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灣2023年掀起的#MeToo浪潮中,藝文界性騷事件頻傳。當時藝創工會聯合多個藝文團體(註1),與時任立委王婉諭召開記者會,針對藝文界不斷發生的性騷擾與性暴力問題提出四大訴求。在「成立專責委員會」一點中呼籲,文化部應效法韓國設立「藝術家保護官」與「性騷擾和性暴力受害救濟委員會」,以保障藝術工作者在執行業務期間遭遇的性騷擾與性暴力問題,有更直接的救濟管道。
目前直接討論韓國藝術家保護官的繁體中文資料,只有當時記者會的新聞稿。就算是關心這個議題的讀者,在沒有韓文閱讀能力的狀況下,大概也只能從藝術家保護官一詞望文生義。(註2)於是,本文將針對此曾被提出的議程,進行進一步介紹與討論。
韓國藝術活動保護的法律與制度簡介
2012年11月,《藝術家福利法》在韓國施行。根據韓國國會研究報告,這部法律企圖翻轉過往《文化藝術振興法》以「做慈善」心態補助藝術創作的典範,轉向由藝術創作特殊的勞動性質(難以認定的工作時長)出發,使藝術家能獲得參與社會保險的資格,也規範相關組織必須規劃以藝術家作為補助對象的「緊急支援金」,就社會與經濟層面提供藝術家實質保障。《藝術家福利法》也使得韓國成為繼加拿大之後,第二個以藝術家為政策對象訂立個別法律的國家。
2020年,支持身心障礙藝術家的《支援身心障礙藝術家文化藝術活動施行細則》公布施行。過往保障身心障礙者藝術近用的法律,僅將身心障礙者視為文化藝術的被動接收者,此法則認可了身心障礙者作為藝術創作主體的能動性,並在《藝術家福利法》的基礎上,提供身心障礙藝術家適切、有用的資源。根據韓國藝術家福利基金會電子報,這項法案透過延長補助期限,來提升身心障礙藝術家補助金的有效性(註3),並建立分級的藝術教育,以及要求行政機關購置一定比例的身心障礙藝術家作品作為培育手段,期許為身心障礙藝術家建立更公平的創作環境並提升公眾能見度。
2022年施行的《藝術家權利保護法》,則明文禁止藝術補助計畫評選過程中的不公與歧視(註4),也針對藝術活動中產生的性騷擾、性暴力與創作自由侵害事件,訂立救濟管道。由於《藝術家權利保護法》規範的是救濟途徑,為盡可能將所有從事藝術活動的人員包含在內,此法擴大了《藝術家福利法》中認定的藝術家資格,延伸至尚在接受藝術教育的學生(註5)、仍在藝術活動初期或因其他情況難以被文化體育觀光部(以下簡稱文體部,註6)認定擁有藝術家資格的人們。並且,在認定藝術活動的規範上,不只將「是否產出作品」作為判斷標準,也將「印象、見聞、體驗等等的創作形式和創作情境涵」涵括入法,例如:為正式演出所做的訓練與排練、在會議上提出的概念等等。
保護來自沒被保護的
從社會保險、緊急支援金,到救濟途徑與藝術表達自由的保障,韓國的立法腳步看似先進又全面,實際上這些法律得以誕生,都和黑暗時刻連結在一起。
「好多天沒吃飯了……,如果有剩下的白飯和泡菜,請敲我家的門。」2011年1月,因慢性飢餓死亡的青年編劇崔恩高在房東的門前留下這張紙條。引起韓國社會的喧囂,也使得汝矣島國藝議員們在其過世兩年後推行《藝術家福利法》。
而保障創作自由並確立性騷擾、性暴力救濟管道的《藝術家權利保護法》,則和朴槿惠政府的藝術界黑名單醜聞高度連結。2016年韓國媒體踢爆,朴槿惠總統辦公室提供文體部一份9,000多人的名單,要求文體部禁止對名單內的藝文工作者提供補助,包含抗議朴槿惠政府消極處理世越號的連署、支持其他總統候選人的藝術家、作家、畫家等等。當時朝野對黑名單的存在與否進行爭辯,儘管時任文體部長趙允旋否認黑名單存在,然而最終與此有關的官員,至少兩名被判刑(註7);到了2022年,因黑名單事件對國家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中,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判決國家敗訴,並且應該對這起事件負責。(註8)

