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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心蓉專欄】創意有價,藝文採購的智慧財產權歸屬如何真正還權於民?

【黃心蓉專欄】創意有價,藝文採購的智慧財產權歸屬如何真正還權於民?

文創產要在台灣紮根,捍衛「創意有價」必定得是政府扶植政策的起手式,否則一切口號只會流於空談,但真正的還權於民、與民共創財富還需甲、乙雙方在《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的基點上持續努力。
2019年4月立法院三讀通過放寬藝文採購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11月,文化部另依《文化基本法》頒布《文化藝術採購辦法》,其中重點規範項目之一為智慧財產權(簡稱「智財權」)之歸屬。為求貫徹「創意有價」的精神,新法要求機關辦理藝文採購,應就智財權之利用訂定合理約定,且以取得授權、而非買斷為原則。因適逢年底關帳、農曆休假、疫情干擾等變數,新法上路以來還沒有激發太多迴響,但無可否認地,公部門的確已展現還權於民、建立甲方與乙方文化合夥的十足誠意。
台灣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涵蓋從音樂、建築到文化資產、廣播電視等16項產業,形式多元,皆為「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之產業」,可見智慧財產權之於文創產的根本性。智慧財產權既保障創作者的名、也保障創作者的利,所以在農業經濟及工業經濟時代,首富多半是地主、貴族或鋼鐵大王、汽車大王,到了創意經濟時代,作詞作曲人、暢銷書作者、軟體設計師也有了躋身富人榜的資本。1995年時披頭四合唱團(Beatles)兩百五十多首歌曲的一半產權易手價就已值約一億美金,當時持有另一半歌曲權益的麥可.傑克森(Michael Jackson)自己也是天王巨星,生前生後每年都從各式授權獲得豐沛收入。時人以「有井水處有金庸」來形容的武俠小說大師金庸,因為著作深受歡迎,電視、電影、手遊翻拍不斷,受封為上下五千年最有錢之文人,則是華人世界以文致富的經典範例。
台灣過往對智財權的意識較為淡薄,夜市、商場常見盜版軟體、光碟、書籍,美國曾連續數年依美國貿易法第301條有關智財權部分,將台灣列為優先觀察名單(Priority Watch List)。由於301條款強大的經濟制裁威脅,台灣在短短25年間10次修訂著作權法,大幅取締非法影印、強化校園的智財權教育。然而事實是,很多文創產中堅份子即使知曉尊重他人權益,對自身權益卻還是懵懵懂懂。在轟動一時的台灣百年藝術家傳記計畫及相關案子中,多名資深、新銳畫家落馬,與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簽下——監察委員劉德勳比喻為「賣身契」的——著作權無償授予或轉讓同意書。事件披露後,輿論一面倒的支持藝術家,但華藝網董事長在接受《今藝術&投資》訪問時,理直氣壯的一句:「那你為什麼要簽?藝術家讓與著作權是一件非常重大的事情,如果當下覺得沒有充分的時間跟空間好好瞭解,是不是應該就要拒絕或要求有更多時間考慮?」也讓許多系所和《典藏》驚覺緊急提供藝術家讀懂著作權法的教戰手冊或課程,幫大家惡補基本智財觀念的迫切性。
《典藏》於去年四月因應華藝網著作權爭議事件,特邀陳韋臻撰寫〈讀懂著作權法 藝術家簽約教戰手冊〉一文。(本刊資料室)
藝文採購的智財權歸屬
隨著智財權運用在台灣能見度的日益提高,博物館美術館或政府部會局處對智財權牽動業務操作的力量也逐漸有感,如國立臺灣美術館有許多典藏來自早期全省美展得獎購藏作品,當時省府並無與藝術家就智財權做出任何約定,所以館方在進行典藏數位化時、對於僅有物權的藏品是否應該進行拍攝、拍攝會否捲入侵權重製等,頗為苦惱。不過各單位一旦對智財權上心、又很快注意到授權有時間、內容、利用方法等細節。舉例來說,如有機構今年恰巧有筆預算,可將之前頗受好評的系列演講加以翻譯或出版,服務更多大眾,立意雖佳,也得一一聯絡講者協商授權,倘若不幸著作權所有者已經過世,則需另行接洽繼承人,極有可能匆匆一年會計年度已過,還是無法及時完成。為了後續行事方便,採購、競賽或勞務委託開始出現包裹式的著作權授權或轉讓條文。公家機關一向防弊重於興利,一方面是因為剛剛好適用現在需求和擴充可能的著作權合約不容易擬,一方面是採取其他約定的業務同仁擔心說不定反有圖利廠商之嫌,以至於日後全包式樣板幾成政府標準合約,當初的便宜行事在某些採購場合中已和佔便宜無異。
無論創作者是不是完全了解「參加者應同意無償授權主辦單位甲方不限方式、次數與地域永久無償利用」或「如獲典藏,須提供著作財產權轉讓同意書」等文字所涉的權益含意,當行規已然形成,堅持不願妥協的反抗注定勞而無功,既然如此,乙方也只好在順利簽約時,阿Q的安慰自己往開處想。雖然近年瘋狂大賣的的「保持冷靜、繼續前行」(Keep Calm and Carry On)圖像,是二戰時英國信息部(Ministry of Information)所推出的海報;插畫家鄒駿昇在2017年獲得波隆那兒童書展(Bologna Children's Book Fair)評審特別推薦獎的《禮物》一書,是臺北市立美術館為了成立慶祝30周年所籌畫的出版合作,但一般應官方美學所生產的作品,距離市場偏好通常非常遙遠,而世上畢竟也沒幾個像傑夫·坤斯(Jeff Koons)或奈良美智(Yoshitomo Nara)一樣賣得動高價收藏版限量衍生品(collectible editions)的藝術家,或許拱手讓出著作權,也算不上什麼名聲財富上的損失吧?
