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閱讀
【蘭天律師專欄】何種「設計」可以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設計創作之素材與侵權界限

【蘭天律師專欄】何種「設計」可以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設計創作之素材與侵權界限

【Column by Lawyer Lan】What Kind of “Design” Can be Protected by Copyright Law? The Line Between Creative Design Elements and Copyright Infringement

何種設計可以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創作者可否自由採用各類素材?如何避免引用素材失當而造成侵權?設計著作完成後,在作品授權使用過程中,如何完整保護合作雙方之權益?本文將援引國內、外近期實例深入解析。

引言

「設計」是藝術呈現中最簡約的表達,宛若詩詞般簡明俐落,在一瞬間吸引人們的目光,引起共感與心動!但也由於它的簡約,在法律上容易引發抄襲或侵權的爭議,造成創作者的委屈困惑與利用者的法律疑慮。究竟何種設計可以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創作者可否自由採用各類素材?如何避免引用素材失當而造成侵權?設計著作完成後,在作品授權使用過程中,如何完整保護合作雙方之權益?本文將援引國內、外近期實例深入解析。

設計素材中的著作權爭議

圖像設計產生之著作,著作權法通常以美術著作、圖形著作、攝影著作或視聽著作保護之。以近年來獲得熱烈迴響的林務局月曆《2021生命之森─種間關係》為例,其中台灣黑熊、石虎等台灣物種與山林植物共生關係之插畫設計,屬於美術著作。日前榮獲2022德國紅點設計大獎的台灣作品《沐光漫鹽》,係由高雄樹德科技大學視覺傳達設計系以台南青鯤鯓扇形鹽田為主題而設計(註1),設計圖案清新獨特,製作團隊亦享有美術著作權。然自然界的資源為人類所共享,設計作品取材其中是否具有原創性,可否獲得著作權法之保護?在設計界曾滋生疑義。

1. 設計圖案取材自山川草木自然景觀,是否受到法律保障?

創作者繪製自然界之圖案,例如金魚、蓮花、雲豹、櫻花、玉山,可否享有美術著作權?此議題在侵權訴訟中常成為兩造攻防之激辯爭點。例如在知名的橙果設計違反著作權法案中,被告辯稱:「『金魚』乃自然界動物品種之一,外觀形態大同小異,基此外觀所製作之圖形亦為社會上習見習知,市面上亦早有相同之金魚圖案流通,因此告訴人之金魚圖樣無從表現其作者個人之獨門巧思或創意,自不具著作權法所要求之『原創性』。」惟被告之主張不為二審法官採納,認定「此確含有告訴人之獨立思維及智巧,並融合個人技匠創作設計,是告訴人獨立完成創作金魚圖樣美術著作之時,即受著作權法保護」。經合議庭調查證據綜合考量後,撤銷地方法院無罪之判決,改判被告有罪(參閱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智易字第34號刑事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刑智上訴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葛飾北齋,《富嶽三十六景─神奈川沖浪裡》。(© 紐約大都會博物館)

雖然自然界之動植物樣貌本身,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任何人皆可描繪製作;然而不同創作者之繪製成果各有特色,具有個人思想精神與獨特性,形成具體表達,即可享有著作權之保障。例如印象派大師莫內的《睡蓮》畫作舉世聞名,元代黃公望的《富春山居圖》流傳千古,浮世繪名家葛飾北齋的《神奈川沖浪裡》滔浪搭配富士山馳名國際。近期台灣品牌JUST IN XX發表2022雙十國慶迎賓制服,上有雲豹、櫻花圖案(註2),令人耳目一新,制服圖案由設計師周裕穎(或委製單位)取得美術著作權。

由JUST IN XX所設計的國慶迎賓制服。(© JUST IN XX周裕穎)

 2. 設計之思想概念相近是否構成抄襲?

