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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天律師專欄】舞台之後:表演藝術的著作權保護

【蘭天律師專欄】舞台之後:表演藝術的著作權保護

【Column by Lawyer Lan】Offstage: Copyright Protection for Performing Arts

國內表演藝術近年來持續蓬勃發展,創作者積極投入各項表演形式,舞台演出不斷推陳出新。然而表演藝術各式演出型態所形塑之法律關係,造成劇院與表演團體、劇團與演員之間,合作模式與商業條件更趨複雜,爭議頻傳,亟需引入法律規範釐清或調整市場機制。

引言

國內表演藝術近年來持續蓬勃發展,創作者積極投入各項表演形式,舞台演出不斷推陳出新。近期在疫情衝擊下,為增加節目聆賞機會,表演團體和劇院藉助科技設備,進一步研發線上演出及直播形式,進行現場即時攝影/錄影錄音,透過電視、廣播及OTT平台上架播映,給予觀眾不同的觀賞感受。然而表演藝術各式演出型態所形塑之法律關係,造成劇院與表演團體、劇團與演員之間,合作模式與商業條件更趨複雜,爭議頻傳,亟需引入法律規範釐清或調整市場機制。本文將說明表演節目中各式著作之保護,解析科技運用下產生新的著作權,進而探討節目直播或錄製後上架OTT平台的授權要件,以及表演著作授權與分潤之商業條件,以期發展表演團體與劇院共享節目權利之合作模式,達成平等互惠、利益均霑的締約目標。

表演藝術之著作權

表演團體創作完成之表演節目,包括舞台劇、音樂劇、舞蹈、傳統戲曲、相聲、歌劇、音樂演奏及掌中戲等,究竟產生何項受法律保護之著作?茲列舉國內各知名劇團近期分別於台北兩廳院、台中國家歌劇院及高雄衛武營等表演場所演出之節目實例,並援引國外知名表演型態,進行各項著作分析。

1. 戲劇/語文/表演著作之權利歸屬

以國內知名的「四把椅子」劇團2022年7月於台中歌劇院演出舞台劇《愛在年老色衰前2.0》為例(註1),說明戲劇涵蓋之重要著作。該劇由四把椅子劇團製作,聯合王安琪擔任編劇、導演及演員。編劇完成的劇本享有語文著作權,演員在舞台上之演出則擁有表演著作權,王安琪偕同藝術總監許哲彬擔任共同導演,兩位導演之個人創作,戲劇內容不能分離利用,故依《著作權法》第8條之規定,共同享有其執導之戲劇著作權,日後戲劇之授權需經兩位導演共同決定,包括戲劇著作授權予劇團於現場演出,或錄影製作影音產品銷售;但如導演在受聘之初即允諾將其執導完成之戲劇著作權利由劇團享有,則權利之行使與著作之利用皆屬劇團之權限。鑒於舞台劇之戲劇著作權與表演著作權難以轉由其他節目運用,或作為其他著作之內容,故通常導演與演員以「轉讓」之方式,由劇團享有著作財產權,便於完整利用;導演與演員則保留著作人格權中之姓名表示權(即署名權)。

2. 劇本與故事發想著作權如何區隔

《愛在年老色衰前2.0》之「故事發想」來自掛名「劇本編修」簡莉穎,是否可與編劇王安琪共享劇本之語文著作權?如果僅係提供發想、概念、風格、故事走向之抽象意見,並未具體創作撰寫劇本,非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表達」,依《著作權法》第10條之1之規定,無法與編劇共有劇本之語文著作權。但故事發想者如實際參與劇本之撰寫,產出具體創作,屬於共同著作,即可與編劇共有劇本之語文著作權。由於「故事發想」或「劇本開發」有時與劇本內容實際文本之撰寫,其間界線時而難以劃分,在影視產業經常產生爭議或糾紛,表演藝術界在劇本開發與創作日漸制度化之際,宜於創作者合作之初,釐清分工之界限,明訂彼此定位與作品權利歸屬,方能避免日後無謂之紛爭和不平之鳴。

