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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日本文化財保護

他山之石:日本文化財保護

臺灣在文化資產相關法規的訂定與規範,參考日本甚多,民間討論文化資產的保護時,也不乏以日本作為比較的案例。本文以日本文資保護歷史發展與案例作為對照的參考,重新思考臺灣現有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的問題。

鹿港龍山寺於今(2022)年進行的彩繪修護工作,引發地方與輿論爭議,無論是主管單位文化部文資局在程序與監督上的責任歸屬,到修護團隊實際進行彩繪工作時所招致的疑慮,更因為鹿港龍山寺在臺灣的重要地位,其中爭議與引發的相關議題,都值得我們深入探討。臺灣在文化資產相關法規的訂定與規範,參考日本甚多,民間討論文化資產的保護時,也不乏以日本作為比較的案例。本文提供日本文資保護歷史發展與案例作為對照的參考,或可從另外的切入角度,理解或重新思考臺灣現有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的問題。

日本文化財保護歷程

今日臺灣習稱「文化資產」或「文化遺產」者,在日本的語境一般以「文化財」稱之,為戰後所發展出來的專門用語,其定義為「在日本漫長歷史中產生、孕育,並守護、傳承至今的國民寶貴財產」(註1)。然而日本的文化財保護政策非自戰後才開始,早在19世紀中葉明治初年便已產生保護概念,並立法為之。但當時的保護概念之所以萌生,實是因為當時日本古蹟文物正面臨嚴重破壞。

德川幕府末期受到「黑船來航」的西方文明衝擊,引發政局不穩。後經過「大政奉還」的政體變遷,重新由天皇掌握實權的明治政府,以「王政復古」為由,主張政權與日本固有的神道信仰結合為「國家神道」,拒斥視為外來的佛教信仰,發布「神佛分離令」,造成所謂「廢佛毀釋」破壞運動。佛寺建築、佛像、佛具、佛教文獻等相關文物,遭到毀壞、捨棄或賤賣。然而,隨著明治政府參與萬國博覽會等經驗,發覺古代文物與傳統工藝的價值,且當時受邀赴日講學的美籍學者費諾羅沙(Ernest Francisco Fenollosa)積極蒐羅保存古物、提倡發揚日本固有藝術傳統,也促使明治政府改以美學或歷史價值的角度重新對待古代佛教寺院、神像、古物,並轉向積極的保存維護。

日本政府先是在明治四年(1871)頒布《古器舊物保存方》,將所謂「古器舊物」分為31類,奠定後來日本文物分類的基準。隨之費諾羅沙自明治十一年(1878)起在東京大學委託下,有計畫地收集各地的古代文物與工藝品,更於明治十七年(1884)與學生岡倉天心調查京都、大阪一帶的古代寺院。宮內省於明治二十一年(1888)成立「臨時全國寶物取調局」,在岡倉天心等人參與下,耗費十年時間,調查日本境內各地寺院文物。這次大規模的調查不僅是日本首度以官方力量進行的文物普查,也直接促成了日本博物館的建立。

而在古代建築方面,日本佛寺多半依賴民眾的捐獻維修建築,但往往無法募得足夠的費用,維修的狀態也無法盡如人意。如有著現存日本最古建築的奈良法隆寺,因受到「廢佛毀釋」的影響,難以維持運作,遂將寺內300多件文物獻給日本皇室,皇室則捐獻一萬日圓(編按:約相當於現在6726萬日圓),作為寺院運作的資費。至明治三十年(1897),日本制定《古社寺保存法》,明確規範古代寺院及其所藏文物的保存,如果遇有寺院無法修復建築或文物的情況,內務省所設置的「古社寺保護會」將進行撥款修理,根據其重要性指定為國寶,並將建築、文物等納入政府管轄,不得隨意隱匿毀棄,並有配合政府要求於博物館展示陳列的義務。

