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二:藝術工作者於最近一回(2011年)行政院主計處行業普查之受僱薪資資料
對照約聘、約僱、約用等公部門「非典三態」,最具各級機關用人與預算彈性、或化民間人力資源的約用機制,在今天就很明顯成了非典型勞動者的貶值殺手。更值得警惕之處則在於文化機關的約用人員工作條件,領先非文化類政府機構帶頭下殺。
如果我們再環視看似生態較活絡的台北市,無論是半官方基金會或是市立公營的單位,以22K到26K薪資約用方法進用的藝術行政,也比比皆是。查詢台北市人事處的法源,更會發現約用人員的辦法是歸類在「工友管理」章節裡,約聘與約僱才列在「約聘僱人員管理」。
文化非典勞動︰沒有最慘,只有更慘
夏蟲不可語於冰。台灣的文藝青年透過網路觀看冰島樂團Sigur Rós其24小時駕車環島 live show,夏至的極圈是永晝,返回生活的處境,那些更多不在公務體系、也不在營運良好的私人藝術機構或行之有年的非營利組織的藝術工作者。這些在政府普查勞動力的主管機關勞動部與主計總處,並沒有浪漫的SOHO之名,而是以「自營作業者」或「自僱型工作」的標準,審視他以接案、定期契約的工作,非受於單一僱主的關係,進行文化生產。
藝術工作者於最近一回行政院主計處在行業普查之受僱薪資統計資料(表二),礙於政府對於產業統計分類長期以農林漁牧、製造業、服務業三級產業劃分,因而只能從稍微集中的藝文社群分類產業裡看出端倪。但即便如此,從五年一度的行業普查資料,從藝術教育服務業、創作及藝術表演業、藝術表演輔助服務業,到博物館及類似機構,當我們將主計處給的分類所得總數除以人口,單看統計學最初階而可能失真的平均數,也能顯著察覺在公營體制之外的非典型文化勞動者困境有多艱鉅。
主計處另一個僅有行業別從業人口年度的數據則顯示,創作及藝術表演業是近十年來在其行業大項目「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之中,人口成長最快速的,從2006年的三千人不到,到2015年突破八千人,增加175%。除了為政府的文創政策背書,也在五年一度行業普查的2011年,始增設了產業項目「博物館及類似機構」於其中,首度普查的時空在尚未有《博物館法》及子法群的年度,子分類的「博物館、歷史遺址及其他類似機構」亦有2,753人之譜。
看到這裡,我們或許就不難想像,為何美術館或公營文化館所的非典型三態「約聘/僱/用」進入門檻與薪資任用愈來愈趨變形且苛刻的同時,「進入美術(博物)館」仍然為諸多泛藝術行政工作者在除了「學院專任教職」之外的首選。
自我剝削,非典內化
由於根源在創作的核心精神──獨立性與自主性,林林總總在當代藝術生產鏈的彈性機制逐步建立,納入廣義的藝術行政者不再只是機構型或創作者「祕書」一般的運作,在獨立策展人與評論作者的格度被重視之後,另一種對「aura」(靈光)的想像也夾雜在體制機構內外的交戰,甚至也是部分藝術家意圖奪回論述權的領域之戰。畫廊的藝術行政開始增加勞動廣度與深度,兼起並分擔了部分傳統觀「業主即策展人」的工作任務;標竿型藝廊甚至增設全職in house策展人,或常設與獨立策展人合作的機制;動輒上百人聽講的策展系列講座會一場接一場,也是泛藝術行政工作明明多半無利可圖並帶苦行觀的自我戒律下,仍源源不絕帶入屢仆屢起的新血們進場。於是,無關乎「勞動工本」的心態,便成為藝壇這種一邊不斷自問「我們是否工作過量」,卻又不停地自我剝削,看似扁平化了原先高不可攀的藝術整合生產體系,但也不自覺地「統包」大部分在組織認為繁複或棘手的人際連結而意欲嫁接於外的工作。
