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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天律師專欄】「VR動畫」之權利解構

【蘭天律師專欄】「VR動畫」之權利解構

【Column by Lawyer Lan】Deconstructing the Rights of VR Animations

台灣 VR 動畫影片在國際舞台發光發熱的同時,關於作品授權利用的市場機制所牽涉的智慧財產權,在法律層面是否得到相應的處理?製作團隊展開跨界合作、開拓新市場的同時,法律可以及時支援藝術創作的遊戲規則,減少日後無謂的爭議。

虛擬實境 (Virtual Reality, VR) 的影像呈現,近年來成為台灣動畫產業熱烈嘗試的技術,作品投入國際競賽行列,屢屢締造驚豔世人的佳績!包括法國新影像藝術節(Newimages Festival)2022 年 4 月 6 日宣布入圍「主競賽單元(XR Competition)」 的 4 部台灣作品——《病玫瑰》(The Sick Rose)、《女海盜:成名之路》(Madame Pirate: Becoming A Legend)、《紅尾巴 Ep. 1》(Red Tail Ep.1)、《海影城事》(The Reflected City)。嗣由《紅尾巴 Ep.1》榮獲「特別提及獎」(Special Mention Award),並入圍今年 79 屆威尼斯影展「沉浸式內容競賽(Venice Immersive Competition)」。同時入圍的 VR 電影包括《無法離開的人》(註1)。另表演藝術界也紛紛嘗試 VR 的體驗,衛武營 2020 年演出的舞蹈節目《留給未來的殘影》即為適例,帶來不同視角的藝術呈現。

延伸閱讀|文策院拴緊國際產業鍊:台灣長片、VR、出版榮耀前進威尼斯

VR 動畫《紅尾巴》視覺。(高雄市電影館提供)

台灣 VR 動畫影片在國際舞台發光發熱的同時,關於作品授權利用的市場機制所牽涉的智慧財產權,在法律層面是否得到相應的處理?包括參與創作的導演、製作團隊、VR 技術人員,以及投資者或公部門之補助單位,例如媒體報導高雄電影館首先資助《紅尾巴》的製作,公共電視相繼投資。各方權利義務關係有無明確約定?是否業已明定創作者與投資方之權利歸屬?於國際能見度日益提高,VR 動畫獲獎喜訊頻傳之際,亟需探討業界實務狀況,俾製作團隊展開跨界合作、開拓新市場的同時,法律可以及時支援藝術創作的遊戲規則,減少日後無謂的爭議。

VR 動畫屬於何種著作?

在科技創新的領域中,創作者不斷結合新穎前衛的技術,摸索嘗試最新的藝術呈現形式,法律領域可否及時提出相應的保護機制與制度,成為科技、藝術及法律界共同關注的重要議題。因應此項新興發展,各國相繼探討相關制度,然而在立法單位尚未研修增訂新法制前;在既有法例下,司法審判機關已首當其衝,迎頭面對推陳出新的法律爭議。

知名案例以日本藝術團體 teamLab 於 2019 年向美國法院起訴洛杉磯的夢想空間博物館(MODS,Museum of Dream Space)(註2)的侵權案受到各國矚目。teamLab 主張 MODS 的展品 Boundaries 、Crystal 與 teamLab 作品實質相似,包括「使用流經地面的五顏六色的花朵,從牆上傾瀉而下的光/水流,以及作品的相互作用,使用者與展覽互動回應。」侵害其著作權。MODS 聲稱並未侵權,主張 teamLab 的作品不具原創性,也不受法律保護,因為原告 teamLab 的展品邊界(Boundaries)具有「重要的互動特質,每次觀眾走過它時都會改變作品」,這是「不斷變化」的作品,如何評斷比較兩者的實質相似性?而且有很多藝術家使用鏡子和 LED 燈進行創作裝置,顯然這些概念手法不具獨特性,被告縱有相似的作品亦無侵權的情事。此案纏訟三年,法院仍在審理調查中,受到新科技藝術的衝擊,法官更加審慎應對。

VR 動畫和影片究竟屬於何種著作?有人將虛擬實境出版物歸入電腦程式範疇,或列入類似攝製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有人則主張應對虛擬實境出版物進行拆分後再認定作品類別(註3),眾說紛紜。

