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法國文化部公告規定,未來公立藝文機構、藝術基金會及有政府認定標籤的文化中心,須要支付展出版權費(droit d’exposition)給應邀參展的藝術家。這看似新制上路,然而這項規定早由法國智慧財產權法明令保障,法國藝術家亦常呼籲展覽單位支付展出酬勞,但直至今日才將落實遵守。為何遲遲不能落實,背後因素其實是和藝文機構、藝術家間隱性的權力關係有關。
法國文化部外觀。(© Falcon® Photography)
一個好的展覽,是建立於優秀藝術作品之上。然而在實質運作的面向上,展覽主辦方因長年經營、形塑優良品牌,進而「選擇誰參展」成為權力,藝術家往往會因考量參展可獲得的能見度,而向主辦方妥協。面對藝術家和機構之間不平等的問題,部分國家提出保障機制,如芬蘭已規定博物館需向藝術家支付展覽的版權費,2015年更於教育文化部門設立委員會,除了處理展覽合約與勞務報酬制度,亦研究討論展覽的費用比例分攤,進一步討論文博機構除了支付作品版權費之外,是否該考量藝術家協助布展、座談或工作坊等額外活動的勞務費用。
目前法國絕大多數國立美術館、藝術節的展覽,參展藝術家往往分文未取。正因如此,法國聞名的阿爾勒國際攝影節(rencontres-Arles)不時傳出抗議聲浪,藝術家不滿作品被展出長達一個半月,卻未被支付任何酬勞。為了洗刷這不公陰霾,藝術節從去年起開始支付藝術家酬勞,法國文化部長李斯特(Franck Riester)受邀參加開幕式時表示,法國一定要改變不支付藝術家展出費的陋習。未來按文化部規定,不限於展覽作品數及展期,藝術家個展的展出版權費一檔至少為1,000歐元,若展覽具收費性質,則費用依票房比例酌增3%。聯展方面,十人以下的展覽一檔仍以1,000歐元為基準,藝術家均分報酬;十人以上的聯展則要求,每位藝術家都必須保障有100歐元的報酬。
法國文化部部長李斯特(Franck Riester)。(© Wikimedia )
ARTouch編輯部( 1671篇 )追蹤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