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幾周,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質化代幣)在幣圈人士、網路KOLs、無數播客,以及媒體熱議的推播助瀾下,掀起市場一陣陣大騷動,似乎人人都摩拳擦掌,想要趁這波掏金熱潮初始的「低點」之際,嘗試購入收藏或投資這種透過加密技術、似乎將可以「永久保存」購藏紀錄的「藝術作品」。但自四月初起,國內外各方的報導皆不約而同表示,據研究機構NonFungible.com統計,今年2月以來NFT價格已自交易高點重挫減少70%,多數媒體引用的數據說法為「今年2月底NFT均價超過4千美元,但4月5日均價只剩1,256美元。加密通貨研究機構The Block資料顯示,這段期間NFT交易量及價格雙雙銳減。」從而持「NFT將泡沫化」的專家們警告該市場高潮已過。但反之,市場中依然有許多新創的NFT交易品項和計畫依然層出不窮,使得旁觀者一頭霧水。
本文在寫作期間似乎也感受到潮流來的快、去得也快的事實。除了部分動作慢的新聞媒體晚了快一個月才開始報導NFT外,Clubhouse上NFT的討論熱度也有相當明顯的下降趨勢。
在前一篇《NFT創作在藝術營銷上的幾個疑問》後,本文原則上依舊限縮於「NFT藝術化」這個主題,就相關論述中可能會產生疑義的部分提出看法,也期盼有更多專家們進一步參與思辯與討論。
一、NFT藝術推廣上的「投資收益悖論」
在佳士得(Christie’s)官網的線上拍賣於台灣時間3月11日晚間10點結標,由藝術家Beeple所創作的《每一天:前5000天》(Everydays: The First 5000 Days)NFT作品,最終以約6,934.6萬美元(約當時新台幣19億元)成交,創下歷史紀錄。該作品約定除給付給佳士得的傭金必須要以美元支付外,買方得透過以太幣(Ether)支付應付款項予賣方。據各方媒體報導,Beeple在收到相當於5300萬美元之以太幣款項後,便將之全數兌換為美元。
另據Bloomberg轉述美國福斯新聞(Fox News Sunday)的報導,Beeple在訪談中說道:「我真的很老實地講,NFT絕對是個泡沫。回到類比當時網際網路的初始,當時有泡沫,而且泡沫也破滅了,」(“I absolutely think it’s a bubble, to be quite honest. I go back to the analogy of the beginning of the internet. There was a bubble. And the bubble burst,”)當然,Beeple在回答後段時也強調雖然NFT的市場是泡沫會破滅,但這項技術會留下來。
NFT是透過以太坊(Etheruem)等類似的智能合約(smart contract)上鏈沒錯,但買家為何不用現金付款,就頗令人納悶。當然很多人會說很大原因應該是因為買家原先取得以太幣的成本可能低得多,或是買家有其他考量(藝術家在媒體上說是因為看到以太幣波動太大被「嚇到」才趕快兌現)。基本上,幣圈的共識是看好比特幣和以太幣這兩個幣種,以當時得標金額去換算以太幣和美元幣間的比例(現行標準下以太幣無法直接與美元對接,需先對接美元穩定幣,美元穩定幣則和美元基本上維持1:1的兌換比例),如果以今天以太幣折合美元價格除以當時藝術家兌換以太幣那段時間的價格,該筆交易所使用的以太幣總額價格約當上漲了40%(2,389/1700)。
這時候問題來了,Beeple作品買家若留著當時用來付款去買作品的以太幣,該筆以太幣資產金額在「一個月」內已經增值40%,這可比有點常識的藝術收藏家們所認得的所有知名藝術品暴漲的故事都還要吸引人!該買家並非幣圈素人,因此對於大趨勢不可能沒概念,用以太幣付款的行為在經濟行為上違反常理。很多人或許會說東西是他的,他愛怎麼花是他的事情,或會說他是虛擬貨幣的信仰者。當然如果什麼事都這樣講就沒什麼好討論的,但對於該虛擬貨幣支付架構排山倒海般地倡議和行銷,要說完全沒有貓膩也難以服人。
