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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文杰專欄】原臺北刑務所考古遺址:見證關押蔣渭水、羅福星等歷史事件的場域能否保留?

【蕭文杰專欄】原臺北刑務所考古遺址:見證關押蔣渭水、羅福星等歷史事件的場域能否保留?

【Column by Hsiao Wen-Chieh】Unearthing the Taihoku Prison Archaeological Site: Can This Place of Historical Events Be Preserved to Witness the Incarceration of Chiang Wei-Shui and Lo Fu-Hsing?

臺北刑務所原來是日治時期關押異議人士的監獄,周遭還有附屬的臺北刑務所官舍。筆者認為試掘的臺北刑務所考古遺址及相關文物出土,仍有幾樣非常重大的文化資產意義。

臺灣在1982年開始有《文化資產保護法》(以下稱《文資法》),可是「考古遺址」正式成為法定文化資產的時間非常晚,是2005年版本之後的《文資法》才開始出現這樣類別。

「考古遺址」的定義,依照《文資法》,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遺物、遺跡,而具有歷史、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價值之場域。雖然「考古遺址」列入《文資法》較晚,但是臺灣在日治時期就已經有正式的「考古」發掘,例如圓山遺址、芝山岩遺址等,在日治時期也還有《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的法律,只是戰後有很長一段時間缺乏用法令來保護。

在2005年之前,「考古遺址」或是跟考古有關的複合文化資產經常被歸納在「古蹟」這個類別,例如圓山遺址、八仙洞遺址,都是在1988年內政部作為文化資產主管機關的時代,公告為國家一級古蹟。但是把「考古遺址」用「古蹟」、「歷史建築」的審議標準來判斷是不恰當的。

「考古遺址」與「古蹟」、「歷史建築」最大的不同,是這些文化資產是被埋藏在地下的或是水下,是必須透過考古學的發掘才能呈現。同時「考古遺址」也包含了「遺物」跟「遺跡」。因此若用「古蹟」、「歷史建築」的審議標準來看待,就顯得欠缺道理。因此,隨著文化資產觀念的改變,以及2005年的《文資法》修法,這些具有遺跡、遺物特質的文化資產,也就必須重新審議,公告類別名稱,正式稱為「考古遺址」。

不過,在臺灣許多人對「考古遺址」認知是非常有限,它經常被誤認為需要上千年才算數。但是,有些百年時空左右的考古遺址也相當重要。例如「和平島B考古遺址」,雖然包含了不同文化層,但是西班牙人殖民臺灣的歷史現場是現階段學者最為關注的焦點。古笨港遺址、道爺南糖廍遺址兩處,則是呈現清代人類生活史的。至於三分子射擊場遺址,是日軍在臺灣的遺留見證。這些透過發掘的考古遺址讓我們更貼近真實的歷史,土地上的證據,也可以成為一種集體的記憶。

日治時期臺北刑務所建築結構基礎。(文資團體提供)

臺北是一個對遺址不友善的城市

由於文資法的缺憾,「考古遺址」過去一度被當成「古蹟」認定。隨著《文資法》的修法,觀念也有所改變。依據2005年修訂的《文資法》102條,屬遺址及其他歷史文化遺蹟者,主管機關必須在六個月重新審議指定。

可是首善之都的臺北市,長期以來對「考古遺址」漠視,並未理會立法院通過的《文資法》。因此,也就造成了「芝山岩遺址」至今不屬於「考古遺址」類,而是屬於「古蹟」類的荒謬情事。

整個臺北市唯一的一處法定的「考古遺址」是圓山遺址,早期為一級古蹟,權責屬於中央政府,因此由中央改公告,重新指定為國家重要遺址。不過圓山遺址並沒有因為是國家重要級遺址就免於被破壞,在郝龍斌與柯文哲市長任內,都發生市府帶頭破壞國家重要圓山遺址的現象。

另外臺北市政府竟然沒有單獨設立「考古遺址」的專屬文資審議委員會(註1),這也導致「考古遺址」多由非考古、非人類學背景的文資委員審議,而是安排在古蹟、歷史建築、文化景觀、聚落建築群共同的審議委員會,自然也引發一些問題。

例如清代的番學堂、清代機器局,都是屬於地下的遺跡,可是仍是用「古蹟」來指定。但是這樣的「古蹟」,目前市民是肉眼看不到的,因為市府宣稱採用可逆式方法「回填」保護。而保護性的「回填」是「考古遺址」的選項之一,而若用「古蹟」標準看待,就違反了文資法34條遮蓋其外貌,妨礙觀覽,這也就是筆者認為不宜兩者混為一談的原因。

