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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策院專題】從文創到文策,國家隊少投資幾隊?重複報隊幾隊?

【文策院專題】從文創到文策,國家隊少投資幾隊?重複報隊幾隊?

被寄予厚望的文化內容策進院,若要得以讓文化產業擺脫「只會賠錢的行業」的刻板印象,勢必令人矚目。但,在文化部在大刀闊斧掛牌文策院的投融資宣示時,真的做好了「投融資與獎補助雙軌並行」的準備嗎?
文化部在5月底面對聯合報記者訪問藝術家姚瑞中(亦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現任董事)和筆者的意見在該媒體刊載後,即火速地發布新聞稿駁斥,表示「既有藝文獎補助則仍留在文化部內執行、不受影響,投融資與獎補助係雙軌併行之不同機制,成立文化內容策進院(簡稱文策院)絕不會排擠藝文獎補助。」
文化部長鄭麗君與文策院第1屆董監事合影,前排左一起為:監事廖福特、董事聞天祥、董事陳珊妮、鄭部長麗君、董事長丁曉菁、董事黃博怡、董事詹偉雄、董事杜奕瑾,後排左一起:董事陳悅宜、董事周廷彰、董事李光章、董事許有進、董事蕭宗煌、監事毛浩吉、董事吳娟、監事李秋月。(文化部提供)
心虛的產業政策回應
文化部並舉出整體預算未減反增的逐年數據,特別針對「藝術發展司」(簡稱藝發司)近四個年度預算,並說明了另將前瞻預算列入藝發司相關事務的預算,則可達到新高。
理解文化預算的文化工作者,均理解藝發司的預算數字,並不是藝術補助的總體數字,拿來對比文策院的投資裕度,只能代表文化部對於藝術產業投資計畫缺席的心虛而已。
 
直接以藝發司或國家藝術文化基金會(簡稱國藝會)的獎補助結構來聲明,「投融資與獎補助的雙軌制」並不會互相排擠,這恐怕只是政策防衛上的「套套邏輯」(tautology)。因為,這就如同理解,縱使文策院將文化內容產業定義集中在影視音為主,國藝會也不會將金穗獎、優良劇本獎、短片輔導金等獎補助挪開,更不用說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簡稱影視局)轄下亦有大量的獎補助專案。
 
全國文化會議,白開了?
作為參與2017年全國文化會議的諮詢委員,從發起籌備、分區大會到全國大會,以及數場在「會前會」與工作會議,各個文化專業領域的委員,多半會再三提醒「這不是單一面向可以處理的,最好可以橫跨到另一個『力』來共同處理」(註1),這其中,也包括原本劃分在藝發司管區的「文化創造力」和討論產業政策的「文化永續力」之間的討論。
 
2017年全國文化會議現場。(全國文化會議提供)
筆者隨手拿起一本全國文化會議的工作手冊紀錄,關於文策院議題,即不止一次有諮詢委員或與會工作者,提問諸如「文策院未來是以內容產業為核心,還是有包括文資、視覺藝術、表演藝術等領域?如果是的話,影視音產業以外的資源如何分配?」或是「如果文策院是處理部分內容產業的話,那麼藝術和文資的部分是否有別的單位處理?」這一類的問題,也顯見各界關注的所謂「以投融資結合民間資金的產業政策」,並不光僅鎖定在影視音(或目前更廣泛地稱為「IP產業」(Intellectual Property,智慧財產權))和可以大量複製的設計業或出版業。
因而,這個被寄予厚望的機構,若要得以讓文化產業擺脫「只會賠錢的行業」的刻板印象,文化部全力挹注在文策院的規畫,勢必令人矚目。也有多次參與全國文化會議的劇場工作者,在討論「演藝團隊分級獎助計畫」的議題時,論及像是「卓越級」的表演團隊其實應該導入投融資,而非靠補助以排擠了需要在規格上突破和升級的新銳與潛力團體,當時文化部的代表,即在會中允諾會納入未來政策中關於「投融資與獎補助」兩軌之間的界分,如評定多大的規模適用投融資系統,而在補助資源讓位給需要在新創或升級開拓的藝術團體。
同樣的道理,就像是影視產業進入文策院投資的主要標的,不會因此在獎補助項目取消優良劇本、紀錄片、實驗片和動畫短片等。但,文策院顯然沒有把投資標的望向藝術領域裡不乏高獲利或高穩定回收的產業或製作團隊,而是直接在文策院五年計畫的藍圖中予以棄捨。
誠然,從文創院改名叫文策院,這有著藝術工作者過往於文創政策失衡時缺席的共業,一味地反對文創,以致於當前文化部順理成章直接將主管產業政策的文策院,將所有抗拒文創的藝術產業從中劃除。藝術界過去論述者的一味反商,造就了當今官方在產業政策對彼的冷處理。
全國文化會議的工作手冊紀錄,關於文策院議題,即不止一次有諮詢委員或與會工作者,提問諸如「文策院未來是以內容產業為核心,還是有包括文資、視覺藝術、表演藝術等領域?」等問題。(全國文化會議提供)
直接引KOCCA,但法源進退失據
比較諷刺的是,文策院的母法是《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簡稱《文創法》),《文創法》對於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寫得相當清楚,即使和《文策院設置條例》同時在去年底於立法院再度微調修法,依然有著「文創15+1產業」(《文創法》第3條)的定義。相對而言,文化內容產業在法源上相對模糊而且只有在《文策院設置條例》裡「自我定義」,再度顯現其進退失據但又怎麼說都合理的「套套邏輯」。(註2)
韓國文化內容振興院(KOCCA)。(©KOCCA)
文化部和文策院之間,仍用一個蘿蔔一個坑的「雙軌」分類政策工具,顯見了無力對現今各個子文化產業項目裡,針對設定何種規模或質感的製作/團隊/計畫/品牌可以列入「國家隊」來界分投融資的標準,莫衷一是。於是最方便的做法,就是以子產業別,來作為產業政策的代表。
 
