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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見同性愛從日常到異常,從異常回歸平常的吉光片羽

看見同性愛從日常到異常,從異常回歸平常的吉光片羽

紀錄片《日常生活》中,導演曾經問自己的母親,在同性婚姻合法的前提下,母親會不會想結婚生小孩。耐人尋味的是,母親回答不願意,身為女同性戀者,她不願意踏入婚姻體制,因為婚姻體制會讓自己的自由消逝。
「媽媽,那如果同性婚姻是合法的,妳也不想結婚或生小孩嗎?」
「對,我會這樣,因為這樣比較自由阿。」
紀錄片《日常生活》中,導演曾經問自己的母親,在同性婚姻合法的前提下,母親會不會想結婚生小孩。耐人尋味的是,母親回答不願意,身為女同性戀者,她不願意踏入婚姻體制,因為婚姻體制會讓自己的自由消逝。
婚姻,一直以來都是獨厚異性戀男性的體制,文化層面上,「除夕團圓」團的是父親家庭的圓,子女姓氏大部分也都是從父姓;法律層面上,通姦罪懲罰的一直都是女性,離婚後監護權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也不過是近20年的事情。陳昭如提到,雖然台灣的法律不斷的往性別平等的方向前進,但到目前為止,在很多層面上還是不平等的制度。(註1)無怪乎《日常對話》中的母親就算同性婚姻合法,也不願意選擇結婚、生小孩。
除此之外,婚姻也界定了什麼是正常的性行為,唯有被政府認同的性行為,才能被國家社會接受,正常的性被接納,被社會保障並給予祝福,親友在婚禮當中的紅包、工作企業額外的婚假、政府給新婚夫妻首次購屋的貸款零利率等,都在在證明了一件事情:單偶異性戀的性行為在現代社會上是被認同尊崇的主流,而其他的性行為則只能躲在暗櫃裡無法發聲。
記錄片《日常對話》。圖│鏡象電影提供
曾經日常的同性愛
早在工業革命以前,每個地區都有發展出屬於不同樣貌的性行為。中國裹小腳的風俗曾被認為可增強女性陰道的力量,在性行為時讓陰道「宛如處子」。(註2)加拿大卡斯卡族(Kaska)印地安家庭中,父母會將女兒培育成戰士,若她與男性發生性行為,則會破壞戰士在狩獵中的運氣。(註3)
各種對性的怪誕思維、奇花異草式的性愛模式不僅發生在異性之間,同性愛也被視為是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我們可以從許多古希臘哲學家與文學家中看見同性愛只是一種性愛的模式,它不僅可以被接受,而且也很普遍。
高尚的愛戀者啊,無論所在何處,會不考慮任何生理細節的差異,而愛上他眼中認為是卓越和傑出的才華。對人類之美的熱愛者能公正而平等地接受兩種性別的愛,而不預設男女間的愛,就如他們衣服下的身體一樣有差異。
—布魯達克(Plutarch),《愛之對話錄》
希臘哲學家布魯達克在《愛之對話錄》裡面提到的文字,恰好說明著同性的性行為在古希臘時期不僅是可以被接受的模式,同時也是被社會所頌揚讚美的性實踐。(註4)無獨有偶,遠在大陸的另一邊,漢人歷史也出現喜好同性愛的名人,《戰國策.魏策》裡魏國的君王為了男寵龍陽君,布達命令舉國禁談女色,史稱「龍陽之癖」; 《漢書.佞幸傳》提到漢哀帝將自己的手枕在男寵董賢身上,寧願把自己的袖子扯斷也不願把他叫醒的情節,史稱「斷袖」。
日常的同性愛,不僅是性行為的模式,更延伸成為一種生活的模式,與現今將同性愛視為異常、變態的性行為模式不一樣。人們可以依據自己的性行為組成社團,像是《清稗類鈔》提到的「磨鏡黨」,是一群喜歡女女性行為組成的社團。當有戀愛困難需要求神問卜的時候,也有「兔兒廟」這樣的寺廟可尋求來自天上的答案。(註5)