3. 舞台設計屬於美術著作

往昔舞台劇受限於現實舞台有限之空間裝置與技術設備,較難呈現繁複豐富的舞台背景或各式裝置道具,甚至京劇僅以簡約的一桌一椅象徵諸多劇情場景。近年得利於劇院設施之改良精進,輔以科技電腦之精準掌控,舞台劇嘗試各種不同的型態和設備,經常有驚艷之舉。例如2022年在奧地利演出《 蝴蝶夫人 》舞台劇的紙摺水上舞台,以特殊之設計造型著稱,設置於博登湖畔(Bodensee/Lake Constance),採取「在海面上的日本卷軸畫」為設計靈感,襯托湖泊的絕美景色,配上絕佳的燈光及影像效果,令人心馳神往(註2)。又如舞台劇《如夢之夢》為賴聲川的經典作品,自2005年在台首演後,多年來不斷演出,2022年底再度於兩廳院公演。其舞台設計採取創新形式,不僅包含8個方位、3個樓層,形成將觀眾席置於中央的環繞式舞台,在劇場界風格獨具(註3)。舞台劇之布景、舞台、服裝具有原創性,屬於美術著作,可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倘有他人違法抄襲舞台或錄製舞台畫面予以公開利用,將構成對舞台設計美術著作之重製權之侵害,需負侵權責任。

4. 讀劇是否需要授權

近年表演藝術團體在正式演出舞台劇/音樂劇之前,嘗試舉辦「讀劇」表演,作為正式公演前之排練及預演,並對外公開,吸引觀眾參與,例如躍演劇團於2021年4月11日在衛武營演出《勸世三姐妹》讀劇音樂會,赭月製作《 台北莉莉絲 》上半場讀劇音樂會於2022年11月25日在PLAYground南村劇場。讀劇內容如屬未完成之著作,有無受到法律保護?讀劇過程之演出中,演員不僅唸誦劇本,並投入感情,有其獨特表述方式。縱使並未搭配舞台劇設定之動作或舞蹈,進行整體演出,但其表演形式與讀劇內容仍構成表演著作。「讀劇」之演出,係由演員以口述及演唱之方式進行表演,故表演團體需取得劇本—語文著作之公開口述授權,以及演員之表演著作權;此外讀劇音樂會如有播放音樂,亦須取得音樂劇歌曲—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授權。

舞台上的權利歸屬

1. 表演團體、演員、劇院享有之權利

舞台劇之影像(動畫、數位特效、投影、劇照)及各項著作(劇本、舞台設計、海報主視覺)之著作權屬於何者?是創作者、表演團體或委製單位/出資人?要釐清著作權關係,須視劇團及創作者、劇團及委製單位有無簽訂合約約定著作權歸屬。如有約定即依雙方之約定內容,但若未約定或未簽約,由於劇團與創作者、劇團與委製單位間通常屬於「出資聘人」之法律關係,創作成果之著作權歸屬。依《著作權法》第12條之規定,由創作者享有著作權,但劇院或劇團等出資方在出資目的範圍(舞台劇製作/演出/發行)內享有利用權。例如2022年狂美交響管樂團演出《宮崎駿動畫配樂》交響音樂會海報之美術著作權人,需依表演團體及海報設計師之間簽署設計合約而定。倘使雙方並未以合約約定著作權歸屬,依《著作權法》第12條出資聘人之規定,由創作者即海報設計師享有海報設計之美術著作權。但是出資人即表演團體仍享有海報設計之利用權,可以透過各式媒體及社群網站使用海報進行音樂會宣傳。

國內劇院委託表演團體創作節目或邀請演出,通常皆簽署書面合約,由表演團體享有該節目之戲劇著作或表演著作權,劇院則僅享有首演權。在疫情爆發後,許多表演節目轉為線上演出,或由劇院提供設備及人員於現場錄音/錄影,採直播方式透過網路傳送,或上傳至劇院官網和Youtube等頻道供網友瀏覽聆聽,劇院陸續發現既有合約並無公開傳輸之授權,而需以補充協議之方式增補約定之(註4)。

線上播映補充協議之主要條文例示如下:

 (甲方:表演場館  乙方:舞團)

甲、乙雙方於2021年8月1日就《○○○》表演節目錄製之影片(以下簡稱本影片)放映活動簽署「影片放映授權合約」(以下簡稱主約)。原放映活動因疫情影響取消,雙方同意增訂主約之授權範圍,使本影片得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使用。

乙方非專屬授權甲方得於主約第x條之授權期間、地區及範圍內,自行及再授權第三方於非營利性質之活動中以公開傳輸之方式播映本影片,且本影片上架之數位平台不限。

本增補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並隨同主約之期限屆滿、終止或解除。

本增補協議為主約之一部分,除本增補協議另有約定外,主約條文之效力均維持不變,仍為甲、乙雙方權利義務之依據。

倘使劇院在表演團體演出前,業已規劃現場節目將進行直播或錄影重播,合約中可增列下述條文:

舞台劇委製合約:直播錄影權利(甲方:出資人/劇院  乙方:表演團體)

甲方出資委託乙方製作舞台劇作品(下稱本節目),雙方同意本節目以乙方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甲、乙雙方同意甲方享有本節目首演之權利,本節目於西元2022年12月25日需在甲方經營之劇院公開演出,並同步進行線上直播。

