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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行政的空缺?在那些藝術事件裡的關鍵角色

藝術行政的空缺?在那些藝術事件裡的關鍵角色

Art Administration Vacancies? Critical Figures in Those Art Incidents

本文所提案例,如果直接放諸法條規章判準,若非一翻兩瞪眼,就是進入法律攻防的資本戰,也可能可以有事後諸葛式的標準答案,但要能不淪為吃瓜群眾的茶餘飯後,而貢獻其公共價值,絕對值得作為藝術行政教育的討論文獻。

在書寫本文的同時,佔據生活一半份量的藝術行政工作正面臨一波關卡,整日被待辦事項追著跑、掛一漏萬的行政庶務、檔案資料夾累世業障糾纏不清,低級錯誤如水逆襲擊是常態,更別說幾個可能因為判斷失準就差之千里的決策壓力罩頂,完稿此刻還不見曙光。

以近日生活寫照開場,不外乎是想定下一個錨點,有沒有什麼角色在文化生產機制中如此重要,「成」也是他,「敗」也是他,存在感卻時有時無,戲好看展得獎,有些可以站上台拿獎,有些則是台下鼓掌與有榮焉,但更多時候可能是戲散、展節結束後就與我無關。對,藝術行政。

這個定錨並不容易,到底這裡談的藝術行政是什麼?是視覺藝術、表演藝術、還是泛文化領域的;是團隊的、場館的,還是公部門文化行政;是接案的、兼職的,還是全職有勞健保三節年假的;是專長於行銷宣傳、節目製作、組織運作、還是全能萬用型的。還有,是科班訓練的、非科班從志工開始出道的、還是藝術家兼任校長兼撞鐘的,更不消說,藝術行政還分三六九等,是剛出道的、中堅活躍的,還是頂級名牌站在螢光幕前的。以及,在每個案子當中,是甲方、乙方、還是丙方。

藝術行政還分三六九等,是剛出道的、中堅活躍的,還是頂級名牌站在螢光幕前的。以及,在每個案子當中,是甲方、乙方、還是丙方。圖為使用AI算圖程式Midjourney,針對本篇文章中的部分關鍵字所算出的圖片。(本刊資料室)

溫良恭儉的「遺毒」

先岔個題,在上個世紀,教育還是奢侈品的台灣1930、40年代,很多行業都是學徒制度,沒有合約不用繳學費,有時包吃包住,真正開始學習前,什麼都做,例如打掃家務帶小孩上市場買菜跑銀行這種事情,不知道何時才有機會碰到車床灶台邊、資深一點的才能站在師傅旁邊偷學祕技,那個年代的長輩會說:這些都是學習,都是磨練的機會,要珍惜。

這種溫良恭儉的「傳統」一直延續到1970、80年代,小劇場的各種草創裡也可照見,即使沒有鮮明的階級關係,但多少都帶著師徒的、生活感緊密的共食共居共創(一群人窩在劇場裡吃喝拉撒睡,還有排戲),許多驚人作品都是導演、演員一起發展出來的。在那樣的環境背景下,各種意義裡,可以創作發表已經是難得的機會,大家都珍惜以對,當然不會有什麼版權、著作權意識或爭議。

時至今日,遺緒或遺毒傻傻分不清楚,即使已有分科教育養成,每個展演製作每個職分都是個人專業輸出,在勞動權益日漸彰顯的此刻,還是有人會認為:這是給你機會磨練,做藝術這一行(不論是創作還是行政)不要太計較錢/身分/名字。要說是世代落差嗎?不見得,在人性之前,無關長幼。我想暫且試著用「藝術行政」的視角切入,從近期三件異中有同、頗具年度代表性的劇場權益爭議事件中,試著鋪開一些值得思索的空間。

藝術行政真的可以定成敗

時序來看,最近期的應該是再拒劇團(再拒)《新社員》串流平台授權爭議。能夠即時聲援電視劇組性騷擾事件、第一時間撻伐國家代表藝術家「me too」議題、表態支持旗艦製作戲劇構作姓名權的知青表演藝術團隊,也幾乎在同一時間區間裡,忘了在自家作品上架OTT平台前跟劇組成員簽訂授權合約,直到演員在平台看到作品上架,回問劇組,才緊急補簽,但因其中一位演員認定劇團違法,拒絕簽署,要求刪除影片演出片段,溝通未果,才在社群媒體中,訴諸公論。

作為一個「關注邊緣議題, 致力轉化並置換大眾文化及符碼,以多元的藝術公共意識,探索全球化影響下階級處境、性別、身分認同與生存意識」(見劇團官網介紹)的表演藝術團體,以「彰顯人權意識」為己任的劇場工作社群,卻大意忽略對集體勞動生產的價值共享、社會主義精神在當代的重視和實踐?人們對於串流技術作為進步價值的期待與機制設計,不正是實踐劇團主張的具體機會嗎?這才是讓眾人不得不問上一句:「再拒怎麼了?」的關鍵疑點。為文此刻,應仍在協商中,如果只是用一句「罪不至死」輕輕放下,也就此錯失公共討論的機會。其說是認知落差的法律問題,不如說是人設崩壞的情感傷害,究竟是人性的謎題,魔鬼的試探?還是,真的就是行政忙忘了?

