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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文杰專欄】由台北「明星咖啡館」是否都更分析「歷史建築」問題

【蕭文杰專欄】由台北「明星咖啡館」是否都更分析「歷史建築」問題

【Column by Hsiao Wen-Chieh】An In-depth Look at Issues with “Historical Buildings” from Whether Taipei’s Astoria Cafe Should Undergo Urban Renewal

日前台北的老牌西點咖啡店「明星咖啡館」傳出要都更,引起很多文人雅士的不捨,建商給媒體的訊息是3層樓的「明星咖啡館」參加都更後,可望改建成28樓的住商混合大樓,初估價值超過110億元。可是「明星咖啡館」是2012年依照《文化資產保護法》登錄的歷史建築,可以拆、可以移、可以改建嗎?

日前台北的老牌西點咖啡店「明星咖啡館傳出要都更,引起很多文人雅士的不捨,建商給媒體的訊息是3層樓的「明星咖啡館」參加都更後,可望改建成28樓的住商混合大樓,初估價值超過110億元。

台北市中正區商圈,有都更危機的歷史建築明星咖啡館現況。(攝影/蕭文杰)

可是「明星咖啡館」是2012年依照《文化資產保護法》(以下簡稱文資法)登錄的歷史建築,可以拆、可以移、可以改建嗎?沒有文資背景的人直覺反應大多認為是不行的,但是若真的不能拆除,為何建商宣稱「都更」救重慶南路?

所以我們應該先理解什麼是「歷史建築」?跟我們社會是否足夠條件,提出補償政策來原地原址的保留一棟私產性質的「明星咖啡館」?還是台灣可以接受重新興建的「明星咖啡館」叫「歷史建築」?暗喻新建築物好像很有歷史的樣子?

「歷史建築」源於921地震是文資保存權宜之計

依照現行《文資法》36條,古蹟不得遷移或拆除。但是「歷史建築」並沒有這樣強烈的規定,回溯台灣文化資產史,「歷史建築」是1999年921大地震之後的產物。當年有許多具有文化價值卻沒有古蹟身份的建築因此倒塌或受損,立委范巽綠等人為了因應這樣的巨變,提出了搶救的「權宜之計」,於是2000年修改《文資法》在法訂的文化資產當中增加了「歷史建築」這個選項。

2000年版的《文資法》對於「歷史建築」定義是:「指未被指定為古蹟。但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古建築物、傳統聚落、古市街及其他歷史文化遺蹟。」

這一段定義某種程度也讓「歷史建築」看似矮了「古蹟」一大截,會被一些人認為是次一等的古蹟。不過若是理解「歷史建築」在台灣的發展就知道,921地震發生,國家忙於救災,財政比較窘迫,又要考慮修復有文化價值但尚未被指定古蹟的老建築,這是緊急下所提出的策略。依照《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有文化資產潛力的受災建築,若願意成為「歷史建築」可以獲得所需總經費約二分之一補助。保存價值較高或修復完成後,願於一定期間內提供做公益使用者,得酌予提高補助額度至修復項目所需總經費二分之一以上,這樣的措施在當時具有誘因。

2005年版的《文資法》母法對於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這三者通通指:「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至於要如何細分差異,只能由施行細則來判斷,以2006年的歷史建築之登錄基準為例,是:
一、具歷史文化價值者。
二、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
三、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
四、其他具歷史建築價值者。
前項基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依地方特性,另定補充規定。

2016年版的《文資法》,在有形的文化資產上增列了紀念建築,聚落也變更為聚落建築群。該年刻意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等有形文化財區分為9大項,每一項定義都刻意做出區別。「歷史建築」的定義:指歷史事件所定著或具有歷史性、地方性、特殊性之文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2017年《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歷史建築之登錄,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
二、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
三、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