乙方同意甲方於本節目首演時進行錄音/錄影,並自2023年1月1日起3年期間於甲方經營之xxxx影音平台(網址:xxxxxx)公開傳輸。

乙方應與舞台劇作品之編劇、配樂師、舞台/服裝設計、演員等創作者取得全部權利或可合法演出之授權,以使甲方得執行本節目。

2. 委製/合製作品之權利分配

舞台劇《愛在年老色衰前2.0》係屬影視製作公司與表演團體之跨界合作,由大慕可可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四把椅子劇團製作之作品(註5)。又如「阮劇團」及「劇場空間」台港合製音樂劇《皇都電姬》,其著作權究為共同享有或各自單獨享有?劇團或導演可否著手戲劇之IP開發,自行授權第三方將舞台劇改編為音樂劇/VR舞台劇/電影/電視劇?劇團與劇院合作之初即應達成共識,簽署合約規範。倘使戲劇著作權歸屬於出資者或劇院委製方時,負責製作之劇團如未經委製方之首肯,自不得將舞台劇之劇本及戲劇表演進行各項利用。縱使在權利共有之情形,亦須經委製方/出品公司授權其應有部分之權利,劇團始得進行整體授權,但仍須將授權金分配予委製公司。而在委製公司擁有完整的戲劇著作權之情形下,原則上可自由進行舞台劇之影視開發,至於劇團或導演可否主張享有影視開發作品之分潤權?亦需視雙方之合約而定之。

表演團體接受出資人委託製作舞台劇,實務上曾發生委製單位與表演團體未遑簽約,然而舞台劇之演出已迫在眉睫,於是劇團先上台演出。另一種情形可能發生在節目的創作型態新穎,事前無法布局安排雙方合約關係,迨至完成演出,始能掌握合作模式與各方權利義務。此種情形事後應補簽合約,才能同時保障創作者與劇團、劇院之權益,並允讓觀眾在直播或現場演出後能在線上繼續觀賞。近年來新型態之舞台劇或音樂劇不斷推出,例如兩廳院於2021年演出《神不在的小鎮》,結合實境空間、虛擬空間、線上直播、5G 技術、異地共演、觀眾互動、沉浸式體驗,除了現場演出之外,還能從二維、三維與四維的不同視角觀看(註6)。除了各種維度表演之著作權須明訂權利歸屬外,整體演出之戲劇著作應由主辦單位兩廳院或製作團體單獨享有著作權,或由製作團隊與兩廳院共同享有戲劇著作權,至遲在完成演出後,雙方應有明確的約定,以減少日後權利行使或IP開發的爭議。

四把椅子劇團及台南人劇團於2016年共同製作之舞台劇《刺殺!團團圓圓之通往權力之路》(註7),合製關係下舞台劇之著作權歸屬‵,係由兩個劇團共有或單獨享有?雙方應視參與之貢獻及日後之利用計畫而作成書面約定。倘使戲劇著作進行IP開發,授權電影公司將舞台劇改編拍攝為影視作品,則需另取得劇本、戲劇、音樂、服裝道具布景之授權,始能完整改編。此項授權改編,劇團是否有權向電影公司要求舞台劇改編電影版之票房分潤,亦值探究。電影公司如欲將舞台劇改編拍攝成為影視作品,屬於改作行為,改作過程如延續使用舞台劇之劇本、戲劇、音樂、服裝道具布景,需向劇團取得各項著作之授權,劇團除可收取授權金,亦可與電影公司商議享有影視作品之分潤權。

3. 共同創作著作權關係

舞台劇之戲劇精髓多由導演主導,並藉由演員在現場演出之爆發力而完成,有時演員投入戲劇甚深,甚至參與劇情之創作,此際可否主張共享權利?過往在表演藝術界倫理思想濃厚、師徒關係強烈之時代,演員通常不敢置喙,以至於事後反彈與爭議愈演愈烈(註8)。時至今日,各方創作者受到平等的尊重與對待,演員參與戲劇創作漸受重視,例如《刺殺!團團圓圓之通往權力之路》舞台劇係由導演及演員集體共同創作(註9),演員是否可主張共有語文著作權?可否約定劇本之權利占比?需否推由劇團團長代表行使劇本之語文著作權?此類對於表演團體咸感陌生的議題,亟需進一步解析。

