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值得用生命去保護嗎?
二次大戰期間德軍在歐洲大肆搜刮重要的文物藝術品,打算運回德國成立「元首博物館」。希特勒同時下指示:「如果德國戰敗或是我被殺,就把所有的藝術品都燒毀。」,為了避免一場人類的文化浩劫,美國藝術史學家法蘭克.史托克(Frank Stokes)獲得總統羅斯福的同意,組織一支尋寶隊伍前往歐洲戰場。歷經千辛萬苦以及人員傷亡,最終找回六百多萬件文物和藝術品。
這次了不起的行動被記載在 Robert M. Edsel 及Bret Witter共同撰寫的《The Monuments Men: Allied Heroes, Nazi Thieves and the Greatest Treasure Hunt in History 》,2014年喬治.克隆尼 (George Clooney)將其改編成電影《大尋寶家》(The Monuments Men)。劇中幾句經典對白:
「一個國家被佔領、人民被殺害,還有重新再站起來的一天;但是,如果藝術品被銷毀了,那麼屬於這個國家的歷史、文明也就消失殆盡。」—法蘭克.史托克(Frank Stokes)
以及美國羅斯福總統在任務結束時獲知兩位隊員犧牲的時候,問道:「藝術值得用生命去保護嗎?」
一個具有文化高度的文明國家,我想,答案應該都很清楚。台灣?或者說中華民國?台北外雙溪的「故宮博物院」就是答案。但曾幾何時,我們將藝術品和一般商品等同視之呢?
蘇富比和佳士得於2000年、2001年相繼離開台灣,駐紮香港後,得力於香港特殊的政經地位、成熟的國際金融體系與自由經濟的市場環境,沒幾年就讓香港成為和紐約、倫敦並列的全球三大藝術品拍賣中心。並進一步磁吸國際一線畫廊與巴塞爾藝博會(Art Basel)陸續進駐,鞏固香港作為亞洲藝術品交易中心的堅實地位。圖為2020年香港蘇富比春拍現場。(© Sotheby’s)
2019年首屆「台北當代藝術博覽會」現場。(台北當代藝術博覽會提供)
從稅制看一個國家對文化藝術價值的態度
二十幾年來和財稅單位討論台灣藝術市場稅賦的問題時,最常聽到的說詞是:
「這麼做的話其他產業會有意見。」
「這有違租稅公平原則。」
「這會造成稅基流失。」
「我們和香港不一樣……。」
「這有違租稅公平原則。」
「這會造成稅基流失。」
「我們和香港不一樣……。」
以上理由不僅空泛,也完全站不住腳,更別說甚麼文化高度了。證券市場是最大的投資市場之一,證券交易所得稅率是多少?答案是「免稅」。雖說證券交易會課徵「交易稅」,其稅率僅是「千分之3」。為什麼?因為證券市場是企業籌資成本最便宜的管道,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無疑會降低投資意願,影響企業籌募資金的能力,減損資金動能,進而影響經濟發展。所以,政府嘗試二次推動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失敗後,基於產業和經濟發展,取消證券交易所得稅的規定,這是「租稅公平原則」的一個例外之一。
還有,政府推動的重點產業,民眾購買其認可的公司股票,其股息也享有租稅優惠,這是「租稅公平原則」的另一個例外之二。
至於「我們和香港不一樣」,這我就不知道是哪裡不一樣?一個是「中國特區政府」,一個是「主權獨立國家」?還是財稅單位仍然以為我們是「大中華民國」,領土及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共和國」轄管的所有土地?財稅單位還陷在「大國」與「現實」的糾結之中嗎?
