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高雄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高美館)及臺南市美術館(以簡稱南美館)率先成為臺灣的行政法人美術館,潘朵拉的盒子一經開啟,此後數年,對行政法人經營方式感興趣的藝文單位呈暴風式成長。除了已成立的文化內容策進院、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臺北流行音樂中心、臺北表演藝術中心、高雄市立圖書館、高雄流行音樂中心及苗栗縣苗北藝文中心外,臺中市美術館、桃園市美術館、新北市美術館、臺北市立美術館二館等都曾考慮法人化的可行性(王一芝,2018)。籌備或觀望中的尚有文化部與交通部的國家鐵道博物館,以及轄下包括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等科學型博物館的教育部。
從中央到地方,「行政法人」儼然成為最夯、卻也令各館感到最慌的詞彙。
驚慌來自於許多情緒的疊加,有莫名從公教體系被逐出的背叛感:同樣都是鐵飯碗,為何一夕之間藝文機構竟然應該跟政府保持一臂之距(arm’s length principle) 呢?有嚅囁難以聲張無常感的憋屈:館員不是沒有話語權,但拒絕組織改革彷彿正坐實公教人員不思進取、故步自封的汙名。有對行政法人一知半解的陌生感:名稱毫無情感溫度的法人博物館,到底為何是公行學者追捧的範式?
臺灣的行政法人法初議
1980 年代以來,世界各國政府在公共行政新典範的催發下,相繼推行組織再造以縮減開支、提高效率,許多原由公部門負責的公共性業務或活動,因此下放改交由新成立的單位執行(江岷欽, 劉坤億, 1999;詹中原, 1999 ; 孫本初, 001)。1997 年,日本橋本龍太郎內閣也在精簡、高效的考量下,參酌英國組再造中的政署制度(agency),首度提出「獨立行政法人」一案。
翌年, 臺灣行政院也以「去任務化」、「委外化」、「地方化」及「行政法人化」四大軸線推動再造。其中「行政法人化」與前述日本行政法人(邱惠美, 2006a, 2006b) 及英國非會公共組織(non-departmental public body)(賴森本, 許哲源,2005 ) 最為接近, 主要適用於「⋯⋯具有專業需求,或需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且所涉公權力行政程度較低」的機關(行政法人法草案, 2003),如研究、試驗、社教、文化、監理審議等五種類型(李逸洋, 2004, 頁59)。
行政法人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兩廳院)在2004 年風光揭牌,成為我國第一個行政法人,首任董事會董事長為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校長邱坤良,藝術總監則由改制前之中心主任朱宗慶擔任。此外,行政院核定為推動行政法人化優先個案的還包括國立臺灣文學館、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國立臺灣交響樂團(後暫緩) 及農委會所屬九個試驗研究所等單位(劉坤億, 2006)。
「行政法人法」於2011 年在臺灣通過,立法其間,學界對歐、日行政法人的發展仍持續跟進,如《博物館學季刊》2008 年由金子啟明、耿鳳英、黃心蓉所撰的行政法人主題專刊(2008) 及柯立業(2008)、連俐俐(2013, 2015) 等對法國國立博物館自主化的研究。不過行政法人博物館或美術館在臺灣一直是「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雖然南美館自籌備時即以行政法人館舍為方向(吳垠慧, 2017),但畢竟只是孤狼,似乎沒有帶動風潮之勢。或許正因如此,2017 年高美館竟比南美館更早開啟法人封印的「偶然」,更讓措手不及的藝術及博物館社群共感重擊。倏忽之間,臺灣的博物館竟也迎來了法人化熟成的時代嗎?
究竟我們的博物館及美術館為什麼要法人化?法人化的精氣神要如何轉換成實質館務?法人化帶來的是解藥還是亂象?而為了產製大哉答,無論我國行政法人是師法自英國「政署」而至日本獨立行政法人一脈,或師法英國「非部會公共組織」一脈,都指向追本溯源、重新檢視英國公共行政的必要性。
英國的非部會公共組織
英國自1570 年的破產委員會(Commissioners of Bankruptcy)、1694 年的英格蘭中央銀行(Bank of England)(Macleavy & Gay, 2005,p. 8) 以降,即有執行政府性質工、且由納稅人稅收負擔,但非屬政府部門內編制的組織。此類組織多經國會立法成立,若就其公共的實現和主要財務來源來看,實為公共組織,然因由董事會主管運作,政府不直接介入,保持了一臂之距,具有獨立性,屬性特殊,是英國公共行政中不可或缺的一環。
除博物館外,臂距原則也廣泛應用於其他藝文單位,尤其二次戰後,在極權國家監控審查文化的肅殺氣氛中,臂距原則的自主性益顯珍貴。英國成立於1946 年的藝術諮議會(Arts Council)、1984 年的國家遺產紀念基金(Heritage Memorial Fund)等全國性藝術、文資補助申請單位,亦係循此機制由董事會主導,主管機關退居第二線,以避免政治干擾。
臂距機構舊時泛以「準自主性非政府機構」(quasi-autonomous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或「匡構」(quango)稱之(彭錦鵬, 2009,頁41),而後則多以李奧.皮亞茲奇(Leo Pliatsky) 爵士於1980 年報告中所用「非部會公共組織」一詞代之(Pliatzky, 1992, p. 555),可概分為行政、諮詢、仲裁及監管等四類,蘇格蘭境內則另有與健保相關的第五類。行政型的非部會公共組織如國立博物館及藝術諮議會,有人事及預算,諮詢及仲裁型的非部會公共組織則無單獨雇員或單獨經費,僅由監督部會提供人力支援(Macleavy &Gay, 2005, p. 7)。過往數百年間,英國公務架構或有更動,各個部會所監督的非部會公共組織數或有起落,但臂距原則中自主形式和政府課責的雙重特性則始終一致。
臂距組織適用對象為需要公務人員所具技能外之專業、需要政治上的中立及需要能夠獨立行事以建立事實的單位,而專業及中立確實是國立博物館成事的唯二法則(DCMS, 2017a,p. 19)。臺灣行政法人法中也提及行政法人之設立是為執行下列之公共事務,「⋯⋯具有專業需求或需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行政法人法, 2011) 由此觀之,臺灣行政法人與英國非部會公共組織最為貼合,對臺灣博物館和美術館而言,英國國立博物館的歷史風韻及營運管理也因此最具實質參考價值。