日本國寶 平安時代延久元年(1069)秦致貞筆《聖徳太子繪傳》,圖為其中一開,東京國立博物館藏。法隆寺獻給皇室的300餘件寶物,目前藏於東京國立博物館,其中包含不少珍品。圖取自Colbase。

在此基礎下,日本在戰前即逐漸完備文化資產的調查保護,制定如《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國寶保存法》、《重要美術品等保存法》等,對日本境內乃至殖民地的古蹟文物進行調查保存工作,臺灣在日治時期的古蹟建築的保留也受其影響。

戰後日本文化財立法

日本戰後受創甚重,但日本政府擔憂珍貴文物的流失,於戰爭結束該年(1945)即恢復文化財指定,1949年法隆寺金堂又遭遇大火,珍貴的壁畫毀於一炬。日本政府以此為直接的契機,促使1950年制定《文化財保護法》。

日本重要文化財 明治五年(1872)横山松三郎攝〈法隆寺金堂〉,東京國立博物館藏。此為法隆寺金堂1949年大火前的珍貴照片。圖取自Colbase。
明治十七年(1884)櫻井香雲作〈法隆寺金堂壁畫摹本〉,東京國立博物館藏。圖引自Colbase。

《文化財保護法》承襲了戰前自《古器舊物保存方》以來一系列建築文物保護的法規,但統以「文化財」為名,除了過去的建築、文物、文獻、自然名勝,還納入了「無形文化財」及「埋藏文化財」等。目前日本的文化財共分有「有形文化財」、「無形文化財」、「民俗文財」、「紀念物」、「文化景觀」、「傳統建築群」、「埋藏文化財」等大類。

其中有形文化財,即包含過去的古建築與文物。當中的古建築部分,即是本文所要著墨的重點。日本對於有形文化財中的古建築修護工作,並沒有在《文化財保護法》中有明文要求,僅在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中提到修復應以該所有者進行,或有管理團體時由其進行。但根據日本的習慣,舉凡重要的古蹟建築,每隔一定時間都會進行修復,這種修復工作包含基礎修復與損害修復。前者多為大規模、澈底地修復,時間大約間隔百年;後者則是因應嚴重天災等情況所進行的修復。當然也有兩種情勢結合的情況,比如奈良的唐招提寺金堂,便是因為1995年的阪神淡路大地震造成建築結構受損,寺方便決議對金堂進行研究調查後,連同金堂內三尊佛像,一起進行解體修復工作。

唐招提寺的修復史

唐招提寺位於日本奈良市西郊,毗鄰有著國寶五重塔的藥師寺。今日的唐招提寺雖然位處鄉間,但該區域過去實為奈良時期都城「平城京」的一部份,其所在位置迄今未變。寺院內的金堂與講堂是自建寺以來便保存至今的珍貴建築,其歷史價值與同在奈良的法隆斯寺可謂不相上下。在中國發現五臺山的唐代遺構前,唐招提寺可謂遙想唐代建築遺風的唯一實例。

奈良唐招提寺金堂。攝影/李孟學(2015年攝)。
奈良唐招提寺講堂。攝影/李孟學(2015年攝)。

唐招提寺的肇建者為鑑真和尚。鑑真於688年出生於揚州江陽縣,俗姓淳于,14歲出家受沙彌戒,18歲受菩薩戒,後至長安、洛陽習律,713年返回揚州任大雲寺住持時,已是重要的授戒大師,在當地有相當威望。當時因日本佛教傳入不久,戒律仍不完備,因此日本朝廷派遣留學僧,希望能從唐土延請高僧傳授戒律,開啟鑑真的渡日之行。經過六次失敗後,鑑真終於踏上日本國土,於754年到達難波(今大阪)。日本朝廷延請鑑真於東大寺授戒,當時的聖武上皇、光明太后、孝謙天皇等均從其授菩薩戒,並賜「傳燈大師」名號。