這事件所產生的效應在於,現在絕大多數交易並提供「鑄造」技術的「NFT藝術」平台,有偏向使用以太坊或其他有發幣平台的幣種作為支付工具,等於鼓勵一般人盡可能使用法幣先去兌換成虛擬貨幣後,再以虛擬貨幣去購買NFT藝術品。事實上NFT上鏈是一回事,付款方式又是另一回事,沒有必要要求後者也以虛擬貨幣支付,但現在實際狀況幾乎都是設下限制以虛擬幣種支付。另外觀察比特幣和以太幣的暴漲曲線,NFT藝術交易的本質到底是不是在銷售藝術品(當然也包括很多支持或願意接受特別少數幾種加密貨幣支付的企業商家)或別有目的,箇中奧妙難解。
二、發行NFT藝術對於畫廊經紀生態的影響
當倡議者認為NFT藝術化有助於藝術家在日後因這項新技術而獲益,但這時可能要去了解藝術產業的構成和市場動能從何而來。藝術產業並非單由藝術家創作者所構成,整個市場很大部分是構建於一個優質且已經成熟、有足夠可持續性(sustaintable)的「商業誘因」(commercial incentive)的經紀體系之上。觀察近期中發行NFT藝術品的案例,多為帶市場風向的各界名人、網紅,在藝術界被肯定並發行NFT的則有日本著名藝術家村上隆(Takashi Murakami,但因不明原因暫時停止發售)、瑞士當代藝術家菲舍爾(Urs Fischer)等,當然也有幾家畫廊陸續跟上風潮測試市場反應,但在藝術界中多少引發爭議。
雖然NFT機制,以當今的科技技術而言,幾乎100%保證了該數位資產的「歸屬紀錄」,但無法保證藝術家的「品格」和「信用」。就像許多法學專家的提醒,既然數位貨幣的紀錄有很高的匿名性,從製作數位藝術到該創作「所有權」(通說和該機制的原先設計本意較接近「數位所有權」[定義說明原文為:NFTs are certificates of ownership of a unique digital item],但有國內律師主張該權利係一種「數位資產的冠名權」)轉移完成這段期間,無從利用區塊鏈技術保證的就是藝術家的個性和情緒上的變化。藝術家可能在作品的鑄造過程中,因有意(不老實、開玩笑,抑或是想出名、出風頭)或無意造成一物二賣、一物多賣等事實,類似的案例在歷史上不可勝數。未提供具強制力經紀約,或與藝術家間缺少高強度信任關係的畫廊,是否願意為合作藝術家發行NFT,其中權利義務應如何規範?要如何執行(包括有沒有實際上的效果和有無實益)?藝術家是否願意和畫廊共享NFT利潤?藝術家未經過畫廊直接銷售NFT給買家時該如何處理?這些狀況雖然在實體業界中也可能存在,但因數位資產轉移的便捷性和高度匿名性,在和藝術市場中佔有重要話語權的畫廊體系的利益可能相衝突時,NFT藝術所面對潛在挑戰的複雜性,都值得業界人士進一步思考探討。
三、「稀缺性」解釋上的謬誤
價值在人類世界中要如何界定一直尚未有定論。唯一難以否認的就是,只要有人願意出價,有人願意出讓,則價格就在該交易時點被定位。NFT藝術就長期而言是否如倡議者所言,買下的是鎖住一個社會或歷史議題上抽象意義上的總合,可能也有疑問。
很難說數位藝術這個新領域就得依循傳統藝術的「老路」發展,但綜合人類商業通念上最大公約數,有收藏價值的數位藝術恐怕難以自外於以下三大性質:具相當權威(authority)的發行單位(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稀少性(scarcity),以及相對的恆久性(persistence。換句話說就是獨立於個體名聲之外的存在,相反之事例如:絕大部分大眾名人在去世後不久就會被遺忘)。其中NFT藝術的稀有性一直被強調,而該論點頗為弔詭。
強調稀有性或許部分正確,但稀有性應該得加上一個前提,就是「有意義」的稀有性。世界上絕大部分的東西都有其獨特性,也可說是廣義下的稀有性,若稀有性缺少「有意義」這個前提,或許起初人們還會感覺NFT藝術很稀有,但隨著時間延續,同一藝術家所產出各式各樣粗製濫造、不知所云的NFT出世,那些只有收藏者自己copy-paste才看的見那串亂碼數字的NFT,到底還能維持多少價格,也只能等待時間來告訴我們這個問題的答案。
不知道有沒有很多人像我一樣,回頭想想年少時視為珍寶的那些事物,隨著光陰的流逝,你對它們再也提不起當時那股想獲得它們的衝動。人都會隨著年華老去,對事物的價值觀也都多少會因此改變;商業應用上的蓬勃發展是一回事,好的藝術所帶給人類精神上的永恆性又是另外一回事。
最後,我很想說一句,SuperRare好像很難說是super rare。真正的super rare是頂級的塞尚、羅斯科和培根,當然也可以是你心中所認定、帶給你精神上無比感動的其他瑰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