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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文杰專欄】被國防部忽視的近代軍事文資—中海艦

【蕭文杰專欄】被國防部忽視的近代軍事文資—中海艦

國防部、教育部等機關,應該試著考慮留下有功勳的「中海艦」,為我們的歷史與未來做點投資。若我們保有這樣的軍事文資,可以藉由國防之旅,融入歷史、科技、海洋知識,並且強調抵禦外敵、捍衛鄉土,確保臺灣的永久和平與永續發展。
停泊於安平的德陽艦,是台灣目前唯一的軍艦博物館。(許耿睿提供)
近日八二三砲戰英雄「中海艦」被當廢鐵賣的新聞鬧得沸沸揚揚,引發了文資保存爭議,使筆者覺得有必要談一下屬於機械類、軍事類的文化資產。
首先我國法定的有形文化資產的類型有數項,依照《文化資產保護法》(下稱文資法)第三條,軍艦可以歸屬於有形類的第八項,是「古物」類,不過也因為軍事文資是臺灣文化資產類型較冷門的一環,雖然有些地方將除役的飛機、軍艦、戰車、戰機當成教育展示或觀光使用,例如前台南市長許添財爭取將德陽艦停放在安平,當成軍艦博物館,但是並沒有任何一艘飛機、軍艦、戰車、戰機等是採用《文資法》來保護。
臺灣民間雖然甚早就有「古物」收藏,可是一般人對《文資法》當中的「古物」能有什麼並不清楚,「古物」類文資給大多臺灣人的傳統印象是書畫、雕刻、陶瓷類居多,這些「古物」又以藏於故宮博物院居多。將除役的功勳艦列為法定文資,目前台灣尚無這樣案例,而把軍艦當成「古物」,的確也顛覆臺灣過去經常把「古物」侷限在當成可以藝術鑑賞文物。
屬於曾經具有動力,可以經人操作而移動類的「古物」,不只是較少人談論,其實還涉及是否要動態保存的議題。全台這一類型的潛力文化資產,目前僅有「D51型煤水蒸氣火車頭」具有法定文化資產身分,不過此蒸汽火車頭是採用靜態展示的方式。
機械特性、軍事特性的「古物」類文資,過去較不受關注,舉例來說,日治時期至今仍可以動態奔馳展示的CT273、CK124、DT668火車,與靜態保存在台北二二八公園的騰雲號火車頭,這些都具有潛力的文化資產,不過通通不具法定的文化資產身分。某種程度來說,這也說明了「古物」類型的文資有待努力。
臺灣的現狀是長期對於文化資產缺乏注重與想像,其實文化資產是國家無形戰力,尤其是軍事文資更具有凝聚共識,強調戰史的號召力。尤其近日中國利用823炮擊金門的紀錄片恫嚇臺灣,而我國的國防部竟然輕忽文化資產是一種無形戰力,在未經由正式的文資審議下,就要把沒被魚雷擊沉的823砲戰功勳艦當成廢鐵賤賣,實在是匪夷所思。
停泊於安平的德陽艦,是台灣目前唯一的軍艦博物館(攝影/蕭文杰)
中海艦引發的文資相關問題
軍事類、機械動力類潛力文化資產並非沒有相關的保護法令,但只有法令而沒有落實,是無法發揮任何實質效力的。
民間為了保存「中海艦」,在2010年軍艦除役日之時就有保存聲浪。2018年文化部召開全國文資會議,在新北市這一場,「中海艦」的議題正式被提出,最高文化的保存機關文化部當然知情,不過由2010年到2020年長達10年之間,「中海艦」都沒有被正式的依照《文資法》審議,任其不斷鏽蝕,被無情時間摧殘,直到了海軍將其當廢鐵販賣,才引起法令程序上的爭議,相關單位可以說難辭其咎。
查閱相關法令,2007年就有《國防文物及軍事遺址管理實施辦法》,該法第三條指出:「本辦法所稱國防文物,指具國防教育意義而不屬檔案性質之文物,包括建築、碉堡、雕像、紀念碑、航空器、戰場、軍事裝備、武器、視聽資料、照片、地圖、手稿、勳(獎)章、服飾、旗幟等物件。前項國防文物之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複製及監製或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文化資產保存法之相關規定。
《文資法》65-77條亦有「古物」之相關法令,其中《文資法》第66條指出:中央政府機關及其附屬機關(構)、國立學校、國營事業及國立文物保管機關(構)應就所保存管理之文物暫行分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就其中具國寶、重要古物價值者列冊,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再依據我國《全民國防教育法》第11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蒐集、保存並管理具有國防教育意義之軍事遺址、博物館、紀念館及其他文化資產,並加強其對具國防教育意義文物之蒐集、研究、解說與保護工作。
也就是要保存「中海艦」並非沒有法源依據,其問題是在於是否能依法行政,主動將其送審。
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美軍LST-755參與太平洋各島嶼的登陸作戰(即為中海艦 LST-201)。(本圖片取自提報人之提報表)
