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台灣藝文圈不平靜,多件沸沸揚揚的剽竊著作權、侵權案例,促使台灣視覺藝術協會(簡稱視盟)、台灣文化法學會、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簡稱藝創工會)等三個公民組織主動發起「台灣藝文暗黑生態系─著作權與剽竊論壇」,邀請各界共同關心台灣藝文暗黑生態系的現象,探討關於著作權的剽竊事件對於藝術發展的影響。論壇中匯聚了藝術家、藝術經紀人、律師,以及政府部門相關人員等,一同檢視目前我國的著作權法律中還有哪些值得改進的地方?關於中山創意基地 URS21、MVRDV、垂直村落等資歷剽竊是否有明確規範得以依循,使得剽竊、冒用他人等行為能夠受到法律等制裁?以及藉由全球華人藝術網(簡稱華藝網,又稱全華網)事件,從中除了藝術家在簽約以外還有什麼值得我們探討的事項?
文化部與華藝網半斤八兩?定型化契約長期剝奪創作者著作權權益
擁有20多年資歷的資深律師同時擔任臺灣文化法學會理事長的廖凰玎,進入藝術產業參與推動立法逾十年,因為本身是律師身分, 在過往的相關經驗中觀察到許多契約書,特別是採購契約、著作權約定書對於乙方都是不尊重的狀態。在論壇中廖凰玎提出兩項觀察:針對著作產權,政府機關從主辦的競賽到藝文採購,長期處於剝奪藝術創作者的著作權,藝術創作者即為所謂的乙方,談及乙方也讓我們聯想到Alian原住民族廣播電台與節目主持人馬世芳的著作權爭議,所延伸出的「乙方團結運動」。此一類型的事件並非僅發生在馬世芳身上,在多年前就發現,紀錄片工會早已對於著作權不平等的約定狀態哀聲連連,除了紀錄片、影視音還包括了藝文補助、博士論文的藝文補助、公共藝術,舉凡是政府機關在各種文化藝術的面向大量的採購契約,藝文採購行之有年,那些採購契約都是著作權規避的證據,將資料調出就會發現有高比例的契約內容都是乙方讓與著作財產權,在開放資料(Open data)的時代,為配合政府資訊政策,原以為政府會將取得的著作權進行後續的利用,但卻沒有,通常隨著案子結束作品的使用也跟著結束,反觀對藝文創作者而言,因為簽下契約書而無法再使用創作,也讓藝術創作者不免感嘆。
針對著作人格權目前已經存在的問題為政府的定型化契約範例,均要求廠商(乙方)不得行使著作人格權,包括甲方所授權的第三人,根據廖凰玎團隊所調查,藝術家們對此倍感不受尊重,從法律面來看,著作人格權法律明訂具有不得讓與繼承,並非僅是姓名表示還有著作割裂問題,同時也包含著作能否完整呈現,這對於創作者而言都是至關重要的。但長期下來行政機關,基於行政可能或想像性的便利,就預先將類似條款明列於契約之中,創作者必須簽下該契約後才能拿到尾款。事實上,採購案最為人詬病的還有著作權授權金額不符合市場行情,這將造成行政強勢的現象,舉例而言,像文化法學會因看見藝術產業的需求於2017年主動組成律師團隊,提供藝文工作者免費的法律諮詢,後來華藝網事件爆發,許多受害者從中尋求協助,但也接到藝術家反應「文化部與華藝網半斤八兩」,原因在於從藝術家在學時所參加的競賽開始,政府機關、學校舉辦的比賽中,幾乎都將著作權全部拿走,所以藝術家認為兩個單位沒什麼差別,後來文化部也針對華藝網事件提供法律窗口,卻有受害藝術家基於此因拒絕轉介至文化部,長期的不平等並非具體個案,甚至產生所謂的暗黑狀態。
新竹獸事件爆發,政府主辦機關保持冷漠
緊接著,廖凰玎談到台灣設計展所爆發的新竹獸案例,執行採購案的廠商事實上已經接觸藝術家,藝術家將完稿的設計圖交給的廠商,之後廠商沒有後續聯絡,卻將作品呈現於「新竹設計展」中,這位藝術家只能在將自己的設計稿發在臉書中自救,透由媒體讓事件擴散。廖凰玎所觀察到,像新竹市政府做為藝文採購主管機關,設計展開宗明義是強調藝術與創作的價值,但事件爆發後市府卻忙於切割。主管機關做為設計的承辦單位,其功能所在並非技術性,更多是為了促進藝術創作的發展,而展會的核心理念也在此,因此在採購案的執行過程中發生創作剽竊的事件,行政機關卻如此冷漠,跟展會相關的廣告文宣所表達的宗旨背道而馳,自然形成政府僅是為了政績才舉行設計展,也讓藝術家對於政府的信任感隨之下降。
剽竊、侵權案例不斷,難道只能縱容卻無法可管嗎?