理想制度與執行現況
《藝術家福利法》規定,藝術活動的職業災害與補償適用《工業傷害補償保險法》,但獲得此保障的前提是必須持有「藝術活動證明」。為了實踐《藝術家福利法》內的各項規範,文體部在2012年成立了韓國藝術家福利基金會。2014年12月,也就是藝術活動證明制度要到《藝術家福利法》施行的一年多後,才透過韓國藝術家福利基金會開放申請。雖然有公開藝術活動紀錄、藝術活動契約與收入、其他因故中斷藝術活動,三項認定途徑,但必須透過網路申請、核發緩慢,以及因為資料不符規定而申請失敗的情況也屢見不鮮。不只人為因素,因為COVID–19疫情導致藝術活動無法進行的時期,也使得許多人的藝術活動證明失效。(註9)不僅資格申請與延續困難,《藝術家福利法》宣稱的社會安全網,並未涵蓋應包含的雇用保險、職災保險、國民年金以及健康保險,而僅就職災保險領域給予保障。
前述關於藝術活動證明的缺失,藝術家福利基金會在2023年做出了三項相應修正,包含:若發生無法避免的災害,將延長與災害時間相應的藝術活動證明、將證明有效期間統一為五年、維持20年以上藝術工作者免再申請證明。資格認定的部分雖有改善,但擴充保險內容與提高認繳率仍需繼續修法。
因藝文黑名單事件立法的《藝術家權利保障法》,預期透過清晰的救濟管道保障藝文工作者的創作環境。從申訴、調查、評議到處置,皆由文體部負責。藝文工作者、藝文團體皆可以直接向文體部長申訴。但是調查階段就出現了矛盾的情形,藝術家保護官在救濟制度中,主要負責事實關係調查的角色。《藝術家權利保障法》中規定,文體部長必須在部內的高級公務員中(註10),指定一位作為藝術家保護官人選。截至目前,韓國的第一任藝術家保護官由藝術政策官李恩福兼任,已經不免讓人有球員兼裁判的疑問,而2022年的一場質詢似乎應證了這個想像。

2022年富川國際漫畫節,漫畫部門高中金獎作品《尹錫悅列車》描繪了一台帶有尹錫悅面孔的火車,載著夫人金建希,要將人民撞飛的畫面。引發了尹錫悅支持者的不滿,文體部罕見地送出公文施壓漫畫振興院,並指出高中生可能違反了《藝術家權利保障法》。面對國會議員的質詢,李政策官閃避並認為程序沒有瑕疵無需道歉,顯然並沒有以保護藝術家的角度回覆,或許他認為這並不屬於藝術創作,也可能如同公文中所說「全國學生漫畫大賽必須保持政治中立」。然而,作為藝術家保護官如此武斷的回應,令人質疑其是否具備公正調查侵害事件事實關係的能力與立場。(註11)
在確認事實關係後,案件將交由藝術家權利保護委員會評議。該委員會由文體部長委託任命,最多設有15名委員,成員來自民間與政府機關,須具備10年以上藝文、公共交易或性平經驗,政府委員則從相關部會公務員中選任。此外,為確保性別平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超過六成。評議結果由文體部長官發文執行,處置方式屬行政法範疇,通常包括明令修正、罰款,或取消/中止補助。至於這套救濟制度究竟是保障權益的機制,還是僅存於理想,從李恩福政策官/保護官的案例來看,目前仍見仁見智。
臺灣藝術創作現況
在審視韓國的案例後,讓我們將視角放回臺灣。當「人權」與「藝術」並置時,最常聯想到的往往是與戒嚴與白色恐怖的歷史敘事緊密相連的藝術實踐。然而,「人權」的意涵並不僅於此,也包含臺灣的藝文工作者如何才能獲得合理的權利保障?還是因為藝術創作的經濟價值難以預測,便只能將其視為一種理想化的熱忱投入,而非真正的職業與勞動?
