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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心蓉專欄】藝術家追及權(artist’s resale right)在臺灣,可能嗎?

【黃心蓉專欄】藝術家追及權(artist’s resale right)在臺灣,可能嗎?

追及權可視為是在尋常著作權之外,對視覺藝術創作者的延伸保障。最常見的立法理由當然是藝術家嗷嗷待哺論,站在社會公義的立場,給予平均收入較低的視覺藝術家額外幫助顯然十分合理。然而,卻也有藝術家不認同這樣的想法。

編按:自韓國國會於去年6月底通過《藝術振興法》並授予藝術家追及權之後,亦有文化界與立委候選人開始討論這個保護藝術家權利的政策在台灣被推動的可能。

尋常著作權之外的追及權理想

臺灣藝壇對著作權的重視自〈一紙合約引發的血案〉後快速提升,文化部過去幾年也大力推廣著作權權益的教育及維護,隨著著作權意識的被催發,其他相關法律概念如追及權亦逐漸引起關注。政府近來有意重振拍賣事業,追及權與拍賣休戚相關,此刻檢視追及權,實有其雙重必要性。

追及權為法文「追蹤權」(droit de suite)直譯,英文則稱為「藝術家轉售權」(artist’s  resale right),一般相信源於法國畫家米勒(Jean-François Millet)作品《晚禱》(The Angelus)的幾度易手歷程。《晚禱》在19世紀中葉,原以1000法朗賣出,但30年後轉手時竟拍出55萬法朗的天價,是當時世上成交金額最高的畫作;與此同時,米勒的後代卻窮困潦倒,難以維生,以此貧富對比為主題的嘲諷插畫讓公眾一面倒的支持旨在共享利益的追及權。

《晚禱》(The Angelus),1857~1859,米勒(Jean-François Millet,1814-1875),現藏法國奧賽美術館。(公有領域)

1920年,法國成為世上第一個通過追及權立法的國家,比利時也隨後跟進。在國際公約上,《保護文學及藝術著作之伯恩公約》於1948年首將追及權增訂為第14條,雖然公約並不強制會員國實施追及權,但至今已有超過80個會員國將其納入著作權範圍。

追及權屬不可讓渡的權利,存續期限為視覺藝術家生存其間及其死亡後70年。當視覺藝術家作品於存續期限內轉售,只要買賣涉及藝術專業人士,如畫廊、拍賣行、藝術品經銷商等,買家或賣家就需按再售價格的一定比例,支付轉售權利金予藝術家或其後裔。比例通常在3%-5%之間,在執行細節上各國亦略有不同,如資格(歐洲經濟區公民及住在法國超過5年以上的外籍藝術家均符合法國資格)、門檻(法國是再售價格750歐元以上的作品適用,荷蘭是3000歐元)、轉售權利金計算方式 (採統一費率的紐西蘭是再售價格的5%,英國則是如所得稅課稅般有級距之分)、轉售權利金的天花板(歐盟上限是12500歐元)以及豁免條件等等。

另,亦有國家如巴西是以增值部分、而非再售價格為計算基準,不少學者贊成此邏輯,但也承認實際施行上更為麻煩。需特別注意的是,無論套用何種公式,追及權屬互惠權益(reciprocal right),也就是說,藝術家所在的國家和轉售藝術品的國家都必須實施追及權,藝術家或其後裔才能順利主張轉售權利金;如藝術品轉售是發生在美國、瑞士或中國等沒有追及權的國家,則一律無法成立。

追及權可視為是在尋常著作權之外,對視覺藝術創作者的延伸保障。最常見的立法理由當然是藝術家嗷嗷待哺(starving artists)論,站在社會公義的立場,給予平均收入較低的視覺藝術家額外幫助顯然十分合理。另一種廣被接受的說法是藝術家聲名及技藝都需要多年累積,收藏家得以低買高賣除了因為當年眼光精準,也要歸功於持有期間內,藝術家努力不懈、咖位上升才有增值可能,理當有所回饋。

第三種解釋則與視覺藝術作品的實體性有關。表演藝術創作如歌曲、舞蹈、電影等屬無形資產,沒有真品和授權品之分,可以不分時地無窮無盡地授權。講究靈光(aura)、獨一無二性的視覺藝術創作則有嚴格的真品和授權品之分,此種差別使得視覺藝術不若表演藝術容易從授權獲利,某種程度上屬著作權所有者中的弱勢。

視覺藝術品重製以海報或明信片最為常見,然而原作和複製品絕不可能等同。(攝影:黃心蓉)

追及權的現實:反對的聲音是甚麼?