筆者分析2000年版的《文資法》到2016年版《文資法》的轉變,源於文化部將「歷史建築」定義的改變,試圖讓「歷史建築」成為與「古蹟」有所區別的文化資產。不過私有歷史建築其所定著之土地的房屋稅及地價稅,只能在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減徵,仍不如古蹟全免,也無法像古蹟擁有容積移轉。在2016年之前甚至拆除也沒有罰則,所以常民當然依然認為「歷史建築」是次古蹟一等。

「歷史建築」悲慘的命運

由於「歷史建築」是921地震後的權宜之計,當初並沒有強制的保存約束力,再加上2016年之前拆除歷史建築沒有罰則,即使後來設立罰則後,罰金上限也差古蹟甚多。許多「歷史建築」老早被拆光光, 例如高雄舊城國小「閩南式三合院」與鼓山國小「四海之家旅社」,台北的原內湖庄役場、內湖路統制倉、公賣局球場、原專賣局後站倉庫、南港煙囪、台南文貴醫院……等。

已經拆除的歷史建築,公賣局球場。(圖片取自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最歹命的「歷史建築」拆光光,屍骨無存。次歹命的大卸變成了435塊屍塊,名叫中山橋。還有許多「歷史建築」像模型,玩具一樣,完全不尊重在地歷史脈絡被移來移去,例如三井倉庫、新北投車站。另外還有「歷史建築」會遭受到來自政府或財團的暴力,被改到面目全非,例如艋舺王宅二進遺構、八德林奇珍古墓。

日治時期的中山橋,如今美景不再,變成了435個石塊。(Public Domain)
都更後的艋舺王宅二進遺構,但是脫離脈絡之後,像是標本玩具。(圖片取自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八德林奇珍古墓被強迫遷移前。(圖片取自桃園文化局)
八德林奇珍古墓被強迫遷移後,規劃而成的新建築能表現地域風貌嗎? (圖片取自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延伸閱讀|【蕭文杰專欄】台灣文化資產的「現地」保存困境

歷史建築「明星咖啡館」的危機

「明星咖啡館」是2012年登錄為台北市歷史建築的,它的危機是什麼呢?當時評定「明星咖啡館」成為「歷史建築」是因為「明星咖啡館」符合2006年版《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當中的「具歷史文化價值者」、「其他具歷史建築價值者」這兩項標準。可是隨著文資局修改辦法,這兩項登錄標準都在2017年消失,文資局的做法等於「作法自斃」。

另一方面台北市文化局2012年的文資審議在態度上並沒有想要原地原址原汁原味的保留明星咖啡館。所以維護事項中出現:「現有建物可配合都市更新開發」只要配合以下事項:

  1. 更新規劃應保有延續明星咖啡館建物元素,包含低樓層商店規劃維持三層樓的高度,創造和現有相同規模的大跨距內部空間及開窗比例,以恢復1960-70年代明星咖啡館之歷史風貌為原則。
  2. 與明星咖啡館有關的近代重要文學家(如周夢蝶流浪詩人)之意象,請納入保存計畫,以維繫近代台北文學記憶。
  3. 後續營運須沿用「明星咖啡館」之名稱,並維持西餐館的使用型態。

拆除重建歷史建築「明星咖啡館」法律上有疑義

有都更危機的歷史建築明星咖啡館現況。(攝影/蕭文杰)

建商是否可以比照2012年登錄的維護事項要求「明星咖啡」現有建物可配合都市更新開發,原則上「歷史建築」是可能的,是否通過文資審議在於台北市文化局的態度。

不過2016年修法之後《文資法》同時也規定毀損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市府要同意建商提出都更改建案嗎?重建後的明星咖啡館還會具有原本的場所精神嗎?

