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推動文化興國為立法精神的《文化基本法》草案,初於2011年經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由於未能及時完成立法程序,依屆期不續審原則退回。此後文化部經過多方努力,終於在今年1月的行政院院會中通過修正版,再度送請立法院審議。儘管一波三折,但因過去七年所積累的各界意見,新草案在內容上較前增訂許多,如加入保障文化與藝術工作者生存權及工作權的條文,條文說明則謂:「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生存權及工作權之保障,第165條規定國家應保障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依司法院釋字第485號解釋理由書,國家應提供各種給付,以保障人民得維持合乎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需求,故基於人權,國家應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能擁有符合尊嚴之生活。」 基本生活需求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內容抽象,具有多種解釋可能,但一般藝文工作者似乎總是難脫即使不虞匱乏、還是兩袖清風的形象。當年白居易初到京城,前輩顧況拿白居易的名字調侃,「長安米貴,居大不易」,也是以溫飽做文章。又如從英國最近對大學生畢業十年後收入進行追蹤的數據來看,藝術、文化產業相關學科畢業生的平均所得的確是所有學科當中最低的,甚至只有醫生的一半而已。而根據德國去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