然而,即使是目光聚焦在影視音產業,文策院的佈局也須進一步質問,已經在文策院核心投資目標的影視IP產業和音樂產業,到底和獎補助之間的關係又是什麼?
就眼前剛宣布的總補助額新台幣1億783萬的漫畫輔導金制度,ACG產業(動畫漫畫遊戲)也列為文策院主要投資標的,然而文化部所稱的「補助範疇包含前期的劇本企劃、遊戲原型等『開發案』,以及完整『製作案』,希望依內容產業特性,分階段給予合理支持。」補助的重點到底是在於原創或是質感?另重疊於IP產業的部分,到底界線在哪?如何避免重複投資和獎補助雙軌機制,也費人疑猜。事實上,現階段還有大量的影視音製作,連同行銷案都幾乎予以高額補助。
文化部在大刀闊斧掛牌文策院的投融資宣示時,真的做好了「投融資與獎補助雙軌並行」的準備嗎?(文化部提供)
舉例而言,我想一定很多影視工作者想知道,文策院掛牌之後,他們的製作會不會受到文策院專業評委的青睞?他們的作品要不要先送補助?如果送了補助還會被投融資嗎?若得以一邊拿補助,一邊又給文策院投資,那想必文策院還需要再給個說法,何以什麼製作優質到「既拿高額補助,又拿到國發基金的投資點火?」若獎補助和投融資無法腳踏兩條船,那很多人也需要知道,那個標準是什麼?什麼樣的規模或榮譽可以達到投資的標準,若無,那只是讓文策院的投融資變成另一個取得資源的戰場而已,甚至充斥著「碰機會」(回鍋嘗試)或「靠關係」(台灣的裙帶包袱)的迴圈。
 
文化部在大刀闊斧掛牌文策院的投融資宣示時,真的做好了「投融資與獎補助雙軌並行」的準備嗎?文化部可曾設定任何退場機制,檢視不需繼續存在的補助案呢?一個每年連退休藝人上綜藝節目都還年年補助的機制,是如何讓人信賴文策院的雙軌並行,不是另一個腳踏兩條船的生錢管道而已呢?
我們更不要忘了,文化部成立七年,至今連「影視局」和「影視司」的整合工作都還無法完成,更何況跨業務部門呢!

註1 因為全國文化會議到《文化政策白皮書》的撰寫,被規劃成六個區塊,每個區塊都有一個『力』來形容部門化的文化政策,共有文化生命力、文化創造力、文化包容力、文化超越力、文化永續力及文化民主力六類議題。
註2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的第三條是如此定義「文策院業務範圍」:
本院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文化內容相關產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
二、文化內容相關產業專業人才之培育。
三、文化內容開發及產製支持。
四、文化科技之開發、技術移轉及加值應用。
五、文化內容相關產業之投資及多元資金挹注服務。
六、文化內容相關產業市場之拓展及國際合作。
七、文化內容相關產業設施之受託營運管理。
八、文化內容相關產業之著作權輔導。
九、其他與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相關事項。
而其母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及其施行細則,卻也從來沒定義過文化內容產業的範圍。
吳牧青( 111篇 )

藝術新媒體「典藏ARTouch」特約主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