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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棄養」藝術?黃銘哲《飛越東區》遭拆除引藝界譁然,「非法定公共藝術」該何去何從?

公共「棄養」藝術?黃銘哲《飛越東區》遭拆除引藝界譁然,「非法定公共藝術」該何去何從?

針對此次黃銘哲《飛躍東區》作品遭撤除事件,典藏ARTouch特別採訪參與由公園處組織的3月11日會勘紀錄的部分單位,以及藝術家黃銘哲、涂維政,與公共藝術學者褚瑞基,試著一一釐清事件中的問題,並與關心公共藝術改制的大眾一起認識此事件背後的公共藝術機制之不完善,與非法定公共藝術作品又能何去何從。

昨日,在臺灣資深藝術家黃銘哲的個人臉書上發佈了一則直播影片,引發許多藝術家、藝術學者譁然,進而在當晚視盟舉辦的晚宴坐席之間發酵——藝術家生涯第一件公共藝術作品《飛越東區》(飛行在東區),4月23日遭到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簡稱「公園處」)拆除。

黃銘哲第一件公共藝術作品《飛越東區》(飛行在東區),4月23日遭到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簡稱「公園處」)拆除。圖為拆除後的現場(攝影/陳晞)

根據藝術家涂維政臉書上轉傳的公文,公園處是因為接收到「里長與市長有約」的提案申請,於3月11日辦理現場會勘。會勘紀錄中有幾個令藝術界質疑之處是:

一,黃銘哲既然沒有到場簽名參與,亦沒有書面同意書,何以用藝術家的一句話就通過《飛越東區》拆除的決議?

二,在藝術界普遍認知當中,公共藝術應當管轄單位為文化局,為何公園處有權開會決議並執行?

三,文化局為何會以「非屬法定公共藝術」的理由,因此認為《飛越東區》不適用公共藝術設置相關辦法而同意由公園處拆除?

四,為何里長可以「看不懂、煞風水」的名義,就讓市政府撤除一件留存多年的重要公共藝術作品?

針對此次黃銘哲《飛越東區》作品遭撤除事件,典藏ARTouch特別採訪參與由公園處組織的3月11日會勘紀錄的部分單位,以及藝術家黃銘哲、涂維政,與公共藝術學者褚瑞基,試著一一釐清上述的問題,並與關心公共藝術改制的大眾一起認識此事件背後的公共藝術機制之不完善,與法規之外的未境之業。

《飛越東區》原是公部門示範公共藝術操作方法的典範作品之一

《飛越東區》這件作品的重要性,不僅是因為黃銘哲為重要的臺灣戰後第一代藝術家,更是因為在許多公共藝術專家的研究中,這件作品的設置是公共藝術政策在臺北市普及實施之前,最具標誌性、具典範意義的一次公共藝術設置示範案——1999年「敦化藝術通廊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一這條路很藝術」(簡稱「敦化通廊計畫」)的第一階段獲選作品。

「敦化通廊計畫」規劃地段以北至慶城街、南至敦南誠品的敦化南北路為範圍,分兩階段徵選出共九件作品,《飛越東區》則呼應著當時敦化北路到慶城街一帶「金融區與松山機場」之間的地方象徵意義。不管是從臺北飛躍到國際、從國際進入臺北最精華地段,《飛越東區》都是敦化北路最具地標意義的作品,乘載著城市的記憶。

「敦化通廊計畫」經費來源並非是當時公有建築物的百分之一公共藝術經費。該計畫起源於臺北市政府都發局向營建署申請的城鄉風貌補助款,並交由台北市開放空間文教基金會(簡稱「開放基金會」)規劃執行,是在國內公共藝術推動執行的初期階段時,除了文建會在1993年陸續推動的公共藝術示範設置計畫之外,規模最大的設置案(註1)。

在開放基金會時任執行長黃浩德於《公共藝術簡訊》中對該計畫的回憶,更提到了該計畫的民眾參與、作品參選與民眾投票的過程。「敦化通廊計畫」曾獲得第一屆公共藝術獎「卓越獎」、「最佳教育推廣獎」、「最佳策劃獎」等三大獎項肯定,計畫內的作品也被建檔於政府的公共藝術網站中。