以甫入圍威尼斯影展的台灣作品《紅尾巴 》動畫 VR 為例,根據媒體報導(註4),《紅尾巴 》改編自王登鈺導演的漫畫。劇情描繪少年為了追尋空中飄來的紅尾巴,來到一座奇幻城市,經過驚心動魄的探險過程,直到找出紅尾巴的秘密。製作過程由原畫作者王登鈺與零壹影像公司的製作團隊手做上百個場景和角色模型,將場景與角色透過複合媒材製作出實體模型,再透過攝影測量法掃描後,進行動畫製作,交由台灣技術團隊「Funique VR」完成VR效果。《紅尾巴》於威尼斯影展世界首映後,將在今(2022)年 10 月 14 日至 10 月 30 日「2022 高雄電影節」期間進行亞洲首映。

VR 動畫《紅尾巴》。(高雄市電影館提供)

漫畫屬於美術著作及語文著作,欲改編為動畫劇本時,應先取得漫畫家或出版社之授權。倘係原創故事,未取材於其他文本,自行創作撰寫劇本,則劇本完成後,由編劇享有語文著作權,欲進一步製作動畫或編成舞蹈、音樂劇,製作公司或表演團體須洽商劇本之授權或轉讓。在劇本源自漫畫改編之情形,尚須另取得漫畫著作權人(漫畫家或出版社)之授權,因為動畫之製作不僅需要文本之故事情節描述,更需人物圖畫之重製。

在 VR 的情境中,畫面突破電影邊框之限制,觀眾透過配戴頭戴式顯示器(Head Mounted Display, HMD)可以 360/720 度的全視角觀看場景與人物。為使觀看效果提升,製作動畫或 VR 之前,製作團隊通常先將故事的人物角色、場景道具等重要元素做成模型,模型成為漫畫或原圖案的立體展現,形成新的美術著作。因此模型的美術著作權與所有權的歸屬,亦成為梳理 VR 動畫權利過程中重要的一環。尤其今日 IP 開發極為盛行,模型展示亦屬周邊商品或宣傳活動,甚至商業營利活動之一,漫畫模型的權利歸屬即成為製作公司與創作者或投資方必須議妥的重要事項。

漫畫繪圖與模型完成後,進行動畫製作,完成的動畫屬於視聽著作,製作公司以影音同步的方式加上配樂、旁白,亦屬獨立的著作物。動畫交給 VR 公司後,技術人員須置入遊戲引擎中,製作 VR 影片,產出新的視聽著作。

VR 動畫著作權歸屬與條文例示

VR 動畫在製作過程中,尚有許多技術問題需要克服,且創作團隊須不斷測試。在國內 VR 影片之合約常常未及約定,加上主創團隊與傳統影視作品成員背景不同,對於合約簽署、法律規定皆感陌生,甚至在國外得獎,始回頭討論著作權利之歸屬,造成各方意見不一,影響影片之上映或權利的行使。

關於 VR 影片之權利歸屬,應針對漫畫、劇本、道具模型、動畫及 VR 影片明確約定。各項著作的權利如果屬於同一創作者或公司,自無扞格之處;但因 VR 影片技術複雜,需要創意與技術併行,漫畫家雖然有創意繪製漫畫圖案,發展動人故事,但對於動畫及 VR 製作則缺乏專業技術,須交由特定團隊打造 VR 影片。

製作過程中,由於設備技術、人力工時皆需大量資金挹注,需投資方提供大量資金參與,是以權利之共享或利潤之分配,成為製作單位的鉅大挑戰。各方合約涉及委製、投資、配音配樂、劇本授權、模型轉讓等事項,團隊成員可能又因僱傭或委任承攬之合作關係,亦有相異之權利界定。倘屬僱傭關係,其完成的職務著作皆歸製作公司取得著作權,但若是出資聘人之承攬關係,則可藉由合約明定著作權歸屬製作公司或創作者。由於投資方希望完整取得 VR 影片之權利,通常要求製作公司除劇本、配樂之外,需享有著作權,以供投資方共同享有 VR 影片之著作權。 

一、漫畫授權

VR 影片如自漫畫改編,製作公司應先向漫畫家取得改編之授權,約定漫畫以授權方式提供製作公司進行動畫及 VR 影片之製作,但仍由作者保留漫畫之美術及語文著作權。實務上常發生的爭議,在於漫畫家利用原漫畫進行 IP 開發,例如:桌遊、電玩、真人電影、電視劇集、展覽,甚至單純利用漫畫中的人物角色製作周邊商品,包括背包、明信片、T恤,或進一步繪製漫畫續集。由於漫畫家保留漫畫的著作權,授權範圍僅限於動畫及 VR 影片之製作,因此漫畫家可自由進行授權範圍外其他項目的 IP 開發。為使雙方權利義務明確化,將漫畫授權改編合約重要條文示範如下:

(甲方:漫畫家,乙方:製作公司)
1. 授權標的
甲方同意將其所創作並享有美術著作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之漫畫《XXX》(以下簡稱本漫畫) ,專屬授權乙方改編為劇本、動畫及 VR 作品使用。
2. 授權範圍
授權範圍包括撰寫劇本、製作模型(含實體、數位、3D 掃描等)、拍攝為動畫、VR 作品及相關宣傳用途(含預告片) ,且不限時間、地區及使用載體。
3. 專屬授權
甲方自本合約成立後,不得將授權標的之全部或一部自行或授權他人作相同或類似之使用或改作,以及為其他不利於乙方權益之行為。
4. 改編作品之權利歸屬
甲方同意乙方使用本漫畫所製作之所有模型及 VR 作品及宣傳內容之智慧財產權及所有權皆歸屬乙方,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乙方得將包含本漫畫內容之前述模型及 VR 作品、宣傳內容之著作財產權轉讓或授權他人使用,無需重新向甲方取得本漫畫之授權。
5. IP 開發
本漫畫之元素(含人物角色、場景、道具等)之美術著作權仍屬甲方擁有,甲方除動畫、VR 作品外,有權自由進行 IP 開發。

二、劇本改編

製作公司將漫畫改編製作動畫之前,需先委託編劇撰寫劇本。倘使編劇為製作公司編制內之員工,其完成之動畫劇本,依《著作權法》第 11 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劇本之語文著作權歸屬製作公司所有,除非勞僱雙方以特約約定劇本之著作權歸屬員工編劇,但實務上較少發生此種情形。

由於公司一般在員工入職時簽署之僱傭契約,已有關於職務著作之權利歸屬公司的條款,故無需另行約定。但若委外撰寫劇本,屬於「出資聘人」之情形,《著作權法》第 12 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在台灣影視產業近期通常編劇保留劇本之著作權,僅限於特定期間、特定範圍及用途授權製作公司使用劇本,重要條文示範如下:

(甲方:編劇,乙方:製作公司)
1. 甲方同意將其改編 000 之漫畫完成之動畫劇本(以下簡稱標的著作)專屬授權乙方出資拍攝製作動畫及 VR 作品《XXX》。
2. 授權期間:甲方依前條授予乙方將標的著作改作為動畫及 VR 影片(以下簡稱本影片)的專屬授權期間,自本合約生效之日起三年屆滿,即至西元 2025 年 12 月 31 日終止本合約之所有授權。惟授權期間屆滿後不影響甲方在授權期間所製作的影片及相關產出資料與素材所擁有的合法權利。
3. 甲方同意於授權期間將授權標的之語文著作財產權授權乙方,包括但不限於改編拍攝本影片之攝製權、改作權、編輯權,於全球地區專屬授權乙方。甲方並同意乙方不限於係透過何種目前已知或未來新興發明的任何媒體、媒介載體進行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發行。
4. 甲方保證不將標的著作中人物、情節、故事等全部元素(以下簡稱授權元素)向第三人透露,在授權期間內未取得乙方同意,不得以此另行創作劇本及標的著作之續集劇本(所謂續集,即指劇名、主要人物名稱、人物關係與標的著作相似或相同,且故事情節接續或有高度關聯性的作品)。惟標的著作改編為電視劇劇本、網路劇劇本、舞台劇劇本或其它影視劇劇本、小說、或以標的著作為改編基礎的各種類型與角色續作權利仍歸甲方所有。
5. 乙方為依本合約就授權標的著作改作完成的著作及衍生著作之著作權人,乙方於全球地區就本影片及衍生素材皆擁有完整的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惟雙方同意最終本影片劇本中,甲方為編劇或原創故事,乙方保證甲方享有最終本影片劇本之署名權。乙方永久擁有改作完成的本影片於全世界範圍內之所有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商標權益、專利權益、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所有周邊產品之著作權、並擁有改作完成之本影片於全世界所有語言版本著作權、其他所衍生的智慧財產權及表演者權益及其相關的全世界所有語言版本的劇情結構著作權等均屬乙方所有。