在探討著作侵權的案例中,常有「思想、概念」相仿而陷入抄襲之迷思。依《著作權法》第10-1條之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據此解釋,如委託繪師繪製Vtuber人物設計,僅提供意見或建議,未實際參與繪製行為,由於單純的概念或想法並不受著作權保護,故繪師為實際完成著作之人(註3)。

例如網紅欲經營VTuber(虛擬YouTuber人物/Virtual YouTuber)頻道,聘請漫畫家繪製設計人物造型,由網紅提供文字敘述,漫畫家進行繪製。如網紅僅提供意見或造型方向,由漫畫家實際繪製人物圖案,由於概念/想法不受保護,故漫畫家始為實際創作之人。其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原則上由實際完成著作之人享有,但如網紅計畫取得該人物造型之美術著作權,其委託漫畫家繪製Vtuber人物設計,屬於「出資聘人」之情形,網紅應以契約明文約定著作權歸屬;如未約定,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則由受聘人(漫畫家)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而出資人(網紅)得在出資的目的及範圍內利用該著作 。

台灣製作團隊「藝術報國」於2022年10月1日在雲林國際偶戲節首次公開巨型木偶作品《艾拉Ayla第一次造訪》,旋有網友提出質疑,對照法國「好機會劇場」於2021年7月製作之木偶「小艾瑪爾」(Little Amal)及跨國藝術計畫「行走」,認為台灣木偶《艾拉》與法國「小艾瑪爾」似屬仿製。究竟二者是否實質相似?有無抄襲情形?需要進一步理解美術著作保護範圍是否包括木偶的製作方法及外型概念?木偶製作方式(上身竹製/藤製鏤空,外型具有頭部、四肢軀幹、身著服裝)是否受到保護?

巨型木偶艾拉(台灣)與小艾瑪爾(法國)之相似部分為木偶之四肢機關、結構鏤空軀幹等功能性之設計,世界各國皆有類似之戲偶創作,例如2015香港嘉年華藝趣銅鑼灣巨型木偶遊行、2021英國利物浦巨型木偶展、2009德國機械巨人木偶劇團演出《柏林圍牆》城市實景劇等。木偶之製作方法,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但如機械操作方式或功能性之設計發明申請專利權,則屬專利法保障之範圍。艾拉(台灣)與小艾瑪爾(法國)之外觀造型與服飾設計截然不同,各自享有獨立的美術著作權,故未構成侵權(註4)。

3. 作品被包裹而消失,創作是否受到保護?

去年(2021)在法國甫完成之裝置藝術作品《被包裹的凱旋門》,為期短短16天的展示期間,引發全球關注的目光。《被包裹的凱旋門》作品屬於美術著作,該件作品之起源係來自於藝術家克里斯托(Christo Vladimirov Javacheff)及妻子珍妮(Jeanne-Claude Vladimirov Javacheff),以「包裹」之創作手法聞名,共同創作多件裝置藝術作品。珍妮於2009年逝世後,克里斯托持續進行「包裹」的創作計畫,並於2019年繪製《被包裹的凱旋門》設計圖稿,原預計於2020年創作該件裝置藝術作品,卻因疫情暫停,未料克里斯托亦於2020逝世,故後續由其製作團隊繼續完成這件作品。

克里斯托,《包裹凱旋門》草案,2019。(攝影/André Grossmann,© Christo and Jeanne-Claude Foundation)

「包裹」形式之作品將原屬重要景點地標之著名建物包覆隱藏,例如法國凱旋門經包裹後,其包裹的外觀形貌是否仍可認定為「著作」,頗值探討,曾有政客弗洛里安.菲利波(Florian Philippot)譴責《被包裹的凱旋門》:「給我們最輝煌的紀念碑之一蓋上了垃圾袋。」被包裹的建築或地標、藝術品,固然具有建築著作及美術著作之地位與價值,然而藝術家以「包裹」的手法,促使世人以不同視角反思藝術品的存在意義,難道僅能斥之離經叛道,而無美學之評價?創作者「希望人們能夠重新審視他們之前可能沒有看到的東西」、「自由也是一種激烈的想像」,法國總統馬克宏(Emmanuel Macron)站在包裹的凱旋門下表示:「我們相信的是這件事:瘋狂的夢想一定可以實現。將一座融合軍事、歷史、藝術和民族記憶的豐碑包裹起來,讓法國人民無比自豪,因為這就是藝術探索的意義所在。」(註5)。

 
 
 
 
 
在 Instagram 查看這則貼文
 
 
 
 
 
 
 
 
 
 
 