視盟理事長吳尚邕,針對兩個主要議題提出觀察與疑問,一為最近MVRDV建築事務所被公開聲明稿駁斥劉真蓉與夫婿的專業資歷,透過此事件來呼籲政府,也針對廖律師提及的公部門徵件、標案、競賽這類型的活動建立公開透明且清楚可供申訴監察的相關懲處制度。二則為從自身為創作者的角度出發,延續廖律師所提及的各項競賽等合約中,經常出現「讓與著作財產權」及「不得對主辦方行使著作人格權」,這兩個項目可以看到大環境對於整個原創、創意思考的輕忽與蔑視。
最近網路上熱門話題劉真蓉與夫婿資歷剽竊案,近年來可以觀察到衍序規劃設計公司取得大量公部門策展標案,此事件已經並非僅是國內侵權、詐欺案,而是讓台灣經營已久的藝文環境、國際形象,瞬間多了一個大醜聞,然而此事並非單一存在的資歷剽竊事件,而是一直不斷在發生在產業中,如:日前北美館徵件造假案例。但在多件侵權案件後,當事人僅是在臉書發出避重就輕的聲明稿後,無受到實質制裁仍可繼續執行標案。
但此時政府是否能夠成為領頭羊的角色,當類似事件發生時,對於此事件的應對機制為何?在從事情審查到爭議發生的當下,是否能夠開啟審查機制,一如吳牧青所撰寫〈【垂直偽造.巴別塔】MVRDV聲明稿駁斥劉真蓉與夫婿的專業資歷,我們的策展國家隊到底發生什麼事?〉一文中,指出體育選手服禁藥等違反體育賽事規定時,有明確懲處規範?然而,就目前為止,標案或競賽的規範中,機關都表明若承包商、參賽者等發生侵權、抄襲情況,均與主辦單位無關,但像「新竹獸」事件而言,得標商通常都是團體、機構,合作藝術家即便瞭解法律相關知識,也是處於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狀態,此時政府是否提供流暢的管道針對此類型的事件做後續處理?而民間團體可發揮的則為,加強法治觀念的推廣以及對於侵權、造假者做嚴厲的譴責和抵制,目前視盟也針對曾遭遇著作智財權受侵害,或曾被抄襲、剽竊或冒用等情形做問卷調查,希望能將案件供相關單位作參考。
文化部法規會專門委員孫玉達針對若有發現犯罪事件,公務員都會主動提出移送,但是若只是犯罪嫌疑,是可能剽竊、可能侵權的案件,公務員將此移送,最後判決是不成立,公務員可能會惹上麻煩。站在被侵權者立場,依照被侵害程度先做應對是正確的,但著作權法是司法關係,在智慧局的函示裡都會寫要得到法院的判決,針對目前現實與法律的差距現象,文化部回應將會在甲乙雙方間取得平衡,讓著作權能夠確實地被保護。而在針對剽竊事件後,也會將該團體、公司加入黑名單,往後此人將更不易得到標案。
華藝網事件後,我們學到了什麼?