「敦化通廊計畫」啟動的1999年,正好夾在臺北市都市發展局1996年成立「公共藝術諮詢小組」,以及2000年臺北市成立文化局之後,於同年6月正式成立首次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的這個空窗期。再加上,該計畫的作品設置是徵件遴選的作品採購,而非經過鑑價會議的公共藝術設置程序,因此並未被列管為文化局管轄下的法定公共藝術。根據都發局在會勘紀錄中的發言表示,在2000年11月15日之後,便移請公園處辦理維護管理事宜。

根據藝術家涂維政臉書上轉傳的公文,公園處是因為接收到「里長與市長有約」的提案申請,於3月11日辦理現場會勘。會勘紀錄中有數個令藝術界質疑之處。(圖片取自藝術家涂維政臉書)

非法定公共藝術:是有待處理的大型垃圾,還是被遺忘的「欣梅爾勇者雕像」?

25年之後,「敦化通廊計畫」作為公共藝術在城市中設置的示範案,乘載著城市文化記憶,卻因為法令包裹不全,而被懸置、淡忘。《飛越東區》被臺北市政府單位視為「非法定公共藝術品」的存在,在公園處的會勘紀錄中,它屬於臺北市藝術品,而不是公共藝術。

在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之外落成的《飛越東區》,像是在《葬送的芙莉蓮》裡,被淡忘的勇者雕像。而它只不過是臺灣公共藝術史上的其中一個案例,還有無數相似情況的作品,目前散落在各城市的角落中。

《飛越東區》的作者黃銘哲生於1948年宜蘭縣,是臺灣重要的戰後第一代藝術家,創作至今已超過半個世紀,對於色彩、造形與線條等元素,都充滿了研究與實驗的興趣,並持續實踐在他的繪畫上,長期以來,其不同階段的表現,都獲得各類獎項、評論與收藏者的肯定,也在國內多所美術館中舉辦過個展。

他創作中的流線、鮮豔又具現代感的金屬烤漆雕塑手法,視覺特色鮮明,又具有製作大型作品的成熟能力,因此也曾為不少地方製作公共藝術作品。《飛越東區》是他製作公共藝術的起點,如今隨著作品被拆除,他對公部門善待作品的期待也隨之消逝。當初對公共藝術的滿腔熱血,換來自己不願再接觸任何公共藝術。

黃銘哲在電話中表示,作品放25年,被拆了,碰巧昨天因為視盟舉辦的晚宴,才有機會引起藝術圈的關注。在這之前,《飛越東區》也曾經被地方民眾質疑,之前的承辦人依照法規,邀請當時的評審委員審議回絕拆除的提議,並且經過與民眾的溝通,才平息拆除聲浪(註2)。「但這次,公園處的做法很粗暴,照理講,他們應該要開會,要委員同意。」

「敦化通廊計畫」獲選的每位藝術家平均預算約在100萬元左右(《飛越東區》預算則在120萬元),相較於當前國內的公共藝術設置,算是小型的額度,卻創造了影響後人操作的典範效應。「我另外自掏腰包,組織工廠工班,親力親為,而不是像其他直接請工廠代工的。《飛越東區》正式架起來的時候,大家都很高興,我也為這件作品感到驕傲,沒有後悔!」黃銘哲難掩情緒地說。

黃銘哲回憶道,那時候是抱著回饋城市的心情,用心完成該件作品,甚至自己另外貼錢完成。「像我們第一代做公共藝術的,都是抱著很強烈的熱心,希望為城市做事情,讓環境變得更美, 卻被潑了冷水。」

「敦化通廊計畫」啟動的1999年,正好夾在臺北市都市發展局1996年成立「公共藝術諮詢小組」,以及2000年臺北市成立文化局之後,於同年6月正式成立首次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的這個空窗期。此為《飛越東區》作品設置初期時的景像(取自國家文化資料庫)
《飛越東區》這件作品的重要性,不僅是因為黃銘哲為重要的臺灣戰後第一代藝術家,更是因為作品的設置是源自一次公共藝術政策在臺北市普及實施之前,最具標誌性、具典範意義的一次公共藝術設置示範案。圖為《飛越東區》拆除當天的現場影像。(黃銘哲提供。攝影/黃麟)

行政程序瑕疵內的疑慮:藝術家消極回應,意味著什麼?