Arc de triomphe(@arcdetriomphe_paris)分享的貼文

《著作權法》以作品具有原創性作為判斷標準,雖《被包裹的凱旋門》創作手法屬於《著作權法》第10-1條所稱之方法概念,其手法固然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但藉由「包裹」方式完成之創作,由於具有獨特的藝術呈現方式,藝術家提出其特殊的創作理念,《被包裹的凱旋門》符合著作權法關於原創性之要件,創作者享有美術著作權,殆無疑義。

《被包裹的凱旋門》之設計圖稿係由克里斯托享有美術著作權。至於《被包裹的凱旋門》之實體裝置藝術作品,倘使克里斯托在逝世之前,已經完成大部分之創作,而製作團隊僅需按照設計圖實施製作作品,並未加入其他創意,此時該作品仍係由克里斯托所創作,並享有實體裝置藝術作品之美術著作權,保護年限自克里斯托逝世起算50年(歐盟指令規定保護年限為創作者一生加70年)。但是如果克里斯托在逝世之前,尚未完成該作品,而由製作團隊接續創作,始能完成實體裝置藝術作品,則因該件作品同時包含克里斯托及製作團隊之創意,且兩者之創意彼此不可分離,屬於共同著作,由克里斯托及製作團隊共有實體裝置藝術作品之美術著作權。保護年限自製作團隊成員最後逝世之人,逝世後起算50年(《著作權法》第31條)。

4. 公共財可否作為設計素材?

以傳統元素作為現代設計的素材,許多創作者勇於嘗試,例如藝人杜振熙(蛋堡)製作音樂VR《音菩薩》,於2020年10月7日由桃園文化局公開發表,其VR影像使用之佛學元素包括蓮花座及如來佛像,是否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又如以台灣民俗圖像狗皮藥膏、銀紙進行創作,例如視覺設計師劉開作品《悲情城市》電影海報取用銀紙的元素,以及蕭青陽設計師《我身騎白馬》唱片專輯封面的製作,取材自中國古畫,是否需取得授權?創作者的浪漫試驗,時而引發觀眾與利用者的疑惑;實則此類運用公共財發想取材之作品,並無侵權之虞,旁觀者的評論與質疑卻足以斲傷創作者的心靈,壓抑其創造的欲望,甚至造成美好作品怯於推廣流傳的憾事。

狗皮藥膏

民俗圖像譬如狗皮藥膏,在台灣已經流行長久的時日,是否屬於美術著作?我們在日常生活把它當作中藥膏來貼用,不曾考慮到著作權的問題。可是當它經過靈巧的設計,被當作一個美術作品的時候,依據「美學不歧視原則」,狗皮藥膏的設計作品如具創意,將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因為民俗圖像已年代久遠,經過歷史的演化,相關圖案幾乎都變成公共財,再也找不到第一個發明狗皮藥膏的人,或者是第一位繪製神像設計蓮花的人,依《著作權法》43條之規定:「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故取材自公共財,無需取得原始創作者之授權。進一步採用此種素材設計新的圖案,屬於衍生著作,依《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其美術著作權由設計者享有。 

中國古畫

2007年典選音樂公司發行《我身騎白馬》唱片專輯,由作曲家蘇通達與春美歌仔戲團合作的電音歌仔戲作品,專輯封面委請蕭青陽設計師操刀,他以故宮館藏《明人畫出警圖》改編設計封面(註6),孰料引發熱議,當時負評四起,網路攻訐專輯封面設計涉嫌侵權。法律爭議肇端自大眾對博物館典藏古老文物著作權存有迷思,博物館典藏之古文物,倘若已逾著作保護年限,則著作財產權已經消滅而屬於公共財,博物館只就實體之古文物具有管理權而不享有著作權,因此任何人皆可自由使用,無須取得博物館之授權。顯然《我身騎白馬》唱片專輯封面設計並無任何侵權情事(註7),然而當年無知的誤解卻讓設計師蒙受委屈,令人遺憾。