如以策展/評論人郭昭蘭為例,她曾向我表示直至近一年因為學校兼課數量較多,才讓她平均月入超過兩萬外,過去幾年光靠獨立策展與評論供稿往往難以達到這數字,之前即便擔任台新藝術獎年度觀察人(每月兩篇,一篇5000),往往不見得能如期穩定供稿,於是也經常達不到這樣的數字。在南美館約用人員26,642元月薪引燃非議時,一則訊息在我們之間討論「其實已經不少了」。不難理解,在各種非典勞動任用的壓境下,藝術生態長期扭曲、「自我非典化」早已預先於內部系統循環演練。
經濟財稅政策法案漠視文化工作者
接案型態的藝術行政者,內建了個體系統的自我剝削,於外部,還有長期遭受政府法規帶領「漠視文化生產者」的經濟財稅/勞動政策所致。
自從1982年(民國71年)12月,《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23款「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但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18萬元為限。」(註)這條在所有創作人多半熟知的「18萬稿費等免稅條款」,自從該年從全額免稅轉為定額免稅,已有34年的時間未再做調整。在這34年的期間,消費者物價指數從62.06變為104.42,其間1.68倍的幅度,從而可見18萬元免稅額約莫即為當時平均受薪者標準,時至今日這項文化獨立從業生產者足足換了一整代,台灣財稅制度對文化工作者的態度,卻跟不上一整個世代物價通膨的累積。
如果這18萬元的免稅額,在目前應隨實質名目通膨率換算為30萬元,那麼回觀之前於「表二」的「自營作業者」平均月入,不難想像其間的正相關性。
作家廖玉蕙於6月初臉書上書寫「這個社會對作家真的很不友善……稿費、演講費卻數十年如一日,公部門到底是什麼可怕的怪物」、「演講費哪該是齊頭式的平等?讓實力懸殊的講者同樣領1,600/一小時的鐘點費,難道不覺得怪怪的?」亦引發熱烈迴響。前段敘述的肇禍者,來自於長期捉弄文字工作者的稿費法源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稿費支給辦法」,至今,此規定的中文一般稿件撰稿費率是0.68~1.02元/字(還是在2014年微調17%的「成果」),從而,當我們見到許多公立文化學術刊物的稿費仍杵在0.9~1元/字之時,恐怕也不用太意外「跑單幫」的獨立撰稿者平均月入不到兩萬的事實。稿費的上下區間只有50%的差距,這種接近齊頭式的稿件生態也影響供稿者的寫作素質,因為永遠有不計低酬的寫作者,以及公部門帶頭歧視作者薪酬的政策作為。
文化窮忙經濟學
綜合了前述諸多「夏蟲與冰的對話」資訊,且讓我們再帶入一點簡單的經濟學模型,用以重現與理解非典型文化勞動者如何在這樣的生態陷入「更多產出、更低收入」的惡性循環。
「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稿費支給辦法」的稿費水準之於文字工作者的影響,約莫等同《勞基法》的基本工資對普通受薪勞動者的連動關係,於是,市場稿費波動在於公家機關稿費標準能否對業界產生推波助瀾的替代效果,公定稿費區間的0.5倍「微距落差」,也造成絕大多數非文壇名宿者長期得屈就於民間媒體1~1.5元(至多2元)的稿費水準。而稿費水準的區間愈小,除了是廖玉蕙描述的「齊頭式平等」外,也讓寫作者更看不見合理而可為的寫作報償。試想,一間最低工資與最高工資只有50%差距的機構,是否能讓人長期投注心力於此?
尤其甚者,多數實質為公開講座/座談會的演講行為,其所得扣繳單位常被稅務機關(所在地籍的國稅局稽徵所)要求盡量不開演講費的憑證,而改開「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50A與50B),如此一來,相較於貧窮稿費水準要正常一些的演講收入,又無法取得《所得稅法》所保障的免稅額度優惠,一來一往,又成為稅制對文化工作者的弱弱相殘。