對追及權持反對意見的陣營也有許多具分量的論述。如藝術作品隨時間流逝而被時代遺忘者不勝其數,收藏家也從未因藏品乏人問津、交易無門而向藝術家索賠,追及權「賺錢我分,賠錢你虧」的心態似乎太過理直氣壯。此外,追及權和著作權法中的「第一次銷售理論」(The First Sale Doctrine)──一旦著作權人將著作物出售,其對於該著作物散布之法定權利即已耗盡──可能也存在著些許緊張關係。抵制最力的拍賣行則是直接訴諸數字,因為無論轉售權利金是由買家或賣家支付,都是一筆新的支出,極易影響最後出價,賣家甚至會因此考量而將交易移往沒有追及權的國家進行,導致本土市場衰退。

著名藝術家大衛.霍克尼(David Hockney)和安東尼.卡羅(Anthony Caro)對追及權亦不表支持,認為打擊現當代藝術買氣;更重要的是,只有已經功成名就、作品搶手的藝術家才能從中受益,真正嗷嗷待哺的藝術家尚在等待伯樂,其實無法因追及權而翻轉生活。

事實上,大數據顯示藝術市場雖然瞬息萬變,卻沒有單因追及權介入而致景氣低迷的實例,如英國於2006年應歐盟要求增訂追及權後,成交量雖在初期小幅受挫,很快也就穩步上揚不受干擾。不過追及權的確可能是宣示大於實質意義的法案。法國在2012至2015年間,平均每年有2000位左右的藝術家因作品轉售而產生收入,然而分配極度不平均,如果不計前5%(包括畢卡索)及後5%的極端,大約每位年所得僅在1800到1950歐元之間,充其量只能稱為不無小補。但也曾有藝術家表示,轉售權利金入手猶如失聯作品再度傳來運作訊號,很能振奮人心,而且就義大利而言,轉售權利金即使不高,仍遠遠超過作品平面重製權利金收入,絕非純象徵型政策。

至於追及權所涉的瑣碎登記及收發,藝術行政人員在訓練後大多能夠輕易上手不成問題,如英國是在每月月初固定由集體管理組織(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設計與藝術家著作權團體」(Design and Artists Copyright Society)發函提醒拍賣行及畫廊填寫表單,再予彙整發放,據其2008年研究顯示,有一半以上的填答者每季因此回報作業而產生的行政成本僅有區區10英鎊。

2023佳士得香港「二十及二十一世紀藝術晚間拍賣」現場。(本刊資料室)
拍賣行的紀錄公開透明,追蹤與轉售權利金相關的交易較為簡單。圖為2023佳士得香港「二十及二十一世紀藝術晚間拍賣」現場。(本刊資料室)

追及權在臺灣,可能嗎?

由於藝術跨境的流通性及互惠法的特別性質,為求公平競爭及落實照顧視覺藝術家的初心,鼓吹追及權在各國落地的聲浪一直沒有間斷,臺灣亦有法律學者陸續就此發表專論,不過臺灣在討論追及權時,除了是否要與國際同步的議題之外,還有幾點待留意事項。

首先,私人轉賣因為追蹤困難,立法沒有意義,所以多不在追及權的範圍內;其次,拍賣本就是二級市場,運作也較畫廊透明公開,即使如法國般對藝品經銷紀錄保存規範完整的國家,長期資料亦顯示拍賣行所貢獻的轉售權利金往往是畫廊的數倍之多。

臺灣的現當代藝術產業如是,轉售多屬個人所為或拍賣量體不夠大的結構,轉售權利金的總值想必非常有限,無法過度期待。但正如澳洲「全國視覺藝術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Visual Arts)2013年問卷調查所揭露地,即使只有8%的受訪藝術家真正收過轉售權利金,逾90%的受訪藝術家仍舊高度認可追及權對視覺藝術家的尊重,追及權的面向遠比「財務報酬」為廣,實不宜輕率斥之。尤其NFT的權利金機制已經上路,透過智能合約設定,未來每一次的作品轉售,創作者都可獲利,市場對此並無反彈,反而視為美事一樁,誠屬1920年以來難得的突破,可望對此後各方擴大討論追及權的思考增添助力。

2023台北藝博會30週年現場。(本刊資料室)
畫廊主要為一級市場,但也常在藝術品轉售中扮演協助角色。圖為2023台北藝博會現場。(本刊資料室)
黃心蓉(Patricia H. Huang)( 49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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