著作授權與侵權的釐清

設計圖案完成後,創作者與利用人即面臨授權條件的協商,著作授權合約須具體約定「授權標的、地區、費用、期間、載體」,倘使授權事項未明確約定,依《著作權法》第 37 條之規定,甚至視為未授權:「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以授權載體為例,實體與數位產品係屬不同載體之利用形式,創作者如僅同意同意實體之授權使用,被授權人不得恣意延伸至數位之公開傳輸授權。因此書籍之出版,如漫畫家僅授與美術著作紙本書籍出版之利用方式,出版社逕為數位發行即屬侵權。

1. 街頭塗鴉之授權

街頭塗鴉於1970年代初在紐約發跡之際,屢屢被斥為髒亂之源,視為不合法的都市垃圾,數年後他們日漸被藝術機構所接受,甚至塗鴉作品以破紀錄的價格在拍賣市場出售。例如知名服飾品牌Coach 2018春季系列款式,以塗鴉藝術家凱斯哈林(Keith Haring, 1958-1990)的經典塗鴉畫作,作為核心設計元素,推出「Coach X 凱斯哈林」聯名商品。由於2018年凱斯哈林的塗鴉美術著作保護年限尚在持續中,服飾品牌自需取得凱斯哈林繼承人之授權;然而以塗鴉之圖案改作時裝配件設計,其美術著作權則歸屬時裝設計師或品牌公司。

Keith Haring。(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台灣塗鴉藝術家韓君岳(Candy bird)以打工者為主題創作塗鴉作品,輔以諷刺文句,例如:「準時下班,所以我有罪…」諷刺上班族的加班常態,其塗鴉創作名噪一時,吸引影視劇組邀請商議合作。倘使塗鴉藝術家欲以授權方式提供劇組拍攝其塗鴉作品,合約授權條文可約定:「甲方(電影公司)因拍攝電影《xxx》 (以下稱本片),委託乙方(塗鴉藝術家)負責塗鴉畫作承攬施作。乙方為甲方製作之本合約塗鴉畫作,均為乙方著作,乙方享有著作權,並授權甲方於本片使用。乙方同意對於本片如有乙方任何創作,經甲方拍攝製作為本片之內容者,其影像之視聽著作權歸屬於甲方。」

2. 時裝設計與繪畫藝術之跨界合作

2021年台北時裝週,台灣時尚品牌JUST IN XX與藝術家江賢二跨界合作,由設計師周裕穎將江賢二之數幅經典畫作,融入時裝設計,產生全新創意風貌,獨具特色,令人驚艷。如進一步探討該融合畫作設計服裝之著作權及所有權歸屬何人,須先瞭解藝術家江賢二之畫作或裝置皆屬美術著作,其著作權與所有權歸屬畫家江賢二,經授權時裝設計師周裕穎改作後,其服飾之美術著作權由何人享有?在時裝界跨界合作日漸盛行之今日,實值深入解析釐清。

著作權法規定「改作」之意義,係指著作人將原著作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另為創作而言。以原著作為基礎另為創作時,若已挹注創作人的精神思想在內,致其所另為創作之著作已達著作權法最低創意程度之要求時,即為「改作」;若與原著作之內容同一而未有改作人之精神創作在內,即為「重製」(參閱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07號刑事判決)。且依《著作權法》第6條,由改作者享有衍生著作的權利,故設計師周裕穎經藝術家江賢二授權,將其繪畫改作為時裝,材質樣式與呈現的圖案具有巧思及設計理念,獨具一格,其設計圖及剪裁完成之時裝亦屬美術著作,著作權和所有權則歸屬周裕穎設計師,並提供主辦單位於台北時裝週走秀展示。

3. 攝影著作之改作侵權案例

普普藝術大師安迪沃荷(Andy Warhol)以知名演員瑪莉蓮夢露黑白照片內容為基底,重新構圖,並加上色彩及妝容之新創意,構成改作,所創作之彩色畫作即為《著作權法》第6條所規定之衍生著作,由安迪沃荷享有攝影著作改作後之美術著作權,創造令世人驚豔的美學價值與經濟利益,系列作品中安迪沃荷重新繪製為《槍擊瑪莉蓮夢露》的作品於2022年5月在佳士得拍賣定價2億美元。但另一項作品「王子系列」則引發訴訟,被控侵權,持續5年的法庭攻防,歷經一審勝訴、二審逆轉敗訴,目前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中。