其實不只香港,新加坡、澳洲以及多數歐盟國家透過租稅優惠—個人出售藝術品免徵「資本利得稅」,也就是藝術品交易所得免稅。希望藉由鼓勵民間收藏和藝術市場的海掏及篩選、去蕪存菁之後,為人類留下每一個時代的重要代表作。如此龐大的工作根本不可能單靠政府可以完成,也就必須借重民間的力量。
再講白一點,藝術品相關稅賦的修正,並不只是為了交易市場。還有一個很大的目的,就是吸引民間資金進來一起推動藝術品的保存、修復與推廣。後者對政府推動文化建設的效益非常重要,因而為國家省下的資本開支更是可觀。
至於堅守「公平原則」立場的人士質疑為何獨厚「藝術」?其實沒有,國內外政府基於特定產業的發展,或某種政策目的,稅賦在「公平原則」之外都有不少例外。紙上的「公平正義」有如「齊頭式的平等」,未考慮其他條件與因素之下,反倒是另一種「不公平」與「陷阱」。
立委施義芳提案修改所得稅法,希望就文物、藝術品拍賣所得,改為「分離課稅」。也就是以拍賣會落槌價「1%就源扣繳」,取代現行併入綜合所得、累進稅制的課稅方式。獲得立委黃國書、羅明才等20位委員們的連署,並於2019年10月31日,擴大舉辦公聽會。(簡秀枝提供)
我國稅制的沿革
我國在1936年初創所得稅制的時候,係採「分類所得稅制」,對不同種類的所得採用比例稅率課稅。此稅制有一個缺點,即無法滿足近代稅制採「量能課稅」的原則,也就是有錢人要多繳一點稅的概念。於是在1946年改採「分類綜合所得稅制」,雖然維持對不同種類所得採用比例稅率課稅,但各類所得加總超過某一金額後,則超出的部分採「累進稅率」課稅,此課徵方式增加了稅制計算的複雜度。於是在1955年12月23日修訂公布〈所得稅法〉,195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綜合所得稅制」。
然而考量部分所得的特殊性,以及基於政策的考量,某些所得採用「分離課稅」,也就是由給付單位直接代課應繳稅額之後,不用再併入綜合所得內申報。比如前述的證券交易稅、以及彩券或發票獎金等等。
國外藝術品委託交易(如拍賣),因涉及委託契約的保密條款,所以個人出售藝術品的交易所得亦採「分離課稅」以就源課繳的稽徵方式,由經紀商、畫廊或拍賣公司代課。至於歐盟等主要開發國家因個人出售藝術品交易所得免徵資本利得稅,也就沒有採用哪種課徵方式的問題。
換句話說,稅制的設計是依據個人收入取得來源的特性,以及政策或產業需求等要素去規劃,並不是鐵板一塊,改都不能改。
此次〈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第三十一條明定:
此條例若三讀通過,將是台灣藝術市場稅制和國際接軌,向前跨出的一大步。
「普通法」與「特別法」
過去在討論藝術市場的稅制修訂會議時,財政部態度之強硬有如銅牆鐵壁,寸步不讓。主要原因除了那些似是而非的理由之外,所得稅法是屬於「普通法」,涵蓋範圍較廣,財政部自然不太願意修正。而《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屬於「特別法」,且主管機關正是文化部,也就有更多可討論的空間;但財政部是財稅的主管機關,其態度仍是相當關鍵。
何謂「普通法」與「特別法」?
普通法 係指適用於一般的人、事、時、地的法律,通常規定範圍較為廣泛,規定內容較為簡略,且屬一般性規定,如民法、刑法、所得稅法。
特別法 係指適用於特定的人、事、時、地的法律,通常規定範圍較為狹小,規定內容較為詳盡,且屬特殊性規定,如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規定:「法規(特別法)對於其他法規(普通法)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普通法)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也就說以《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增訂文物藝術品相關稅務規定,來解決長期以來關於文物藝術市場的稅賦問題,是一個可行的方向。
文化部版的《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
這次文化部提出的《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涉及藝術市場租稅優惠的主要有:
此條例主要在解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該條款原意是要避免有錢人藉由捐贈達到逃稅的目的,因此要求所得淨額600萬以上的納稅義務人,依綜合所得稅法規定扣除的非現金捐贈,一律要加回來,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重新試算應繳稅額。影響所及造成民間捐贈意願降低,此舉對公立博物館依靠民間捐贈重要文物藝術品的方式幾乎停擺。
但條文內容卻略去「藝術品」,不知是刻意排除適用?還是有甚麼其他考量?令人費解。