如果舞台劇本由導演及演員共同撰寫或討論完成,且內容相續且連貫,難以分離使用,屬於「共同著作」。倘使導演及演員為劇團之員工,依《著作權法》第11條職務著作之規定,劇本語文著作財產權全部歸屬劇團。但若導演及演員非屬劇團之員工,可透過合約約定「劇團享有劇本語文著作權」或「導演及演員共同享有劇本語文著作權」,並須明定著作權之權利占比;如未約定,依《著作權法》第12條出資聘人著作之規定,由創作者導演及演員共同享有劇本語文著作權。由於共同著作涉及權利人為多數,日後行使著作權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手續較為繁雜,倘少數權利人有不同考量而拒絕授權,將肇致授權不完整,進而影響劇本或戲劇演出之利用。為使表演藝術的著作權得以順利行使,可於簽約之同時,依《著作權法》第40-1條第2項之規定選定代表人,例如由劇團團長代表行使劇本或戲劇之語文著作權,俾利於劇本及戲劇之應用及推廣。

表演藝術裡使用的著作權授權

1.  創作者與觀眾互動式作品

去(2022)年臺灣文博會活動中由「莎士比亞的妹妹們的劇團」製作之《島嶼大飯店》互動式共同創作作品,係由觀眾在展覽現場觀看螢幕,藝術家在遠端播放YouTube影片,進行一對一之互動體驗(註10)。雖然YouTube影片之播放每次僅限1名觀眾觀賞,但因多數觀眾皆可預約不同時段觀賞,觀看展覽之對象屬於不特定之多數人,構成公開傳輸。觀眾及藝術家互動完成創作,且創作內容難以分離,屬於共同著作。藝術家如欲將特定觀眾之互動創作成果另作其他使用,例如將互動體驗之成果進行再創作,並在其他場所公開展示,需取得該參與互動觀眾之同意,倘若《島嶼大飯店》之著作權歸屬於文博會,亦須經文博會之授權。

2022臺灣文博會活動中由「莎士比亞的妹妹們的劇團」製作的「島嶼大飯店」展區。(2022台灣文博會提供)

《自由步─搖擺歲月》係由驫舞劇場創辦人之一即編舞者蘇威嘉與近百位樂齡舞者共同合作表演「眾人的舞」,2022年11月13日於衛武營歌劇院演出。劇團在劇場內演出時,場外如亦同步拍攝訪談路人之現場影片,並即時投影至劇場內之舞台背景,劇團與路人簽訂之授權書之授權範圍需包含訪談內容及路人之肖像授權。驫舞劇場對於衛武營「邀演」之《自由步─搖擺歲月》表演節目,是否有權決定提供表演影片予素人舞者存檔留念或上傳社群媒體/網路使用,須視「表演影片」由何人拍攝。如現場影片係劇院所拍攝,且與表演團體約定由劇院享有視聽著作權,劇院欲提供影片予素人舞者,由於創作形式、腳本及編舞皆為表演團體之作品,故須取得其同意;若由表演團體自行拍攝,享有影片之視聽著作權,自可將現場表演之錄音/照片/影片作為營利使用。

2. 電影片名/畫面/劇情之利用

台灣瘋戲樂工作室製作音樂劇《台灣有個好萊塢》於2019年城市舞台首演,並於2022年臺北表演藝術中心進行定目劇演出。劇中設計虛構電影《天字第零號》之部分情節及人物設定,致敬老電影《天字第一號》(1964年上映),表演現場投影經典台語片片段,須否另經電影公司授權?音樂劇《台灣有個好萊塢》改編電影《天字第一號》之片名及劇情於劇中、投影電影片段作為音樂劇背景,需否經過電影公司之同意?音樂劇《皇都電姬》劇中之粵語情節引用香港電影《英雄本色》(1986年)之劇情及周潤發主演男主角姓名「Mark」,並在舞台上播映部分電影畫面。音樂劇使用電影角色人物名稱與故事情節於劇中,是否須先取得授權?在製作此齣戲劇之前皆應妥善處理。

依《著作權法》第9條之規定名詞、短語不受保護,音樂劇使用電影片名及角色人物名稱,無需取得授權。依《著作權法》第10-1條之規定,思想概念不受保護,若劇團僅使用與電影情節類似之元素、概念,無需取得授權。但如果使用具體故事橋段進行改編,倘使劇本之語文著作權已逾保護年限成為公共財或屬於戲謔仿作,亦無需取得授權;反之,應向電影公司取得劇本改編之授權。關於音樂劇使用電影之影像片段,如果電影之視聽著作權已逾保護年限而消滅,成為公共財,無需取得授權即可直接使用;但如使用經數位修復版之《天字第一號》影像片段,由於電影膠卷經數位修復單位(國家影視聽中心)數位修復後,修復單位享有數位檔案之所有權,如欲使用修復版影片檔案,仍需取得影像片段檔案使用之授權。