「中海艦」在面臨拆除的當下,賈伯楷依照《文資法》第65條提報,但在2020年5月29日會勘當日因高雄文資委員表示法條有疑義,致使「中海艦」文資審議暫緩。(新聞連結
根據媒體報導,高市文化局表示,市府依《文資法》第65條,在民眾提報文物後辦理現勘作業。但與會的委員提及,「文資法」66條規定,中央機關所屬文物,應由其自行辦理暫行分級,非屬地方政府所管轄。在文化部尚未對「中海艦」文資法條函釋之前,筆者認為依照《文資法施行細則》29條,可以區分中央與地方政府的不同權責,該法內容為:「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備查資料,送保管機關(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也就是中央主管機關此刻必須授權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或是由文化部文資局召開相關審議。(註1)
另2018年,我國政府有海洋委員會,根據海洋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第5款:本會掌理下列事項,第五項是海洋文化與教育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也就是中海艦的保存議題,海委會也不能置身事外。
綜合上述,中海艦的保留議題,無論是國防部、文化部、教育部、海委會等相關部會都責無旁貸,但都缺乏主動積極作為。不過最該讓人質疑的是,保管單位中華民國海軍為何10年來不曾將此案依法送交正式文資審議,就辦理廢鐵轉賣的招標?
中海艦於菲律賓維修。(海軍檔案照)
回歸中海艦文資專業討論該留或是不留?
海軍主張把「中海艦」當廢鐵報廢,其中一個理由是依法無法編列預算,亦無人力對該艦執行維修保養工作。但「中海艦」除役10年來沒有進行文資審議,在沒有取得文資身分狀況下,當然無法編列預算,也就是管理單位失職在先。至於「中海艦」有沒有文化資產價值?其實不用筆者太多贅述,因為國軍莒光日教學曾播出「中海艦」事蹟,足以證明。
而筆者認為可以由下列幾個方向思考是否保留:
第一, 由科技史思考:可探討1940年代二次大戰期間,美國橋樑公司投入軍事生產與軍事工程的過程。由此思考橋樑工程與造艦是否有跨領域的知識。
第二, 由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戰史思考: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美軍LST-755(坦克登陸艦,即為中海艦LST-201)參與太平洋各島嶼的登陸作戰與運補行動(如關島、塞班島、硫磺島等戰役)。此類軍艦全世界僅存不多,具有稀少性。
第三, 由與美國關係史思考:美國國會通過《512法案》(Public Law 512),將「中海艦LST-201」移撥給中華民國海軍,此批軍武適時提供了蔣介石對抗中共的武力,「中海艦」見證當時政權與美國政治、軍事之合作關係。
第四, 由臺灣與金門等地的歷史及集體記憶思考:「中海艦LST-201」於1946年5月加入國軍編制,從此歷經國共內戰以及國際冷戰時期之戰役與行動(東福山、南山衛、軍民撤台、大陳撤退及金門823砲戰,韓戰、越戰等)。其中於1958年824料羅灣海戰留名青史,「中海艦」以寡敵眾,擊沉一艘、擊傷一艘中共魚雷快艇,創下舉世少有的海戰記錄。但「中海艦」遭魚雷擊中艦艉,動力全失,船身進水傾斜,所幸及時救火堵漏未沉。1959年「中海艦」於菲律賓蘇比克灣美軍基地修復完成返航臺灣,直到2010年除役之前,長期擔任保衛台海安全工作。
海軍曾經不惜成本修復的中海艦,如今淪為廢鐵販賣。(海軍檔案照)
集思廣益為保存找方法
保存「中海艦」當然要耗費預算,尤其是海軍閒置多年,造成修復預算大增的壓力。但文化資產的保存有時候與教育、國防、觀光息息相關,並不能因為需要花錢就不做,至於保存的展示方式多種,也尚待討論。
目前美國保留了蘇里號戰艦博物館供民眾參觀,甚至支援電影拍攝;英國皇家海軍也將二次世界大戰時倖存下來「貝爾法斯特號HMS belfast」保存於泰晤士河邊;澳洲布里斯本的海事博物館保存了不少戰艦;日本將「三笠號」保存於於橫須賀港邊;韓國有插橋湖海軍主題公園……。
此時此刻,國防部、教育部等機關,真的應該試著考慮留下有功勳的「中海艦」,為我們的歷史與未來做點投資。若我們保有這樣的軍事文資,可以藉由國防之旅,融入歷史、科技、海洋知識,並且強調抵禦外敵、捍衛鄉土,確保臺灣的永久和平與永續發展。
附註:本文參酌並引用提報人相關資料下完成,特此感謝。

註1 法令解釋是否正確應以文化部為主,此為文化部尚未函釋前作者之解讀。
蕭文杰( 76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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