或許可以說,從古至今,從西方到東方,同性愛一直是我們傳統的一部份,我們卻在現代化的過程中慢慢忘卻這點,就如同遺忘《日常對話》裡的女同性戀母親洪月女可以成為「牽亡」的可能,也忘記了大甲媽祖在繞境時曾因接見一群同性戀者而停駕。(註6)
記錄片《日常對話》劇照。圖│鏡象電影提供
現代異常的同性愛
同性性行為一直存在於社會中,我們曾經將它視為是一種日常生活,曾幾何時,人類的性行為被界定為正常與異常。社會學家傅柯(Michel Foucault)曾經做過一個假設:指出在近300年間出現對性行為詞語的嚴格淨化,進而形成了一整套與性有關的暗示和隱喻;這些暗示與隱喻控制人們何時可以談論性、何時不行,劃定了談論性,是要謹慎且具有嚴格的規範。
性話語的目的是為了剷除現實中一切與再生產的嚴格要求不相符的性關係形式,否定或消除一切不以繁衍後代為目的的性實踐;透過大量涉及性的話語,法律增多了對性反常的審判
—傅柯〈性壓抑的假設〉,《性意識史》(註7)
人類亙古至今的性行為裡包含許多同性性行為的發生,但這些性行為不會被視為是當今對「同志」的看法,不會將同志視為異常、不會有道德的譴責跟歧視。「同性戀」是在19世紀才被發明的辭彙,透過傅柯說的「性話語」,同性性行為不單只是一種性實踐,也成為每個學科與知識關注的重點。(註8)
首次有關「同性戀」的詞語出現在1864年,並將同性戀視為一種「性倒錯」。性倒錯是一種精神疾病,會發展出迥異於一般人的性別特質,並且只對同性別的人具有慾望。(註9)自此,在醫學領域中,具有同性傾向的人開始被視為一種精神病,直到晚近同志運動的奮鬥,在1973年美國《精神疾病診斷手冊》第三版(DSM-III)將同性戀移除於名單外,同性戀才正式不被視為一種精神疾病。
英國在1861年頒布的《馬卡雷法律》(Macaulay’s Law)則從法律層面去懲罰同性戀,只要醫學能夠判斷患者為同性戀者,那麼政府就能將之處以監禁。這樣的法律連帶影響其殖民地印度,恐懼同性戀的態度也讓印度長期以來的「閹人」文化失去合法性。如此全面控制同性戀的律法,甚至直到1986年紐西蘭才將同性戀除罪化 。(註10)
同性戀在各層面都被視為異常的處境在1933年達到高峰,在納粹集中營中,同性戀被標誌以粉紅倒三角形,做為底層階級的象徵,並被施以藥物實驗、電擊、催吐、禁食等人體實驗,是許多同性戀者不願回首的歷史片段。(編按)
黃惠偵為同志朋友發聲,說母親是女同性戀者,但這個社會曾經讓她以為,她必須仇恨母親才是一個正常人,「就是你們讓我覺得我的人生過得好悲慘,那才是我的人生最痛苦掙扎的原因,而非我媽媽是同志。」她說如果有些家庭無法擁有幸福美滿的生活,那我們要做的事是在能力所及下協助他,「而不是告訴他說:「你跟你的家庭不合格。」
—李桐豪(註11)
回到《日常對話》,認知到母親身為同性戀是錯的事情,並非來自導演自身,而是來自社會的價值觀,告訴他有一位女同性戀母親是非常奇怪的事。而這亦驗證了同性戀的異常不是來自本身有缺陷,而是社會所建構出來的。
記錄片《日常對話》劇照。圖│鏡象電影提供
擁抱污名 回歸平常
除非同性戀者願意將所謂的同性戀特質流露於外,否則任何專家活驗死驗都驗不出同性戀的正身,這和女人或黑人不言自明的外顯特徵非常不同(…),在這異性戀者佔優勢的社會環境裡,不但當同性戀者要吃虧,社會壓力和社會歧視還逼迫同性戀者不能表露自己的性傾向,逼迫同性戀者要假扮喜歡異性戀。
—馬卡斯(Eric Marcus)(註12)
一位女同性戀者為何願意在明知自己會不快樂的前提下,選擇跟丈夫結婚,就是來自於只要女性跟男性結婚,「或許」她的性傾向就不會被看見,就不會遭受到社會不公平的歧視。不管外表看起來多麼陽剛的女性,只要跟男性結婚,那性倒錯的污名就會自動被隱藏起來,不被看見。
高夫曼(Erving Goffman)提到:「污名這個用語指的就是一種具有強大貶抑效果的屬性」(註13)當同性戀成為一種污名時,它影響著《日常對話》片中母親的生活。在那「喜歡同性是精神疾病」的年代,為了怕真實自我被破壞,被予以虛擬的社會身分替代。與一般的污名不同,同性戀者有時選擇隱藏自己的性傾向,透過與異性戀做愛、生小孩等來擺脫污名。
