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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隆盛專欄】石頭記(三):捐越多稅繳得越多?意外抓出國稅局一個稅務程式的bug

【石隆盛專欄】石頭記(三):捐越多稅繳得越多?意外抓出國稅局一個稅務程式的bug

不懂稅法將可能會損害自己的權利。2018年11月在一次文化部的會議上,擔任主席的蕭宗煌次長提到文化部近期和財政部討論解決民眾對博物館的文物藝術品捐贈中,關於「捐越多、稅繳越多」的問題。我有點訝異,原以為這問題已經被解決,怎麼現在還在處理呢?回台北後,禁不住好奇心與納悶,加上我們正好在執行文化部委託的「我國藝術市場稅制檢討與效益分析研究」計畫,遂決定要把這件事好好爬梳一番。
2018年11月在一次文化部的會議上,擔任主席的蕭宗煌次長提到文化部近期和財政部討論解決民眾對博物館的文物藝術品捐贈中,關於「捐越多、稅繳越多」的問題。我有點訝異,原以為這問題已經被解決,怎麼現在還在處理呢?第一次聽聞這件事情是在2012年夏天,拜訪高雄市立美術館(簡稱高美館)謝佩霓館長時首次聽她提起,有一位藝術家捐一批作品給高美館,卻被國稅局追繳巨額稅款。當時我們覺得不可思議,但因謝館長表示已在處理,希望暫時不要對外張揚,我們也就沒有多問。
回台北後,禁不住好奇心與納悶,加上我們正好在執行文化部委託的「我國藝術市場稅制檢討與效益分析研究」計畫,遂決定要把這件事好好爬梳一番。
時間:2012年9月25日,畫廊協會的媒體餐敘
時任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畫廊協會(簡稱畫協)的理事長張學孔及秘書長朱庭逸,邀請中國時報吳垠慧、聯合報周美惠、自由時報凌美雪等媒體記者小聚。聊完產業現況與藝博會籌備概況後,她們問起畫協藝術產經研究室最近在做什麼計畫?或許因為是一場輕鬆的聚會,神經也就變得大條,劈哩啪啦簡述一會之後,我便把高美館藝術家被追稅的事情講出來,只見三位記者朋友放下手上的餐具瞪著我,當下我心裡暗叫「慘了⋯⋯」。趕緊表示高美館已在處理,希望不要發這條新聞?「怎麼可能!」她們三位幾乎異口同聲地說,便分別收起桌上的筆記本,趕回去進行相關的採訪和撰稿了。(相關閱讀:善意捐畫被追稅?衝擊民間捐贈藝術品意願
高雄市立美術館外觀。(©高雄市立美術館)
隔天一早,剛進辦公室就接到財政部賦稅署的電話,斥責我們曲解法令、誤導媒體。我依據對相關規定的文字理解和這位賦稅署的長官確認一下,並表達我們詢問國稅局的回覆內容和他的說法不同。他表示不可能,堅決不認為國稅局的人員會理解錯誤。我再針對兩種說法提出質疑:依照國稅局人員的解釋,我明白藝術家為什麼會被追討這麼多的稅;反之,如你的說明(我對法規的理解)這位藝術家應該不會有這些額外的稅,最可能的情況是國稅局計算錯誤。他非常不以為然,並再次重申他們不會錯,要我們通知藝術家若認為稅款有誤就直接和他們聯繫。
什麼是最低稅賦制:「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28條規定:「以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之文物、古蹟捐贈政府者,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36條第一款規定列舉扣除或列為當年度之費用,不受金額之限制。」
這就是過去我們所知的捐贈藝術品給公立美術館,其捐贈的相對金額可以全部扣抵,舉例來說:若你當年度所得為300萬元新臺幣,捐給臺北市立美術館價值300萬元的藝術品,可以全部扣抵。相抵之後你當年度的所得淨額為0,也就是一毛所得稅也不用繳。
因為有《所得稅法》第17條及第36條的相關規定,讓過去許多高所得藉由畸零地等各種名目的捐贈合法節稅,造成高所得卻免繳稅的現象,不符合稅賦稽徵的公平原則。於是政府在2006年5月公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其第12條第四款規定於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時,須將原先列為扣除額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加回去,所得超過600萬之部分需繳交20%的所得稅,讓高所得者多少要繳一點稅,這原是實現租稅公平的方法之一。
然而,在稽徵的實務流程上出現了盲點。如果個人所得額高過於捐贈的金額,那麼計算基本所得額時,沒什麼問題,舉例來說:
【假設一】
王大明是一位高階經理人,當年度個人所得總額1,000餘萬元,捐給台北市立美術館(簡稱北美館)一件價值950萬元的藝術品,扣除個人免稅額、扣除額(含這950萬元)之後,所得淨額為30萬元,未達繳稅門檻,王大明當年度應繳的所得稅為0元。
另再依規定計算個人基本所得,則須將950萬元的非現金捐贈加回,若簡約計算,也就是所得淨額30萬元+950萬元=980萬元,減除600萬元的免稅額=380萬元,基本所得稅率為20%,等於76萬元。
換句話說,王大明原本不用繳交個人綜合所得稅,後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再計算後須繳交76萬元的個人所得稅。
現在問題來了,若個人所得總額低於捐贈的金額時,該如何計算?
【假設二】
王小明是一位藝術家,當年度個人所得總額300萬元,捐給北美館一批價值900萬元的藝術品,扣除個人免稅額、扣除額(含這900萬元)之後,所得淨額為0元,自然不須繳交個人綜合所得稅。