關於會議記錄上,為何有黃銘哲的發言紀錄,卻無到場簽名,筆者去電公園處時,公園處表示黃銘哲老師因為距離的關係不克前往,因此藝術家同意以在電話中表達的意見,寫到會議記錄上。公園處說,當地里長提案「因為作品看不懂、煞風水,希望市府單位移除」,而黃銘哲的妻子在過程中是討論相關事宜的代理窗口。作品拆除後,將包裝並送返至黃銘哲的工作室,其運送成本則由市府這邊出資。

黃銘哲妻子徐育鳳接受採訪時指出,市府行政程序上的粗暴,令藝術家相當無奈,因此只能消極回應。「我接到公園處處長打過來電話,說有居民反應作品看不懂。其實二十幾年前就曾經發生過這樣的事情,當時的公務機關按照法規程序,邀請當時計畫的評審委員,評審委員不同意,才擋了下來。」

「除此之外,公園處這二十幾年來,不曾維修過一次。」徐育鳳說。「這二十幾年來都沒有維修,那算不算公園處瀆職呢?」

這件作品面對到的處境,讓黃銘哲和徐育鳳相當不能理解,當時作品光鮮亮麗的落成,雕塑表面鮮豔的烤漆,在城市地景中非常亮眼。但多年來除了黃銘哲在作品完成後的幾年,曾自費為作品維修過一次之外,市政府不曾派員養護。多年過去,黃銘哲與徐育鳳兩人多次經過,都不忍直視這件作品被擱置多年的狀況。

儘管里長以「太抽象、看不懂」為由,提案拆除作品,但當地民眾並不是只有一種聲音。徐育鳳說,昨天錄下直播影像的時候,有一位路過的先生停下來問拍攝者,說這件作品終於要維修了嗎?「拍攝者回答,是移除,不是維修。因為市政府接收到當地民眾的意見,表示不喜歡這件作品。那位路過的先生馬上反駁:『哪有可能,我住這邊每天都看著它,哪有不喜歡,只覺得為什麼都沒在維修。這樣的好作品為什麼要移除?』」

黃銘哲對公部門的消極回應並非毫無原因,因為這並不是他的公共藝術作品第一次被粗暴地改動。藝術家前幾年曾面臨位於板橋車站的公共藝術作品《慾望在飛行》,未經他的同意,遭台鐵逕自改變外型。黃銘哲對公部門對待公共藝術作品的態度已心灰意冷,無意、更難再以一位藝術家的單薄力量,試著跟作為地方民意代表的里長,與必須順應民意的公部門溝通,為作品去留辯護。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美術學系助理教授涂維政受訪時表示,本來黃銘哲在難過之餘,已經打算將《慾望在飛行》作品被拆除的部分結構體,作為廢棄物處理掉。但在美術學系張乃文教授的協助下,才將作品部分結構保留,目前暫時放置在北藝大地下美術館前,作為展示教材之用。「正是讓藝術大學裡的年輕藝術家們認識公共藝術作品在著作人格權、跟法規應對時,最具象的例子。」

涂維政表示,看到黃銘哲臉書影片之後,有詢問當時「敦化通廊計畫」評審委員之一的藝術家曲德義,曲德義表示自己完全沒有被知會,也納悶為何最後會同意拆除。

「不少作品被拆除,有時都是被以『影響風水』作為理由。拆掉後風水的好壞真的有反應在生活中嗎?」涂維政說。「按照辦法,應該找當時的評審委員開會,並取得藝術家的書面同意書。黃銘哲也沒出席會議,可想而知是很被動的回應。」

涂維政也曾參與過公共藝術製作的案子,面臨過種種意想不到的問題,亦遇過代辦單位有行政疏失,為掩蓋疏失卻黑箱犧牲藝術家權益。隨著公共藝術預算逐年擴大,建築、景觀、設計、公關公司等專業競圖團隊隨之加入戰場,而愈來愈多的優質的藝術家,因為有很多不好的經驗,漸漸退出公共藝術創作的領域,黃銘哲老師就是其中一個案例。他指出,藝術家遇到公共藝術作品爭議時,往往不知道要找甚麼單位申訴,而只能向民意代表陳情。