3. 舞台即時投影

表演藝術節目中所使用之創作手法隨著科技進步日新月異,例如舞台劇《刺殺!團團圓圓之通往權力之路》演出時採取「即時投影」方式,作為舞台劇之內容。音樂劇《台灣有個好萊塢》、《皇都電姬》之演出亦採用「即時投影」手法,將舞台上演出電影拍攝實況,即時拍攝及投影至大銀幕,作為演出之一部分,增添舞台呈現之豐富度。此種舞台上即時投影之形式,屬於演出之「重製」行為,需取得拍攝對象及標的之授權,包括演員之肖像權及表演著作權、舞台背景之美術、攝影、視聽著作權、故事對白及劇本之語文著作權。

4. 金馬獎標誌與主題曲

音樂劇《台灣有個好萊塢》之劇情描述演員獲得金馬獎,在舞台上使用金馬獎之圖案標誌、演奏《金馬奔騰》改編版音樂,由於「金馬獎」文字名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圖案屬於美術著作,且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已申請註冊取得「金馬獎」之文字及圖案之商標權,商標服務範圍包括:「影展、頒獎活動、娛樂運動及文化活動、娛樂服務、藝人表演服務」,因此音樂劇團需取得金馬獎圖案標誌之美術著作授權。但因音樂劇製作並未將該標誌及文字名稱作為商標使用,故無需取得商標授權。至於音樂劇現場演奏《金馬奔騰》之改編樂曲,則需取得音樂著作之詞曲改作及公開演出授權。在實際演出前瘋戲樂工作室皆合法取得授權,其演出自無法律上之疑慮。

5. 著作授權之例外:公共財/合理使用

表演藝術之創作取材日趨豐富,節目中如使用YouTube網路平台之歷史畫面、新聞報導、廣告影片(含音樂)、Netflix電影、抖音影片等,作為背景投影畫面,需否授權?影片內容須視網路素材是否已逾保護年限,若已逾保護年限,著作財產權已消滅而成為公共財,任何人皆可自由使用,無需取得授權。但如引用Netflix新片、抖音影片迄今未逾保護年限,原則上須取得原權利人之授權。除非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報導、評論、教學、研究之目的,或《著作權法》第65條各款等合理使用要件時,始可逕行使用,無須授權及付費,但需標註出處。

線上直播與OTT平台上架

1.  授權項目

近年表演藝術場館積極嘗試擴展表演藝術之演出方式,除傳統之實體演出,亦積極發展線上演出,包括在實體演出之現場透過電視轉播或網路之線上直播,例如樂興之時管絃樂團邀請歌手參與日月潭花火節共同演出,樂團將表演實況錄音及錄影,取得錄音著作權及視聽著作權後,授權予電視台、數位影音平台等播出。又如跨年晚會主辦單位邀請表演藝術團體進行現代舞表演,將演出錄製成直播影片,主辦單位須經表演團體同意,就本活動演出之全部內容全程為攝、錄影(含錄音、錄影及拍照),始可公開傳輸與播放/播映。雙方可合意就活動演出影片之智慧財產權,歸主辦單位或表演團體所有。如影片之視聽著作權歸屬主辦單位,而表演團體有需要時,可經主辦單位授權,將演出影片於官網或YouTube平台公開上架。

2. 跨國合作之舞蹈《14》線上直播

驫舞劇場製作之跨國連線直播《14》表演節目,屬於舞蹈直播節目之創舉,係由新加坡濱海藝術中心委託創作、國家兩廳院共製,由編舞家陳武康、影像導演孫瑞鴻、劇場導演王嘉明共同策劃節目內容,包括現場直播新加坡、台灣、泰國、義大利、印尼的表演場地,由19位舞者各演出14分鐘,在靜謐無人的劇院跨越時區與陸地串連5小時連線演出,表演進行中有5位舞評人同步評論與觀眾交流。《14》製作團隊架設專門網站,觀眾進入該直播網站觀賞演出,演出後1個半月內可線上觀賞錄像,期滿後永久關閉(註11)。舞蹈《14》概念發想者(陳武康、孫瑞鴻、王嘉明)是否享有跨國連線直播《14》表演節目之權利,跨國、多人、線上直播之表演節目屬於新形態之表演形式,產生何項著作權?值得深度解析。

劇院委託驫舞劇場策畫線上舞蹈舞評,舉辦跨國連線直播《14》活動,需與何人簽訂何種契約?取得何項授權?劇院於活動結束後,可否將《14》錄影上傳網路播映?需事先取得何項權利或授權?跨國線上節目製作各主體間之合約結構,在跨國合作計劃中應涵蓋合約規畫,合製單位應簽訂「合製合約」、委製方及製作方應簽署「委製/製作合約」、製作方及創作方(舞蹈家/舞評家)應簽訂「舞蹈表演合約/舞評合約」、委製方或製作方應與表演場館簽訂「場館租用合約」,透過合約明確約定各方間之權利義務及表演節目之著作權歸屬,始可保障各方權益。

