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麒麟宣布與原住民族進行合作(台灣麒麟活動網頁),在其啤酒品牌「Bar Beer」的罐身設計中,加上原住民族的傳統圖紋,分別為「阿美族馬太鞍部落男性傳統服飾:五片流蘇裙」、「排灣族佳平部落金祿勒家族的祖靈側柱姆媧蓋依」和「噶瑪蘭族的女子禮裙」,希冀藉由此次合作,加深大眾對於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的認識等,作為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授權商用的首例。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於2007年12月26日公布並施行,旨在保護原住民族的傳統智慧創作。智慧創作,指的是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族技藝及其他文化成果的表達。智慧創作與著作權不同,必須經由智慧創作申請人提出申請,且申請人以原住民族或部落為限,並應選任代表人。
經認定為智慧創作,視能否認定屬於特定原住民族或部落,由申請人、其他特定原住民族或部落,或全部原住民族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智慧創作專用權,包含智慧創作財產權及智慧創作人格權。除「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使用者」、「為報導、評論、教育或研究之必要使用者」、「為其他正當之目的,以合理方法使用者」得未經智慧創作專用權人授權,註明出處使用已公開發表之智慧創作,其他使用均應經智慧創作專用權人授權始得使用。
1.創作加入原住民族的文化元素有什麼法律問題?
原住民族智慧創作的規範,旨在保護原住民族的文化。長久以來,原住民族對於漢人不了解他們的文化,就任意使用與其文化相關的圖紋或素材,感到相當不滿、不受尊重。常見的音樂、舞蹈、圖紋等背後都可能包含文化意義,必須遵循一定的規範才能使用。
任意使用,是一種對於他種族文化的輕視或褻瀆。
現在使用在地素材的創作越來越多,當中不乏原住民族的文化元素。依照前述條例的規定,智慧創作應經主管機關認定並登記,才受到保護。例如前面提到台灣麒麟於其商品瓶罐包裝上使用「阿美族馬太鞍部落男性傳統服飾:五片流蘇裙」,是阿美族馬太鞍部落所申請,申請的標的是阿美族部落男性傳統服飾。
如果要利用經登記通過的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應獲得智慧創作專用權人的授權。如非利用已登記通過的原住民族的文化元素,還是建議事先查詢所利用的元素來自於何族群,並取得該族群同意後再加以利用。當然,未經登記的智慧創作並不受保護,但基於對他族群文化的尊重,取得該族群的同意後再為利用仍較合理也較不容易引發爭議。
2.能不經授權即利用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嗎?
如前所述,只有在「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使用者」、「為報導、評論、教育或研究之必要使用者」、「為其他正當之目的,以合理方法使用者」且註明出處時,才能夠使用已公開發表的智慧創作。
目前只有一件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侵權案例,奇美部落控告原住民族委員會以及委外廠商,未經授權即在「南島民族論壇」的開幕典禮中,讓舞者穿著奇美部落勇士(Ciopihay)服裝表演Pawali祭歌與舞蹈,侵害奇美部落的智慧創作,向其等請求國家賠償。
在奇美部落提出的創作說明書中,明確提到祭歌舞蹈的禁忌。
「Pawali歌謠領唱限於奇美部落第三階級以上之男性,舞蹈僅限奇美部落第二階級Ciopihay,只適合在嚴肅的部落歲時祭儀(如Ilisin年祭)中表現,或以奇美部落為主體之對外展演,不宜在其他場合及未經奇美部落授權同意下,任意進行去脈絡化之展演。若非年祭期間或其他不適當的時機展演Pawali-Ciopihay勇士舞,其一是對祖先不敬,其二可能對當年的農作物收穫造成歉收影響」。
對於奇美部落的指責,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回應當日所展演的祭歌與舞蹈,是該中心在民國86年編制傳統樂舞─阿美篇之內容。當時已有相當之部落調查,服裝亦是委由族人製作,首演時也有邀請部落族人。在民國87年首演經過二十餘年至今,都是以「非商業,秉持傳承與促進各界正確認知原住民族樂舞文化」的理念進行演出。
本案經審理,臺北地方法院判決奇美部落敗訴,但就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並未論及,而是認定原民會並非南島論壇開幕式展演之文化服務提供之公權力行使機關,而委外廠商僅提供人力派遣服務,不包括該等人力派遣至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展演的內容,因而認定奇美部落的主張無理由,判決敗訴。
究竟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的利用行為,是不是符合前述的合理使用行為,目前司法仍無明確見解。但如就尊重部落文化的立場來看,Pawali-Ciopihay勇士舞對於部落而言具有特殊意義,在部落中都應遵守相當規範才能傳頌、舞蹈,未經其等同意及逕行表演,似有不尊重之感,與智慧創作保護理念有所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