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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文杰專欄】待完成的轉型正義,踏查南投二二八歷史地景烏牛欄吊橋碑遺構

【蕭文杰專欄】待完成的轉型正義,踏查南投二二八歷史地景烏牛欄吊橋碑遺構

臺灣過去有一些潛力文化資產過去不能說、不能談、不被重視,例如白色恐怖時期的墓園曾經一度被臺北市的文資委員認為不具文化資產價值。這些歷史事實,在政府所聘任的文資委員眼中不等於歷史價值。而目前殘存的二二八事件地景,也幾乎被刻意忽略,南投「烏牛欄吊橋碑遺構」的歷史就是被視若無睹,才會直到今日仍沒有法定文化資產身分。
文化部長鄭麗君上任前曾說:「文化屬於人民,不該為上位者與政治服務。」
但是在臺灣現實的社會,文化真的屬於人民嗎?我們的文化局、文資委員在指定、登錄文化資產的時候,真的能兼顧不同族群的文化價值,還是只專注在曾經是擁有政權的權貴所留下的痕跡?文化資產能否指定、登錄又能跟政治無關嗎?
筆者認為要做到「文化屬於人民」,至少臺灣社會要做到幾點:
第一是自由民主化。文化資產的定義不應該由威權者訂定,除了自由民主可以暢所欲言表達對文化資產與時俱進的思想,文化公民甚至必須關注過去長期被忽略、接近瀕危的轉型正義文資。
第二是文化自覺。常民必需清楚認知自己是誰?知道公民社會需要保留什麼樣的歷史?以及保留什麼樣的文化資產?尤其是當公部門沒有主動普查,或是普查有遺漏時,公民能自主動手撰寫文化資產提報表,並且號召保存,藉此擾動、產生文資保存理論與文資外溢效果。因為臺灣過去有一些潛力文化資產過去不能說、不能談、不被重視,例如白色恐怖時期的墓園曾經一度被臺北市的文資委員認為不具文化資產價值。這些歷史事實,在政府所聘任的文資委員眼中不等於歷史價值。而目前殘存的二二八事件地景,也幾乎被刻意忽略,南投「烏牛欄吊橋碑遺構」的歷史就是被視若無睹,才會直到今日仍沒有法定文化資產身分。
烏牛欄吊橋碑遺構在文化資產的重要性
談烏牛欄吊橋碑遺構之前首先應該了解何謂「烏牛欄」?
「烏牛欄」(Auran)原是指巴宰族的部落「烏牛欄社」,巴宰族因為祖居地受到漢人的侵墾、移入,約略在清朝道光三年,由目前臺中豐原一帶,遷移至今日的埔里鎮愛蘭臺地。「烏牛欄」的舊地名是源自臺灣原住民語言,沿用原鄉部落名稱。
日治時期,日本統治者為了促進埔里發展、打通交通,在1930年代興建橫跨南港溪(南烘溪)可以讓汽車通行的吊橋,並以地名烏牛欄為橋名,立碑於橋墩上,此為烏牛欄橋的由來,由當時所留下的「繪葉書」(註1)得知,烏牛欄橋不僅是重要的交通建設,更是具有美學價值的名勝景點。
日本統治時期的烏牛欄吊橋繪葉書。(©維基百科)
烏牛欄橋成為重要歷史地標是在二二八事件。1947年,臺灣發生二二八事件,臺北群眾佔領放送局,將消息透過放送局傳播,導致全臺各地皆知,臺中民眾在聽聞消息後組成的二七部隊與國民政府軍隊對抗。二七部隊最後退守埔里,1947年3月16日,由黃金島率領30餘名學生組成的抵抗軍在烏牛欄吊橋西南邊的小山巒迎戰國民政府的大軍(註2)。雙方軍力、火力懸殊,但戰役仍由白日激戰至黃昏,最後二七部隊因彈盡援絕,解散收場,這一場戰役史稱「烏牛欄之役」,同時這也是二二八事件中最後一場武裝抗暴行動,而烏牛欄吊橋碑遺構就成了見證古戰場的證物。
回歸到我國《文化資產保護法》(簡稱《文資法》),關於文化資產的指定、登錄標準,烏牛欄吊橋碑至少具有三件意義。
第一、就巴宰族而言,烏牛欄吊橋碑保留了原住民「烏牛欄」舊地名,具地方性,傳承重要的地方標記。
第二、烏牛欄吊橋碑是交通史,是日治時期,汽車即能夠跨越南港溪的證明。
第三、就二二八事件而言,位於醒靈寺下方的烏牛欄吊橋碑見證了二二八事件,具有歷史性,是歷史事件空間。
無奈至今烏牛欄吊橋碑不僅沒有文化資產身分,甚至還遭遇破壞。這也說明了南投縣政府文化局至今不曾注重過這一段歷史事實,過去發生在民間的歷史事實遲遲無法成為受到官方認可的歷史價值。
由烏牛欄吊橋碑被破壞看文化單位之怠惰