今日的唐招提寺所在,原為鹽燒王(聖武天皇的堂叔,因叛亂被殺)宅邸。寺中留有迄今最早的建築,一是760年由平城宮宮舍移築而成的講堂,作為曩昔宮殿僅存的遺構,極其珍貴。另一棟則是今日一進寺門即可望見的金堂。金堂的創建期雖因學者研究分歧而有諸說(註2),但大抵是在公元8世紀至9世紀初,已經過至少1200年的光陰。這麼長的時間中,建築物勢必有著不同程度的修補。根據可徵的紀錄,唐招提寺金堂在明治維新前至少有過三次整修,分別是鎌倉時期的1270年,南北朝時期的1323年,以及江戶時期的1693至1694年。在《古社寺保存法》成立後的明治三十一年(1898),也進行過一次解體的修復工作。

這幾次的修理中,對唐招提寺的外貌產生一些改變,主要是江戶時期的改修時,為因應多雨氣候,增加屋頂的傾斜角度便於排雨,因此改變梁架結構,將屋頂升高約2.5公尺,使金堂的外觀略成頭重腳輕之感。然而明治年間的修復工作,並沒有對江戶時期改變的高度有任何調整,基本上延續江戶時期的樣貌。但為了強化屋頂結構,明治時期的整修將梁架改採西方形式,並用鋼圈加固。這樣的整修方式自然違背今日盡量復原原始工法的趨勢,但這些更動也都帶有當年修復者盡可能採取最先進的建築技術延續古蹟壽命的努力,對後來的人而言,也是相當重要的歷史見證。

然而,到了平成年間的大整修,修復團隊如何面對先人所加諸在金堂上的改造痕跡,也是修復過程中所需要面臨的問題。就外觀而言,是要恢復成創建當時的外觀,還是延續後世造成的變化?就內部結構論,明治年間大幅更動的樑架結構使用西方手法,已經不是江戶時期乃至更久以前的情況,當新的整修進行時,又要復原到什麼時期的狀態才是合理?此外還要考量地震、颱風等天災造成的損害,特別還要顧及金堂內幾乎歷史同樣悠久的三尊佛像,如何避免建築倒塌,在已經超過1200年的建築中進行補強?這些都是修復團隊需要考量的問題。

國際對於古蹟修復的看法

一般論及對於古蹟的修復與保存,泛稱「威尼斯憲章」的《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維護與修復憲章》(The Venice Charter for the Conservation and Restoration of Monuments and Sites)是必然會參考的重要文件,當中對於古蹟修復的持論,可說是評斷古蹟修復優劣的重要依據。在憲章內容中揭示了一些關鍵的修復觀點,比如第九條提到:「修復的過程……必須以尊重原始材料和真實的史料遺物為基礎。任何的臆測發生時,修復應該馬上停止,如果不可避免的要有添加之作,其必須與原有建築構成有所區別。」(註3)因而若是所謂「恢復原狀」的多半出於沒有實際依據的臆測,這樣的「修復」實際上並不符合國際規範的標準。面對古代建築多半經歷多次改築或增建的情況,憲章第十一條則提到:「……文化紀念物中的建築中,所有時期明確的貢獻都應該被尊重,因為式樣的統一並不是修復的目的。……對於當中材料的重要性以及何者需要銷毀的評估,不能只取決於負責此項工作中的個人。」也就是說,原先的建築在歷史上所有的變化,在現代的修復標準都需要盡可能加以保留。

也因此,就金堂的修復結果報告中來看,修復團隊並沒有針對結構做出根本性的大改動,江戶時期改作的屋頂高度與外觀沒有任何改變,明治年間更換的梁架構造也沒有變動,在修復過程中遵循了《威尼斯憲章》的規範。但為了防範天災外力造成建築物的倒塌危險,修復團隊在屋頂內加入了補強結構,以免建築物可能倒塌,連帶壓壞與建築物同時期的珍貴佛像。