事實經過與侵權提告

林恩.戈德史密斯(Lynn Goldsmith)於1981年拍攝的歌手普林斯.羅傑.尼爾森(Prince Rogers Nelson,藝名「王子」)肖像,3年後安迪沃荷受託使用這張照片創作的 16 張絲網印刷圖像,稱為《王子系列》(Prince Series),Prince於2016年過世時,安迪沃荷的《王子系列》經《浮華世界》雜誌使用橙色王子作為致敬封面,林恩獲悉後,於2017年向紐約法院起訴,控告安迪沃荷的《王子系列》侵權。

 
 
 
 
 
在 Instagram 查看這則貼文
 
 
 
 
 
 
 
 
 
 
 

Lynn Goldsmith(@lynngoldsmith)分享的貼文

法院判決:安迪沃荷「王子系列」作品是否具有「轉化性」

紐約地區法院法官認為,安迪沃荷的系列作品具有「轉化性」( transformative),因為它傳達了與原作不同的訊息,將林恩攝影師原始照片中的「脆弱易受傷的人」變成了「一個具有代表性及傳奇色彩的人物」,屬於合理使用,並未構成侵權。林恩攝影師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後,第二巡迴上訴法院不認同紐約地區法院的判決,認為:「二次創作的轉化性目的和特徵至少必須包含以下內容: 將另一位藝術家的風格強加於主要作品,以使二次創作的作品既可識別地源自其原素材,又保留其基本元素。安迪沃荷雖然加強某些元素、淡化其他細節,例如深度和對比度,並用『明顯、不自然的色彩』來修飾扁平化的圖像。而這些改變累積起來使得其王子系列與原版照片有所差異,但這並不意味著任何為其原材料添加新美學或新表達的二次作品必然具有轉化性,Prince 系列保留林恩攝影師照片的基本元素,而沒有顯著增加或改變這些元素。這些圖像更接近法律認為的『衍生』而不是『轉化』,安迪沃荷的作品仍然立基在攝影師建構的可識別基礎上。」因此推翻紐約地區法院 2019 年的判決,認定安迪沃荷的作品確實侵害林恩攝影師的攝影著作權。安迪沃荷基金會提起上訴,目前此宗侵權案繫屬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中,上週曾開庭,但迄未結案(註8)。

法律評析

攝影著作經由主題選擇、光影、色彩及對攝影整體之構思、美感所表達之精神思想,具有原創性,故攝影師享有著作權(台南地院94智字第20號民事判決)。本案林恩攝影師拍攝藝人「王子」照片享有著作權,訴訟兩造皆不爭執;法官審理的爭點在於安迪沃荷的改作是是否具有「轉化性」?依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改作之定義:「著作人將原著作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另為創作。」如將他人享有攝影著作權之照片,重製後加深人形輪廓、變色處理成為新圖案,已構成「改作」;倘使未經攝影著作權人授權,是否構成侵權?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6499號刑事判決闡明:「在判斷圖形、攝影、美術、視聽等具有藝術性或美感性之著作是否抄襲時,如使用與文字著作相同之分析解構方法為細節比對,往往有其困難度或可能失其公平,因此在為質之考量時,尤應特加注意著作間之『整體觀念與感覺』。」以此觀點審視林恩攝影師的原版照片與安迪沃荷的「王子系列」作品,兩者整體觀念與感覺確有實質相似之情形。

究竟安迪沃荷的「王子系列」有無達到「轉化」的程度,參酌國內實務見解,或可提供思考方向:「改作係將原著作另為創作,其具體表現可為同質內容之異種變相呈現,或依原著作內容增添新之因素。著作人創作時,雖曾參考他人著作,然其創作後之著作與原著作在客觀上已可區別,且具原創性者;而與原著作無相同或實質相似之處,則該著作即與改作無涉,而為單純之獨立著作。」(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著訴字第101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35號判決)。另可參閱美國藝人黛咪摩爾(Demi Moore)之孕照侵權案,攝影師安妮控訴派拉蒙電影公司為宣傳喜劇偵探電影《脫線總動員》(Naked Gun)製作之海報侵害其拍攝黛咪摩爾孕照之攝影著作權。美國法院一、二審判決皆認定:「被告派拉蒙電影公司利用黛咪摩爾懷孕照片之行為,屬於詼諧仿作之合理使用(Fair use),電影廣告增添之新創意構成相當之轉化(transformative),廣告中男主角的冷笑與黛咪摩爾莊嚴的表情形成鮮明對比,可以合理認為電影廣告係透過一個假笑且愚蠢的懷孕男人之荒謬形象,嘲諷原攝影著作中一位美麗女人因懷有身孕而感到自豪之莊嚴肅穆,藉此諷刺原攝影著作之自命不凡,具有『評論』之性質。」判決對於「轉化」的闡釋可以作為參考(註9)。兩相比對之下,本案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的判決相較於一審法院之論點具說服力,安迪沃荷「王子系列」作品不具「轉化性」,應負侵權責任。