「公共藝術成為藝術家的夢魘、設置單位核銷預算的燙手山芋。」涂維政認為,黃銘哲的案例只是冰山一角,為了應對這樣的制度問題,他呼籲公部門應該思考成立公共藝術申訴委員會。

「由非評審名單的各領域專家學者組成。包括對於藝術創作有概念的學者、具有公共環境專業的學者、熟悉法規與著作權法的律師…..等。去協調法規內外作品維護預算的編列,與作品退場機制和法規的建立,避免公共藝術作品有類似黃銘哲老師作品拆除的爭議。」

臺北市文化局在今日針對黃銘哲《飛越東區》作品遭撤除一事,回覆如下:

一、有關黃銘哲藝術家裝置藝術作品《飛越東區》,權管單位為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因該作品非屬法定公共藝術,故不適用公共藝術設置相關辦法之規定,公園處於113年3月11日辦理會勘,本局已於會中說明該作品之屬性,並建議該處仍需尊重藝術家,取得同意後妥處,有關公園處會議紀錄誤植一節,本局已於3月22日去函請求更正。

二、另該作品經公園處表示拆除後會進行保護運送回藝術家之工作室,有關作品後續處理狀況,本局將持續協助了解。

三、有關非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規定設置之非法定公共藝術(裝置藝術),因本市各機關皆可依權責自行設置以美化環境,並依機關及委託單位簽屬之契約內容執行,各機關仍需在設置後,依財產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涂維政認為,黃銘哲的案例只是冰山一角,為了應對這樣的制度問題,他呼籲公部門應該思考成立公共藝術申訴委員會。圖為拆除後留下挖土機的現場。(攝影/陳晞)

無主之作——非法定公共藝術該何去何從?建立第三方委員會、跨部會盤點工作刻不容緩

「臺北市文化局應該用更高的態度,對待像《飛越東區》這樣的非法定公共藝術作品。因為它對臺灣思考城市中的公共藝術,有示範作用,更已經有作為城市文化記憶的意義!」

對公共藝術發展有多年審議與研究經驗的建築學者褚瑞基說,看到黃銘哲《飛越東區》被拆除,覺得十分惋惜,在臺灣喜新厭舊又健忘的習慣,短短二十五年,就遺忘這件作品的歷史意義與藝術上的重要性。

褚瑞基指出,《飛越東區》的癥結點在於它並不屬於「百分之一」——這個法定公共藝術的認定結構中,沒有法定身份,也就不會有單位真正地認養作品,「所以儘管都是都發局做的,往往會在採購案、設置案做完之後,就成為無主的狀態,不會去維護它。」

他補充,在「敦化通廊計畫」裡唯二有被維護的,就是敦南誠品前面的徐秀美作品《鳥籠外的花園》,以及被俗稱為「拍馬屁」的《時間斑馬線》(藝術家為黃中宇)。當時也是里長徵求了意見,因為大家都喜歡這件作品,所以爭取了預算去維修。除此之外,「敦化通廊計畫」都算是非法定公共藝術,無人養護,而且也都可以被拆除。

褚瑞基表示,目前新的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正草案已經在公告中,預計幾個月內就會執行。在更新版的內容裡,不同部門有權力申請文化局的基金來補助修繕。「從黃銘哲的這個案子來看,非法定公共藝術應該是市政府的事情。」

「從松山機場出來的這條敦北大道上的公共藝術都非常有名氣,敦北也因此成為一條公共藝術大道,公有和私有的機構,都設立了許多很棒的公共藝術作品。黃銘哲作品身處的那個轉角,曾經是台北的金融區,當初的宏泰金融大樓尖角的造型,剛好對應到黃銘哲作品的意象,所以這塊地方已經帶給臺北市一個豐滿的城市記憶,更何況『敦化通廊計畫』又是一個示範的計畫,這批作品應該要成為台北城市記憶,由文化局的基金承擔維護管理的費用,被保存下來。」

