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文機構法制的必要性
台灣藝文界 #metoo 浪潮蔓延至今超過一個月,社會輿論從原本撻伐權勢性騷擾/性侵的加害嫌疑人之外,如今開始將焦點擴延到機制的問題:當 #metoo 的加害嫌疑人,或是罪名已定讞者,是公部門藝文資源的評審或是獲獎補助者的話,機構如何處置?
二十年來,台灣當代藝術文化的走向,絕大多數都因國家政策之下的獎補助資源所驅動,然而,在制度建構之初的社會環境裡,未曾將「#metoo」視為一種「需要在資源分配制度裡正視」的問題,這也導致許多相關的情事「無法可治」的窘境。#metoo 不只是台灣社會文化性別問題的照妖鏡,它照出的機制面問題,使藝文工作者們再次意識到自身的公民意識,以及法律面向的問題。
針對這種制度現象,我們亦採訪到現任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簡稱「國藝會」)董事長向陽,請他說明機構是如何跟著社會往前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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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陽說,國藝會與文化部一樣,面對 #metoo,都採取零容忍的立場。「任何獎補助的經費都是來自人民的納稅錢,應該是補助正的能量。」因此面對違反性平和職場工作倫理的事件,國藝會都將採取更高的道德標準進行檢視,同時也已針對補助機制的調整展開積極研議,除了檢討不足之處,也將配合文化部近期的宣示,針對補助基準進行修訂,送交董事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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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國藝會與民間企業合作的補助專案,也將採取同樣的原則和基準。部分專案因為申請者是藝文團隊而非個人,若團隊獲得補助之後,參與該團隊的個人涉及性平事件,未來也將參酌歐美各國藝術理事會的防制措施,針對個別加害者進行必要之限制,以免受補助藝文團隊的發展受到影響。
此外,國藝會執行團隊也已展開積極作業,檢視獎補助機制的強化方向,研擬加入獲補助者應簽署在獲補助期間「須遵守勞工、性別平等相關法令」之聲明,若有違反,國藝會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補助,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營造一個良善、安全和正向的藝文環境,也是國藝會不可推卸的責任。」
合議的共識與適法性
當向陽在思考國藝會如何「接住」那些自由工作的藝文工作者時,他也提到另一個現有的機制,由於提供藝文界「法律諮詢」是國藝會的法定任務,因此在文化部與國藝會的合作下,國藝會早已建置「藝文法律服務平台」,提供藝文工作者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向陽強調:「國藝會服務的對象不是獲得獎補助者,而是所有從事藝文工作的朋友,只要我們可以提供的協助,我們一定願意,也樂意去做。」
國藝會前董事胡永芬在上屆董事會議曾針對撒古流事件提出建議案,向陽相當重視,隨即於六月間舉行的國藝會董事會議中,提出臨時動議,經過董事充分發言之後,最後採納胡前董事的建議,決議只要撒古流事件的訴訟程序一經司法定讞,董事會將立即依國家文藝獎設置辦法之相關規定,提出討論審議後續相關事宜。
向陽進一步表示,針對目前藝文界提出的呼籲或期待,他個人與國藝會的董事們都很積極面對,「國藝會的董事,除了來自不同的專業領域之外,也有世代、族群、地域等不同背景,我覺得最好的做法就是讓不同的意見都表達出來,然後互相討論,最後折衷出一個或許不見得大家都滿意,但都還能接受的結果。」愈是重大議題,他希望能讓董事們盡可能表達看法,也進行充分且理性的討論,以尋求共識,這也是國藝會面對 #metoo 的敬謹敬慎態度。
從如今 #metoo 對於獎補助制度的修法影響來看,藝文機構對於體制的建構與修正,機構在法律制度允許的範圍內回應社會輿論,是這個環境的共識。當藝文獎補助面臨 #metoo 事件時,機構與民間的價值判斷,亦反映了當代環境對於藝術才華與公民道德之間的輕重比。亡羊補牢、實踐法制的藝文生態,是藝文機構得以存在的核心價值之一。
「挖開一個舊世界,掘出一片新天地。」——如今我們身處的時代,就如同向陽獻給楊逵先生的詩作《寫佇土地的心肝頂》那般,當被害者站出來挖開一個將性騷擾、權勢性侵與「PUA」習以為常的舊世界之後,國藝會作為藝文獎補助機構也將跟隨社會共識,打造更合理、完善的藝文補助機制新天地。
藝評書寫與研究者,現為典藏雜誌社(《今藝術&投資》、《典藏ARTouch》)社群暨企劃主編、國際藝評人協會台灣分會(AICA Taiwan)理事。目前關注異質性的創作與勞動,長期研究繪畫性與敘事性等命題,對於另類文化和視覺語言的迷因混種亦深感興趣。文章散見於《典藏ARTouch》、《CLABO實驗波》、《端傳媒》、《非池中藝術網》、《Fliper》、《ARTSPIRE》、《500輯》、《藝術認證》、《歷史文物》、《新北美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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