整體合約架構,宜以新加坡濱海藝術中心與台灣兩廳院為核心主體,促請各國參與之劇院、舞者、舞評家、導演與資訊工程團隊簽約,將各自創造之作品產生之舞蹈、表演、語文、電腦程式、視聽、錄音等著作之著作權轉讓或授權(含肖像權)予委製單位,授權內容應包含授權地區、期間、載體、方式、範圍及授權金之約定,以利整體節目之持續運用,包括節目全程重播或製作影音產品銷售。倘若個別權利掌握在各國舞蹈家或劇院手中,將造成節目之著作權支離破碎,無法整體利用之困境,此非參與之藝術家所樂見,亦非觀眾之福。

3. 上架OTT平台之授權

實務上曾發生表演藝術節目影片上架OTT平台之授權糾紛,某劇團於2016年在劇院表演期間,劇團自行拍攝現場演出之影片作為內部存檔,並未公開,迨至2023年劇團欲將當年拍攝舞台劇之現場演出影片授權OTT平台上架播映,引起爭議。如欲上架OTT平台,需否重新取得影片中演員、配樂師及編劇之同意?爭議之焦點在於當年雙方僅就現場演出作成約定,並未考慮網路播出。此際應先梳理表演團體及創作者(演員、配樂師、編劇)及OTT數位影音串流平台之間的法律關係及著作權利歸屬,由於舞台劇含有演員、配樂師、編劇之創作內容,如果表演團體並未與創作者簽約,或雖已簽約,但合約內容並未約定創作內容之著作權歸屬表演團體,且授權範圍未包含公開傳輸權,此時表演團體須簽署補充協議,重新取得授權,始可將舞台劇影片上架OTT平台。因此劇組如規劃日後擬將表演影片上架OTT平台,應在演員/配樂/劇本授權合約中明確約定,且宜給予相對應之酬勞,始屬公允。倘使在規劃之初尚無具體發行計畫,以至於欠缺財源支應,亦可先行約定授權事項;俟日後實際受領授權金之同時支付之,將可避免屆期授權無著之窘境。

4.實體演出之錄影著作權歸屬

全球表演藝術產業面對疫情紛紛採取應變措施,自傳統實體演出走向數位線上演出,例如台灣雲門舞集作品《十三聲》2021年在台東池上舉辦實體表演,同時進行現場錄影。實體表演錄製影片之視聽著作權應由錄製者雲門舞集享有,舞蹈著作權則由雲門舞集或編舞家鄭宗龍享有,配樂之音樂著作權可約定由雲門舞集或作曲人林強享有,表演著作權由雲門舞者及共同演出歌手9m88享有。《十三聲》現場演出門票開賣後旋即售罄,雲門基金會追加舉辦線上演出,將錄製表演影片上傳KK tix Live平台播出,此項計畫實施前需向前述各權利人取得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授權,設若各權利人原訂授權範圍未包含線上演出(公開傳輸),即須補作授權。

表演團體同意劇院可於表演時現場錄音錄影時,劇院擷取錄音錄影內容剪輯製作宣傳影片,屬於錄音、視聽著作之「改作」。由於劇院享有該實況錄音/錄影之著作權,故其擷取錄音錄影片段剪輯製作成宣傳影片之改作行為,無須再取得表演團體之授權。但是劇院宣傳影片之內容包含表演之各項著作及演員肖像,如欲將影片上傳官網,涉及「公開傳輸」行為,必須向表演團體取得授權,始屬合法。

雲門舞集《十三聲》由藝術總監鄭宗龍編作。(雲門舞集提供,攝影/劉振祥)

延伸閱讀│《十三聲》展開七地巡演,「舞蹈蒲公英」全臺紮根:鄭宗龍談雲門舞集2021年計畫

舞台演出之音樂授權  

1. 公開演出之音樂授權

表演藝術節目中之「音樂」佔有重要地位,音樂作品包含音樂著作(含詞曲)、錄音著作、表演著作及視聽著作(MV影片)。音樂歌曲之著作權關係牽涉著作權人(詞曲作者/編曲人/唱片公司)、管理權人(音樂經紀公司、唱片公司、著作權集管團體)等法律關係較為複雜。通常音樂劇等表演藝術節目之原創歌曲在實務上較少與著作權集管團體合作,故僅需經配樂師或音樂/錄音著作權人同意,無須向集管團體取得公播授權。但如音樂劇使用流行歌曲,由演員現場演唱,需向音樂集管團體(MÜST)取得音樂著作(詞曲)之公開演出權,若係現場播放流行音樂CD或數位音檔,則向錄音集管團體(ARCO)須取得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權。

