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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憲」文化的權利:冷衙門與熱倡議如何捲動「文化權利入憲」的輿論?

再「憲」文化的權利:冷衙門與熱倡議如何捲動「文化權利入憲」的輿論?

關於文化權利入憲要強調的是,它是憲法裡關於人權(也就是基本權)的申張,而非「基本國策」的章節段落的補充或覆述。原先基本權具有防禦權和受益權兩個面向,憲法在基本權條款即賦予人民一種法的地位,它在國家侵犯到其受基本權所保護的法益,使其免於遭受國家恣意干預的目的。這種防禦權即使在《文化基本法》的立法條文已經羅列,但仍可上綱到憲法的位置主張。同時,當文化權利入憲於人民的基本權,也同時得以強化人民的文化權利產生一系列的制度性保障。

社團法人臺灣文化法學會近期召開三場「文化權利入憲策略規劃」說明會,它的行動背景是根基在今年3月25日立法院會(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5次會議)表決了18歲公民權修憲案,四個黨團表態會進場投同意票,因此公民權修憲案確定將能送出立院交由公民複決(公投)。

然而,目前對於修憲草案,朝野最大共識僅在將20歲公民權通過修憲降至18歲,其它修憲議題,目前國會朝野都只停在各自表述和主張的狀態。但即便在朝野黨團均不甚積極將「文化權利」置入修憲的議題順位,前任文化部長鄭麗君在三年前就曾力主推動。

「文化權利入憲策略規劃」說明會主視覺。(社團法人臺灣文化法學會提供)

臺灣文化法學會在說明會提出,主張此時倡議文化權入憲的理由與涵蓋價值主要有:

1. 與國際法接軌。文化權利入憲同時也是呼應《世界人權宣言》第27條、《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外界習慣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稱為《兩公約》)、《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第5條。尤其是,《兩公約》已透過施行法的方式成為國內法。

2. 敦促作為中央的主管機關文化部應擔當起推動文化權利入憲事務與倡議,偕同各行政機關、地方政府、公民團體、藝文組織共同論述與推進。

3. 文化權在憲法層次被確立,是要真實賦予人民在和國家的權利義務關係中,更積極確認文化的價值與人民基本權利。

4. 文化權入憲,將能與《文化基本法》構連成文化藝術法制度的高位關鍵。台灣的歷史曾有過政府公權力以不當法令侵害人民的語言權與其他文化權利的往事,自當以憲法保障基本人性尊嚴。

5. 強化文化參與權:提升整體國家藝術文化水準,落實文化平等權,協助弱勢群體降低文化資本的阻礙,培養文化藝術創作生產與消費人口,深化改善民主治理的品質。

而臺灣文化法學會就此次倡議文化權利入憲的行動,可切分為三個主要標的:

1. 參與文化生活與接近文化藝術之權利

2. 藝術自由

3. 語言權

「文化權利入憲策略規劃」說明會會議手冊目錄。(社團法人臺灣文化法學會提供)

其中第一項「參與文化生活與接近文化藝術之權利」,對外呼應兩公約等國際法,對內的國內法則對接《文化基本法》《地方制度法》;同時對接在憲法的基本人權有特殊的強化意涵,強調「文化之於人,與基本人權有不可分割」;另也闡述了文化平權、文化近用、藝文生態環境各種機制的齊備。

而「藝術自由」則標誌藝術自由的實質具體內涵,和其他的言論自由、表達意見的自由有更獨立相應的區隔,這也同時是參照德國《基本法》第5條第3項、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第13條。臺灣文化法學會理事李佩昌律師在說明會上舉了兩個例子,說明「藝術自由」應該在文化權利入憲獨立伸張:第一個是去年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06號的釋憲案,這項大法官解釋,終於正式宣告地方政府長期對街頭藝人進行資格審查制度是違憲;第二則是1983年參與臺北市立美術館開幕展出的藝術家李再鈐作品《低限的無限》,一年多後被「舉報」某個視點是五芒紅星而被硬噴成銀色,成為冷戰遺緒控制創作自由的知名公案。

李佩昌律師前述所舉兩例,雖然時隔近40年,也反映了人權、公民基本權在觀念伸張的廣度與普及度的不足,才會讓藝術文化的公民基本權,被國家機制當特許權和審查權的濫用,侵害卻當治理。這也是為何在文化權利入憲,有些法學專家會認為在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和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但文化法學者認為仍不足以保障藝術自由在小眾但卻實屬核心又脆弱的特殊基本權。

世新大學法律學院公法中心主任陳淑芳教授指出,因應當前修憲的立法院和民意複決的雙重門檻,即使是最快獲得朝野共識的公民權下修18歲,都不被看好能通過公投,因此對於推動文化權利入憲案,與其在立法機構搶時間表決,不如先行在文化界廣為溝通討論。

李再鈐作品《低限的無限》1983年遭到臺北市立美術館館方擅自噴成銀色,成為冷戰遺緒控制創作自由的知名公案;圖為該作於國立臺灣美術館「所在—境與物的前衛藝術1980-2021」展覽現場,2021。(本刊資料室)