三、模型製作                        

動畫 VR 影片之製作 ,較為特別的地方在於 VR 之運用需 360 度或 720 度的視角呈現, 因此平面的拍攝方式已不敷所需,必須將重要人物、場景、道具逐一製作實體模型,拍攝掃描數位檔案後,才能進行 VR 的製作,讓觀賞者透過頭顯隨其意思觀看影片每一物體、人物之所有層面。製作公司委託專業技術人員製作模型,必須明確約定由製作公司享有實體模型之美術著作權,利於日後模型的各項運用,同時須取得模型的所有權,才能支配使用其有形的實體。重要條文示範如下:                         

(甲方:創作者,乙方:製作公司)
1. 乙方出資聘請甲方製作《XXX》VR 實體模型(以下簡稱本合約標的,如附件圖片),甲方應依乙方之指示及需求製作本契約標的實體模型。
2. 本合約標的以乙方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及本合約標的之所有權。
3. 乙方應支付甲方報酬新台幣○○元整(含稅)。日後乙方利用本合約標的之模型進行展示、周邊商品/聯名商品之銷售等用途均無須另支付酬勞或分潤予甲方。
4. 乙方應擔保提供或指示甲方製作模型之圖案等著作並無侵害第三人權益或違法情事,如有侵權違法之情形,應由乙方自行理清,如導致甲方權利或名譽受損,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方就其製作之模型亦負與前述相同之擔保義務。
5. 乙方同意於使用本合約標的時,標示甲方為創作者。

四、VR 影片製作

VR 影片與動畫雖然故事內容相同,但分屬不同型態的著作,各自享有獨立的視聽著作權,因此在製作公司委託技術團隊承作 VR 影片之同時,必須先決定 VR 影片權利之歸屬,究係製作公司單獨享有,或與技術團隊共同享有(各自權利占比為何),抑或技術團隊單獨享有全部視聽著作權。此外,VR 影片之收益如何分配,當製作公司單獨享有視聽著作權時,技術團隊可否主張分潤,或只能領取承攬工作之酬勞。茲以製作公司享有 VR 影片完整的視聽著作權,技術團隊享有收益5%之分潤的商業條件,列舉重要條文示範如下:

(甲方:VR技術團隊,乙方:製作公司)
1. 乙方出資聘請甲方製作《XXX》VR 影片(以下簡稱本影片),資訊如下:   
(1) 作品名稱:《XXX》VR (以下簡稱本影片)。
(2) 作品導演:000;製作人:000。
(3) 作品形式: 互動式 VR。
(4) 作品長度:15 分鐘。
(5) 技術規格:6 Dof Animation、Spatial Audio 空間聲音。
2. 本影片改編自 000 的原著漫畫《XXX》,專屬授權乙方編寫劇本並拍攝製作為動畫《XXX》,乙方享有動畫之美術著作權及視聽著作權,乙方委託甲方改編製作為 VR 影片。
3. 乙方應提供原著漫畫圖案、劇本、實體模型(人物角色、道具場景)之數位檔案、動畫影片等VR素材。
4. 甲方完成之本影片以乙方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及本合約標的之所有權,但在本影片之片尾名單或文宣露出時,應標示甲方為創作者。
5. 乙方應支付甲方報酬新台幣○○元整(含稅)。日後乙方如因本影片之播映獲取收益,甲方得享有淨收益 5% 之分潤權,但以本影片首映日起 5 年為限。
6. 乙方同意甲方有權永久無償使用本影片之劇照、工作照、圖檔、宣傳影片等,但僅限於社群網站(如 youtube、vimeo、臉書、instagram、twitter ) 作品實績介紹之非商業利用。

五、投資合作

VR 影片之製作耗時長、費用高,亟需資金挹注,否則製作途中倘若現金供應斷鏈,造成青黃不接,常常是 VR 影片功虧一簣的主因,故而製作公司必須募集資金,公部門的補助或私人企業的投資,皆成為製作 VR 影片募資的來源,但也往往引發權利的爭奪。是以投資合約如何妥當簽署成為製作團隊極大的考驗,必須明訂資金到位的時點、製作工作的按時完成、VR 影片首映時點、參加影展獎金獎項之分配、視聽著作權之共享、影片發行之收益分潤,這些事項皆屬投資方關注的交易條件。示範重要條文列舉如下:

(甲方:投資公司,乙方:製作公司)
1. 甲方同意投資乙方拍攝製作之《XXX》VR 影片(以下簡稱本影片,詳細資訊如附件一),本合約投資金額為新台幣 XX萬元整,分 3 期支付(付款期程及方式如附件二)。
2. 本影片攝製工作均由乙方負責完成,包括原著授權、撰寫劇本、籌建劇組、製作動畫及 VR 影片、剪輯後製配音配樂、簽署工作合約等。乙方保證其具備必要資質、技術、人員和相關資源,並承擔攝製工作全部責任。
3. 根據甲、乙方協議時程,乙方應定期向甲方回報本影片製作進度,必要時得召開製作會議,以利甲方了解影片製作情況。
4. 完成VR影片總片長 20 分鐘內,需包含片首甲方所提供之形象識別字樣、動畫。片尾標示「出品:00公司」。
5. 乙方完成本影片須於 2023 年台北電影節進行世界首映。
6. 乙方享有本影片之著作人格權,甲方與乙方共同享有著作財產權,應有持分比例為甲方 (30%)及乙方 (70%),得於全世界戲院、電視(包括且不限於無線、有線、衛星)、網際網路等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傳輸及重製發行影音製品(包括且不限於全世界電影、電視、錄影帶、影碟、錄音帶、數碼錄音及錄像、互動電影、互動電視、互聯網、網頁、網址、圖文、及過去現在所發明播放、播送及播映之媒體或媒介)、圖文出版品(包括且不限於電視小說、寫真書等)、週邊宣傳產品(包括且不限於T恤、杯子等)及其他衍生商品。
7. 甲方擁有本影片於台灣地區實體映演場館之獨家發行權。
8. 如本影片產生任何營利收入,甲、乙雙方同意以甲方 (30%)及乙方 (70%)之比例分配淨收益。
9. 乙方於攝製過程中,應擔保相關創作素材(音樂、舞蹈、背景配樂等)的智慧財產權、肖像權、姓名權、隱私權等,均不侵犯第三方及協力廠商之合法權益。乙方如因執行上述攝製工作或因智慧財產權侵權情事產生任何糾紛,由乙方獨立負責處理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與投資方無關。如因此導致該標的無法正常進行,甲方得解除本合約。

結語

VR 動畫影片帶來人類科技的突破與視覺享受的升級,在技術團隊與影視製作劇組克服種種困難,創造藝術形式的奇蹟後,才發現製作團隊與投資方、創作者、贊助商的權利義務未及訂立,爭議、疑懼、分化、對立逐漸侵蝕主創團隊的信念,甚至阻礙 VR 作品的問世。揆諸漫畫、劇本、動畫與 VR 影片如何界定權限,實務界並無明確的遊戲規則可資遵循,追本溯源,並非既有法制不足,而係技術新穎,在結合藝術後,各階段產出不知如何定位,如何確立權利歸屬。本文嘗試歸納實務經驗,分析各方法律關係,整理重要條文逐一例示,希冀為 VR 動畫影片梳理權利界限,促使科技藝術作品透過合法的市場機制與規範,嶄露頭角,適時展現在美麗舞台,為世人締造新的里程碑。


註1 凃盈如,〈再創國際佳績 10 台灣 XR作品入法國「新影像藝術節」〉,《自由時報》2022/04/07 。趙靜瑜,〈VR電影「無法離開的人」 入圍威尼斯影展競賽單元〉,《中央社》2022/7/28 。張懿文,〈虛擬與真實互文《留給未來的殘影》〉,表演藝術評論台2020/12/23 。

註2 Mark Laudi, “teamLab sues a museum for copying its immersive art, but can it really be protected when the artwork itself is ever-changing?”, Legal affairs, 2022/5/23.“Japanese Immersive Art Collective Sues California Company for Copyright Infringement” , 2022/4/28.

註3 王鑫、宋偉,《虛擬實境出版物的著作權法律保護》,科技與出版,2021。

註4 〈台灣VR《紅尾巴》進威尼斯影展 配音演員劉冠廷備受感動〉,中時新聞網,2022/07/28 。〈狂賀!〈紅尾巴〉游進威尼斯 臺灣VR耀眼國際〉,高雄市電影館。

黃秀蘭(Huang Shiu-Lan)( 12篇 )

翰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文創產業法律實務經驗豐富,擔任國家影視聽中心、創意設計/音樂/編劇/影像製作公司、唱片集團、知名導演長年法律顧問及文化部影視產業專業顧問。任教於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及國立臺南藝術大學,講授【智慧財產權與合約談判】課程,出版《如何面對合約》系列法律著作,演講教學寫作不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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