2. 網路傳輸之公播授權

表演團體若將音樂劇表演錄製成影片,並授權OTT平台播映,除向音樂經紀公司取得影音同步重製之授權外,需再向音樂著作權集管團體申請授權及支付公播費用。因為通常音樂經紀公司將詞曲專屬授權著作權集管團體(如MÜST/ARCO)負責管理音樂/錄音著作公播授權事宜,故音樂著作授權合約中,音樂經紀公司僅授權電影公司以影音同步重製方式使用歌曲作為電影配樂,未包含公播授權。表演團體如將音樂劇之影片(含歌曲)進行公開播送(電視播映)、公開傳輸(數位平台上架)時,需另向著作權集管團體取得公播授權,並支付授權金。至於現場演出應由表演團體或劇院負責取得音樂公播授權及付費,需由雙方自行約定之。劇院與表演團體如作公開傳輸、公開上映之授權,皆需透過合約約定明確之授權條文,始可避免日後劇院及表演團體間產生爭議。

如以2021年國家兩廳院TIFA委託製作楊景翔演劇團製作之音樂劇作品《我為你押韻情歌Revival》為例,音樂劇演員在劇院演出音樂劇之現場演唱流行歌曲,雖已向集管團體MÜST取得歌曲之公播授權,但如僅先就劇院現場演出取得「公開演出」授權,日後在影音串流平台上架或網路播放音樂劇影片(含配樂),涉及「公開傳輸」行為,需再向集管團體MÜST補作授權。

又如狂美交響樂團演奏宮崎駿動畫配樂,宮崎駿動畫配樂屬於「音樂著作」,由吉卜力工作室或配樂師久石讓取得音樂著作權。交響樂團現場演奏動畫配樂屬於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現場演奏錄音錄影屬於「重製」,將演奏影片上傳至Youtube頻道屬於「公開傳輸」,皆須向音樂著作權人、管理權人取得授權。交響樂團演奏影片內容包含團員之表演著作、肖像,亦須取得授權。

再如躍演劇團之音樂劇《勸世三姊妹》從實體表演轉為線上演出、電影院放映,表演團體需重新取得音樂劇中使用歌曲《天天想你》音樂之授權,包括音樂著作(詞曲)授權,需向管理權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MÜST取得公開演出授權,如詞曲作者未委託MÜST,則須向詞曲作者或音樂經紀公司取得授權;如同時使用錄音著作,亦須取得其授權,需向ARCO取得公開演出授權,如錄音著作權人未委託ARCO,須向唱片公司取得授權。

劇院需將音樂劇之錄音、攝錄影擷取部分內容,上傳官網/YouTube供民眾觀賞,作為宣傳用途,需取得表演團體之同意,通常委製或合製合約皆明定劇院有使用音樂劇之影音內容宣傳節目之權利。劇院發行音樂劇之錄音、攝錄影,例如DVD、影音數位平台上架、電視台播映等,所獲得之收入,宜作合理的分配。

戲劇表演之改作授權

關於表演藝術之改作實例,實務上時有所聞,例如劇院為外國劇團來台演出之節目翻譯中文字幕,台灣劇團欲使用該中文字幕,需向外國劇團或劇院取得原文字幕及中文字幕之授權。又如表演團體欲將劇院委製之音樂劇進行改版,除取得編劇之劇本授權外,亦須視劇院及表演團體簽署「委製合約」來確認是否要另外徵得劇院同意。如約定「音樂劇之戲劇著作權」歸屬劇院,表演團體依原版音樂劇改版完成之新音樂劇內容,若包含原版戲劇內容,需向劇院取得原版戲劇著作權之改作授權。但如新版音樂劇之內容已與原版截然不同,屬於全新創作,無須取得劇院同意。倘使「音樂劇之戲劇著作權」歸屬表演團體(依委製合約約定或未簽約/出資聘人),表演團體有權自行將原版音樂劇進行改作,無須取得劇院之同意。

如將改版後之音樂劇變更劇名,改版後之新的音樂劇, 由於劇名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故不論有無變更劇名,實際上仍須視改版內容而定。如包含原版之戲劇內容,屬於衍生著作,由改作人即表演團體單獨享有新版音樂劇之戲劇著作權;如未包含原版之戲劇內容,屬於全新創作,由創作人即表演團體單獨享有新版音樂劇之戲劇著作權。