若我們在文化部網站搜尋「法律」,便會發現未有任何專門保護藝術家權利的法規;而在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最接近「保護」概念的僅有《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然而,該法保障的對象是藝術家的作品著作權,而非藝術家本身的權益。其他相關法規主要涉及補助、制度建置、場館營運、稅務、教育與財產管理,而未針對藝文產業的特殊勞動性質(如多數採承攬制而非僱傭制,且工時往往不符《勞基法》規定)提出明確規定。正因如此,許多藝文工作者在面臨性騷擾與性暴力時,能夠依循的法規僅限於《性騷擾防治法》,而無法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即便新制已加重權勢性騷的罰則,受害者也可向勞工局申訴,但由於藝文從業者大多不具僱傭身份,這些保障仍難以為藝文工作者所用。
當臺灣的藝文工作者已缺乏實質法規的保障,而從2024年底延燒至今的預算爭議中,甚有民意代表主張應刪除藝術創作的補助、回歸市場機制。此類言論令人失笑—韓國已視K-contents為國策,透過立法與專責機構扶植藝術產業,臺灣的立法機關卻將受補助的藝文工作者貶為國家的負擔;或是以基本人權的角度,藝文工作者的勞動權益至今仍未完整制度化,而這不正是立法機關的職責所在嗎?若文化政策只剩市場機制,而法律保障始終缺位,臺灣的藝文環境將更加脆弱,如今我們應該思考的是如何健全產業基礎,而非讓創作者在困境中自行求生。
註1 包含臺灣視覺藝術協會(視盟)、中華民國表演藝術協會(表演藝術聯盟)、臺北市紀錄片從業人員職業工會(紀工會)、臺灣舞蹈生態行動協會、臺灣舞蹈研究學會、補破網婦女團。
註2 文中多數韓文用詞尚未有正式中文翻譯,筆者便以臺灣常用用法翻譯。
註3 身心障礙藝術家的排練時間大多較一般情況來的長,因此需要更長期、更穩定的補助。資料來源:韓國藝術家福利基金會。
註4 規範於《藝術家權利保護法》第二章中〈保障藝術表達自由〉的第8條與第9條。第9條第4項「국가기관등의 소속 공무원 또는 예술지원기관의 임직원은 정당한 이유 없이 종료된 심사 결과를 변경하여 예술지원사업의 지원 대상으로 선정된 자를 지원 대상에서 배제하거나, 선정된 자에게 예술지원의 포기를 강요하거나 강요를 지시하여서는 아니 된다.」。
註5 《藝術家權利保護法》中,並未將「藝術教育活動」歸為類藝術活動;雖未直接將之視為「藝術活動」,假使在藝術教育活動的進行過程中發生需要救濟的事件,仍會被認定為可受《藝術家權利保護法》保障的範圍。
註6 為韓國主管文化、藝術、體育與觀光政策的政府主管機關。
註7 〈前朴槿惠政府官員因設立文化黑名單遭判刑〉,典藏ARTouch, 。
註8 原先共有503名被告對國家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判決期間有人和國家達成和解,因此文中提及原告勝訴的狀況,為國家認定個人或團體提出之損害難以歸因於黑名單而導致和解破局的案例。參見〈法院:確認國家在朴槿惠政府藝文黑名單的責任〉。
註9 舊制證明有效期分為三年和五年兩種。
註10 負責藝術家權益保障業務,職等為四級以上之一般公務員(不包含司法官、外交官、警察、軍人、消防員等等受法律特殊保障的公務員)。
註11 2023年韓民族日報報導指出,政府將補助韓國影像漫畫振興院預算減半,文化界普遍認為是針對《尹錫悅列車》事件的報復,此爭議又再次翻上檯面。
本文原刊載於《今藝術&投資》2025年3月號39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