因而,非典型勞動市場的「高需求彈性/低供給彈性」以及「勞動市場的通貨緊縮」(參見「經濟學小百科」)兩樣效應,就牢牢深陷獨立工作者於難以經濟穩定自理的景況。
「通貨緊縮」多半用於總體經濟相對於「通貨膨脹」的貨幣市場供需狀態的述,然而若將整體文化工作者的勞動生產(泛指創作、行政、展覽、策畫、評論、演出等)視為一種文化財的通行貨幣,那麼當這些人不計工本大量釋放文化財貨(尤其是自營工作者與自僱工作者大量增加以後),就會出現生產過剩與需求不足的狀態。又因為非商業性的文化生產往往忽略其供需問題,以致於體系間的過度生產和回應思考消化能力,皆力有未逮。再者,自營自僱接案的獨立行政/策展/評論人,真正形成獨立生存系統的個體甚少,因此,有些人迫於生活壓力,靠著主業的工作或另行兼職來供養藝術工作,於此個體本身,文化生產不具備自給自足;另一部分則降低物慾,接受比普遍基本薪資生活更少的非典型勞動,運用局部的時間接案工作或創作,休養生息如第一級產業的「藝術休耕」。
然而,近十年以來,將藝術創作或藝術行政等創作支持體系做為「正職」的人口,在(尚未獲任何正確妥善的文化從業人口普查)舊時代思維的主計處產業分類資料即已顯示此一從業人口大量增加,未來文化部若不再有積極政策作為,藝術界的非典勞動風暴恐怕才正要開始。
於此非典勞動的惡水田野現象,在文化政策應正面處理的建議,條列如下︰
(1)建立有效的文化從業人口調查系統
文化部雖然已正式升格四年,然其組織構造仍換湯不換藥,僅為原文建會與新聞局影視音單位的草併結果,關於文化從業人口始終照著原有的經驗法則向前摸索。然而若始終未建立有效地針對文化內容產業生產口的普查,形成有效參照的量化數據庫與質化田野智庫,只能期盼就事論事,藉由更精準的資料分析研究有效的文化經濟對策。根據《統計法》第3條與〈統計法施行細則〉第7條的法源,文化部成立普查統計單位,將是有效政策的第一步。
(2)行政法人法對專業任用保障應需入法
南美館籌備處在約用人員徵募爭議後,於聲明稿表示「行政法人化後,將依自治條例自行訂定專屬人事管理規章,並依專業設定具競爭力的組織架構及薪資待遇基準。」然而,以6月中方才落幕的高美館等三館(與電影館及史博館)合組單一行政法人乙案,其主要爭議,亦是在其條例對專業人員任用的說明不足,實有空口說白話之嫌。別忘了,約聘/約僱/約用等進用方案,亦為當初在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鬆綁方式,尤以約用更具人事鬆綁與專業機動的任免得到政府青睞。然也因為約用人員的母法依據僅為行政規則,缺乏法律位階較為正式的法案,往往都只能賭主管機關或主事者的「人品」,然而,這樣是民主制度的設計優點嗎?我們不應期待南美館館長永遠會是林曼麗如此得以服人的館長,卻從而輕忽機制穩健的重要。
(3)公部門稿費標準與創作免稅額度應大幅修正
承如前文所述,公部門僵固的稿費規定使得台灣文字工作者收入在兩岸三地敬陪末座,甚至在費率落後一倍以上。復以網路新媒體頻出,拉高了需求數量卻更壓制了文章質量與稿費水準。許多為求結盟曝光,甚至一稿多賣,多重授權卻零回饋予作者。因此做為稿費費率基本盤的公部門規定,應有效反映文圖工作者的生產經濟生活;食古不化的18萬稿費、作曲、劇本、漫畫等創作免稅額應大幅調整符合物價時態水準。
(4)獎助機制應重新注重人事成本
自營/自僱工作者陷入如此自我剝削的境地,除了藝術本質造成的反身性道德精神自律之故外,獎勵補助機制應多思考其中成本需包含從事創作或展演期間的生活成本,以及涉入團體工作的周邊支援人事成本。長期以來粥少僧多,大鍋飯的均貧補助機制也是該藉此到了加以整頓的時刻,
註 在當時該項法條由原先「全額免稅」,修改為定額免稅的辦法,主要基於課稅公平原則考量,首度於稿費定出免稅額上限。另外,該條文當時法律的貨幣單位尚未由「國幣」修正為新台幣,所以原條文為六萬元(一樣等同新台幣18萬元)。
【政策篇】杯水何以車薪?
【政策篇】杯水何以車薪?