藝創工會理事長蔡坤霖表示,自2017年華藝網事件爆發以來工會就擔任協助文化部的角色,也在密切合作的同時多次提醒文化部在競賽或是標案等契約,關於著作人格權的讓予,均已構成侵權,但無論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會需要著作人格權的讓予主因有二,一為節省行政資源,取得此合約後就不需再與創作者聯繫確認授權事宜,二為若無此契約,府方擔憂藝術家會拒絕圖像授權,造成行政作業之不便。除了華藝網之外,工會還接獲新北市文化局、南投縣政府文化局兩案,兩個案例均遇到了創作者的創作被他們找來的廠商所抄襲,經由主辦單位釐清後,要求廠商撤除,但是撤除後,廠商雖然受到罰金的懲處,明知犯法,為何廠商寧可以身試法?原因在於案子的費用遠大過於罰金,因此廠商寧可鋌而走險,不怕原作提告。回到華藝網事件,造成藝術家簽下「賣身契」的關鍵總共有三:一為合約讓與同意書、採訪曝光的同意書對藝術家而言太過複雜,二是簽約的場合與地點,沒時間讓藝術家細看,最後為藝術家信賴政府,這也是有多位前輩藝術家簽約的原因。因此,藝創工會也呼籲藝術家,在簽約時務必要做到三個要點:審約、議約、簽約,即便口頭契約算數,也必須要留下書面契約資料,以便能在法院中舉證。雖然在整個事件甲乙雙方均有可被檢討之處,但乙方會變成現在的狀況有很大原因是法律的常識與教育的不足,同時也請求文化部加強法律的推廣,或是著作權、合約大綱要向的提醒。
蔡坤霖也回憶,針對政府舉行的競賽著作權合約中,時至今日都沒有改變,文化部作為中央主管機關,是否可以起帶頭作用,地方政府的競賽或標案相關條文大多參考六都政府,六都則參閱台北市,台北市的範本則為文化部,在日前通過的《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第十二條也明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行契約指導原則,包括契約審閱期間、著作權約定、經紀授權、保險及其他文化藝術工作者權利義務事項,因此希望政府能夠攜手各縣市,將相關侵權的條文一一修正。
針對目前現有侵權、剽竊事件,文化部啟動了哪些措施?
孫玉達在論壇中回應,文化部在早期僅是獎勵補助藝文環境,在他從智慧局到文化部後,發現如果沒有保護是無法擁有健全的環境,特別是針對藝文界的智財權保護,萬一沒有智財的保護,盜版就可以吃掉整個產業,因此文化部在近幾年急起直追,例如去年通過的《文化基本法》,條文中明訂國家應保護創作者之權利,以及文化部與公共工程會協調,希望現階段的藝文採購能夠優先適用現在的《採購法》,才促成《採購法》的修法,在修法後文化部也積極訂定藝文採購要點;針對徵文條文中,今年6月召集全國地方政府一同檢視現行的徵文條文中有哪些必須改進的地方,並訂定機關辦理徵文遵循原則,進一步加強保障內容創作者的權利。由此可知,文化部在近幾年都是持續往前走的狀態,孫玉達表示:「文化部都是和所有創作者站在一起」,所有的採購、徵件,都必須以授權為原則,也就是權利在創作者手上,目前產業間所發生的憾事,文化部也都注意到了,後續會將相關法律規定,於文化部網站中發布以供查閱、檢視,若有不足的部分也歡迎各方提出建議,最後再一起「落實」。至於落實面文化部也知道目前外界仍覺得不夠快,但事實上文化部以及智慧局都在持續研擬相關政策,也希望產業界各方也能在遇到問題時即時提出,以供文化部做相關措施。
法律與現實有落差,還能如何自我保護?
然而,廖凰玎與吳尚邕均指出,雖然文化部已經有法律條文的改善,但是距離落實仍有一段差距,且廖律師也點出部分公務員未依法行政的問題,因此面臨法律沒有完全創作者的需求時,創作者也應該自主去了解有哪些管道可提供協助,以及該如何增進自身的法律常識也是很重要的一環。與會律師李佩昌也指出,其實台灣藝文生態根本不完整,藝文界長期以來無論是政府還是民間,都不重視專業,現在正在承受不重視專業的苦果,政府機關沒有足夠的藝文人才來了解產業間的狀況、洽談藝文合約,導致只能用簡化的方式來處理藝文合約,就民間而言也是相同問題,台灣沒有足夠的藝術、文化行政與管理人才進入市場服務藝術家,而專攻著作權的法律人才本身也很少,整體呈現供不應求的狀態。藝術行政人才長期不被重視,才讓藝術家必須親自面對合約問題。而免費法律資源,恐怕也不是長久之計,目前從文化部、文策院、國藝會到此次三個民間等多個組織都有提供,如果發生爭議,無論甲乙方都可尋求免費諮詢服務,甚至有可能產生利益衝突的情形,因此李佩昌提出文化部應提供補助或爭取經費,讓當事人能找到合適的律師,在避免利益衝突的情況下為其量身訂做方案以解決問題。
最後,新竹獸事件的被侵權藝術家郭奕臣也到場呼籲,藝文產業會有接二連三的侵權事件都是因為長期的不重視智財權所產生的共犯結構,政府與機關背後有太多公私不分的情形,讓侵權人得以動用勢力把事情壓下來,被侵權人則僅能承受,因此在大大小小的事件,有許多藝文工作者是無處可發聲,並呼籲文化部應立即建立出完整的機制,也希望遇到被侵權的受害者也能夠勇敢發聲,尋求協助,讓整個藝文產業能夠更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