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並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2018年12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揭開了成立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簡稱文策院)的序章。從新公共管理的思維來看,我們不難發現政府試圖透過公部門的單位解體及引入私部門的管理實務型態,促使龐大的政府組織能夠彈性化、效率化,從傳統的「大有為的政府」逐漸轉向「小而美的政府」。
文化部長鄭麗君強調我國文化內容產業的發展缺乏的不是亮點政策,而是缺乏系統化的政策,因此要促進文化內容產業,最根本的是要改變治理思維。台灣文化內容產業發展長期以來,處於市場規模有限、產製量不足及人才流失等困境,並面臨他國外來產品的挑戰,故文化部參考韓國文化產業策進會(KOCCA)與法國國家電影中心(CNC)的經驗,成立文策院作為我國文化內容產業升級的介面。
文化部長鄭麗君於「2019台灣文博會」記者會中致詞。(2019台灣文博會提供)
文策院的角色定位與發展策略
文策院的運作關鍵在於「臂距原則」的體現,一方面要避免政府過度干預文化藝術領域,另一方面,也透過藝文專業評審來決策藝術文化資源的補助與分配,同時賦予其在人力運用、預算編列、資源與組織營運更大的彈性。除此之外,也在獨立運作的董監事組織架構外也加入公民參與機制與民間的諮詢會議,廣納社會各界建言及意見,擴大公共的課責性。因此可以將文策院視為一個中介於政府、市場、社會之間的施展平台。而未來文策院所關注的是組織在這三者之間的溝通協調與資源整合的力度能否被凸顯出來,才得以落實文化治理的可能。
文策院成立以後將提出第一個「五年工作計畫」,以第一年整備內容產業支持系統、並建構有效策進機制;第三年文化內容產製量提升;第五年形塑內容品牌國際化、建置國際市場布局,完善中介組織專業角色。在資金方面除了現有文化部的獎補助機制以外,文策院將聚焦於文化內容產業的投融資層面,以國發會基金與民間投資的雙軌制度,共同推動內容產業升級,擴大市佔率,活絡民間市場動能。
舉例來說,在影視產業方面,文化部早於2017年成立影視投融資專業協力辦公室,協助解決影視業者在製作、資金籌措上所遇到的疑難雜症,並媒合民間投融資以完善文化金融體系。此外,也積極地與國外平台媒合,像是今年公共電視台推出的社會寫實劇《我們與惡的距離》就與CatchPlay與HBO Asia共同合製,並創下良好的收視率。
《我們與惡的距離》宣傳海報。(© 公共電視)
從上述可見文策院的發展策略是內外兼具的,於內是透過相關機制確立與支持體系的建構,提升我國文化內容產業的質與量;於外則與國際接軌,將台灣的文化內容產業推向國際,兩者併行發展。
然而,文策院是否能獨立自主運作?
行政法人化的目的在於鬆綁政府官僚體制所帶來的桎梏,文化中介組織作為橋接政府與民間的角色,藉由組織的獨立性、專業性來更有效率地完成特定的公共事務。然而,文策院實際上是否能夠真正獨立自主運作?也是我們要持續關注的議題之一。
首先從文策院的資金來看,文化部長鄭麗君表示預算編制除了政府支出之外,也希望結合60億的國發會基金協助投融資評估管理,未來也希望在《文化基本法》修法中爭取設置「文化發展基金」,從中提撥一定比例讓文策院更容易運作。
由此可見未來文策院的資金規模非常龐大,對於整體文化內容產業發展的影響力度也不容小覷。
根據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中文化創意產業投融資概況可以發現,為了促進文化經濟,文化部的重點投融資標的偏重於廣播與電視、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數位內容產業,皆是營業額相對較高之項目。而未來文策院預算支出比例該如何分配?是否會有集中在某些特點項目(影視音及ACG)進而壓縮到其他文化內容產業發展的疑慮?是接下來文策院在資金運用上需要釐清的課題。
再者從組織架構切入,文策院設置條例第8條規定,董事會置董事11人至15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二、與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相關之學者、專家。三、具法律、財務、行銷管理、創新科技等相關之專業人士或對文化內容有重大貢獻之社會公正人士,並且政府相關機關代表不得低於董事會總席次的1/2。回歸到中介組織的初衷來看似乎有些弔詭,這是否意味著政府試圖透過董事會的組織架構,對文策院的執行業務擁有更大的掌控權,脫離獨立自主運作的可能?
網絡的建立:文化中介組織的協同合作關係
文化部表示未來文策院將與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電影中心、台灣創意設計中心等中介組織成為協力夥伴,提升國內文化內容的應用及產業化,形塑台灣的文化品牌,以國家隊的概念進軍國際。
另外,文化部研擬「華山2.0——文化內容產業聚落」計畫,以華山文創園區為中心串連各個協力組織(包括松山文創園區、鐵道部園區、空總台灣當代文化實驗場等),未來也由文策院辦理營運,打造東西向文化創新廊帶,建立起文化內容產業聚落,也提供產業跨域發展的平台。
在今年的台灣文博會中,策劃團隊提出文化創新廊帶地圖。(2019台灣文博會提供)
然而,不能忽略的是除了這些專業文化中介組織,尚有數量眾多的利益團體、私人企業、非營利組織及專業的學術組織(智庫、學會等),同時也是構成健全藝文生態網絡的重要角色。而最重要的問題是當這些由不同行動者所串起的網絡被建構起來時,到底能發揮多少力量,以更有效地共同推動文化事務,也是達成網絡治理的重點所在。
文策院象徵之文化治理新階段
對於文化界來說,文策院不只是推動我國文化內容產業發展的組織,也不僅僅只是消極地被視為文化部的延伸。它更應該被視為一個文化資源的介面平台,其參與者涉及了政府部門、私人企業、非營利組織等。
當今文策院象徵的文化治理內涵有二。第一個層次從治理的角度而論,文策院未來如何將不同行動者的專業意見納入決策制定中,透過公私協力以及公共參與,使文化事務的推行能夠翻轉由上而下的傳統治理模式,落實網絡治理的可能;第二個層次則回到文化的本質來看,若文化是民眾日常生活的總和,那麼幾乎可以說文化最終仍然要回到「人」的本位去思考。在當代以經濟增長為發展重點的文化政策思維下,文策院後續的力道與成效到底能帶給人們什麼樣的意義?也是文策院在文化治理新階段裡不容忽視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