經濟學小百科
需求彈性
全稱為「需求的價格彈性」(Price elasticity of demand),指的是在商品價格變化對於需求數量影響的程度。如需求曲線為垂直線,代表價格是不影響需求的,即為完全無彈性(如圖A);如需求曲線為水平線,同樣的價格可有可無、可多可少,代表完全彈性需求(如圖B);如以45度線做為單位彈性,等價的變化引起等價的需求,那麼在單位彈性的斜率比較,介於單位彈性和完全彈性需求的即為高度價格彈性的需求線(如圖C)。
在稿費/藝術行政的生態裡,50%的低區間價差造成「替代品」大幅提高,因而,讓寫作案、企劃案的商品均質化情況偏高的勞動市場樣態。(諸如︰你不想寫,我可以很容易找到別人來寫;或者,讓文章變成均質性高而普遍、並相互模仿,讓編輯與作者之間,產生「找誰來寫都差異不大」;篇幅生產考量大於稿費預算總額控管的考量)
供給彈性
全稱為「供給的價格彈性」(Price Elasticity of Supply),指的是當商品價格變動一定比例時,所引起的供給數量造成相對的改變比例之間的比值。如同需求彈性的垂直線,代表價格影響不了供給時,則為完全無供給價格彈性(如圖D);如供給曲線為水平線,同樣的價格供給量可大可小,代表有完全的彈性供給(如圖E);如以45度線做為單位彈性,等價的變化比例即引起等比的供給量之比,那麼以單位彈性的斜率對照,介於單位彈性(45度線)和完全無供給彈性(垂直線)之間的斜率範圍,即為低度價格彈性的供給線(如圖F)。
在稿費/藝術行政的生態裡,大量而過剩的供給,諸如︰大量免費的志工、實習生、嚮往策展人的新鮮人或轉換跑道者、藝術界內部釋放的外部性與流動人才,包括文化部、國藝會、文化局補助政策的「以補助案量多為優先、雨露均霑」以致創作人相互壓榨或互為志工或策展人貼錢下去做展覽才能完成的狀態。使得藝術的生產常於過度旺盛(越沒經費的檔期越短,亦來不及看或消化),也在「先求有再求好」的普遍情形下,難以看出泛藝術行政工作的策畫、佈展、設計、論述評價等素質高低,導致貧窮的展覽和浮誇的展覽都永遠有人做。
高需求彈性 vs. 低供給彈性
綜合上述,現今稿費/藝術行政的市場機制,乃為高度價格彈性的需求線遇上低度價格彈性的供給線,輔以︰(1)大量的藝術生產供給增加(無論是低價、廉價或無價的供應與需求皆為無形的「自我完成」而導引至大量成交);(2)消費緊縮的藝術個體生產者與落後物價通膨率30年之稿費免稅額標準與公務機關稿費基準,正好完全落入經濟學在工資僵固性模型(the sticky-wage model)裡。
因而,供給彈性持續大量提高,供給線大幅右移,價格彈性較小的需求線雖仍有所增長,在需求線成長幅度小於供給線,外加兩者價格替代彈性率的高低差異(見圖G)。長期以來,造就了今日大量低所得的文化產業非典型勞動人口。
延伸閱謮
井蛙不可語於海,夏蟲不可語於冰。關於整體藝術行政支應體系的工作者,現今所面臨的勞動生存困境,已屬陳年結構型問題,為政者又如何能杯水車薪面對之?
夏至前夕,台南市美術館籌備處於網路張貼一紙徵人公告,工作內容為「美術館籌備業務之策畫與執行;美術文物之研究、維護、收集與典藏;美術研究資料編纂;以及其他交辦事項」與徵求條件「國內外大學以上博物館、藝術行政等相關科系畢業或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具兩年以上藝術行政工作經驗」,月薪開價26,642元,消息一出激起藝文界的反彈。
三種政府非典勞動條件透露的問題
不思議?或許多數人對公立美術館員工的想像,多半來自比照大專院校講師敘薪、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為進用基礎的助理研究員,月薪4萬起跳,或者,正如對於一年一聘的約聘人員印象,少說也至少3萬3起跳之譜。然而,更多人沒有意識到的部分,則是公務機關對於未經公務人員考試資格的任用生態機制早已質變。撇除選舉資格與受任命的政務官及其簡任之機要秘書人員外,99%以上的非典型公務機關工作者以三種形式︰約聘、約僱、約用人員,「一年一約」的契約型態進入公務體系。這三種非典型公務勞動者,依其薪資、職等、法源、保障法、勞退制等基本結構,可以由「表一」查看此基本輪廓。
如果單就南美館此次徵人事件的個案,切入點實為「約用人員何以演變為人才條件貶值的政策手法?」因為,此案徵人是以「約用三等」進用,雖然依照約用人員法源「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進用人員適用於勞基法與勞退新制,但對照同為三等220級薪俸的「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該級三等約僱人員的知能條件為「高中畢業者」、職責程度為「在一般或直接監督下,運用基本學識或初步專業學識辦理臨時性稍複雜之例行性工作或初級技術工作」,回頭檢視南美館籌備人員開出的條件,不禁讓人啞然失笑。再者,若從台南市政府近兩年同以「約用三等」徵人的社會局或幼教單位,徵求條件從「高中職畢業,受有職能訓練者」到「專科以上幼教相關科系或學程」,則可見約用人員彈性之大;悲哀的是,同為文化工作單位的市立圖書館,同樣以約用三等薪開出「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建築工程、土木工程、營建管理;具公文撰寫能力及政府採購經驗尤佳」這樣的條件徵人。像南美館或圖書館開出的工作條件,換算到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裡,實為五等(薪點280,月薪33,908元)的約僱工作。
表一:公務機關非典型勞動三態
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