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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文杰專欄】談談《文資法》中的「自然地景」─野柳指定象鼻岩沒過合理嗎?

【蕭文杰專欄】談談《文資法》中的「自然地景」─野柳指定象鼻岩沒過合理嗎?

日前「野柳」通過新北市審議,成為受《文資法》保育的對象,而「象鼻岩」沒有通過,不少朋友來訊表示疑問,為何「自然地景」也是《文資法》必須審議的項目?
野柳女王頭等成為新北市的法定受保護自然地景。(攝影/蕭文杰)

日前「野柳」通過新北市審議,成為受《文資法》保育的對象,而「象鼻岩」沒有通過,不少朋友來訊表示疑問,為何「自然地景」也是《文資法》必須審議的項目?也有人詢問審議的結果是否合理?在此專欄為各位朋友解答。

「自然地景」是《文資法》項目之一

就法令而言,我國《文資法》有形文化資產當中,的確有保育「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這一個項目。

什麼是「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根據《文資法》第三條第九項「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特殊地形、地質現象、珍貴稀有植物及礦物。

另根據《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三條:「主管機關應視專業審議需要,依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文化資產類別組成五個以上審議會,其中至少應有一個為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審議會。」也就是說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審議會是一個獨特的審議會。

把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跟有價值的建築物、聚落、文化景觀、考古遺址、史蹟等,自然類資產與人文類資產都用一個保護法來當成保育規範,就台灣的歷史上並非第一次。日本統治時期,日本政府訂定了《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台灣因被日本統治,在1930年適用該法。《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保護的對象同時有自然與人文,包含了有歷史的建築,遺跡,舊址,紀念碑,古城址,並涵蓋稀有的地景及自然物種(動物、植物或礦物)。

而國際上比較著名的國際公約是1972年11月16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法國巴黎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依據這公約,大致可以區分出文化遺產、自然遺產兩大類,但也有所謂的複合資產與文化景觀,這些資產需要被保護的原因,是因為我們只有一個地球,無論是自然或是人文,只要消失都是全人類的損失。

野柳地質公園數年前曾因紅漆警戒線引起爭議,不過主管機關至今仍沒有更適合的管理方式。如何讓遊客安全與不讓遊客跨越破壞珍貴的自然景觀成為難題。(攝影/蕭文杰)

《文資法》當中「自然地景」的現狀

一般來說,《文資法》所認定的受保護資產,其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在地方政府通常就是農業局。自然地景又區分為「自然保留區」及「地質公園」。

自然地景之指定基準如下:

一、自然保留區:具有自然、保存完整及下列條件之一之區域:
(一)代表性生態體系,可展現生物多樣性。
(二)獨特地形、地質意義,可展現自然地景之多樣性。
(三)基因保存永久觀察、教育及科學研究價值。

二、地質公園:具有下列條件之區域:
(一)以特殊地形、地質現象之地質遺跡為核心主體。
(二)特殊科學重要性、稀少性及美學價值。
(三)能充分代表某地區之地質歷史、地質事件及地質作用。

而野柳、象鼻岩在文資身分的申請或提報的過程中,應該都是被歸納到「地質公園」這一類。

另外臺灣政府過去對於自然地景缺乏保護,龍崎月世界、藻礁地景都有公民團體依照《文資法》第79條提報,其中龍崎月世界差點成為廢棄物掩埋場,迫使居民爭取的是自然地景地質公園,台南市政府在2019年1月宣布龍崎「月世界」暫定自然地景,當時預計1年內完成評估審議,不過至2021年1月依舊未完成審議。至於大潭藻礁自然地景的審議也被環保團體抨擊互踢皮球,至今遲遲沒有決議,這也顯示無論是人文類的文化資產,或是珍貴的自然資產,在臺灣只要遇到了開發,指定成受《文資法》保育的過程就困難重重。

深澳峽角的象鼻岩。(攝影/蕭文杰)

野柳指定自然地景象鼻岩沒過合理嗎?

日前新北市農業局對野柳與象鼻岩逕行文資審議,經媒體報導,野柳獲得通過,而象鼻岩沒有通過,筆者認為就媒體報導的內容來分析,審議結果並不合理。

因為兩者都是以「特殊地形及地質現象」去申請、提報自然地景當中「地質公園」的文化資產身分。根據新北市新聞稿及聯合報報導,農業局表示,「女王頭」已是野柳代表地景,更是台灣的宣傳形象,無異議通過,成為北海岸第一件通過文資法指定為自然地景的首例。可是卻無法說明「象鼻岩」不夠特殊。難道深澳峽角大自然的鬼斧神工「象鼻岩」不具特色嗎?

荒謬的是與會委員,對「象鼻岩」不予指定,但是「象鼻岩」現地的管理維護包括警戒線畫定、保全巡護、環境清潔、停車管理等工作抱持肯定,只是因地方民眾擔心指定後對於地方發展受到限制,也擔心指定後會持續增加指定範圍,強烈表達沒有指定之必要,所以就做成暫緩指定的決議。

新北市政府大概忘了《文資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尊重文化資產所有人之權益,並提供其專業諮詢。」但《文資法》第9條之立法意旨為,文資之指定,非應徵得所有人、地方民眾同意。因為《文資法》立法目標是為了保存這些有價值的資產。若有私地主因此損失也應依法補償。

新北市過去「協興瓦窯」、「普安堂」兩個文資案,都以私地主意願當藉口,皆受到監察院糾正,由此看來象鼻岩的文資審議同樣是充滿爭議。

筆者認為為何要依《文資法》將野柳、象鼻岩送文資大會是基於保育,主要是依《文資法》可以有管理維護計畫,遭遇破壞也有罰則,《文資法》保育的地質公園,過分強調觀光並不適當,過去野柳辦理「夜訪女王頭」、「女王音樂會」固然帶來大量人潮,但是強光與噪音對生態是有影響,有了「地質公園」身分的野柳,是要依靠此文資身分招攬遊客,發大財,拚入園人數,還是落實地質與生態保育呢?

蕭文杰( 77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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