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將於2018年開館的台南市美術館(簡稱南美館),擔負了身為台灣第一座行政法人美術館的重任,是否能帶領公立文化機構走向靈活彈性的組織結構,避免官僚僵化與非專業化等問題,深受外界矚目並寄予厚望,具有示範效果的前線指標性。
在籌備期間以來,多項舉措深受好評,例如負責興建館舍、由坂茂(Shigeru Ban)帶領的日本建築團隊,能與籌備處共同根據不同藝術類型的空間需求而進行細部設計;包括館內的視覺介面,也邀請到日本著名的設計師原研哉(Kenya Hara),依照建築物風格與台南的文化特性量身訂做;其他還包括軟體先行於硬體,在開館前三年便已出版中英雙語館刊,訪問國際著名美術館的館長,集思廣益並建言未來美術館的型態,一反台灣過往美術館成立往往是硬體先行,而後才思索館舍的定位與區隔,故而廣受藝文界關注,更於去年全國「十大視覺藝術新聞」的票選活動中,以「南美館雙月刊《台南美術》創刊」獲得了第六名的席次。
南美館第一屆董監事會於今年3月17日成立,由原籌備委員會召集人、現年79歲的資深畫家陳輝東擔任董事長一職。由於傳出南美館將強行通過一位內定的館長人選,讓台南藝術界憂心不已,成為此波抗議活動的導火線,故而於4月11日發出聲明〈行政法人的黑箱危機?市長您看到了嗎?─南美館應成為行政法人的典範〉,隨後,社團法人台灣視覺藝術協會(視盟)也聲援〈呼籲台南市美術館法人組織決策透明化〉,蔓延為串連全國的抗議聲浪,要求館長公開徵選,決策過程必須透明,落實公民參與監督,不應成為行政法人的錯誤示範。
之後,4月14日南美館依照既定行程召開第三次董監事會議,會中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首屆館長依據行政經驗、執行力、學術成就與國際觀等考量,由台北藝術大學名譽教授林保堯出任。但因為南美館並未針對外界的質疑提出正面回應,董監事與館長遴選會議的影音與文字紀錄也遲遲未公開,令人疑慮甚多,故而黑箱爭議於4月15日全國文化會議南區論壇中繼續延燒。
當天,「台南當代藝術界對南美館的公開呼籲」發言人陳建明指出,「行政法人董監事因什麼機制所產生?館長遴選機制是否公開?是否有讓其他專業人士有參與公開遴選的機會?特別是《台南市美術館設置自治條例》第19條中明文規定『館長初任年齡不得逾65歲,任期屆滿前年滿70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者,經監督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是否有在董監事會議中提出討論?而其特殊考量為何?有將討論的意見彙整具文,送經監核機關核准後,再對外公告館長?市民有權利知道館長是如何『選出』,市民有權利知道每年三億的營運經費,為什麼非要交給超過法定年齡的館長不可?」
彰化師範大學美術系副教授吳介祥指出,這不僅是南美館一座美術館的問題,而是牽一髮動全身,會影響整體文化將往哪個方向發展。若行政法人成為私有化,便可能浮現政治酬庸或是人情招待的陋習,所以需要再加一道監督的法令;美術館的方針與定位也須向民眾開誠布公的說明,才能爭取外部對南美館行政法人的信任。台南應用科技大學美術系助理教授許遠達則點出,行政法人成立的目標在於對組織改造的積極理想,而非過去政府單位的依法行政,故而南美館「一切依法行政」的回應,是相當消極的應對,也僅是道德的最低限,而非此一機構成立的目的,並不符合人民的期待。
興建中的台南市美術館之當代館。
行政法人成立後,主管機關的角色將由執行者轉為監督者,就台灣行政法人制度設計的參考對象如英國與日本之發展前例看來,其曾經發生過的主要爭議包括董事會與高階主管人事流於私相授受、資訊不透明與缺乏監督等公共性流失。對此,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董事長、同時是國內第一個行政法人機構的重要推手朱宗慶,也曾表示一定的憂心,在2015年6月19日《中國時報》一篇專欄文章〈行政法人制度運作可以更好〉中,他曾指出,「現下的困境也許就在於,政府所指派主導推動的單位,未能深思創設與施行行政法人制度的核心精神,仍習於用舊思維來應對新觀念,連帶讓人產生了僅是『便宜行事』的印象。舉例來說,雖然行政法人在人事、財務方面有所鬆綁,但並不意味『不受監督』,事實上,行政法人受到來自內外部的專業監督,較過往更加公開、透明與嚴謹。若要比照過往對公務體制的想像,不斷加設層層枷鎖,不但無法充分發揮專業經營的成效,由酬庸或退休人員轉任者主導營運的情況,恐難以避免。這樣的結果,不正與改制行政法人的原意背道而馳嗎?」
還未開館營運,第一座行政法人美術館似乎就已無法昭信外界,南美館的決策不但逐漸遠離在地期待,也讓藝文團體與學者專家頻頻表達疑慮,例如董事會成員與館長聘任的法定程序是否循序完備?除了在地藝術界要求公開對於超過法定年齡的館長被聘用的特殊原因、監督機關的裁示,以及當中的行政程序紀錄;另一方面,回歸到《台南市美術館設置自治條例》所依循的母法《行政法人法》,其於2011年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時,便在第九條明文規定董事長、理事長、執行長就任時,不得超過65歲,藉以奠定行政法人施行精神之一,在於「避免成為政治酬庸的養老院」(出自於2011年4 月9日《自由時報》由曾韋禎和施曉光撰寫的〈行政法人法三讀賦予法源依據〉報導)。而承續台灣第一座行政法人機構的《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當中的第11條,又或是全台第一個由地方政府成立之行政法人的《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設置自治條例》中的第十條,在這些條例中,關於年齡的限制皆出現在對於董事長的規範,對館長並無限制,啟人疑竇的是為何獨獨到了台南的版本,地方卻自訂將這個年齡限制改為對館長的規範,並取消了對於董事長的要求,當中的特殊考量與法源依據為何,不免令外界聯想,是否當初已有特定的董事長人選,而法規則為其敞開了方便之門?
行政法人制度,施行的原意在於突破公務機關的諸多限制,引進專業人才、提升服務效能,使政策推動與營運制度更具彈性,為了能讓這樣的突破成為公立美術館未來可行的運作模式,以及挽回外界公眾對於此一制度的信任感,南美館須為全民負起強化公共性與經營透明化之責任,包括建立完善的董監事遴選機制、提升組織的資訊透明,以及落實監督機關對其績效評鑑等。唯有施行和監督單位皆付諸與制度創設初衷同等的看重和用心,才能避免扭曲原意,使行政法人最初所欲達到的創新、變革與效率等理想付之一炬,一如朱宗慶曾提出的警語。
高子衿( 97篇 )追蹤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