再來計算個人基本所得,王小明應該加回的非現金捐贈金額是多少?依規定,王小明的非現金捐贈金額雖然高達900萬元,但其個人所得額僅為300萬元,實際上能扣抵的也只是這300萬元(即使他可扣抵額度高達900萬元)。因此,應加回的非現金捐贈金額最多就是300萬元,減除600萬元的免稅額後等於0元,仍舊不用繳交個人所得稅。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四款:「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請注意,上述條款清楚載明加計的是報稅時「減除」的非現金捐贈金額。講白點就是「減」多少,就「加」多少回來,不是「捐」多少就「加」多少,兩者是不同的。
但是高美館的案例顯然不是這樣,稅務單位應該不管藝術家實際的收入遠低於他捐贈作品的金額,而把他非現金捐贈的金額全部加回來,才會發生捐越多,不僅沒有減稅還要繳更多的稅,導致形同「惡法」的離譜事件。
由於財政部賦稅署堅持他們沒有問題,於是我們只好將疑點再反應給台北國稅局。幸好台北國稅局的同仁重新設算檢核之後發現是:綜合所得稅申報(IRX)程式及核定(IBE)程式的瑕疵,並將此一問題提報當年度第26次五區局聯繫會議上討論。該會議決議建請修改綜合所得稅申報(IRX)程式及核定(IBE)程式,以防止納稅義務人因為非現金捐贈給政府單位(可列舉扣除100%)或機關團體(可列舉扣除20%),而使該納稅義務人要繳納比未捐贈前更多所得稅之不合理現象。同時請提案局(台北國稅局)研提細部需求,送財稅資料中心辦理。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引發的負面效應
公立美術館典藏經費長期偏低,往往當年度全部的典藏經費都買不起一件重要藝術家的經典作品(尤其是過世或資深的藝術家)。因此,遊說作品所有者(藏家或藝術家及其家屬)「捐贈」便成為得以典藏該作品的重要管道之一,而其誘因就是過去稅法上同意捐贈金額得以全部抵稅。
如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雖然有助於實現稅賦的公平正義,卻會降低藝術品捐贈的意願,其結果是政府或許因此可以多稽徵了一些稅,但反過來要編列更多的典藏經費,才能滿足美術館的典藏需求。然而實際上地方政府財政困難,要提高典藏經費幾乎是不可能的事,這對日後公立館舍來說,影響深且遠。
亡羊補牢,這款的博物館法草案
2014年下半年文化部推動《博物館法》的立法程序,雖然2012年9月26日高美館捐贈發生的稅務爭議被三大報(中時、聯合、自由)揭露出來,不過並未引起博物館界的重視,我們檢視行政院送到立法院的文化部版本的《博物館法草案》內容,發現博物館營運中可能涉及的關稅、營業稅等豁免條款全無,更不要說捐贈時有關《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排除規定了。
由於該法草案已經送到立法院,文化部無法再拿回去增修,於是我們透過立委提出新的版本,增列一條:
「博物館基於典藏、研究、展示及教育所需之進、出口物品,得依關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等規定向進口地海關申請免徵關稅及營業稅。但私立者以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認定者為限。」
對公立博物館之文物、標本、藝術品或設備捐贈,經專業諮詢會審查及鑑價,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者,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及第36條第一款規定列舉扣除額或列為當年度之費用,不受《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四款金額之限制。
為促進博物館之發展,除前二項規定外,其他相關稅捐減免,得依有關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辦理。
其中關於「不受《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四款金額之限制」財政部當然不可能輕易放手,最後在文化部、立委的爭取協調之下,財政部同意「捐贈國寶」可以排除,修訂為:
「捐贈屬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之國寶者,並得不受《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限制。」
當然,表面上財政部做出讓步,「國寶」認定是由文化部定義之,但是門檻依然是很高,不符博物館界之期望,也是當今文化部為何要積極處理解決的原因。目前正逢《文化基本法》通過,《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對應要進行修法,是一個契機,針對原本的第28條進行增修,應可彌補《博物館法》的不足。
石隆盛( 15篇 )

從事當代藝術環境及市場領域的觀察研究、長年推動國內多項文化與藝術政策調查研究與法令修訂。 曾任 : 畫廊協會秘書長、畫廊協會附設台北藝術產經研究室執行長 、 帝圖科技文化公司附設亞洲藝術經濟研究中心執行長 、 兼任畫廊協會策略長。現任藝科智庫執行長,從事數位科技在視覺藝術領域應用工具的開發與基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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