眾領域等宣告方式釋出資料時,因為這樣宣告開放的姿態,也讓機構在推廣館藏的態度上顯得更具主動性。2017年2月,大都會藝術博物館投下的一顆震撼彈,將40多萬件的館藏圖庫全數以CC0-公眾領域貢獻宣告釋出。相隔四個月,大英博物館也在官網修改了館方的授權政策,以CC BY-NC-SA 4.0的方式發布館藏、放寬學術使用限制,並有條件地開放收藏品的圖檔為公眾所用。這意味著大英博物館主張自己仍擁有這些翻拍的權利,但基於開放政策的基礎意識,館方願意用更為容易流通的方式發布。
這些舉動形同宣告:歡迎使用館舍提供的資料,但必須按照館方的遊戲規則。而使用者標示來源的行為,除了是對於釋出機構的尊重外,更讓其有能夠追溯共享資源的可能,同時亦增加了機構主動開放資料的動機。以大都會藝術博物館的顯名標示(attribution)建議為例,館方提供明確的出處標示,讓美術館能夠追溯圖片去向,更加利於分析來館族群與了解機構實踐開放授權政策後的影響力。
大都會藝術博物館(Metropolitan Museum of Art)的授權網頁,清楚標示出可使用的規範與出處標示。(圖片擷取自The Metropolitan Museum of Art)
開放非恩賞,更是一種競爭模式
當各國政府以實質資源支持博物館、美術館時,林誠夏認為機構開放內容給公眾最直接的原因,便是其他國家都正在這樣做。正因如此,原本機構的思考方式或許也須有所調整、與時俱進,不是由上而下施予、教育群眾,更是群眾們的主動參與、共享,讓館藏資源增加活性循環。當各國正在加速開放腳步的同時,若台灣選擇敝帚自珍,因循傳統保守政策的繁文縟節降低資訊流通的速度與自由,不僅很可能限縮了文策發展的前景,許多珍貴的文化記憶也可能隨著時間漸漸消逝,被人們遺忘,僅存於極為少數者,甚至最終乏人聞問。
開放及商業授權兩者之間孰輕孰重,端看機構的價值取向。開放授權看重的是它對於整體文化的創新與活化,而以稅金收益去補足發展創新所需的成本;商業授權則優先考量獲利與市場性。林誠夏以「甘瓜蒂苦」來說明目前仍未有一個完美的方案,但若是抓緊基礎的開放共享框架,基本上會是一個至少可受公評且可對多數公眾負責的革新政策。若機構並非以商業營利為主要收益來源,不妨以一個全新的模式來想像藝文機構的價值,而最終開放流通及商業收益兩者可能相輔相成、並行不悖。
* 特別感謝開放文化基金會法制顧問林誠夏對於文章的建議與協助。
參考資料:
1. 林誠夏,〈善用CC授權活化文化資產─論雙重及多重授權之應用〉,比開放更開放的故事─創用CC授權講座,李梅樹紀念館舉辦於2019年6月22日。
2. 柯俊如,〈公眾領域帶給社會、創作者與使用者的價值〉,2015.12.08。

註:近年來,文化部以「文化平權」的概念推行其藝文相關政策,其中更明確指出「文化生活是人民的基本權利,國家必須積極確保人民的「文化近用」,不會因為身分、年齡、性別、地域、族群、身心障礙等原因產生落差」而在資源分配上也以均衡為原則。故以可接近、可利用的「近用」作為落實方向,降低不同族群、領域的使用門檻。
王萱( 32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