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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心蓉專欄】守「藝」人的難題:藝術家資產管理的著名案例與解方

【黃心蓉專欄】守「藝」人的難題:藝術家資產管理的著名案例與解方

【Column by Patricia Huang】Dilemmas of Art Custodians: Famous Cases and Solutions for Artists' Asset Management

藝術家資產管理議題在20世紀後期日益受到重視,一方面是受到羅斯科案件的啟發,一方面也是因為產業蓬勃,造就史上最多富豪藝術家的榮景。然而創藝不易,守「藝」更難,藝術資產遺產管理並非僅和身家財貨有關。

羅斯科藝術遺產之爭

在他生命的最後幾年,美國抽象表現主義大師馬可.羅斯科(Mark Rothko)曾經訂立過數份遺囑。大師在一份遺囑中,表明提供家人經濟無虞生活的決心,將重要代表作品贈予當時年紀尚幼的一女一兒;但在另外一份遺囑中,則把所有畫作留給羅斯科基金會(Rothko Foundation),並親選3位好友擔任遺產執行人,希望憑藉他們分別為會計師、畫家、以及人類學教授的背景,兼顧羅斯科日後在藝術市場、美術館及學術名聲上的成就。1970年,羅斯科輕生離世,妻子在半年後也不幸逝世,堅持已取得羅斯科全數遺作的基金會很快修改章程,開啟「出清存貨」的模式。

遺產執行人先以總價180萬美金的荒謬價格,出售100件作品予紐約的馬博羅畫廊(Marlborough Fine Art),又將另外近700件畫作委由代售,同意其抽取遠比行情高出許多的佣金。馬博羅畫廊是羅斯科生前的代理畫廊,合作淵源甚深,但基金會和畫廊的種種行為,都與羅斯科初心所願背道而馳。

手上只有少許現金、且無任何一張父親畫作傍身的羅斯科子女憤而提告,輿論咸認畫壇豪門稚子(20歲及8歲)幾無勝算。直到法院攻防戰中,二位遺囑執行人和畫廊有直接利益瓜葛、畫廊以精密操作壓低帳面成交價謀取暴利等「明顯不當、令人震驚」的細節逐漸暴露。最終,紐約法院判定被告賠償9百萬美金,解除遺產執行人身份,畫廊歸還所有未售畫作;此外,羅斯科子嗣的繼承主張成立,可從基金會處取回一半遺產,喧騰一時的官司方告落幕。

馬可.羅斯科曾經訂立過數份遺囑,但在他離世後,基金會和畫廊的種種行為,都與羅斯科初心所願背道而馳。圖為英國倫敦泰特美術館內的羅斯科展廳(The Rothko Room)。近年羅斯科的作品數次拍出單幅逾7千萬美金的天價。(攝影/黃心蓉)

藝術家資產管理,管甚麼?為何而管?

藝術家資產管理議題在20世紀後期日益受到重視,一方面是受到羅斯科案件的啟發,一方面也是因為產業蓬勃,造就史上最多富豪藝術家的榮景。單是賽.湯伯利基金會(Cy Twombly Foundation)2021年含現金、投資、地產及藝術資產(art asset)等的總值,就號稱高達15億美金。所謂藝術資產,指的是藝術家的有形作品、無形權利及其他物件如草圖、信件等。當然,並非每個藝術家都對世俗意義的「理財」感到迫切需要,但藝術家身後聲名能否不墜,甚至更上層樓,實繫於藝術資產遺產管理(estate management)。雖然各國法律不同,不過需要處理的事情大致上不外檔案文獻整理、全集總錄(catalogue raisonné)製作、授權、作品出售捐贈或保存維護及持續研究推廣等。

檔案整理和全集製作算是其中最紮實的基本功。不僅瑣碎耗時,且無任何先期收益可言,但沒有收錄各類創作、展覽歷史、報導資訊及作品現存地點的清冊型圖文紀錄,一切後續盤點、詮釋、展覽都會嚴重受阻。因為編撰全集對藝術家產出瞭若指掌,由此衍生的收費鑑定本來也頗常見,如果真的遇到全集闕漏,還能適時補綴,只是自從安迪.沃荷基金會(Andy Warhol Foundation)屢次由於鑑定真偽結果被告,近年來此項業務似乎有陸續停擺的趨勢。

