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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文杰專欄】古蹟、歷史與名士:臺灣何以「紀念建築」?

【蕭文杰專欄】古蹟、歷史與名士:臺灣何以「紀念建築」?

2016年之前《文資法》固然沒有「紀念建築」這一項,但是「紀念建築」等字眼屢屢出現在新聞標題中,或許正因如此,民間對「紀念建築」的定義廣泛,甚至連已經指定的古蹟、登錄的歷史建築也被視為一種可以紀念的建築物。可能是因為媒體傳播,或是國外旅遊看到一些實例,例如林肯紀念堂、廣島原爆紀念館、越戰紀念碑、韓戰紀念碑、美國911事件紀念館與紀念碑。筆者認為「紀念建築」類似英國遺產管理機構營運所提出的倫敦「藍色牌匾」,不以建築物宏偉為評斷標準,重點在於將過去的人們與現在的建築連結在一起。
「紀念建築」由字義上分析是有紀念意義或是紀念性質的建築物。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最初並沒有「紀念建築」這個項目,直到2016年 (民國105年)的《文資法》,才增列「紀念建築」、「史蹟」、「口述傳統」等項目。 2016年之前《文資法》固然沒有「紀念建築」這一項,但是「紀念建築」等字眼屢屢出現在新聞標題中,例如1992/02/17《中國時報》第20版,談論:「二二八文化專題: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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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文杰( 94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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