或就暫且定調為因為行政忘了,所以造成溝通落差的無心之過吧。但落差是如何造成的? 是誰,在什麼時候,漏掉了什麼關鍵的聯繫、協商、跟確認?又是誰,在什麼時候,做了要不要簽授權書、授權書的內容如何等決定,後續的彌補又因為什麼誤判而形成無法對話的局面?這些是更具公共討論價值的脈絡梳理,而不是誰對誰錯的絕對審判。正是這些碎如牛毛的每一個細節,可能只是因為時間差或是前後順序的選擇,而決定了這件事情的成敗,足見「藝術行政」這個角色、職分與專業的重要性。

正是這些碎如牛毛的每一個細節,可能只是因為時間差或是前後順序的選擇,而決定了這件事情的成敗,足見「藝術行政」這個角色、職分與專業的重要性。圖為使用AI算圖程式Midjourney,針對本篇文章中的部分關鍵字所算出的圖片。(本刊資料室)

藝術行政角色的根本被忽略

另一則是稍早的編舞家劉冠詳(劉)與數位影音創作者白昆禾(白)創作版權爭議。今年4、5月間,受去年(2021)國家兩廳院「藝FUN線上舞臺計畫」所支持,於牯嶺街小劇場演出《宇宙神廟.變形記》,其中包括2021年拍攝完成的劇情短片《變形記》。在劇場演出中,白列名特別演出,至於短片的版權歸屬權,並沒有更直接的資料可以佐證,到底23分鐘的短片導演是誰?只能知道該劇情短片後來投件桃園電影節參展,影展資料上的導演署名為劉,白則被告知僅掛名攝影與剪輯,於是引發後續的版權爭議。

主要爭議應是雙方對於共同創作的認知以及作品署名的不同意見,劉認定白僅為攝影團隊,非共同創作,有合約為證,且實際工作後並無法提供實質創作貢獻,然而白聲稱從未收到合約書,僅有合作意向書與通訊軟體的對話紀錄。目前處於各說各話,不排除上法院的羅生門階段,只能靜待後續。

頂標規格的藝術行政,也不一定是保證

根據現有公開資料顯示,到底雙方對作品中的實質貢獻如何認定,初期溝通或確有共同創作的期待,到最終完成作品中間是否有什麼變化?有無合約基礎是否足以判別?都有待釐清。然而,這些攻防之間的法律爭議,可能都比不過在對話記錄中所展現的,像是從上個世紀承襲而來的權勢霸凌,來得更令人不安。而同樣令人不安的是在事件裡,根本空缺了藝術行政的角色,非常可能是藝術家自己兼任行政的情況,於是淪為連合約跟意向書都無法分辨的「自由心證」,在缺乏行政專業的前提下,幾乎難以形成有效溝通,當然無法有進一步討論的可能。

更早於3月就開始隱隱延燒的,是謝春德應臺北表演藝術中心開幕製作《NEXEN未來密碼—浮光疊影劇場》與戲劇構作吳牧青的掛名爭議,可說是甚囂塵上的台灣年度10大藝術新聞事件。事件爭議總整理,本文就不再贅述。藝評學者高千惠在當月發表文章〈你為何保持沉默?噤言年代的藝壇異議現象〉中指出:「這個『依法』作為準則的法家精神,若放在各種合約制定的藝術行政體系上,合作各方都有很大的改良與協調空間。大機構利用藝術工作者無可救藥地先行參與,或是改頭換面地採用其智產,或是最後以無利益好處而刪除承諾,均在法律邊緣正義凜然地行事。如何抵制,能不能抵制,只能寄於藝術公民意識的覺醒程度,或是無奈地視為『地方風格』了。」已經說完全部。

事件的落幕,是5/19謝春德在個人臉書上發佈,以寬容之態,恢復吳牧靑在工作人員名單中的姓名職稱。且不論這個「寬容」是否能解釋法律爭議,如果一切能以合約為準,或也一目了然,簽了約還能隨意刪除姓名嗎?有合約,還能如何政治干預呢?而這才意外引出驚人案外案,一個執行超過兩年製作規模破千萬的近百人劇組,全體成員是沒有合約的,藝術行政界一陣譁然,怎麼會?也是忙忘了嗎? 攤開製作演職人員名錄裡的行政編制,有得是頂標規格、一時之選,甚至是制霸一方理應最重視版權合約的音樂領域製作人,這好像說不太過去?一言難盡?