比起枯燥不花俏的編輯工作,授權顯然較為多元活潑,從數位化到聯名款,凡是涉及重製或改作的都屬授權範圍。比如說過世於1990年的凱斯.哈林(Keith Haring),多年來藉著快時尚、馬汀鞋、伏特加等授權商品,始終停留在公眾視界,歷久彌新。至於在實體創作及相關物件方面,決策者更得對市場溫度及藝壇生態有全面了解,才能提出對應策略:階段性套現部分作品可壯大金流,也能激發收藏家興趣;但以捐贈或其他方式促成作品進入美術館典藏,提高藝術家聲望及社會能見度,同樣是牽動大局的舉動。

不願或受限無法釋出的作品,則需要考量長期保存維護及借展。如台北市立美術館的《布列松在中國1948-1949|1958》、英國布倫海姆宮的《伊夫.克萊茵在布倫海姆宮》(Yves Klein at Blenheim Palace)展,皆是由遺產管理單位借出原件,除了擴展藝術可及性與連結性,還能帶來收入、強化研究。台灣的李澤藩美術館、李梅樹美術館及瑞士的保羅.克利美術館(Paul Klee Museum)等則是永久性的展示場域,有助凝聚能量,完整脈絡。

其他因遺產管理目標不同而有的可能任務,包括完成雕塑或攝影的未竟或追加版數,及鼓勵後進、深化評論的發放補助或獎學金、給予駐村機會、舉辦論壇講座等,又或者如凱斯.哈林基金會宣導愛滋認知等特殊關注。

以捐贈或其他方式促成作品進入美術館典藏,提高藝術家聲望及社會能見度,同樣是牽動大局的舉動。圖為伊夫.克萊茵(Yves Klein)作品〈樹,大藍海棉〉(SE 71, L’Arbre, grande éponge bleue),1962,巴黎龐畢度中心。克萊茵遺產(Yves Klein Estate)現在仍提供權威的鑑定服務。(攝影/黃心蓉)
因遺產管理目標不同,遺產管理執行者有不同的任務。圖為艾爾斯沃茲.凱利(Ellsworth Kelly)作品〈第八光譜〉(Spectrum VIII),2014,巴黎路易.威登基金會。艾爾斯沃茲.凱利基金會在今年舉行許多紀念凱利百歲冥誕的活動。(攝影/黃心蓉)

創藝不易,守「藝」更難

就像所有的資產管理一樣,藝術資產遺產管理一定會有支出,也一定需要某種程度的投入。最理想的狀況是初始財務即很穩健,如亨利.摩爾(Henry Moore)及布列松(Henri Cartier-Bresson)都留下大筆地產、投資,方便據點打造及之後行事,不過更關鍵的環節還是執行人的選定。

一般情況下,家屬和基金會的確是最常見的人選或模式。家屬情感連結較強,但有可能面臨時間或專業不足等困擾。自然人繼承資產總值超過免稅額時且須繳付遺產稅,如何鑑價、調度都是學問。

舉例來說,英國允許實物抵繳,再由政府撥至合適館舍安置,盧西安.佛洛伊德(Lucian Freud)的子女就選擇以父親的自畫像及文獻、藏品等繳稅,避免交易麻煩同時建立其公共性;美國沒有類似制度,高淨值的繼承人應以藝術資產「量大壓價」效應(blockage discount)向國稅局力爭,以求降低繳納金額。相形之下,基金會設立成本雖高,然而公益性質的基金會通常享有稅務優惠,適用於藝術家贈與大量作品及未來接受不特定大眾捐贈。

遺產管理本質上具有「人生不滿百,常懷千歲憂」的永續特性,但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滿、作品處置大致底定後,藝術資產配置將會降到最低。所以也有基金會自訂「日落條款」,改弦易轍的羅斯科基金會亦是在1980年代中期,核心畫作及檔案均已落腳大型美術館時,自然瘦身。

