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閱讀
袂振袂動的文資法110條

袂振袂動的文資法110條

The Constricting Article 110 of the Cultural Heritage Preservation Act

無論是《文化基本法》或《文資法》對於地方政府怠惰似乎都有法可以由中央代行,但是事實上卻不然,這套《文資法》某種程度只是做做樣子,是不願得罪地方諸侯的無牙老虎。仔細解讀《文資法》第110條,這法律其實已經不合時宜,細看可以發現,中央政府可以介入的時間點是指「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危害文化資產保存時,得由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
《文化資產保存法》(簡稱《文資法》)的立法目的在於保護瀕危文化,文資的審議權,最早是中央政府大權在握,但是隨著時代改變,老早將縣市等級的文化資產審議權力、委員聘任權力轉至地方政府。將縣市等級文化資產的登錄、指定權力,由中央下放到地方,某種程度是地方自治的展現。文資決定的大部分權力結構,由原本的由上而下轉變成由下而上,做法看似進步了,但是若地方首長欠缺文化素養,滿腦子殺雞取卵式的想發大財,把文化資產...


您已經是會員?
典藏
免費加入會員,閱讀專屬藝文報導
繼續閱讀此篇文章 加入會員


蕭文杰( 81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