這次說明會裡,研究小組初步擬出兩個入憲版本,其中草案1版本為:

人民有參與文化生活、接近文化藝術之權利。
人民有藝術之自由及選擇語言進行表達、溝通、傳播及創作之權利。

而草案2版本則為:

人民有藝術之自由及參與文化生活、接近文化藝術之權利。
人民享有選擇語言進行表達、溝通、傳播及創作之權利。

兩種版本的差異在於前述三要素裡「A,B+C」 或「A+B,C」的細微差別,但草案2版本將藝術自由與普及平權與近用權置於同一高位,是研究小組視為更積極作為的入憲方案。

文化權利入憲和《文化基本法》在同樣的權利伸張機制差別,在於前者可進憲法法庭,後者只能在行政法院。(©文化部

理事長廖凰玎表示,8月底研究小組會將這次倡議意見整理出的「期末報告」出爐,並「期望可以公開」,文化部方面則是「樂觀其成」,因為畢竟文化部之於修憲無法像《文化基本法》一樣作為提案機關,非執事行政機構。

另外,也許有人乍看現行《中華民國憲法》條文會質疑,第13章第5節就是「教育文化」,從憲法第158條至167條都有一些文化相關的部分,裡頭也有強調一些平權、監督、補助、保護、照顧、獎勵等條文,是否代表文化權利其實已然入憲?廖凰玎認為,這也是在推動文化權入憲說明會的必要,因為憲法裡的第13章是「基本國策」,基本國策更趨近於政策指導目標(國家施政應該這麼做),而非人與國家的基本權利保障。

陳淑芳補充,關於文化權利入憲要強調的是,它是憲法裡關於人權(也就是基本權)的申張,而非「基本國策」的章節段落的補充或覆述。原先基本權具有防禦權和受益權兩個面向,憲法在基本權條款即賦予人民一種法的地位,它在國家侵犯到其受基本權所保護的法益,使其免於遭受國家恣意干預的目的。這種防禦權即使在《文化基本法》的立法條文已經羅列,但仍可上綱到憲法的位置主張。同時,當文化權利入憲於人民的基本權,也同時得以強化人民的文化權利產生一系列的制度性保障。

文化權利入憲和《文化基本法》在同樣的權利伸張機制差別,在於前者可進憲法法庭,後者只能在行政法院。

十多年前就投身公民文化權和客家學的文化政策學者王俐容,在談及「立法效益」與「政策治理」兩者不同調時,某些預期的立法美意也宛若蕩然無存。像是去年國家發展委員會要推動「2030雙語國家」(雙語自然是直接指定為「中/英」為雙語),馬上被行政院列為重點施政,以經濟發展為唯一理由的「語言教育—國家競爭力」一條鞭的軀動,竟然完全視才頒布不到3年的《國家語言發展法》於無物,罔顧所有對國家法益與社會法益有所期待的文化法學、文化政策學者們的期待。

去年國家發展委員會要推動「2030雙語國家」(雙語自然是直接指定為「中/英」為雙語),馬上被行政院列為重點施政,以經濟發展為唯一理由的「語言教育—國家競爭力」一條鞭的軀動。(擷取自「2030雙語政策院會簡報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

2016年政黨輪替後鄭麗君擔任文化部長任期內,有系統的進行文化法的立法、修法、政策討論,即便到她卸任後,在接受網路節目《憲法未來派》訪談時,仍將文化權概念入憲視為她在部長任內還來不及推動的一項志業。 

回首過去,早在2004年,陳其南擔任文建會主委期間就提出「文化公民權」為重要方針。10年前文化部揭牌儀式的第一篇政策新聞稿,首段也提到「文化部透過整合機制使文化資源滲透到偏鄉離島,人人得以親近文化,落實公民文化權至全國7835個村落裡……」這一段已說明了,之所以會從「文建會」升格為「文化部」,即是來自於推動「公民文化權」的需要。我們甚至應該看成是有了文化權的標舉,才有了中央政府部級的單位。而中央官署的文化機構與預算年年成長,來自於人民文化基本權益的需求。

然而,這兩年疫情爆發以來,台灣的文化權利公共論述,是不是過於安靜沉寂了一點?去年臨界點劇象錄創辦人詹慧玲前往教學的途中,被員警莫名盤查壓制在地,似乎也沒什麼人(包括文化部在內)探討這件事對於藝術工作者,可能是雙重文化公民權的襲奪和摧毀。文化部的長官以及文化界日益孱弱的公共性論述和暗黑面具化輿論,是不是可以再想想,當我們遠離「公共事實問題」的時候,我們的文化立法問題意識,很有可能只能來自冷衙門和熱學者但缺乏行動基礎的德州神槍手謬誤?

10年前文化部揭牌儀式的第一篇政策新聞稿已說明了,之所以會從「文建會」升格為「文化部」,即是來自於推動「公民文化權」的需要。(©文化部)
吳牧青( 111篇 )

藝術新媒體「典藏ARTouch」特約主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