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籲一:立法院和行政院以現行政院版《文化基本法》草案為基線,儘快在此二會期通過三讀程序,確保文基法實質而重要的階段性進展。
呼籲二:強化《文化基本法》草案中政府政策法規面之文化影響評估,並承諾修訂現行法律,強化藝術文化工作者勞動權利。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正在審議《文化基本法》(簡稱《文基法》),但面對立委紛紛提出各自版本,對相近的實質內涵各自表述,我實在有點憂心。國家《文化基本法》的立法進度遲滯不前,然而會期於5月底結束,下個會期得處理總預算、總統大選,《文基法》又要面臨再一次的立院隔屆不續審,讓法案推動重新退回四年前、乃至八年前的原點。
自1997年第二次全國文化會議提出制定《文基法》的構想以來,即便經過民間團體、藝文界與學界的長年推動,行政院跨部會的多次協商,朝野政黨多次立院審議攻防,《文基法》立法始終功虧一簣,未能正式三讀通過。我們鄰近的亞洲國家韓國不僅在2015年11月後發而先至,通過,積極推動文化影響評估制度保障人民文化權利,我國《教育基本法》亦早在今年,慶祝立法20周年。
近年來台灣人民對於自身文化生活權利意識的抬頭,希冀透過國家積極立法,主動保障並落實人民參與文化政策與生活的基本權利,避免文化主體性始終屈服於政治、經濟力量的主導、干預而造成對文化發展的壓迫與危害,已經成為民間的共識。
2017年全國文化會議(花蓮場),多人參與討論。(© 全國文化會議)
回顧2016年總統大選,蔡英文總統提出〈厚植文化力,打造台灣文藝復興新時代〉的文化政策主張,強調要翻轉由上而下的文化治理、讓文化為全民共享、確保文化多樣性、提升公民參與的文化知能與社區文化涵量、以及文化經濟的文化涵養、給青年世代更豐厚的土壤、善用文化軟實力重返國際社會,受到民眾支持。蔡英文總統的政策承諾則為「推動《文化基本法》,建立文化長期施政綱領」。
文化部部長鄭麗君上任後,緊接著宣示「首先要在一年內制定《文化基本法》,重新再造文化治理體系。」歷經2017 年全國文化會議的召開,「我的工作就是努力搭台子、爬樓梯、搬桌子…… 而立法何嘗不是如此,一步一腳印,難以一蹴可幾‧‧‧」、2018年文化政策白皮書的撰擬,以及同時期《文化基本法》草案的研擬與公聽,歷時近三年的專家諮詢與行政院跨部會協商,行政院院會終於在2019年1月10日通過《文基法》草案,送進立法院審議。
政院版《文基法》草案雖然在推動進度上早已落後,在理想上相較於全國文化會議公聽版也有許多妥協,例如文資界、文化政策學界最在意的文化影響評估機制,未能納入政府重大政策、法規與民間開發行為的影響評估;藝術勞動者基本權利的保障未能承諾另以法律規範之;國家年度文化預算未能明確訂定最低比例等。不過,相對於過去文基法版本與歐美國家立法,這個草案在許多重要的環節上仍有實質而重要的進展,包括:
1. 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權利 (文化創作自由權、平等權、近用權、語言權、智慧財產權、參與文化政策法規制定權等) 與法律救濟的明確法制化。
2. 肯認多元文化、文化多樣性與文化永續發展價值,將國家《文基法》與國際文化公約的接軌。
3. 建立人民參與文化政策及法規制定的常設性機制(四年一次全國文化會議、四年一次地方文化發展會議)。
4. 強化中央跨部會,以及中央與地方文化治理體制連結(包括行政院文化會報、中央與地方締結行政契約、中介組織臂距原則的確認)。
5. 明定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文化保存義務之履行,有監督之責,地方有違反法律規定或怠於履行義務時,中央應依法律介入或代行之。
6. 設立文化發展基金(未來得對文化保存、文化發展、國際文化交流及公共媒體等事項提供更多挹注)。
7. 確認國際貿易上的文化例外原則,國內文化藝術採購例外,以及締結國際條約前應進行文化影響評估的規範。
8. 明定國家應建構公共媒體體系,並保障公共媒體之自主性,提供穩定與充足財源。
9. 中央政府應制定人事專業法律,適度放寬文化及藝術人員之進用。
10. 文化法律秩序(文基法相對於其他相關法律作為上位法地位)的確認。
這些實質而重要的階段性進展,都是匯集20多年來台灣政府部門、朝野政黨、民意代表、民間文化團體和專家、學者眾人智慧與努力的結果。然而長期以來立法程序的延宕,多次國會改選隔屆不續審,行政院其他部會對於文化基本法重要制度的歧見,不僅已經對人民文化權利保障與台灣文化發展造成嚴重的傷害,也讓小英總統、文化部和執政黨面臨文化競選政見再次跳票的危機!
個人嚴正呼籲,立法院和行政院以現行行政院版《文基法》草案內容為基線,以在此二會期通過《文基法》草案三讀程序為優先目標,以國會議員的立法專業對草案的文化影響評估機制予以補強,並承諾透過現行法律 (如藝術文化獎補助條例) 的修訂,強化藝術勞動者基本權利,確保《文基法》對人民的基本文化權利保障,以及國家文化治理體制革新的階段性進展。
全國文化會議台中場次。(©全國文化會議)
至於強化制(訂)定國家政策、法規文化影響評估的條文修訂,建議二種可能方案:
1. 就現行政院版草案第24條:「國家為保障文化權利,促進文化永續發展,在締結國際條約、協定有影響文化之虞時,應評估對本國文化之影響。 」修正成國家為保障文化權利,促進文化永續發展,在締結國際條約、協定,「制(訂)定重大政策、法規有影響文化之虞時,『得』辦理文化影響評估,其評估機制則授權另以專法定之。」 (或) 國家為保障文化權利,促進文化永續發展,在締結國際條約、協定,「制(訂)定重大政策、法規有影響文化之虞時,應辦理文化影響評估。」
2. 就現行院版草案第21條,有關行政院文化會報規定之後,增加一項文化影響評估文字: 「政府各部會制(訂)定政策、法規時,應考量其對於文化之影響,定期 (每2-4年) 彙整成文化影響評估報告,並採取必要的修正、緩解、補償措施。政策法規之文化影響評估報告應對外公開,並列入追蹤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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