國民政府來臺後,最初並沒有文化保存概念,「烏牛欄」在國民政府遷臺後被改名「愛蘭」,主要是執政當局認為「烏牛欄」閩南語發音暗指男性生殖器,聽起來不雅,這種因為政治因素,刻意將地名更改「雅化」,其實貶抑了原有文化。
南投醒靈寺邊坡下方的烏牛欄橋,在民國50年左右已經改建成水泥橋,更名為愛蘭橋。日治時期僅存的「烏牛欄橋」碑,是目前唯一能證明愛蘭臺地與平埔族群連結的遺跡鐵證,同時也是烏牛欄戰役場址見證。
不過,烏牛欄吊橋碑被破壞,導源於2018年有公民發現,埔里鎮公所運用聯勤司令部睦鄰經費,設立「鎮長周義雄歡迎您」電子看板,將鋼樑直接打進接近90年歷史的「烏牛欄橋」碑,造成潛力文化資產的破壞。
前埔里鎮長周義雄設立「鎮長周義雄歡迎您」電子看板,帶頭破壞接近90年歷史的「烏牛欄橋」碑。(攝影/黃謙賢)
而談及烏牛欄吊橋碑至今沒有法定文化資產身分,關於這個問題筆者有幾項質疑?
第一、烏牛欄吊橋碑是屬於公有建造物,依照2016年公告的新版《文資法》15條規定:「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
為何埔里鎮公所在施工前沒有向文化局申請文化資產價值評估?這豈不是公部門帶頭破壞潛力文化資產的惡例?而目前未依照《文資法》第15條者,文化部並沒有訂定罰則,導致類似案例一再發生,文化部是否也應主動修法亡羊補牢?(註3)
第二、烏牛欄吊橋碑被破壞當下,其實就是有文化資產價值潛力之建造物在未進入審議程序前遭遇工程施工損壞,屬於緊急應立即處理之必要行為。南投文化局本來就可以依照《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將烏牛欄吊橋碑列入暫定古蹟,為何南投文化局沒有任何較積極的作為?(註4)而文化部文資局也缺乏文資新聞蒐集,錯失行政指導。
「烏牛欄橋」碑被施工鋼樑破壞,附近雜草叢生遮蔽景觀,至今沒有公務單位處理。(攝影/黃謙賢)
第三、2018年南投文化局曾回應烏牛欄吊橋碑遺跡,認為遭遇破壞是不可逆,會協助保存。但至今兩年,仍沒有排入法定文化資產審議大會,試問如何用古蹟或歷史建築的修復方式修繕?
第四,南投縣府文化局曾經邀請文資委員、愛蘭里長、巴宰族耆老代表及公所工務課人員會勘,根據南投縣政府官方說法表示:「 地方認為若有保存必要,可提出申請。」但是南投文化局卻忽略《憲法》與《文資法》精神,主管機關應主動定期普查及審議文化資產。
完成轉型正義需要仰賴公民自身的力量
固然《憲法》第166條規定:「國家應獎勵科學之發明與創造,並保護有關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物。」無奈南投縣政府至今沒有主動將烏牛欄吊橋碑列入大會審議,還要地方自行提出申請,那公民能怎麼做呢?
過去的《文資法》是由上而下,官方具有絕對的權力,但是早在20年前的《文資法》修法文化機關就必須接受個人與團體文化資產之申請。文化部文資局網站對於如何申請即提報有清楚的說明,與其在那盼望等待政府公務單位,還不如公民主動提報。
而為了方便讀者可以參與文化資產公共事務,筆者將提報表放置於雲端,有興趣的公民可以填寫個資後,寄出紙本資料到南投縣文化局,或是利用南投縣政府信箱提報。
 

註1 繪葉書就是明信片,日本時代用來宣傳政績、風景、地方特色用。
註2 關於烏牛欄戰役二七部隊人數僅30至40人,而國府21師146旅436團第2營軍隊人數至少有600人以上。
註3 關於烏牛欄吊橋碑何時被破壞,目前正確時間點未知,但是Google地圖顯示2017年7月周義雄已經設立了電子看板,所以破壞的時間點可能更早。
註4 根據媒體報導,南投文化局科長王良錦表示,與文資委員討論過後,認為對「烏牛欄橋」史蹟最好對待方式,是先取得暫訂古蹟身分,再請學者專家提出修復計畫,不過查閱相關新聞,「烏牛欄橋」碑並沒有進入暫定古蹟程序的任何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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