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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國定古蹟鹿港龍山寺修復談文資法條的漏洞與現有的罰則

由國定古蹟鹿港龍山寺修復談文資法條的漏洞與現有的罰則

日前屬於國家最高層級的國定古蹟鹿港龍山寺獲得文化部經費新臺幣5600萬元,進行彩繪修復,不過修復工程並未完成法定程序,引發各界關心文化資產的人士譁然。筆者以「法」的角度思考,探討臺灣的文資相關法令有什麼不足?在文資修復上遭遇到什麼問題?

日前屬於國家最高層級的國定古蹟鹿港龍山寺獲得文化部經費新臺幣5600萬元,進行彩繪修復,不過修復工程並未完成法定程序,鹿港龍山寺五門殿虎邊外步口重要木構件「夔龍窗」就被修復團隊以「示範」之名義,重新塗上缺乏考證的鮮豔色彩,並且貼上了金箔,此舉引發各界關心文化資產的人士譁然。除了部分鹿港文資團體北上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文化部部長與教育文化委員會立委也親自南下勘查。對此荒腔走板的行為,隸屬中央政府的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以下簡稱文資局)避重就輕地「道歉」,但是僅願意承認彩繪前未舉行說明會確有瑕疵,卻避談諸多必要法定程序,以及檢討文資相關法令與現行文資制度上的問題。因此筆者以「法」的角度思考,探討臺灣的文資相關法令有什麼不足?在文資修復上遭遇到什麼問題?

五門殿外觀。被「示範」的夔龍窗位於五門殿,是龍山寺重要的門面。攝影/蕭文杰(2021年攝)。

未依法舉辦說明會、公聽會非一日之寒

文化資產是公共財的概念,文化資產修復必須依法舉辦說明會、公聽會。筆者認為說明會、公聽會有幾項意義,分別是全民參與、全民監督、資訊公開透明等,依據《文化基本法》第1條精神,說明會、公聽會是人民文化權利,可以擴大文化參與。同時《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條也談到制定本法的立意之一為:「保障文化資產保存普遍平等之參與權。」而《文化基本法》第2條第2項表示:「國家於制(訂)定政策、法律與計畫時,應保障人民文化權利及文化永續發展。」,第5條則表示:「人民享有參與、欣賞及共享文化之近用權利。」、「國家應建立友善平權之文化環境,落實人民參與文化生活權利。」

文資局身為中央主管機關,平常要監督地方政府是否依法行政。中央政府主管等級最高的國定古蹟之修復工程無論是施工程序、品質都對地方政府有示範作用,理應做為表率。豈料國定古蹟鹿港龍山寺修復是已經先施工「示範」,卻漏開了說明會、公聽會,這是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4條第5項:「古蹟辦理整體性修復及再利用過程中,應分階段舉辦說明會、公聽會,相關資訊應公開,並應通知當地居民參與。」另根據《古蹟修復再利用辦法》第18條第1項:「本法第24條第5項所定之應分階段舉辦說明會、公聽會,應至少分別於古蹟整體性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擬訂階段、施工前階段,舉辦說明會或公聽會。」,第2項:「前項辦理說明會或公聽會之日期、地點應至少於7日前黏貼於古蹟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公告處並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

可是根據筆者自行查證,鹿港龍山寺彩繪修復於古蹟整體性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擬訂階段、施工前階段皆未召開公聽會、說明會。施工後才在10月7日補開,然文資局未於主管機關網站公布滿7日,也沒有於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公告,其補開的說明會十分草率,沒有依法行政。一個國定古蹟的修復,為何主管可以這樣輕忽了,筆者認為在《文化資產保存法》當中並沒有明訂罰則是一個原因。

過去地方政府有的為了便宜行事,也常有漏開說明會、公聽會的現象,例如新北市的樂生療養院修繕就發生在調研、規劃設計、施工前各階段都未辦理說明會,最後還是因為立委關切才召開,不過院民表示說明會並未回應院民多數的疑慮,並以「疫情」為由,匆匆結束會議。而這種「跑程序」的說明會,也常見於無心於文化保存的地方縣市政府文化局,便宜行事的案例相當多,文化資產修復後的品質堪憂。因此建議文化部李部長,應該在相關辦法中制訂罰則,並且要求公務人員處理文化資產問題時不能怕麻煩,因為文化資產修壞了,有時候是不可恢復性的傷害。

