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簡稱《文資法》)的立法目的在於保護瀕危文化,文資的審議權,最早是中央政府大權在握,但是隨著時代改變,老早將縣市等級的文化資產審議權力、委員聘任權力轉至地方政府。將縣市等級文化資產的登錄、指定權力,由中央下放到地方,某種程度是地方自治的展現。文資決定的大部分權力結構,由原本的由上而下轉變成由下而上,做法看似進步了,但是若地方首長欠缺文化素養,滿腦子殺雞取卵式的想發大財,把文化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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