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的《文化資產保護法》(以下簡稱文資法)的文化資產中,有一個項目稱為「古物」:「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等。」我主觀意識上不喜歡「古物」一詞,因為教育部字典與常民百姓,認定是「古代的器物」。文化資產的「古物」未必是古代,如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鎮館之寶「交叉分子束儀器」是1986年由李遠哲所設計,並獲諾貝爾化學獎。文化部將這件科技文物列入「古物類」的最高等級「國寶」。
本文標題採用「文物」一詞在於「文物」用字寬容度大,不受是否古老限制,不僅能談尚未審議的潛力文物,也能談國外重要作品。文物再製一直難以深入討論。以藝術角度來看,講求原創,再製品很難被認定重要性,不過像是王羲之真跡大多陪葬昭陵,因此「定武蘭亭真本卷」這一類後人摹刻的作品,依舊有不可替代性。遼寧博物館的張萱《虢國夫人遊春圖》也是宋摹本,仍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列入國家一級文物。
隨著文化資產觀念的發展,文物複製成為了教育推廣、博物館倫理、法律的一部分。基於文化平等權、近用權、外交等理由,博物館常需要去其它地方推廣,但當地可能沒有恆溫、恆濕、保全的館舍,真跡展示的條件不足,於是複製品就扮演「下鄉」或是出國的角色,如早期歷史博物館的「中華文物箱」,現在的「故宮下鄉」。這些複製的作品,或許乍看下唯妙唯肖,仍是必須遵守博物館倫理。必須標示複製,功能是教育推廣。藏品的複製必須嚴謹,如果違反博物館倫理,就會產生爭議。
2016年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以下簡稱史前館)發生「人獸形玉玦」等五件文物複製事件,原因是依照:《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國寶或重要古物之複製及再複製,應由原保管機關(構)提出複製及再複製計畫,並於每年年底彙整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計畫的內容必須包含目的、時間、數量、古物原件保存狀況等。但史前館館長張善楠事後解釋史前館只是仿製,而非百分之百的複製品,不須採用法定複製程序。這樣的說法文化部並不同意,所以文化部修法說明指「原貌」已包含外形與色彩,且將「原尺寸」的規定刪除,因為易被利用於規避複製辦法。然而現有《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仍存在不少問題,舉例來說故宮文物將近七萬多件,其中大部分是沒有經過分級審議的。公有古物複製的規範,仍然強調「原材質」才算,這裡所指「原材質」也容易讓有心人規避,如黃土水的原件作品無論是「釋迦出山」或是「南國」都是石膏材質,但基於教育展示,複製都採用翻銅呈現,若受委託的不肖廠商私自翻製,法規並無太大約束力。
「曾侯乙編鐘」是中國非常重要的一級文物,禁止出境,1997年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向中國購置與原件幾乎一模一樣的編鐘,這個複製的編鐘也是科學與工藝的表現,所發出的聲音頻率都幾乎相同的。該編鐘,曾於中山堂、國父紀念館等場館展出,並且由臺灣國樂團公開演出,這是複製品最大功能,讓人真實地體驗編鐘之美。不過推廣時卻遭到在野黨質疑不尊重地方,顯然該立委不懂複製編鐘在教育上的功能。而近代的博物館,不僅要防範展品原件未經審議下被複製,隨著科技進步,更要預防「高階數位」檔案落入動機不良人士手中,故宮就曾經發生「龍藏經」、「永樂大典」等文物的數位影像檔被外流,造成難以估計的損失。
而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最近展出與國立歷史博物館藏品雷同的常玉作品,其實也是重大問題,是否意圖使大眾認定作品為常玉原創,有待國史館出來說明。因為依照《博物館法》:博物館應本專業倫理,確認文物、標本、藝術品等蒐藏品之權源及取得方式之合法性。
本文原刊載於《今藝術&投資》2024年9月號38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