文資資訊公開法令徒具形式

說明會、公聽會的目的在於讓公民參與、全民監督、資訊公開,要讓會議不至於流於形式,公民就要有足夠的資料判讀。我國對於政府資訊的公開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範,另外在《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條也表示:「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文化資產,其調查研究、發掘、維護、修復、再利用、傳習、記錄等工作所繪製之圖說、攝影照片、蒐集之標本或印製之報告等相關資料,均應予以列冊,並送主管機關妥為收藏且定期管理維護。」、「前項資料,除涉及國家安全、文化資產之安全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應主動以網路或其他方式公開,如有必要應移撥相關機關保存展示,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然而就國定古蹟鹿港龍山寺修復一案分析,文資局在說明會之前並沒有將過去的調查報告書上網。這類文獻花納稅人公帑,研究報告通常是委託學術團體調查,出版也是象徵性質,實際上公民無法購買,也難以取得。以本次修復的上位計畫(註1)為例,需要比對的資料是2009年林春美所著《國定古蹟鹿港龍山寺彩繪調查研究暨修復計畫案》,可是此著作連國家圖書館、彰化縣公共圖書館都沒有將這份報告蒐藏、典藏,公民連借閱的管道都沒有(註2)。試問是要公民憑藉什麼監督政府?參與公聽會呢?這樣的文資法難道不需要修法嗎?

臆測上彩夔龍窗涉及文資法罰則

修復團隊在法定程序沒有完成,就自行將夔龍窗上彩,其實不只是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4條第5項的問題,比較嚴重的是可能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4條第1項:「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如因故毀損,而主要構造與建材仍存在者,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依照原有形貌修復,並得依其性質,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採取適當之修復或再利用方式。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輔助之。」,以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6條,這是有新臺幣3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的。

依據行政院文建會「古蹟歷史建築審議委員會」民國九十八年第五次會議(註3)所審查通過的「國定古蹟鹿港龍山寺彩繪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即2009年由林春美主持之「彰化縣國定古蹟鹿港龍山寺彩繪調查研究暨修復計畫案」),龍山寺可以委由匠師「重新上彩」的部分,僅限於山門、兩廂與其他棟建築物之少數柱、樑、椽等「單彩」區域,並未包括木雕部分之多彩、化色(註4)區域(註5)。筆者認為夔龍窗並非單彩,舉林春美教授於臺南藝術大學博物館與古物維護研究所所指導的林宜儒碩士論文〈臺灣木質彩繪修復全色方法初探〉為例,他指出單彩構件與彩繪構件的差別:「單彩構件多為以群青及石綠塗刷的平面構件(新港水仙宮為例)」而「彩繪構件多為木雕立體構件,依雕刻圖案簡單上彩或貼金並做化色處理」。

鹿港龍山寺山門單一色的柱、樑部分是常見的單彩施作。攝影/蕭文杰(2021年攝)。
鹿港龍山寺彩繪木構件五門殿虎邊外步口夔龍窗。攝影/李奕興(約攝於1987年)。

如今鹿港龍山寺五門殿虎邊外步口夔龍窗被上彩,這一點已經涉及上述的《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6條,以及《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6條:「古蹟修復工程,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而以原有形貌保存修復為原則,非經該古蹟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不得以非原件或新品替換。」

文化部該如何亡羊補牢

文化部主管的國定古蹟光是2022年就發生了至少三起的修復爭議,分別是臺北市陳悅記古厝、臺南火車站與鹿港龍山寺。以鹿港龍山寺為例,一個5600萬的鹿港龍山寺彩繪修復案,文資局竟然沒有發包監造。而文資局位處臺中,除了鞭長莫及,難以天天至鹿港監督,監造古蹟施作本來就是一項專業,現階段而言,文資局恐難有能力自行監造,人力與專業的問題文化部必須思考如何解決。