臺北表演藝術中心,2022北藝開幕季《NEXEN未來密碼—浮光疊影劇場》宣傳影像截圖。

藝術行政的功與過

三案都是正在進行式,也幾乎算是同時發生,如果說未來密碼事件,牽涉更多關於台灣文化政治亂象、官僚體制的不堪與暗黑,夾雜著團隊內部的權力結構不對等的關係政治,再拒與劉冠祥事件,同樣以關係政治為名,與其說是資本與利益市場氛圍裡,橫向同儕之間的競合關係,不如說是集體價值觀的迷走失途,虛榮真是上帝最愛的原罪。

如果把問題意識先聚焦在最前端的藝術行政實務操作裡,三案共同點,不外乎是權利義務與身分關係等各種權益保障爭議。那麼,了解相關的權利義務與法條規範、知道怎麼簽約、合約的內容應該包括哪些,關鍵是,記得何時確認關係並且簽下合約,而不是出事了才來補救,如此種種。到底該是誰的責任?是甲方應盡善良管理人責任,還是乙方有注意自身應有權益並提出協議的義務,是藝術家、出資者、雙方三方各方都有責任?事實是,每個案例可能無法用一個絕對準則可以釐清,廣泛的準則也不一定適用所有狀況,因為每一個利益關係式都是不同情況的排列組合。但不管是什麼組合,「藝術行政」這個職分、這種人、這個專業技術,都嵌合在每個環節與環節之間,都有無法忽視的必須性,只是真的常常被忽視。

是甲方嗎?甲方有絕對責任,但卻也無法負全部責任。即使在進步價值下滾動式修正的政府定型化契約,已經盡量囊括可能需要負責的條約規定,但也都有類似的幾句話:「⋯⋯若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 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甲方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就是說,他可以負責,但他不要,而且出事了還要選弱勢那邊站,這是事實,但不(能)全是甲方的責任,這可能也是事實。

是藝術家嗎?藝術家的主要任務是創作,不是行政,正常的藝術家不會知道行政細節,我們可以暫且善意的認為,他不是不做,只是不知道要做,如果有人(對,藝術行政)願意基於職業道德與專業,提醒藝術家,該簽約、該談版權授權、該講好時間地點費用、該保險、該給便當、給水,正常的藝術家沒有理由拒絕。

是乙方嗎?是更邊緣的丙方嗎?對,也不對。對,你應該要知道爭取自己的權益,知道自己該在什麼時候知道什麼事情,知道自己會拿到多少錢什麼時候拿錢、有沒有保險、版權關係如何,何時要簽約確認,不敢?請左轉諮詢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不要以為學校會教你)。不對,因為這些人正是處於權力關係中的弱勢位置,如果沒有一個第三者居中協調(對,藝術行政),這樣的發聲,不僅依靠個人市場資本(有沒有名、是不是主角、跟導演關係如何?),通常也有很高的人際風險,很可能被劃進不好合作的黑名單。鄉愿無所不在,誰都不想因為被認為太愛計較錢/身分/名字,而失去(現在或未來的)機會。結果都是一個集體共業的表徵,沒有人是真正無辜的。

鄉愿無所不在,誰都不想因為被認為太愛計較錢/身分/名字,而失去(現在或未來的)機會。結果都是一個集體共業的表徵,沒有人是真正無辜的。圖為使用AI算圖程式Midjourney,針對本篇文章中的部分關鍵字所算出的圖片。(本刊資料室)

藝術行政是甲方也是乙方,跟丙方

說是「成」也藝術行政,「敗」也藝術行政,但藝術行政真的有這麼可以定生死嗎?如同前文所言,藝術行政也分三六九等,放在權力關係式的光譜之間,是處於動態挪移的狀態,在A案是發起製作的甲方,在B案可能就是受聘僱的乙方,或是丙方。只是,既然是光譜裡的挪移,真有可以裝無辜說無奈的絕對下等人嗎?我寧可相信那是換了一個位置就換了一個腦袋的人性缺陷,難以避免。哪怕是一方翹楚的頂級製作人/資深藝術行政,位居權力核心,也有一定的話語權,也不見得真的可以完全主導全局,不受外部干涉與影響。另一種情況是,更多時候,握有權力跟能力、懂合約、了解版權、掌握預算的上等人,也是最可能膝反射說出:這是給你機會,不要這麼計較的同一種人。這才是真正令人感慨的時代遺毒。

本文所提案例,如果直接放諸法條規章判準,若非一翻兩瞪眼,就是進入法律攻防的資本戰,也可能可以有事後諸葛式的標準答案,但要能不淪為吃瓜群眾的茶餘飯後,而貢獻其公共價值,絕對值得作為藝術行政教育的討論文獻。試想,就算是知達內情的資深藝術行政,也可能無法真的妄下評價,判下絕對的錯與罪,每一個案例的前因後果,也或許都有著更隱晦、複雜而不足以為外人道的人性難題與政治困境。終究,法家不足以治國,在「藝術公民意識的覺醒程度」的課題之前,還在光譜左右挪移的藝術行政諸眾我輩,仍能撫心自問的是,如果是你 / 如果重來一次,你會怎麼做?不管你在哪一等、哪一方。

(責任編輯|陳思宇)

黃佩蔚( 3篇 )

國際劇評人協會台灣分會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