清代機器局遺構。(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另外「考古遺址」與「古蹟」、「歷史建築」的審議流程方式是不同的。依據《文資法》57條:「發見疑似考古遺址,應即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採取必要維護措施。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疑似考古遺址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前項措施外,主管機關應即進行調查,並送審議會審議,以採取相關措施,完成審議程序前,開發單位不得復工。」

這裡提到的「審議」兩字,也就是必須進入文資大會來進行「審議」,也就是不能像是古蹟、歷史建築類的「現勘」,僅僅是少數的文資委員現場勘查(註2),就決定是否要「列冊」。而臺北市政府長期以來,自創「臺北市古城牆石保存或再利用處理原則」,刻意將地下埋藏的潛力文資,用「古蹟」、「歷史建築」的現勘方式草率解決。

爭議的是「臺北市古城牆石保存或再利用處理原則」,除了現有公開資訊查無內容之外,更與《文資法》背道而馳。2018年延平南路發現以古城牆石構成的遺蹟,卻僅派了一名以研究民俗圖案專長的文資委員來現勘,就草率決定不列冊,更是違法行為。可是對於這種行政不完備的現勘,《文資法》並沒有任何罰則,更讓地方政府敷衍了事。由於是這樣對待埋藏地下的遺跡,這或許是臺北市沒有任何一個地方政府層級的「考古遺址」原因所在。

回首柯文哲昔日選舉語言看臺北刑務所考古遺址能否保留?

雖然文化團體對於屢屢破壞潛力文化資產的柯市府已經毫無期待,但是不可否認的是,近日臺北刑務所考古遺址出土其實對臺北市而言有很大的文化意義。

「昭和十三年臺北刑務所刑務要覽」。(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臺北刑務所原來是日治時期關押異議人士的監獄,周遭還有附屬的臺北刑務所官舍。國民政府逃難至臺灣後,沿用昔臺北刑務所日的附屬日式木造平房,做為法務部職員宿舍,而一些沒有分配到宿舍或者宿舍空間太小的職員,就在政府的默許下,自行往外延伸加蓋,這個聚落就是所謂的「華光社區」。

臺北監獄圍牆遺蹟運屍門。(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華光社區」因開發案被拆除,2013年仍是臺北市長候選人的柯文哲還特別到現場,感嘆說:「臺灣有文明沒文化!」意圖爭取文化選票。當時他表示,臺灣歷史400多年,幾乎每50年就要改朝換代一次。中國大陸改朝換代只是改變繳稅的對象,我們卻是要改變交出靈魂的對象──連文字、文化都換掉!

經歷了華光社區拆除事件,如今臺北刑務所及周遭被列入文化資產的也只有殘缺的臺北監獄圍牆遺蹟,及非常少量的官舍。筆者認為試掘的臺北刑務所考古遺址及相關文物出土,仍有幾樣非常重大的文化資產意義。

日治時期臺北刑務所建築結構基礎。(文資團體提供)

首先,這是臺灣唯一用城牆石建造的監獄,光是出土的邊溝跟薰蒸室就能呈現當時遺緒。這個監獄遺址見證整個日本殖民史上重大發展事件,包含號稱抗日三猛之一的簡大獅,苗栗事件的羅福星都是在此受刑。這裡也曾是臺灣監獄文學發源地,被禁錮的蔣渭水、林幼春、蔡惠如以筆作為文化抵抗的工具,而臺北刑務所更可能是臺灣最早的少年監獄(註3),同時還是二戰期間盟軍戰俘被處決的地點,歷史意義重大。

我個人認為依據《文資法》51條,臺北市政府應該要公開研究團隊的發掘報告,更應該依法促進其活用,並適度開放大眾參觀,因為這是文資教育中非常重要的部分。

日治時期臺北刑務所建築結構基礎。(文資團體提供)
日治時期臺北刑務所建築結構基礎。(文資團體提供)

這樣的潛力遺址即將進入文資審議,有可能成為臺北市政府第一個指定的遺址嗎?還是又將以異地展示的應付方式處理?

筆者認為,遺址應該以原地保留,不應該隨便用異地展示的方式。異地展示會與歷史脈絡脫節,對於一個把蔣渭水掛在嘴上的柯市長而言,此刻是否還記的2013年說過的,能替臺灣保留一點點靈魂、一點點文化,讓這些僅存的一點歷史保留在原地,並且推廣他口曾經談論的蔣渭水與臺北刑務所。

註釋

註1 以新北市為例,考古遺址的文資審議委員大多具有人類學背景。

註2 通常只有3位委員。

註3 待考證中。

蕭文杰( 77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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