另一方面《文資法》母法既然認為歷史建築定義是:「指歷史事件所定著或具有歷史性、地方性、特殊性之文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那不就表示登錄要件不應該牴觸母法,排除「具歷史文化價值者」、「其他具歷史建築價值者」這兩項標準。也就是目前的《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是有瑕疵的。

明星咖啡館文資價值顯然低估

我認為2012年台北市政府的文資審議低估了「明星咖啡館」的文化價值。在台北市文資會,「明星咖啡館」的登錄理由僅有:

  1. 建物約建於二次大戰後期,設計風格屬於簡約之街屋形式,目前做為明星西點咖啡館使用,為台北城內知名之老店家。
  2. 早期許多台灣文學作家曾在此駐足創作,《現代文學》、《文學季刊》也曾在此編輯討論,為台北重要的文學地標,深具歷史文化意義。

明星咖啡館的建築是由何人設計,文化局官方網站也是不詳,僅說明是四柱三窗現代主義風格。關於文學家、藝術家聚集於「明星咖啡館」的資料非常多,在此筆者不願重複贅述。但是我認為文化局當時忽略了許多其他重要的歷史價值。例如「明星咖啡館」是台灣反共抗俄時期,流亡海外俄國人在台灣聚會的地標、是政商、外交的聚會所。

「明星咖啡館」的重要股東艾斯尼(George Elsner ConStanIII ENobche)之所以在台灣落腳,經營俄國口味的餐廳,是因為他具有沙俄皇族身分。他當過末代沙皇尼古拉二世的侍衛長,1917年俄羅斯10月革命,末代沙皇及家族成員遭到屠殺,艾斯尼不得不流亡,過著顛沛流離生活。他逃至哈爾濱,輾轉到上海,1922年和同鄉布爾林.洛維奇在上海霞飛路開設了明星甜點;1949年中國淪為共黨統治後,他再到台灣,與其他股東於武昌街開設的「明星咖啡館」。這個咖啡館剛好見證反共抗俄氣氛下,少數俄羅斯人在台灣的這一段歷史。另外專營俄羅斯風情美食的咖啡館對於蔣經國與蔣方良而言甚為重要,蔣方良女士藉此懷念家鄉,政商名流、外國大使館官員也常聚集。

有都更危機的歷史建築明星咖啡館現況。(攝影/蕭文杰)

至於建築方面,過去沒有太多資料,不過根據北藝大張雅倫碩士論文〈臺灣戰後第一代建築師:林慶豐及其建築機能主義〉一文,他認為是留學日本早稻田大學受到現代主義建築教育的林慶豐設計,顯然這些都是新的事證,需要被仔細討論、研究。

另一方面「明星咖啡館」位於台北的舊城區,老市區的文資保存不是單棟,是區域風格,更是都市景觀規劃,尤其行政院的文資2.0政策,談的不只是單點、搶救式的保存,而是邁向整合性的文資保存,因此不可不慎。

需要創造足夠保存誘因才能原址保留明星咖啡館

曾經與明星咖啡館齊名,位於台北中山堂旁曾做為古倫美亞唱片錄音室的朝風咖啡在柯文哲市長任內遭到拆除,試問台北市還能有多少這樣位於原址的文學藝術地標?蔣市長要讓曾經是蔣經國、蔣方良的足跡地標消失嗎?

古蹟不能移,若要原址保留明星咖啡館,將其指定古蹟可能是一個方式,過去也有歷史建築因為政府保存策略成為古蹟。例如師大的文薈廳、大稻埕的新芳春,都是由歷史建築變成市定古蹟。甚至台中州廳也由歷史建築搖身一變成為國定古蹟。

然而明星咖啡畢竟是私產,要如何讓所有權人在財產權沒受到損害下,欣然同意原址保留呢?或許政府在保存政策上就必須創造一個至少不亞於都更的條件的誘因,甚至對於不斷高昇的房價有所控制,此刻是該思考《文資法》要如何修法談實體原地保存?還是讓這樣的地景移來移去重新蓋,再自欺欺人說這建築很有歷史,是台北的「歷史建築」也無所謂?

最後:明星咖啡館說法

6月11日明星咖啡館在臉書發布貼文訊息,表示沒有要掰掰,更表示都更尚未有進展,日後可以進行都更時會盡力維持明星現有的風格跟感覺。

延伸閱讀|【蕭文杰專欄】失敗的文化運動:台北市老房子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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