以果陀劇場之舞台劇《ART》為例,其係改編自法國劇作家雅絲米娜雷札(Yasmina Reza)創作之原著劇本,2003年第1版公演,2016年進行第2版公演,2022年第2版再度公演。而香港演員黃秋生經營之「神戲劇場」,亦於2021年將該劇進行翻譯,並改作為香港版舞台劇《ART呃》,產生新著作。如果香港版舞台劇之內容同時參考台灣版《ART》舞台劇或劇本,且將台灣版改編新創作的部分,融入香港版,亦需取得台灣版《ART》之授權。

台灣表演團體欲將外國舞台劇改編成為台灣版,改編方式如果有刪除原劇部分段落、外國文化故事例如俚語轉譯以符合本土風俗民情,需明訂於授權合約,其中僅有翻譯語意落差不涉及劇情之改作,被授權方可自行決定。表演團體將他人著作(原著小說、影視作品、國外劇本)改編成為舞台劇需取得改作之授權。若可預期改編幅度較大(改變結局等),宜明定於授權合約中,避免日後引發原作品著作人格權─禁止內容不當變更權之侵權風險。但如改編行為並未變更原著之主要內容,例如刪除不影響主要劇情之串場橋段、翻譯、俚語轉譯等,以使在地觀眾更順利瞭解劇情,並未超出改作範圍及侵害原劇作者之著作人格權,無須具體約定於授權合約中。

導演陳芯宜與舞蹈家周書毅共同創作《 留給未來的殘影 》,以舞蹈表演為基礎,使用新數位技術拍攝製作成VR作品。自2018於高雄電影節首映起至2021年陸續於各劇院影廳放映,受到科技界與藝術界的高度關注。現代舞蹈屬於舞蹈著作,VR作品係將舞蹈表演之影片,結合電腦技術製作成為3D虛擬實境影像,屬於視聽著作。VR作品依舞蹈表演進行改編,屬於「改作」,改作完成所產生之VR作品為衍生著作,可稱為舞蹈作品之IP開發,各階段之運用皆須完成授權手續。

結語

近年台灣表演藝術產業之發展蓬勃,不斷推出原創劇作、經典改編作品,或結合科技新媒體之VR作品等,表演團體與劇院場館陸續就具有商業潛力之舞台劇、音樂劇進行IP開發及定目劇之演出,創造新商業模式,同時伴隨複雜之合作授權關係,衍生各式法律問題。在跨國跨區合作日見頻繁的當代,表演藝術結合科技不斷創造新的著作,亟需釐清表演團體、創作者與劇院間的法律關係與利益分配,透過合約規範,劇團與劇院合作嘗試共享權益,建立分潤之市場機制,才能提升表演藝術的價值與永續性。


註1 OPENTIX,〈「2022夏日放/FUN時光」節目介紹《愛在年老色衰前2.0》〉。
註2 Izzie Pang,〈布雷根茨音樂節壯觀「水上舞台」!呼應歌劇《蝴蝶夫人》情節的瑰麗日式紙張漂浮湖面〉,LaVie雜誌,2022年8月23日。
註3 《如夢之夢》舞台圖片請參閱OPENTIX節目介紹
註4 黃秀蘭,〈《表演藝術之智慧財產權》臺中國家歌劇院法律講座隨堂筆記〉,蘭天律師官網,2021年8月6日。〈《舞台上的智慧財產權》四把椅子劇團法律講座隨堂筆記〉,蘭天律師官網,2022年12月21日。
註5 祈玲,〈為影視投資IP鋪路 簡莉穎攜手劇場人孵化新故事〉,鏡周刊,2021年6月1 日。
註6 陳君毅,〈結合電玩、直播,做出超酷沉浸式體驗!專訪《神不在的小鎮》導演洪唯堯,他如何打造?〉,數位時代,2021年10月27日。
註7 台南人劇團官網
註8 趙靜瑜,〈《如夢之夢》捲土重來 集體創作權歸屬惹爭議〉,自由藝文,2012年12月11日。
註9 黃阡阡,〈《刺殺!團團圓圓之通往權力之路》 邀紙牌迷尋彩蛋〉,中時新聞網旺報 ,2016年3月20日。
註10 洪雅筠,〈開箱「2022 臺灣文博會」主題館!環島運動場、島嶼大飯店、寶島冰菓室 3 大展區亮點一次看〉,設計未來式Shopping Design,2022年8月5日。
註11 台中國家歌劇院,〈跨國連線直播《14》〉,2021年9月18 日。

黃秀蘭(Huang Shiu-Lan)( 12篇 )

翰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文創產業法律實務經驗豐富,擔任國家影視聽中心、創意設計/音樂/編劇/影像製作公司、唱片集團、知名導演長年法律顧問及文化部影視產業專業顧問。任教於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及國立臺南藝術大學,講授【智慧財產權與合約談判】課程,出版《如何面對合約》系列法律著作,演講教學寫作不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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