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閱讀
綠美圖公共藝術設置案爭議: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之回應,及爭議背後的延伸問題

綠美圖公共藝術設置案爭議: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之回應,及爭議背後的延伸問題

瑪塔.米努金(Marta Minujín)作品無緣綠美圖,觸及公共藝術設置中的什麼問題?

預計將在2025年正式揭幕的臺中綠美圖,於去年五月啟動以「Re:New綠動未來」為主題的公共藝術設置案,其中A案為室內空間的公共藝術設置,以邀請國內外藝術家團隊比件的形式進行,歷經評選後排出三個序位的策展作品。近期傳出獲選第一順位的藝術與開放空間研究室之計畫在鑑價過程後未獲通過,團隊也透過社群平台公開質疑「政治濫權不當介入國家藝文制度」。

綠美圖室內空間公共藝術A案設置經費為新臺幣4,700萬元,決選中排序第一的為臺灣公共藝術藝術家顏名宏策劃、藝術與開放空間研究室提案的計畫。據研究室執行長張麗娜在臉書公開貼文,其團隊提案中阿根廷著名藝術家瑪塔.米努金(Marta Minujín)作品《逐光聖殿》,為綠美圖建築設計團隊、妹島和世及西澤立衛所組成的SANAA建築師事務所質疑和反對,而臺中市府在後者要求下「要求業務單位設法撤銷公開邀請比件勝出的序位一團隊(藝術與開放空間研究室)資格及作品。」

臺中綠美圖由國際知名建築師妹島和世與西澤立衛(SANAA建築事務所) 共同設計監造。(臺中市政府文化局提供)

延伸閱讀 ︳台中綠美圖雨中上梁,共創藝文地標與新記憶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的回應

對此質疑,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回應,綠美圖公共藝術徵選及鑑價等程序,均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辦理。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副局長施純福在受訪時回顧,藝術與開放空間研究室取得序位第一的資格,依法進入鑑價程序,其中瑪塔.米努金所設計的《逐光聖殿》,設置地點為綠美圖D棟4樓「文化之森」,該空間強調穿透性及流動性,也是綠美圖建築核心設計理念的重要體現。施純福副局長強調,瑪塔.米努金的作品原設計重量較大,體積也不小,針對作品影響空間通透性及降低樓板載重等問題,提案團隊雖針對委員意見提出修正,但經鑑價委員充分討論後,對於修正內容仍有疑慮。

被問及妹島團隊是否直接去信市長,施純福副局長則表示,市府尊重SANAA建築師事務所對於綠美圖的建築設計理念與規劃,也尊重藝術團隊的意見。

針對張麗娜所質疑的「8月20日第二次鑑價會議、需要決議是否通過時藝術家團隊被要求離席」,施純福副局長表示,「依照文化部公共藝術操作手冊,鑑價會議必須邀請藝術創作者到場說明相關細節,必要時可請藝術家或團體離場後,再討論決議。因此,相關作為都符合規範。」

位於綠美圖D棟4樓的「文化之森」,將是綠美圖室內空間公共藝術A案設置場域之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提供)

延伸閱讀 ︳【二次美術館時代專題】地方美術館現在進行式:未開幕先轟動的網美建築

延伸思考:公共藝術設置與建築設計的關係?

綠美圖公共藝術設置案這一爭議的背後,涉及一個長久以來存在於公共藝術領域的討論,即主體建築與公共藝術如何得以共構思考和設計。依據臺灣現行法規,建築設計與公共藝術設置無法整合在同一標案之下,那麼,還有什麼方式可讓這樣的共構在專案早期實現?建築設計、乃至工程團隊是否應參與公共藝術的徵選過程,以利後者與整體空間設計的平衡與和諧?

依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四章(註),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應於建築物或工程主體基本設計核定前,成立執行小組。執行小組包含「該建築物之建築師或工程之專業技師」,但並無強制要求。同時,徵選小組委員中則也包括執行小組成員,但同樣並未強制規定需要包含相關建築人員。

針對此次綠美圖公共藝術設置案徵選過程中建築設計團隊所扮演的角色,臺中市府文化局表示,「綠美圖量體龐大、設計複雜,因此執行小組、徵選小組會議均有邀請SANAA派代表列席,針對綠美圖設計理念、建築空間規劃及相關結構、介面特性等進行說明。」

而作為臺灣《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的重要參照,美國聯邦總務署(General Service Administration,簡稱GSA)「『建築中的藝術』計畫」(Art in Architecture Program)中,對公共藝術家與建築師的合作有明確規定,以確保公共藝術品有意義地融入整個建築專案。根據「『建築中的藝術』計畫」之「規程536.7002-4」,建築中的藝術品「評估委員會」(evaluation board)中包含專案建築師和其他設計團隊成員,也「要求藝術家與建築工程師或設計建造承包商合作」、「責成藝術家審查建築設計文件」等等。(536.7002-4 (d))

GSA相關規定相對明確地給予建築師和藝術家以合作的必要性和程序可行性,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現二者從理念到實施整個過程中的脫節,以及任何一方的理念和工作效益受損,或許可作為臺灣公共藝術設置相關程序之參照。讓建築設計團隊直接參與徵選、審議和執行過程,而非可有可無的角色,且將此明文納入《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應可在相當程度上減少後續出現建築團隊、藝術家與公共建設業主之間爭議的可能。


註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於2024年8月1日完成最近一次修正;前一版本對於執行小組的組成及任務之規範見第三章: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aspx?pcode=H0170012&lnndate=20220208&lser=001

嚴瀟瀟(Yan Xiao-Xiao)( 200篇 )

影像研究出身,關注藝術創作、展演機制範疇內的各方面生態,以及藝術與哲學、科學、社會學、神秘學等跨域連結議題。嗜以藝術為入口,踏上不斷開闢新視野的認知旅程。曾任Blouin Artinfo中文站資深編輯、《典藏•今藝術》資深採訪編輯、《典藏•今藝術&投資》總編輯,現任典藏雜誌社(《典藏•今藝術&投資》、典藏ARTouch)總編輯。

查看評論 (0)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