但污名的效果其實不僅發生在個人身上,亦會影響受污名者的親友,親友們與污名者(如《日常對話》中導演母親)享有共有的貶抑,在成長過程中,紀錄片導演因著女同性戀者女兒的身分,被迫與母親共同承受社會對同性戀者的歧視。這樣的連帶污名(courtesy stigma),不僅影響著導演與其母的生活,也造成兩人之間的隔閡,如同高夫曼提到:「有連帶污名的人可能實際上讓受污名者(母親)與正常人(社會)雙方都感到不自在(…)他們將污名視為一件中性的事,應該用直接、不假思索的方式來看待,但這樣的做法很容易讓自己與受污名者被誤解,正常人可能會認為這樣的行為太過唐突。」(註14)而同性戀之所以是被認定是受污名者,實是來自社會不真實的判斷,甚至連帶造成其親友也無法認同自我。
污名,是虛擬的社會身分與真實自我斷裂之處,唯有認同自我,才能與自我和解。當多數人認為《日常對話》是導演與同志母親解開心結的開始,我卻認為這是導演追尋與自身和解的完美呈現。唯有擁抱自我身上的污名,我們才能正視同性戀的存在,視為平常。

註1 陳昭如,〈婚姻作為異性戀父權與特權〉,《女學學誌:婦女與性別研究》,第27期,台北:台大婦女研究室,頁113-199,2010。
註2 Howard S. Levy (1966). Chinese footbinding: the history of a curious erotic custom. Virginia: W. Rawls.
註3 貝爾得(Vanessa Baird)著,江明親譯,《性別多樣化》,台北:書林,2003。
註4 同註3。
註5 Betty Wang, Rabbit Temple and Dildos: Let’s Talk About (Same) Sex. 2015.06.28. ◎www.ketagalanmedia.com/2015/06/28/rabbit-temple-dildos-lets-talk-sex/
註6 黃美英(2017.04.19),〈同志為何拜媽祖?女神信仰的包容與顛覆〉,《端傳媒》◎ theinitium.com/article/20170419-opinion-huangmeiying-matsulgbt/
註7 傅柯(Michel Foucault),尚衡譯,〈性壓抑的假設〉,《性意識史》,台北:久大桂冠,1990,頁15-45。
註8 史帕哥(TamsiSpargon),趙玉藍譯,《福柯與酷兒理論》。北京:北京大學,2005。
註9 Karl H. Ulrichs, The Riddle of “Man-Manly” Love: The Pioneering Work on Male Homosexuality (Vol 1 & 2). Prometheus Books. 1864/1994
註10 同註3。
註11 李桐豪,〈一鏡到底:還陽的人,黃惠偵〉,《鏡周刊》,2017.04.17。◎ www.mirrormedia.mg/story/20170414pol012/
註12 馬卡斯(Eric Marcus),林賢修譯,《當代同性戀歷史:美國經驗1945 – 1990》。台北:開心陽光,1997。
註13 高夫曼(Erving Goffman),曾凡慈譯,《汙名:管理受損身分的筆記》,台北:群學,2010。
註14 同註13,頁37。
編按 當時在德國,被關進集中營的犯人都需戴着標誌。而三角形顏色不但代表犯人所犯的罪,也在集中營中扮演了社會階級的標示。其中紅色代表着政治犯,黄色代表者猶太人,而粉紅色則代表了同性戀者。
莊泰富( 1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