「保持冷靜、繼續前行」是英國政府在二戰期間為了激勵人心所印製的海報。(Public domain)
「乙方」著作權權益保障
文化部系統性推動保障藝文採購時乙方著作權權益的事,大概始於兩年前。儘管由於議題的複雜度,視覺藝術界的參與熱度有限,沒有太多媒體追蹤進度,但在各方協力下,台灣「一入公門,創意無價(worthless)」的惡習終於有望結束。當然,如廠商履約標的所產出之著作權涉及機關安全、專屬委託或其他特殊目的,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還是有著作財產權全拿的必要,以免機密資訊或有高度象徵性的標誌、紋樣、設計、文本處處可見,徒增困擾。但在一般情形下,甲方取得非專屬、永久、無償利用、並得再轉授權第三人利用之權利,乙方承諾對甲方及其授權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的條件已經能夠滿足施政辦公、甚至政府未來資料開放(open data)所需,應為優先施行準則,甲乙雙方亦可視個案另行協議權利金給付或約定覆蓋性較低的授權範圍及行使權利(見《機關辦理藝文採購作業要點》第15及16條)。
「不完整的事實」(The Incomplete Truth)咖啡杯碟,碟上的變形圖像經映照而成杯身上的白鴿,設計考究,每組售價20英鎊,是在2012年達明安·赫斯特(Damien Hirst)於泰特現代館舉行回顧展時所推出的商品。(攝影/黃心蓉)
沒有了主計或政風「整碗端走」的堅持,美術館及藝術家就可在新法的脈絡裡持平檢視雙方對價關係的妥適性。以目前國內公立及法人美術館於典藏藝術作品時要求藝術家簽屬的〈著作權利用同意書〉為例,有的館舍只請求「授權」,有的館舍則列有「讓與」或「授權」兩種選項供藝術家選擇。讓與、授權的性質截然不同,但館舍均反映曾有藝術家兩個選項都勾,其中一館還因此在同意書上特地註明「兩者均勾選、簽名者,視為讓與」,可見對智財權大而化之的藝術家,所在多有。在授權權限方面,各館範圍也不一,有只供「文宣品、出版品、數位典藏系統、資料庫等使用」;有同意館方「重製相關產品及販售」,但不可再授權第三者供營利目的使用;也有不僅同意館方「製作衍生商品」,且館方還可以相同授權範圍再授權第三者等等。其實行銷絕對有助推廣普及藝術,但相關產品或衍生商品式樣、品質、售價、數量甚至上市時刻種種變數太多,歐美館舍很少會在典藏制式契約中夾帶永久予許館方製作、販售非特定相關產品或衍生商品的條款,藝術家也不太可能大筆一揮,對於延伸的不確定性全盤接受。真要如此,美術館應在契約中清楚說明價金總價包含作品裸價及(可能有點份量的)授權權利金,以實質有償的報酬回饋藝術家對館方的大方信任。
「小翠」是國立故宮博物院的吉祥物。為了避免其他單位也獲得使用權利、造成處處可見「小翠」的窘況,故宮的確有取得「小翠」著作財產權的必要。(攝影/黃心蓉)
文創產業要在台灣紮根,捍衛「創意有價」必定得是政府扶植政策的起手式,否則一切口號只會流於空談,但真正的還權於民、與民共創財富還需甲、乙雙方在《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的基點上持續努力。既然各個部門都有執行藝文採購的機會,不同背景的承辦人員應設法強化對著作權及文化部多樣契約範本的基礎了解。藝文人也要接受智財權的知識確實是靠創意走跳江湖的必備技能,讓留住的權益不再睡著,著作才能藉流通創造更多的經濟價值。
奈良美智的限量版商品是很多藏家的夢幻標的。(攝影/黃心蓉)
黃心蓉(Patricia H. Huang)( 49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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