另外,被上彩的夔龍窗位於龍山寺重要的五門殿虎邊外步口,翻閱過去文資局在國家文化資產網對龍山寺外觀的描述是:「由於二戰後並未形成地方信仰中心,因此未遭受如其他寺廟被『精修』的浩劫,仍保留原有外觀簡潔明朗、結構古拙樸實的建築風貌,如泉州建築特色的碗型斗、關刀栱及長條形瓜筒(俗稱木瓜筒)等構件,在五門、戲臺及正殿的大木構架上大放異彩。整體建築空間由前至後依序為前埕、山門、內埕、五門與戲臺、中庭、拜殿與正殿、後庭、後殿及左右二廂迴廊。鹿港龍山寺自始建300餘年間曾二次遷建,雖歷經四個朝代無數次的浩劫,仍能保有創建時之寺貌,而成為台灣唯一保存最為完整的古代寺院,尤以建築藝術備受世界專家學者推崇。」

鹿港龍山寺過去被強調是沒有被「精修」破壞的廟宇,戲臺上方可見精美的八角形藻井。攝影/蕭文杰(2021年攝)。

如今鹿港的龍山寺有必要將夔龍窗在缺乏嚴謹考證下重新上彩嗎?即便是「示範」,為何一開始就選擇重要的立面呢?顯然無論是監督或是專家會議在此都失去功能。因此筆者建議,任何古蹟修復必須在修復前提出具體研究,且完備程序。文化資產的「示範」、「試做」應該要有規範,例如「示範」、「試做」於模型;或是用現代科技模擬效果,供民眾討論;學者必須再三研究確認再決定如何施作。另依法行政是最重要的,一切行為必須符合法源,若有違法就必須停工檢討,處以相關罰則。

國定古蹟鹿港龍山寺需要的是古蹟修復,不同於一般沒有文化資產身分的寺廟新建或改建,刻意將寺廟營造成金光閃閃,必須透過文資教育來說明,民眾才能了解古蹟修復的意義。這種溝通協調不就是文資局應該做的嗎?

延伸閱讀|
葉舜瑜〈複雜的真相:國定古蹟鹿港龍山寺彩繪修護事件〉
李孟學〈他山之石:日本文化財保護〉

註釋:
註1 古蹟修復必須有所本,這裡的上位計劃指依照《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所制訂的修復計畫,通常包含了文獻史料之蒐集及修復沿革考證,原有工法調查及施工方法研究,材料材質分析,修復原則與方法,修復的區域與範圍。
註2 筆者10月7日質疑文化部草率行事,文資局承諾將依序上網。目前可於國家文化資產網鹿港龍山寺分頁查閱「國定古蹟鹿港龍山寺彩繪調查研究暨修復計畫」、「彰化縣國定古蹟鹿港龍山寺調查研究及修復再利用計畫」等部分專案計畫成果。
註3 行政院文建會「古蹟歷史建築審議委員會」民國九十八年第五次會議決議如下:
1.「國定古蹟鹿港龍山寺彩繪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審查通過。
2.有關委員意見如:「彩繪修護部分將設計、施作、工作報告書以統包方式發包,並遴選修復師團隊呈作,另監造應另外發包,以符合採購法令規範」;供文化局參酌。
3.建議後續彩繪修復及新繪部分分期進行,並先試作後再進行修復或新繪。
註4 化色是傳統彩繪中以平塗、疊暈敷彩等製作出漸層效果的表現技法,又稱為「退暈」。
註5 林春美《國定古蹟鹿港龍山寺彩繪調查研究既修復計畫》,彰化:彰化縣文化局,2009,頁1。詳細計畫書內容可於國家文化資產網鹿港龍山寺分頁下載。


(完整圖文請見《典藏.古美術》第363期12月號〈由國定古蹟鹿港龍山寺修復談文資法條的漏洞與現有的罰則〉,作者:蕭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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