唐招提寺金堂建築構造的變遷(上:創建時,中:元祿改修時,下:明治改修時)。圖引自小野雅弘編《國寶鑑真和上展─唐招提寺金堂平成大修理紀念》,東京:TBS,2009,頁181。
唐招提寺金堂屋頂結構補強模型示意圖。圖引自《國寶鑑真和上展─唐招提寺金堂平成大修理紀念》,頁189。

修復工作與現代科技

此外,唐招提寺金堂修復也使用了最新科技,藉由解體的難得機會進行更深入的研究,希望有助於釐清過往研究上的謎團。比如以精細攝影拍攝木材年輪,與已有的年輪數據加以比對,藉此了解建築體中有多少建材屬於初建以來即留存至今,又有哪些是後來修補時替換。前述亦提及,過去學者對於金堂建立的時間點有多種推測,在年輪研究過程中,團隊確認金堂年代最久遠的建材應為781年所採伐,即可斷定金堂建造時間絕不會晚於此時。

此外,在金堂解體修復中,在較無太陽照射到的樑、天花板、斗拱與門板內側等處發現了殘存的彩繪痕跡。包含支輪(檐椽)的繧繝彩色(退暈/疊色)與寶相華、天人等圖案。由於年代久遠,修復時並無另外補繪,而是採原貌保存的方式,並另外製作屋頂複製品復原彩繪,在唐招提寺中展示。除了以原貌保存,日本面對彩繪保存的情況,亦有其他的應對方式。這也顧及到東方木造建築多會飾以彩繪,除了讓建築美觀,彩繪也能起到保護建材,降低風吹雨淋蟲蛀等損傷。然而彩繪容易剝落殘損,要保存或是重新繪製,便成為古蹟修護的爭議,也是這次鹿港龍山寺引來注意的主要原因。

唐招提寺中展示復原的金堂支輪板。攝影/李孟學。

由於《威尼斯憲章》中對於「真實性」的規範,對日本等亞洲國家而言,在認知上有所差異,因此1994年進一步在奈良針對如何理解文化遺產「真實性」的認定進行討論,並提出《奈良真實性文件》。這個文件主軸在於文化遺產的「真實性」仍要參照該地文化的理解與認定,「真實性」的標準並不是亙古不變,而是會根據地區與時間有相應的調整,可概約為「發展式的真實性」(progressive authenticities)。

也因此,面對年代久遠、剝落嚴重的彩繪要如何保存的狀況,不同的建築物,在修復時會有各自的方針。唐招提寺選擇保持原貌,在複製品上做圖案復原。但也有如位於京都宇治的平等院鳳凰堂,在2012年進行整修時,選擇在梁柱及門扉重新塗上朱漆,檐椽間繪上寶相花圖案,並更換建築物的青銅配件。同樣是日本政府所指定的「國寶」建築物,但在修復上卻有明顯的差異,除了專業修復的判斷,在文化或歷史面的關照,應也是重要的參照點。

延伸閱讀│
蕭文杰〈由國定古蹟鹿港龍山寺修復談文資法條的漏洞與現有的罰則〉
葉舜瑜〈複雜的真相:國定古蹟鹿港龍山寺彩繪修護事件〉

京都平等院。攝影/李孟學(2018年攝)。

註釋:
註1 原文「我が国の長い歴史の中で生まれ、はぐくまれ、今日まで守り伝えられてきた貴重な国民的財產です。」中譯參考《日本文化財保護制度簡編》,北京:文物出版社,2016。
註2 金堂創立時間有建寺當時(759)、寶龜年間(770-780)、延曆年間(782-806)、弘仁年間(810-824)四說。鷲塚泰光〈唐招提寺美術歷史〉,《國寶鑑真和上展─唐招提寺金堂平成大修理紀念》,東京:TBS,2009。
註3 憲章內容根據傅朝卿譯本,參考來源:https://twh.boch.gov.tw/taiwan/learn_detail.aspx?id=38(2022.11點閱)。


(完整圖文請見《典藏.古美術》第363期12月號〈他山之石──日本文化財保護〉,作者:李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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