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文化局所認定的「文化資產」是一種法律定義,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規定,必須經由官方「指定」或「登錄」才算數,也才能依法獲得官方的補償、補助、保護。
我可能天生反骨,不喜歡「官方說法」,不喜歡學者用學術傲慢與權威的方式去詮釋。例如我們的官方也曾經斥責林安泰古厝不是古蹟,認為這棟古厝不應該妨礙都市開發的「進步」,如今事隔40餘年,看來格外荒謬。
可悲的是《文資法》實施40餘年...
您已經是會員?登入
免費加入會員,閱讀專屬藝文報導
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