結語

設計圖案源自創作者獨特的巧思靈感,不論取材於自然景物或人為作品,皆須具有原創性,始受法律之保護。倘若設計之思想概念相仿,但外觀型態殊異,並無抄襲侵權之疑慮,創作者以公共財為藝術設計之素材,亦屬合法。但如借鑑他人著作,進行改作或二次創作,則須具備相當的「轉化性」,始能避免侵權之指控。設計創作進行授權利用之前,應先明確約定授權標的、地區、費用、期間、載體,創作者(授權方)與利用人(被授權方)才能順暢無礙地運用藝術作品,讓美好的創作滋潤人心,自由流通。


註1 蘇福男,〈以台南扇形鹽田為設計主題 樹德科大《沐光漫鹽》勇奪德國紅點設計「最佳獎」〉,2022年8月31日。 

註2 余崇慧,〈雙十國慶迎賓制服曝光!濃濃「台灣味」雲豹、櫻花穿上身〉,2022年10月4日。

註3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解釋-電子郵件1110711b

註4渣打藝趣嘉年華 大型木偶巡遊〉,2015年11月5日,。關於有無抄襲之具體分析,請參閱蘭天律師官網|2022南藝大EMAA【智慧財產權與創新管理】課程3隨堂筆記「設計創作之智慧財產權—職務著作&出資聘人」,2022年10月15日。

註5 羅傑.科恩,〈被包裹的凱旋門,克里斯托留給巴黎的禮物〉,2021年11月11日,。

註6 聯合報記者李玉玲解析蕭青陽設計師搜集中國美術歷代白馬圖案,擷取古代圖像,透過電腦繪圖重新混搭,以黑襯托白馬,呈現陰陽等中國哲學觀,黑底白色線條如同傳統拓印形式,竹子象徵王寶釧苦守寒窯十八年的貞節,以現代美術手法表達傳統歷史情故事。另尋找乾隆「古希天子」等歷代皇帝的三十多個御印,以反字形式分布在封面至唱片內頁各處,展現相反、對比與對稱,古畫、鈐印作成轉化、混搭;以錯置反向呼應音樂人蘇通達在專輯裡用電音Remix顛覆傳統歌仔戲。參閱布洛屋,〈「我身騎白馬」讓世界看到MIT Design,蕭青陽的設計讓音樂被聽見〉,2007年12月11日。

註7蘭天律師 vs.蕭大俠法律與設計對話對話之三【《我身騎白馬》唱片專輯】〉,2019年10月11日。

註8 Alex Greenberger, “Court Delivers Blow to Warhol Foundation in Fair Use Appeal Over Prince Portraits “, Mar. 26, 2021. Sarah Cascone, “An Appeals Court Rules That Andy Warhol Violated a Photographer’s Copyright by Using Her Image of Prince Without Credit“, Mar. 29, 2021.

註9 請參閱蘭天律師官網|2022南藝大EMAA【智慧財產權與創新管理】課程2隨堂筆記「著作之授權與轉讓─詼諧仿作與侵權」,2022年10月1日。

黃秀蘭(Huang Shiu-Lan)( 12篇 )

翰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文創產業法律實務經驗豐富,擔任國家影視聽中心、創意設計/音樂/編劇/影像製作公司、唱片集團、知名導演長年法律顧問及文化部影視產業專業顧問。任教於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及國立臺南藝術大學,講授【智慧財產權與合約談判】課程,出版《如何面對合約》系列法律著作,演講教學寫作不輟。

查看評論 (0)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