無論是由家屬或基金會執行遺產管理,基於銷售作品需要,多常與畫廊有夥伴關係。藍籌畫廊如佩斯畫廊(Pace Gallery)、豪瑟沃斯畫廊(Hauser & Wirth)等受前輩藝術家穩定買氣的吸引,也多會積極爭取代理。由於稅法、財務、買賣、研究等方方面面需要周全斟酌,英國皇家美術學院特於2013年出版《藝術家遺產》(The Artist’s Legacy)一書以供參考,民間遺產管理諮詢服務也應運而起,專作藝術資產規劃的「藝術中介合作夥伴」(Art Agency Partners)公司因耕耘有成,且已被蘇富比併購。

必須特別指出的是,在未另行註明的情況下,藝術家的著作財產權會由法定繼承人自動繼承,若遺產管理或物件所有權和智慧財產權分屬兩造,等於事分兩頭,如無共識,作品甚至無法在拍賣或展覽圖錄上出現圖像。羅伯特.印第安納(Robert Indiana)改自宅為美術館的鴻圖大志之所以遲遲無法動工,就是因為握有智財權的一方控訴遺產執行人之一,當初以照顧之名,取得印第安納信任卻行侵權之事,FBI介入調查,雙方纏訟數年;接下來緬因州的檢察官又指控遺產另一執行人與律師團自肥,藉機收取高薪,風波不斷,很難不讓人與傳統財富管理的「創富不易,守富更難」等警語做出聯想。

但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滿、作品處置大致底定後,藝術資產配置將會降到最低。白南準(Nam June Paik)作品〈Jang-Soo王〉(King of Jang-Soo),2001。白南準留下來的文獻檔案已於2009年捐贈予美國史密森尼學會美國美術館,作品則由高古軒畫廊代理。(攝影/黃心蓉)
若遺產管理或物件所有權和智慧財產權分屬兩造,等於事分兩頭,如無共識,作品甚至無法在拍賣或展覽圖錄上出現圖像。圖為羅伯特.印第安納(Robert Indiana)作品〈台北之愛 台灣之愛〉(LOVE),2002,台北101大樓前。羅伯特.印第安納生後的權利糾紛,多少為他的成立美術館遺願帶來陰影。(攝影/黃心蓉)

藝術資產管理在台灣亟需更多討論

台灣的藝術交易雖不如英美熱絡,藝術資產規劃也似乎多停留在收藏家等級,不過前述諸多案例已經明確指出藝術資產遺產管理並非僅和身家財貨有關,而且台灣的環境其實對藝術家十分友善。

首先,台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不計入遺產總額」。其次,「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物品」,含藝術家因興趣或需要所珍藏的先輩或同儕創作,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仍不計入遺產總額;只有當繼承人轉讓物品時,才須申報補稅。第三,台灣新一代藝術家對藝術文獻檔案的建構已有相當認知,所以即使不考慮有門檻的基金會或高費率的諮詢師,但凡遺產有清楚法律歸屬,藝術家親屬後代等繼承人,也能在無需過度煩惱鑑價和稅金的前提下,進行最初略的藝術資產遺產管理,再適時加入專業輔佐。

藝術表現的「保值」與「增值」,從來不等同於單純的提升變現力,更多藝術資產管理的討論,當有助於釐清概念,鼓勵更多落地實踐,進而確保文化力的傳承與累積。

藝術資產遺產管理並非僅和身家財貨有關,圖為巴勃羅.畢卡索(Pablo Picasso)作品〈坐著的戴帽女人〉(Woman in Hat Sitting in a Chair),1939,巴黎畢卡索美術館。畢卡索么子克勞德.畢卡索(Claude
Ruiz Picasso)原為其龐大遺產管理執行人,他在2023年7月時將遺產管理工作交給妹妹,由於此事對藝術界關係重大,法國官媒法蘭西(24 France 24)亦做出即時報導。(攝影/黃心蓉)

延伸閱讀│藝術家資產管理已成新趨勢,該如何踏出第一步?

黃心蓉(Patricia H. Huang)( 49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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