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頒布的《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在當時歷經了16年的各種組織變革下(也曾經歷過財團法人的階段),千呼萬喚始出來的「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成為台灣第一個「行政法人」。但也不過十年的功夫,原由教育部監督的國立中正文化中心,也因為2012年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升格為文化部,以及國家兩廳院(戲劇院與音樂廳)、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臺中國家歌劇院等組織單位欲整併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且改由文化部監督的規劃下,台灣第一個行政法人的角色再次扛下另類第一的重擔,再次成為台灣第一個「一法人多館所」的行政法人。這兩個第一的創造,恰巧回應了台灣行政法人歷史發展的背景,以及不同監督機關的屬性差異。但也凸顯了無論是透過哪一種身分或是要管理幾個館舍,行政法人真正要面對的挑戰其實是組織運作的任務與目標如何達成的艱難工作。
黃心蓉教授的這本專書開啟了國人對於行政法人制度的來由,以及進入台灣政府體系的蓽路藍縷。這一連串行政法人制度在近幾年台灣公部門推波助瀾的演進下,似乎已在暗示我們必須要思考一個核心問題,我們究竟需要甚麼樣的組織來「確保公共事務之遂行,並使其運作更具效率及彈性,以促進公共利益」的核心價值?特別是《行政法人法》所框限的「特定公共事務」是須要符合三項法令所規範的條件,我們又該如何回應社會大眾期待或需要的「特定公共事務」?
英國的博物館透過行政法人的操作結合了信託制度的功能,似乎讓行政法人的角色多了一個可讓社會大眾信任的基礎。這個信任的基礎或許是身處台灣的我們可以借鏡的地方。我們的文化事務中是不是還有一些需要透過更彈性的人事制度與組織目標去解決一些真實問題的特定公共事務?文化資產保存工作似乎就是一個議題。黃心蓉教授的這本書或許可以讓我們思考下一步台灣的文化資產保存與維護工作是否能透過行政法人的制度來解決諸多產權紛爭與專業管理工作上的難題,值得我們期待與思考。
清華大學環境與文化資源學系、人文社會學院學士班合聘副教授,身兼財團法人古都保存再生文教基金會常務董事、臺灣文化政策研究學會監事、臺灣文化資產學會理事、臺灣建築史學會常務理事、臺灣周益記文化遺產永續發展協會常務理事等民間團體職務,並擔任文化部「藝文教育扎根」計畫訪視暨評鑑委員,以及各地方縣市政府的文化資產審議委員。
學術研究領域是文化資產教育與詮釋、文化資產管理,積極推廣文化資產應融入當代生活的保存觀念,努力成為一位拉近民眾與文化資產場所之間距離的傳教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