本條例第二項及第三項是明訂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採分離課稅原則,前面已經提過,不再贅述。比較有問題是第一項關於藝術家作品銷售的所得稅問題,依條文看來是將藝術家所得也採用分離課稅方式辦理。但就文化部的修法說明,是朝藝術家所得免稅的方向去規劃,只是既然免稅,自然就不用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該條文顯得有點矛盾。
如果藝術家創作所得無法免稅,那麼採用「分離課稅」的方式對年輕藝術家反而不利。因為「分離課稅」不論交易所得多寡,每一筆都必須按照一定比例稅率課徵,原本合併綜合所得申報可以退稅、或未達繳稅門檻的可能性完全被排除。
建議增修《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部分條款
除了文化部版的修正草案之外,尚有幾項涉及國內藝術產業整體發展的關鍵條文建議納入:
一、藝術家創作所得部分
我國所得稅法經過多次的修訂,繼取消軍公教所得免稅、以及農漁民採變動所得課稅之後,所有職業的所得收入都必須繳納綜合所得稅。因此,藝術家創作所得免稅,財政部自然不可能同意,日後在立法院的攻防必定慘烈。
其實藝術家創作所得課稅最大的問題,是其執行業務所得的費用率過低,依據國稅局的公告,平面作品的費用率只有30%,也就是說每筆作品的出售所得中,70%收入必須併入綜合所得內申報,實在不合理。
建議文化部將《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拉出來,增修:
便可以解決目前藝術家創作所得的稅賦問題。
二、營業稅減免部分
由於《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規範的範圍是在國內發生的文化藝術事務,因此即使獲得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從國外進口文物或藝術品仍然必須由海關代徵5%的營業稅,對於國內藝術市場的國際競爭力其實沒有太大幫助,對外國畫廊以台灣為其亞洲的營運基地來說,也無吸引力。
為求發揮本條款的綜合效益,應增訂:
三、推動文化藝術國際會展產業之發展
會展產業雖然遭受這一波武漢肺炎疫情非常嚴重的打擊,但畢竟會展已經成為文化藝術產業非常重要的國際展銷平台,待武漢肺炎受到有效控制之後,全球會展產業將逐步恢復。
相較鄰近國家,與我們市場有相當競爭關係,如香港、新加坡和韓國等,對於會展涉及的稅賦遠比我們簡便與優惠。台灣空有優越的地理位置與市場需求,僵化的稅則規定,往往讓會展的交易拉到境外。因此建議增訂:
四、建構文化藝術金融與信託產業發展之法規基礎
文化藝術環境的建構,不能只仰賴政府的資金投入,為鼓勵民間投入文化藝術資產保存、傳承、管理、創新與加值應用,應建立文化金融與信託體系,以解決資金需求,及家族傳承的問題。這部分我們屬於相當落後的國家,應該藉這次《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的時候,提供文化藝術金融與信託產業發展之法規基礎,建議可在《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第二章 文化環境 項下,增列條文如下:
稅改的預期效益
藝術品的價值來自於「獨特性」與「稀有性」,因此價格自然不低,越好的、越重要的作品,也就越高。因此如何吸引高資產人士投入藝術品的收藏保存,稅賦工具是政府推動視覺藝術生態及產業發展上成本最低、效益最大的手段。短期或許造成部分稅基流失,但長期下來,藝術生態將會因獲得高強度的資金動能而蓬勃發展,產業規模倍增,甚至進一步分工,將各項藝術專業服務(如:策展、顧問、保險、運輸、佈展、信託、質押等等)發展成新的行業,稅收肯定不減反增。
畫廊業者藝術品銷售免徵營業稅申請程序。(文化部提供)
當藝術領域的各項專業成為一項特有的服務行業的時候,釋放出來的就業機會自然跟著一起增加,讓藝術相關科系的畢業生,不再只能當業餘藝術家或打工仔,而能發揮所長,憑藉著自己的藝術專業在職場上擁有自己的一席之地。學藝術的孩子不是只有當藝術家的一條路;反之,不是念藝術科系但對藝術有興趣的孩子,也能在藝術行業中貢獻自己的專業。這些,過去完全被忽略,但卻非常重要。文化預算一向偏低,文化建設卻是所費不貲。保存過去留傳下來的重要藝術品,推動當代的藝術創作,光靠政府的力量、國家的資金,絕對不夠。透過租稅優惠與法規配套,引導高資產人士將藝術品列為其資產管理的一環,填補政府經費的不足,受益者是整個藝術產業和生態,一如股票市場之於企業的募資平台,雖然有些人見不得別人從中賺到錢而眼紅,但更重要的是國家經濟、產業因此獲得資金,得以向上發展。政府也才有稅收,可以推動更多的建設,提供人民更多的服務和福利,這不也是實現國家正義的手段之一嗎?
圖為ART TAIPEI台北國際藝術博覽會展覽現場。(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畫廊協會提供)
石隆盛( 15篇 )追蹤作者
從事當代藝術環境及市場領域的觀察研究、長年推動國內多項文化與藝術政策調查研究與法令修訂。 曾任 : 畫廊協會秘書長、畫廊協會附設台北藝術產經研究室執行長 、 帝圖科技文化公司附設亞洲藝術經濟研究中心執行長 、 兼任畫廊協會策略長。現任藝科智庫執行長,從事數位科技在視覺藝術領域應用工具的開發與基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