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開公司」?
文創產業和許多其他領域的產業一樣,近年來掀起一陣創新創業的風潮。但是和其他領域創新創業略有不同的是,一般的創新創業,常常是以設立一間新公司作為起點。反觀文創產業的創新創業者,絕大多數並未設立公司;設立公司這件事甚至從來就不是業者關心的重點,更沒有進入創作者多采多姿的腦袋之中。
1、公司才是現代商業中的首要角色
為何文創產業的創新創業者比較不會想要設立公司?可能的原因包括文創工作者有較高的比例屬於獨立作業型態,一個人關起門來做久了,自然欠缺建立組織的驅動力;就算是團體性的文創工作者,文化主管機關也有藝文團體/演藝團體的登記制度,讓藝文團體有已經「立案」的感覺,就不再想要另外設立一個公司組織。
不過個人工作室也好,藝文團體也罷,畢竟都不是真正的專業商業組織。公司究竟是否如某些人所認為的,是人類最偉大的發明之一(註),或許見仁見智,但公司絕對是現代化商業組織中發展最為成熟的一種型態。公司制度無疑推動並形塑了人類經濟活動的形貌,而現代商業環境更是以公司作為其主要參與者。
2、管理IP、財務責任獨立都是公司的專長
文創業者的主要產出是智慧財產權,公司因為具備法人地位,可以取代創作者成為文創智財權的權利人,使得IP 可以集中有效管理、運用,更凸顯文創創新創業者開公司的必要性。因此,開公司非常適合作為文創業者從職人、匠人轉型為企業家的第一步。
此外,公司和自然人一樣,具有獨立的法人格,可以獨立的享權利、盡義務,因此可以把從事商業活動所發生的責任從創業者個人身上分離出來,使創業者不會動輒因為創業失敗就「傾家蕩產」。這絕不是在標榜創業者可輕忽經營事業所應承擔的責任,而是協助創業者能在工作和生活兩個領域中建立適當的平衡。我們建議、鼓勵文創創新創業者開公司,正是希望讓公領域(創辦、經營事業)與私領域(生活、家庭)有必要的區隔,文創創新創業者才能擁有均衡、美好的人生。
3、一人也可以開公司
開公司有很多好處,創業先花一點成本開公司絕對是物超所。但如果文創業者真的是獨立作業,自己一個人可以開公司嗎?答案是肯定的。《公司法》第98 條第1 項規定:「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成。」如果只有一個人,那就開一間有限公司,也就是名符其實的「一人公司」,同樣可以享受到開公司所能帶來的一切好處。
提到公司的設立依據,一般人首先想到的多半是《公司法》。
其實公司是一種營利性的社團法人,《民法》中有關社團法人的規定才是公司最基礎的法源。《民法》第45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其取得法人資格,依特別法之規定。」《公司法》就是《民法》第45條裡所說的特別法。
「公司」本質上既然是社團法人組織,表示公司是一種人的集合體。在《民法》,這些人稱之為社員;在《公司法》,則稱之為股東。因此,公司可以說就是股東們一起賺錢的組織。
二、什麼是公司?
公司的法律性質屬於「營利性社團法人」,此種性質使公司可以凝聚「人」與「錢」,又同時具備擁有財產、享權利盡義務的獨立法人格。利用公司作為企業營運的平台,不但可以有效整合、運用各種資源,更可以實踐永續經營的目標。
提到公司的設立依據,一般人首先想到的多半是《公司法》。其實公司是一種營利性的社團法人,《民法》中有關社團法人的規定才是公司最基礎的法源。《民法》第45 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其取得法人資格,依特別法之規定。」《公司法》就是《民法》第45 條裡所說的特別法。
「公司」本質上既然是社團法人組織,表示公司是一種人的集合體。在《民法》,這些人稱之為社員;在《公司法》,則稱之為股東。因此,公司可以說就是股東們一起賺錢的組織。
1、公司是營利性社團法人
《公司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開宗明義將公司定位為營利性社團法人,這和藝文團體被定位為非營利組織有很大的不同。
近年雖有社會企業這種比較特殊的概念出現,但是社會企業畢竟還不是《公司法》所承認的企業型態,也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而且即使是社會企業,也不表示其營運不追求獲利,只不過還包含了其他的營運目標。畢竟,不賺錢的公司,哪裡能永續經營、實現創業理想呢?
何況現行的《公司法》第1 條第2 項規定:「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已經納入了社會責任的概念,足見營利與社會責任並非絕對衝突的概念,開公司一樣可以做好事。
2、公司具備法人資格,可用自己名義享權利盡義務
公司是社團法人,依據《民法》第26 條前段規定:「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亦即公司可以和自然人一樣,用自己的名義和別人簽約;可以到金融機構開專屬於公司的帳戶;名下還可以擁有財產,包括必須登記的不動產、汽車,以及登記為專利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的權利人。
公司獨立於股東之外,本身是一個法人主體,這可以使公司營運所需的財產集中於一「人」(即公司),而非如合夥事業,事業財產分散由各股東持有,不但較能避免公私不分引發的糾紛,管理也更加有效率且能夠透明化。
此外,各種交易也可以使用公司作為交易及簽約的主體,使有關事業營運的權利義務和業者個人的權利義務徹底脫鉤,達到公事公辦、公私分明的目標。
3、公司是匯集人、錢與資源的平台
公司既是人(股東)的集合,又可以擁有自己的財產,因此在多數人共同經營企業的場合,公司就成為最有效率的平台,同時匯集了人、資金與資源。在公司的架構下,公司可以買入營運所需要的資產,也可以簽約雇用營運所需要的人員,透過《公司法》所建立的行為規範,讓這些人與資源的集合發揮最大的經濟效益。
至於當公司營利成功賺到錢之後,藉由公司決策機制讓股東們決定是要將盈餘進行分配,或是轉換為公司的資本(即盈餘轉現金增資),以進行規模更大的營運活動。總之一切行動都可將個別資源化零為整,達成更好的使用效率。
4、公司是事業永續經營的基礎
再怎麼精明幹練的商人,終究不可能長生不死。個人型態的企業經營者受限於年齡、健康狀態等因素,不可能永遠獨立經營企業。等到個人狀態難以全心全力經營時,企業的命運可能就受到重大影響,甚至戛然而止。
公司則有所不同,它不是真正的人,不受到自然壽命的限制,全世界的百年企業不計其數,靠的都是有公司組織維持其不墜。因此,事業要追求永續經營,公司組織乃是最重要的基礎。資產、制度,乃至於企業經營的核心價值,都可以透過公司加以保存、傳承並發揚光大。人類歷史上最早期的公司,支持了商業探險家開啟大航海時代,也塑造了今日世界;今日的公司,則繼續奠定現代經濟活動的基石,陪伴我們持續一同探索未來無窮的可能性。
【現職】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圖文傳播藝術學系兼任講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權服務團講師。
【經歷】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常務監事、劇情長片《一杯熱奶茶的等待》行政監製。
【學歷】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法學組學士。
【專長】企業法務、文創法律、智財管理、創新創業、影視投資、文化內容跨域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