褚瑞基認為,公共藝術代表著一座城市的記憶,這當然包含非法定的公共藝術作品。

「黃銘哲並不是特例,之前的捷運局在「中山通廊」製作的第一件台北市公共藝術《兒童的繽紛世界》,也是非法定公共藝術,甚至不是找藝術家製作,而是邀請學校中的學生集體創作。後來在拆除之前因為超過六百人的連署,引起民意代表關切,並在議會中質詢,文化局長才成立專案小組,最後保留的該件作品。」「往往是引起政治上的關心,局裡才會有態度。」

褚瑞基推測,在《飛越東區》這件作品的行政程序裡,儘管它不屬於「百分之一」定義中的公共藝術作品,但它依舊隸屬在台北市內。因此公園處就發文給文化局,但文化局只能送到公共藝術科,股長先看到公文,發現這並不屬於文化局管轄,通常就會是依照法規辦理,過濾掉了。 老實說,他們依法來執行,也沒有不對。

關於公共藝術法定與非法定的界定,褚瑞基認為可從作品是經由採購案或鑑價會議的程序來判定。如果是非法定的,那就是從採購案的程序中生產出的作品,裡面並沒有鑑價會議的過程。

「都市景觀、裝置藝術,或是許多藝術節,都是沒有鑑價過程的採購,也都是非法定的公共藝術。」 法定公共藝術則要經過計畫、公開徵選、邀請競圖到委託創作。五年內非特殊原因不得拆除,五年後有任何理由,在機關提出申請後,邀請審議委員,才可討論是否拆除或是移動。 

「很多單位長官並不重視公共藝術,因為它涉及到的法規多如牛毛。」他舉例,藝術家董振平在市民高架橋下的許多公共藝術作品,有好幾座也是非法定。「極端地來說,行政單位真的要拆除,藝術家可能也不會知道。通常拆掉之後,公部門為了規避盈利疑慮,通常都會當作廢材秤斤賣掉。」

公園處如今對待黃銘哲的做法,是拆除之後包裝、原作歸還給藝術家。「以黃銘哲的作品來說,如果沒有認列財產編號,基本上公部門處理的方式就是當作廢鐵賣。在沒有法源依據的情況下,公園處此次已經是相對有禮貌的做法了。」

褚瑞基認為,黃銘哲《飛越東區》的撤除事件,反映當前臺灣對於城市空間管控的一塌糊塗。就「敦化通廊計畫」這個案子,臺北市應該要有個高度去對待它。「否則,鳥籠也會不見、斑馬也會不見、顧世勇、董振平等藝術家的作品,以及那些石雕與銅雕作品,都可能在未來『被消失』。如今市政府應該加緊構思,如何盤點不同局處管轄內的非法定公共藝術作品。」

「我的第一個公共藝術作品,就這樣被拆除了,只希望它是最後一個受害的作品。」黃銘哲說。

針對黃銘哲《飛越東區》作品遭臺北市政府撤除一事,社團法人台灣視覺藝術協會(視盟)也在今(24)日晚間發出聯署聲明,連結請點擊此處


註1 詳見彭嘉玲碩士論文《公共藝術對城市意象塑造之探討──以台北市為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2012。

註2 在黃健敏的文章〈台灣公共藝術的3P〉中提到:黃銘哲的「飛越東區」,柔順的曲線,抽象的造型,好生吸引人們的注視,經由說明講解,更能體會作品隱喻的女性之美。可是週遭的大樓用戶認為作品犯了風水之忌,請託民意代表欲移除之。惟按法定之程序,作品設置完成之後五年內不得任意拆遷,經過溝通對話,民眾的疑惑弭息,台北街頭依然擁有一件傑出的藝術品。文章來源為帝門藝術書寫工廠,文章網址為 http://news.deoa.org.tw/index/contentpage?id=151,搜尋日期為2024/04/24。

陳晞(Sid Chen)( 125篇 )

藝評書寫與研究者,現為典藏雜誌社(《今藝術&投資》、《典藏ARTouch》)社群暨企劃主編、國際藝評人協會台灣分會(AICA Taiwan)理事。目前關注異質性的創作與勞動,長期研究繪畫性與敘事性等命題,對於另類文化和視覺語言的迷因混種亦深感興趣。文章散見於《典藏ARTouch》、《CLABO實驗波》、《端傳媒》、《非池中藝術網》、《Fliper》、《ARTSPIRE》、《500輯》、《藝術認證》、《歷史文物》、《新北美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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