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力文化資產遭拆遷,有時候是因為公務人員執行法令的疏失:到底是因為不夠熟悉法令,還是鑽法規漏洞,這很難認定。不過我認為能在「僧多粥少」的國家考試中脫穎而出,擔任文化局的公職想必是嫻熟法令,當他們遇到開發導向或政策問題時,總是有人願意替長官想辦法。要把潛力文化資產搬開,勢必遭遇到《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15條,凡是50年以上公有建築處分前要進行文資價值評估。可是沒執行並沒罰則,即使做了,也常常是形式,其中基隆火車站前的銅像基座並未進入正式文化資產審議,就被市府搬移,引發了「黑箱」爭議。
基隆銅像基座爭議是基隆市政府欲在基隆火車站前打造國門廣場,本來打算移走圓環內蔣介石銅像,但是卻被關心文史的民眾發現,這個銅像基座歷史久遠,是在日本統治時期,為了樹立樺山資紀(Kabayama Sukenori)銅像建造的。由於該基座超過50年,需進行價值評估是否列冊或是進入審議,因此當初文化局對外界說法是:將委由學者試掘,調查基座年代、範圍,若經審議具文資價值就會保留,並請工程單位融入國門廣場設計。
由2021年1月25日的會勘紀錄及專家小組的建議來看,三位現勘委員有二位認為基座及環境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一位強調需要依照文資法15條,以確認後續。因此決議是:1.先辦理必要性調查,瞭解基座下方構造物的情況,再提送專案小組審查。2.請規劃單位(本府都發處)就基座位址套繪國門廣場規劃設計圖進行分析,並先行評估遷移位址。3.上開分別進行後再進行續審。
2021年3月5號的專家小組會議,三位委員當中,第一位建議列冊追蹤;另一位建議登錄歷史建築;第三位委員認為這個基座是日治時期可以辨識的元素,建議列冊,可以登錄歷史建築。決議是:1.基座先予列冊追蹤,現場持續進行適度挖掘,做好完整記錄。2.在保存與發展的考量下,基座可先異地保存,未來處理方式再行討論。3.此區都市印記與文化價值,請納入國門廣場之整體設計規劃考量。
不料文化局9月15日召開文資審查會,公民發覺,此案都還沒有正式進入文資大會,程序尚未完備,就被市府自作主張移走了。這個事件的爭議在於專家小組通常只有具現勘狀態的建議權,且依據《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文資委員的任務在於文化資產指定、登錄、廢止之審議,也就是即便是要遷移潛力文化資產,通常也是先審議,給予「歷史建築」身分 ,成為法定文資後,依照《文資法》24條,以及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8條、第19條辦理。相對的,有法定文資身分,對於未來文資遷移、施作、修復的廠商就可依法嚴謹要求,遷移位置也必須由文資會投票同意。
豈料文化局長陳靜萍卻說是因為時間很緊急、沒有提報人,因此便宜行事,市府就將其自行遷移。事實上個人或團體提報且經決定列冊追蹤者,必須六個月內提送審議,也就是萬一此案有提報人,是必須期限內完成,基隆文化局時間再緊迫,有差六個月嗎?而對於列冊文資被拆或是被拆遷,向來就是文資法令的問題,因為既然列冊,那遭遇工程怎麼不是依照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2條,啟動暫定古蹟?不過我國文化資產即便列冊追蹤被拆了、被移了,《文資法》也無任何罰則。銅像基座被遷移雖然無人緊急通報,可是基隆文化局可以說是完全知情,卻刻意放水,只能說這個文化局真是有小聰明,懂得鑽法律漏洞。
而筆者認為微調廣場設計,原址保留基座可能是較為適合,因為保留銅像基座並非是保留具威權崇拜象徵的銅像,台灣由日本統治時期就有銅像的豎立,隨著政權更迭,主角也就被更換。就民主化社會而言,基隆火車站前的公共場域並不宜有所謂的威權象徵銅像高高在上,但並不代表這樣的基座不該留下,因為在威權逐漸散去的同時,沒有銅像的基座,只要透過適當的詮釋,反而能呈現深刻的寓意,那就是台灣曾經走過威權,目前的我們已經不需要有偶像式政治人物崇拜。
本文原刊載於《今藝術&投資》2021年11月號35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